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股权结构与监管性资本套利--基于1994~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混合截面数据_银行论文

资本压力、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基于1994-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混合截面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资本论文,股权结构论文,截面论文,压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商业银行利用资本监管制度内部的不协调性,运用某种手段,在不改变实际风险水平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行为。其产生于Basel协议资本监管框架的缺陷,根源于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不一致性。监管资本套利会弱化资本监管效率,增加系统性风险[1]。

      自1988年Basel Ⅰ推出以来,作为一个未曾预料的结果,监管资本套利发展非常迅速。最著名的案例是摩根银行基于Basel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市场风险补充案》关于内部模型的规定设计的BISTRO[2]。BISTRO被评为“Credit Derivative House of the Year”与“Break through Structured Finance Deal of the Year”,作为监管资本套利的第一次高调亮相,巨大的激发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此后,出现了以下四种最为常见的监管资本套利方法:

      1、“采摘樱桃”方法(cherry-picking)

      “采摘樱桃”方法是出现最早也是最普遍的监管资本套利方式。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权重等级,按等级提出监管资本要求,却忽略了同一等级内部资产的风险异质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贷款组合的现金流进行分解和重新包装,有选择地增加风险相对较高、外部监管资本要求低于经济资本要求的低质量信贷资产,从而在占用较少监管资本的前提下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

      2、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方法(securitization with partial recourse)

      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再由后者面向私人投资者发行资产担保证券。通常,银行会以持有次级权益的形式为资产担保证券提供实际的担保支持,从而实现信用增级。为稳妥起见,若被证券化的资产此前由银行持有,则上述手段被视作追索权进行相应处理,该部分具有担保特征的次级权益面临着100%的监管资本要求。本质上,这种方法与“采摘樱桃”方法类似,即把高质量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保留低质量、外部监管资本要求低于经济资本要求的资产,从而实现监管资本要求的大幅降低。

      3、远程发起方法(remote origination)

      同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方法相比,远程发起方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由SPV而非银行从事授信活动并发起被证券化的资产。此时,银行虽然仍提供了信用增级,但由于从单纯的法律意义上并未正式拥有过被证券化的资产,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目的。

      4、间接信用增级方法(indirect credit enhancement)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可以使信用增级不被看作金融担保,从而进一步减少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面临的监管资本要求。例如,引进加速偿还条款后,由于投资者有权在到期日前得到偿还,银行需要保证在加速偿还条款触发的情况下拥有足够的流动性,从而实现了信用增级,却不会被看作金融担保。

      在中国,由于对结构性金融较为严格的管制,上述西方国家主流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并不多见。将资产从银行账户向交易账户的划转是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模式,从第八届(2012年)中国金融风险经理年度总论坛上讨论的信息来估计,在极端时期银行交易账户大约有将近80%的资产源于监管资本套利目的的账户转移,相当于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1.6个百分点。

      Jones[3]基于对美国主要商业银行的问卷调查,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4种主要手段,是该领域的开山之作。Jackson等[4]指出监管资本套利与顺周期性并列为Basel协议存在的两大问题,其直接导致了Basel Ⅰ向Basel Ⅱ的过渡。但Elizalde Repullo[5]指出Basel Ⅱ引入的内部评级法仅仅实现了监管资本向作为风险度量工具的经济资本概念的趋同,而并没有实现向具有商业银行自身最优化思想的经济资本概念的趋同。Jacobson等[6]指出即使在Basel Ⅱ下,因为监管部门要考虑金融稳定等目标,监管资本必然高于经济资本。Danilo和Marco[7]指出与固定的资本监管规定不同,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随时发生变化,在1993年-2005年90%的交易日内存在监管资本套利机会。Johnson和Feldman[8]基于异质监管框架,提出了机构分拆、资产置换与结构化产品等套利手段。Allen等、Follain等[9,10]基于一个最优化模型指出,商业银行会通过监管资本套利提高资产风险水平。Jürg[11]证明引入杠杆率监管将通过降低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卖权的价值,以及增加商业银行因监管资本套利而被惩罚的威慑力,遏制监管资本套利。Basel[12]提出加强对交易账户的监管;Basel[13]认为多指标监管相对于单指标监管,能有效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Lan和David[14]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的实证分析,指出不同储备制度下所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Stanton和Wallace[14]研究了Basel Ⅱ颁布前后RMBS产品信用评级的变迁,认为信用评级的虚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动机。与此相似,Markose等[15]以计算机模拟方法,研究了Basel Ⅱ颁布前后RMBS与CDO的交易情况,也证明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存在。

