公民政治参与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公民政治参与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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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参与,简称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对政治过程的介入,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政治行为。在这里,政治行为的主体是公民,介入的对象是社会政治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现实的政治行为。不论是从产生和存在的范围来看,还是从它涉及的内容来看,这都是一种最为广泛并且能够产生深远影响的政治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得到了迅速地发展。迅速发展起来的政治参与虽然还不完善,但已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的高度出发,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健全和完善。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由它推动的社会巨大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发展突出地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欠发达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政治参与都变得相当活跃。政治参与已经在全国的范围内成为了一种日常的政治生活。二是参与已经涉及到整个的政治过程。如果说,政治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的过程的话,那么,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有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也有对执行过程的参与,还有对决策、执行进行监督的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已经涉及到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参与的方式日益复杂化。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我国公民所采取的参与形式来看,既有现行政治体系所倡导的参与党团组织,参加选举等形式,也有个别接触、上街游行等形式,个别的甚至采取了极端的暴力活动的形式。四是参与类型的多元化。既有自动的参与,也有动员的参与;既有组织的参与,也有自发的参与;既有合法的参与,也有不合法的参与;既有有效的参与,也有无效的参与。对于如此迅速发展起来的政治参与,采用西方学者描述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迅速兴起的政治参与时所常常使用的“参与爆炸”一词来加以形容未必妥当,但是,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不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点却是勿庸置疑的。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膨胀的事实表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日渐强劲,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的论断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得到了明显地体现,人们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已经较为充分地认识到政治在社会价值分配和人们利益实现中的权威性地位,并力图通过对政治过程的介入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根本上说,迅速发展的公民政治参与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的一大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是同社会深刻的巨大变革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变化必然要表现在政治层面上,政治层面上的这些变化直接导致了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因此,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是改革开放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巨大变革的必然结果。

首先,在改革的推动下,社会的政治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改革是为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而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根本性调整。通过这样的调整,尤其是改革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以来,我国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结构的转型:逐步“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注:袁方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第27-28页。)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国家权力逐步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中退出,这样一来,一个相对于国家的社会领域正在逐步形成,并导致了社会政治关系的深刻变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问题和政治过程由社会生成和发动日渐突出,一种新社会政治机制在逐步发育成熟。伴随着社会政治的这样一种变化,将社会成员日益广泛地卷入了政治之中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其次,在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自身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在对社会成员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改革的同时,自身也在进行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常常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加布里埃尔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29页。)的情况下,政治体制自身也在进行着全面的改革和调整。在理顺各种体制内政治关系的同时,体制内的政治过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着力解决社会生成的各种政治问题,突出政治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而且政治的透明度、决策的民主化程度都有明显的提高,各种民主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就为大众介入政治过程提供了条件。

再次,在改革的过程中,大众逐步由“法定公民”转变为“事实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具有我国国籍的人的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但公民身份的实质是权利而非义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只有在实际行使了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才是一个事实上的公民,否则就只是法定公民。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在从根本上改革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对利益的渴求,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期望值,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使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得更加强劲,再加上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步发育起来,纷纷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付诸实践,从而积极投身政治过程和各种社会活动,成为能够真正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事实公民。

最后,改革和社会变动的过程导致了政治文化的变迁。开政治文化研究之先河的阿尔蒙德指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所形成。”(注:《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154页。)政治文化虽然是人们对政治的主观取向,但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构成了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整个社会的深刻变化,我国的政治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正在从传统的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转变,政治文化的参与倾向日渐明显,变得越来越支持公民的政治参与。

以上这些方面又是相互作用,甚至是互为因果的。正是它们结合在一起,发挥综合作用,从而推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已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作为一种能够产生最合理、最公平、最和谐社会后果的政治机制,政治民主历来是社会政治发展所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将民主政治建设,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当作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一系列的体现政治民主的政治制度,但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政治民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国共产党在果断地结束了文化革命,并实现了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以后,就将政治民主作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性目标来加以建设。在领导人民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又将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着力加以建设。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是将民主在实践中付诸于操作。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设由群众自下面来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注:转引自马起华:《政治学原理》,第1183页。)新中国成立,党领导人民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府后,通过坚持不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建立起了各种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现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在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的同时,将这些制度的规定付诸于实施,加以实际地操作。从这样的实现出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具有三个基本的操作化的要求:一是由人民选举产生政治权力机构。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但却不可能都去执掌权力。正如波基斯所说:“在任何民主政治的情况下,权力总是归属于多数,并由少数人行使。”(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26页。)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就体现为权力机构和权力的执掌者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二是各种政治决策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少数人组成权力机构并执掌权力后,民主就体现为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决策,使决策真正反映民意;三是人民能够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在人民选举产生权力机构和权力的执掌者后,民选产生的权力机构和权力执掌者必须为人民的利益而运用权力,要做到这一点,人民就必须能够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滥用权力者、以权谋私者进行罢免。只有实现了这样一些操作化的要求,人民大众才能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将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也应该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要将这些操作化的要求付诸于实践,就必须充分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的真正的充分的参与,这样一些要求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民主也就会停留于制度的层面而流于形式。