      在国内,宋永明[17]分析了几种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和途径;沈庆劼[18]讨论了新巴塞尔协议下监管资本套利存在的可能性;沈庆劼[19]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对于市场均衡的影响;杨军等[20]分析了通过不同账户对损益处理方式的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手段;朱建平等[21]介绍了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许友传[22]通过实证分析指出银行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被动调整资本充足率;翟光宇和陈剑[23]通过实证研究指出银行规模越大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越高;顾力绘[24]利用简单模型估计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规模;张桥云等[25]基于贷款证券化下银行贷款余额与社会贷款余额的差异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微观机制;陈梦雯等[26]与黄海波等[27]认为杠杆率不但不能遏制监管资本套利反而会促使银行从低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转换。沈庆劼[28]指出杠杆率限制有助于遏制监管资本套利,其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降低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卖权的价值;增加商业银行因监管资本套利而被惩罚的威慑力。

      近年来随着同业业务、非标理财等业务的快速增长,监管资本套利在中国以其独特的方式快速发展起来。但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非常有限,尤其是相关的量化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本文将回归模型运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检验了影响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主要因素。

      理论假说与研究设计

      1、理论假说

      关于监管套利影响研究的冰山理论、三角理论以及四因素理论(GONE)都强调了压力与内控两个重要因素[20]。在我国,商业银行是不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及将进行何种程度监管资本套利,是否也同样受到上述两个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压力,主要来源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规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其后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将获得的惩罚;1994年颁布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以及随后的修订,虽未明确商业银行不达标将获得的惩罚,但也将资本充足率水平作为银行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或者虽然高于,但是与达标要求相近时,商业银行将产生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且资本压力越大,监管资本套利动机越强。由此提出假设H1。

      H1: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之差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正相关。

      股权结构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质量的首要因素。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伴随着国有股权的退出、股份制改造的深入、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以及十多家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公开上市,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质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随着股权结构的分散,国有控股比例的降低,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应当有所降低。但是在另一方面,国有股权代表了国家利益,而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也代表了国家利益。所以这又意味着,国有控股比例越低,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性越弱,博弈性越强。由此提出假设H2。

      H2: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所占百分比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具有相关关系。

      2、研究设计

      本文实证检验的关键在于确定解释变量、选择计量模型以及估计被解释变量——监管资本套利程度。

      (1)解释变量的选择

      根据国内外商业银行实证研究文献常用的解释变量,鉴于上述两点假设,并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考虑以下解释变量:

      第一,资本压力,用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之差来表示。表示资本充足水平的变量包括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为了降低解释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本文不失一般性地选择用资本充足率变量。由于达标要求是随时间而变化的,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也规定了不同的达标要求,所以本文所指的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是指当年监管部门对于该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股权结构,用国有股权占百分比来表示。为简单起见,本文只考虑前十大股东中,国有股权所占比例。从所有样本数据来看,其他股东的股权整体占比非常有限,其中的国有股权基本可以忽略。此外,国有性质的股东,一般既包括具有中央背景的国有股东,也包括具有地方背景的国有股东。从本文的研究目的来看,着重考察的一方面是股权稀释所带来的内控机制的变化,一方面是股权结构所导致的所有者与监管者的合作与博弈关系。所以本文仅仅考虑汇金、财政部等具有中央背景的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