首先,公民的政治参与是选举付诸实施的必要前提。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采取的最一般、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只有公民自觉自愿地参与选举活动,选举活动才能真正开展起来,选出能够代表人民执掌权力的人。因此,公民参与选举的范围和程度,直接决定着选举的成效。按照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在政权政治的层面上,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权力机关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人民直接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基层权力机关,再由它选举产生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基层的直接选举处于基础的地位。在这样的选举中,公民对选举的广泛而自觉地参与是这种民主体制取得成效的关键。在基层社区政治生活中,则是实行群众性自治。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组成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已经开始了直接选举基层政权领导人的尝试。这些具体的民主实践都只有在公民积极的参与下才能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选举的迅速发展,正是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的结果和表现。

其次,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各级各类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决策民主化的基础。各种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决策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了解人民的意愿。为了了解民意,中国共产党形成了领导干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再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好传统。但是,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分化日渐突出,利益分化日益深入,多样化的利益要求不仅十分复杂而且还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单靠领导干部的调查研究是远远不能了解和反映各种利益要求的。因此,为了使决策建立在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决策,就要靠人民群众主动地向政权机关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行广泛的利益表达。这种利益表达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反映出公民的意愿”。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使人民的意愿得到了较为广泛和充分地反映,这就为实现决策民主化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再次,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人民监督权力的基本途径。由于公共权力能够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因此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利用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执掌者,也有以权谋私的可能。事实上,由公共权力的私人性运用而形成的政治腐败现实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对权利的执掌者进行监督。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制度。但是,无论是哪一制度,要有效发挥作用,对权力实施真正的制约和监督,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没有人民群众参与的制约和监督,是难以真正发挥其效能的。

最后,政治参与也是“教育公民的方式”。公民能在实际地参与政治的过程中,获得政治知识,进一步形成和提高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的技能和技巧,培养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在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上,还能够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治制度的同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

公民政治参与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生生不息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已经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现实的公民政治参与既有与民主政治建设一致,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向前发展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方面。迅速发展的公民政治参与,对民主政治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已经对我国现行的民主体制构成了巨大的压力。迅速发展的公民政治参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推动力量,但现实的状况却是长期形成的民主体制还不完善,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广泛参与的能力。因此,迅速扩展的公民政治参与,尤其是一些非制度化的参与,也会对现行的民主秩序构成一定的冲击。

另一方面,就总体状况而言,我国目前的公民政治参与还是不成熟的,这种不成熟性也会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由于参与的非均衡分布,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公民,政治参与非常少;非理性化的参与大量存在,有许多参与的形成甚至就是凭一时的激情;有许多参与的指向过高,参与不结合实际,如此等等,都已经而且还将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

再一方面,政治参与作为一种广泛的公民政治行为,自身也带有某些负面的影响:某些参与行为,如抵制性的参与,过激的参与,暴力的参与,以及高频度的参与,过分扩展的参与等,都会危及现行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政治稳定,给民主政治的运行造成破坏。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本身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影响又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方面,又存在消极的影响。因此,符合实际的选择就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健全和完善公民的政治参与,促进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走向成熟和完善,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健全完善的公民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我们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将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放在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再次重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来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是一种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因此,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公民政治参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尽量减少和避免其消极的影响。

健全和完善公民的政治参与是一项庞大的政治系统工程,有许多的工作要做,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二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正确引导,三是逐步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化。

建立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的实质是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基本的条件。在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公民的政治参与迅速发展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可行的策略选择只能是“疏导”,而不能是“堵”,应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进行体制内的调整,建立和健全参与机制的方式,吸纳公民的参与,将这股社会力量导入政治体制,使其成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推动力。为此,首先要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其次是要拓宽现有的参与渠道,并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增设新的参与渠道;再次是要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取得实效创造条件,这就是要使决策建立在公民充分的利益表达的基础上,使政治决策充分反映各种利益要求,并通过政策来有效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使各种利益要求都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

政治引导历来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功能,并且是衡量政治体制能力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热情高涨,政治参与发展迅速,而政治参与的渠道并不健全,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政治社会化途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正确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可以这样说,能否进行正确的引导,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目前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政治社会化手段对公民政治参与进行引导,重要的是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约束非理性的情绪型的政治参与。不仅要引导公民认识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引导公民认识自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应承担的义务,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同时,还要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和国家的未来发展目标,从而使公民的参与行为符合于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和有利于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实施参与,减少和避免为图一时的满足而最终影响民主政治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参与行为。

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民政治进程中,具有突出的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26页。)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注: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2页。)要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将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就是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法律确认和必要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经常化、秩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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