      第三,垄断程度,用存款余额占银行系统存款余额的比例来表示。竞争机制的引入,是我国银行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主线条之一,其对商业银行的行为决策具有重要影响。表征单一主体垄断程度的指标有很多,为简单起见,选择存款余额占比。

      第四,信息披露,区分商业银行是否上市,用哑变量表示。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支柱即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息披露,通过市场约束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定。据此思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应能够加大市场主体对于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的甄别,进而对此起到一定的阻止作用。在我国,上市是提高银行透明度的最重要手段,所以引入一个表示其是否为上市银行的哑变量。

      第五,货币政策,用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率来表示。货币政策常常使用货币供应量或基准利率作为代理变量。考虑到在1994-2011年这18年间,我国的货币政策主要表现为数量型工具,即对于贷款规模的控制,所以使用货币供应量指标。与上述其他解释变量不同,货币政策指标不区分主体,仅仅在不同年份之间存在差别。

      第六,银行类型。类似研究一般区分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但本文的资本压力指标已经区分了监管部门对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垄断程度指标已经表述了规模差异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为避免多重共线性,本文不选择银行类型作为解释变量。

      第七,是否注资。1998年,财政部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注资;2003-2008年,汇金公司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注资。注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是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比较有限,而有限的影响大部分可以通过资本压力指标进行表达,所以本文不将是否注资作为解释变量。

      综上所述,本文选择资本压力、股权结构、垄断程度、信息透明度以及货币政策这5个解释变量进行讨论。

      (2)计量模型的选择

      对于本文所研究的数据结构,常用的计量模型包括面板数据分析(panel data)与混合截面数据分析(pool data)。

      面板数据分析要求在不同时点上,截面个体是相同的。但是我国银行业在本文所研究的十多年中,成立了大量新设商业银行。此外,从样本数据来看,除了16家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数据都或多或少出现了部分年份的缺失。再者,样本银行的数量本身比较有限,如果上述5个解释变量的斜率估计都要区分年份,必然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

      混合截面数据分析将不同年份的数据同等对待,优点在于增加了样本容量,缺点在于忽略了不同年份之间,解释变量以外的差异。本文认为,过去十多年中,我国银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中主要的变化可以通过上文所讨论的7个解释变量进行描述。除此之外,不同年份之间的差异大多对同期的商业银行具有相似的影响。由于下文在对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中,已经为不同年份设计了不同的截距项,相当于在用于检验的主模型中使用了截距项有变化,斜率无变化的面板数据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将使用混合截面数据,所构建的实证检验模型如下:

      

      (3)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提高分子,即增加资本;二是降低分母,即减小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减小风险加权资产又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真实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二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在不改变资产实际风险水平的情况下,或者通过真实交易,或者通过财务操纵,以达到在表面上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目的。本文用商业银行真实风险加权资产与其报告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差来表示该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水平。为了使不同规模的银行之间具有可比性,运用总资产对其进行标准化,即有:

      

       本文认为银行风险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引入新增不良贷款这一事后指标表示银行的不同风险状况。对于总资产与真实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关系,由于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资产结构两方面的变化,在不同年份会有一定差别,所以本文为每一期引入单独的截距项。我们用以下公式来计算真实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

的估计量,

为误差项。这里隐含着两个思想:第一,由于监管规定、银行资产结构以及外部宏观环境在不同年份之间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以我们允许截距项与斜率项在每一年都不相同,即使用行业截面数据分别对每一年的

进行估计;第二,就银行体系整体而言,其监管资本套利水平在不同年份会存在较大差异,但是由于我们无法区分数据中的这种差异是因为监管资本套利,还是由于监管规定、资产结构或宏观环境等系统性因素的变化,所以我们将所有这些差异都归入了

。而

理论上只应该表示各种系统性因素的变化,监管资本套利差异本应当在等式左边进行表示。所以本文所估计的监管资本套利程度,更像是当年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排序。将这种差异与检验模型(1)进行联合考虑,相当于在检验模型(1)中使用了截距项有变化,斜率无变化的面板数据分析。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1、数据来源与统计特征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数据,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虽然《通知》中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较1998年版巴塞尔协议明显降低了要求,且并未规定不达标的惩罚措施。但资本充足率指标自此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行为具有压力,相应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也可能已经出现。除了货币政策这一宏观指标以外,研究所使用的微观指标共有7个。我们剔除指标不完整的样本,剩余样本数为746个。全部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BankScop数据库以及历年金融统计年鉴。全样本描述性统计见表1。其中货币政策

的样本数为18个,其他统计量的样本数皆为746个。总资产Ass、报告风险加权资产RWA′以及不良贷款ΔNPL的单位为百亿元人民币。

      

      2、检验结果

      首先基于模型(2)、(3)、(4)估计监管资本套利程度

,再将

代入模型(1),检验各系数的统计特征。

      (1)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结果

      分别使用18年的行业截面数据,通过模型(4)估计各年的参数

,其残差即为模型(2)中监管资本套利程度

的估计值。一共得到746个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值,图1是估计值的统计直方图,体现出接近于正态分布的特征。

      

      图1 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估计量直方图

      (2)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将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量以及其他5组解释变量运用于模型(1),估计系数

,并讨论其显著性,表2报告了检验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垄断程度、信息披露以及货币政策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不显著。资本压力与股权结构对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中前者的显著性强于后者。研究表明,资本压力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正相关,随着资本压力的提高,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也随之上升。这与人们的普遍认识相一致,即证明了理论假说H1: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之差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正相关。股权结构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也具有显著性影响,即证明了理论假说H2: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所占百分比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具有相关关系。同时,研究还表明,股权结构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负相关,即国有股权占比越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越低。所以股权结构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可能主要是通过增加了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性,而非通过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

      

      在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过程中,监管资本套利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现有文献对监管资本套利问题的定量研究依然有限,尚不足以揭示客观事实。本文将回归模型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在对实际风险加权资产的估计中重点考虑了这样3个特点:第一,银行总资产可以解释风险加权资产中的绝大部分;第二,新增不良贷款作为一个表示银行风险状况的事后变量,可以解释风险加权资产中的一部分;第三,过去20年间,我国银行业每一年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所以需要为每一年引入一个单独的截距项。

      本文通过实证检验,讨论了5个因素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对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不具有显著性影响。说明竞争机制既不能促进,也无法阻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而公开上市所带来的信息披露的增强,在我国尚不能抑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第二,监管部门规定的达标要求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之差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正相关,说明资本压力越大套利程度越高;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具有中央背景的国有股权所占比例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负相关,说明所有者与监管者的博弈性越强套利程度越高。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

      第一,由于资本压力以及股权结构与监管资本套利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而此两者又属于监管部门易于识别的指标,所以可以建立基于这两个指标的微观甄别模型与宏观预警模型。从微观上甄别出具有较大监管资本套利可能性的商业银行,进行重点检查;从宏观上对全国银行体系监管资本套利规模进行估计,在规模较大时做出预警。

      第二,虽然监管部门难以降低资本监管所导致的资本压力,也难以改变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但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调整所有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本文建议,一方面可以加重对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的惩罚,增加套利行为的或有成本,以提高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性;另一方面考虑到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的隐蔽性,可以对商业银行股东及管理者的套利行为进行离任追究,以建立长期视野的资本监管制度。

      第三,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表外业务,已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途径,其具有本土化的资产证券化特征,并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对金融稳定或将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可采取疏导手段,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将隐性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显性化,减小资本缺乏与规模扩张之间的冲突,降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资本压力。

标签:;  ;  ;  ;  ;  ;  ;  ;  ;  ;  ;  ;  

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股权结构与监管性资本套利--基于1994~2011年中国商业银行混合截面数据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