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核心价值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6)04-0004-0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道德化、法制化,也需要政策化。[1]政策是国家、政党或者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依据和准则。就国家而言,政策是对法律和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策更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为文化,构建社会主义价值文化,不仅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贯彻落实到法制之中,而且也要使其充分贯彻落实于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检验的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政策与法制不同,它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必须建立其保障机制,以使政策制定、实施和检验的整个过程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建立这种保障机制和确保其有效运行,是主流价值文化构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在构建主流价值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切忌忽视这个方面。 一、政策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政策化,其根本原因是政策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生活的日常运行主要靠政策这种管理手段维系着,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尤其需要使之充分贯彻于一切政策及其活动之中。因此,政策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法制、政策和道德是国家治理或社会管理的三种主要手段或者说控制机制。在信奉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道德并不被看做是社会控制机制,但政策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是说,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政策都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或者说应该是法治国家,这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但是,为什么在法制之外还要有政策呢?这是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决定的。社会生活极其复杂而又千变万化,它需要法制来确保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以及这种秩序的可持续性,同时又需要政策来应对社会生活复杂而又变动的情况,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问题,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冲突和震荡,促进社会和谐。法制是人们行为的最基本规则,因其具有强制性而能保证这些基本规则得到有效实行,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制只规定人们行为的“底线”,比较稳定且比较固化,不能用来处理法制范围内的那些特殊的、具体的和变化的问题。而政策的意义正在于可以相对灵活地处理这些具体问题。关于政策对于政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性,毛泽东曾作过很多阐述。“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2]所以,政策对于政党来说性命攸关。“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3]正是因为政策在国家或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所以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现代法制社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不能违背法制,而且政策的制定也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法制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因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当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于我国的法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因而在很多应当依靠法制实行管理的地方,还需要用政策来替代。我们党自建立开始就有高度重视政策的传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虽然在我们党领导的区域也曾制定和运用过法制,但那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而且也不是自始至终如此。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把政策看做是共产党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高度重视政策的传统一直延续了下来。改革开放前,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主要依政策治国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局面正在加速改变,但国家机关仍然习惯于运用政策管理国家事务。这不仅体现在法制尚不健全的领域主要靠政策管理,而且还体现在即使有法制存在也依然不用法制来制定和实施政策的一些领域。因此,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完全是在法制范围之下,政策在有些领域(包括已经有法制的领域)的地位高于法制。将政策的实施完全置于法制的范围之内,既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也需要健全的法制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看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国真正成为“法治中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政策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主要途径,其意义甚至超过法律。 在法制尚不健全的阶段,主流价值观之所以更需要通过政策来贯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虽然近年来不断加快法制化进程,但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其中不仅存在着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一些尚缺的法制并修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制的任务,而且还存在着更艰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举国养成法治习惯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和相当大的范围内还会发挥着法制的作用。因此,如何使这些发挥着法制作用的政策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其次,我国现行的许多政策是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渐制定的,其中有相当部分现在还发挥着作用,但并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甚至违背其要求。对于这一部分政策,需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修订或重新制定。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还在不断地制定新的政策,这就存在着如何确保将要制定的政策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问题。 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是政府,政府存在着依据什么制定政策、实施政策和检验政策的问题,或者简单地说存在着政策的依据问题。政策的依据涉及三种主要因素:一是法律方面的依据;二是实际需要;三是主流价值观。在这三种因素中,主流价值观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任何国家政策都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这种实际需要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事实依据。缺乏这种实际需要,就不需要制定政策,即使制定了政策也无法实施。但是,在实际需要既定的情况下,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还需要考虑法制和社会主流价值观(通常体现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 法制体现的是公民的意志,事关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而且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稳定性。而政策通常是由作为执行机关的政府在法制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对策性和灵活性。因此,法制高于政策,政策要服从法制,政策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根据法制的相关原则制定的处理日常事务的具体准则。那么,法制的依据是什么呢?一般地说,现代法制是公民意志的体现。然而,公民意志是通过两种形式来体现的。一种形式是由公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来直接反映公民的意志。这体现在法制是通过立法机构组成成员的表决来制定的。另一种形式则是通过反映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来体现的。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可能是在民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确认的,或者是通过执政党确认的。这种公认的价值观常常集中体现为宪法。宪法作为根本大法需要通过更为复杂的程序来制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上述两种形式不是分离的,而是同时发生作用的。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既要依据宪法,又要依据立法机关的意志。如果说法律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宪法是一个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当然也需要通过立法机构乃至全体公民的确认),那么,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因此,在法制健全的法治国家,政策要依据法律从实质上说就是要依据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或主流意识形态。 然而,法制大多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原则,而政策是在这些一般性原则范围内的具体准则,面临着各种复杂的变化的情况。因此,政策不仅要通过遵循法制原则来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还需要在具体制定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主流价值观的要求。这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其实是一种价值体系,其中只有一部分是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才被法制化,还有很多内容和要求不能法制化。这样的一些内容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政策来直接体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我国主流价值观“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原则要求。我国主流价值观中有一系列的内容和要求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些内容和要求有一部分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制来贯彻落实,更多的是需要通过日常社会管理中的政策来贯彻落实。因此,即使在法治社会,在政策间接通过法制体现主流价值观要求的情况下,还需要政策来直接体现主流价值观的要求特别是规范性要求。社会价值观包括理想性内容,也包括规范性内容。在传统社会,社会价值观的规范性内容主要由法制和道德来贯彻,在现代法治社会则主要由法制和政策来贯彻,而道德侧重于对人们进行引导,引导人们从对规范的遵守到对理想的追求。在法制和政策这两者之中,法制只能贯彻主流价值观的一部分规范性内容,虽然是一些最基本的规范性内容,而其他的规范性内容要由政策来贯彻。只有既通过法律又通过政策,主流价值观的规范性内容才能得到充分贯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任务和特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就是所有政策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使所有政策都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里所说的所有政策,既包括从今以后出台的政策,也包括已经出台并还在发挥作用的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首先是指已经出台并还在发挥作用的政策和将会出台并会发挥作用的政策要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二,政策有一个从制定到实施再到检验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也指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这一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既体现为每一政策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又体现为每一政策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实际上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从今以后国家出台的所有政策都必须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是关键。只有所制定的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它的实施才可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实际生活中去,政策的检验也才有正确的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所有政策都要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是一个大国,国家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多达五级,即中央、省(直辖市)、地级市(地区)、县、乡镇,而且除乡镇一级之外,每一级政府都拥有承担不同社会职能的部门(有许多机构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履行着政府部门的职责)。所有这些不同层级政府及其不同部门每天都在出台不同的政策。当然,政府及其部门的层次越高,其政策的影响越大,直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比以政府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影响大。要使今后出台的所有政策都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任务。 第二,对国家过去出台而现在还在发挥作用的政策进行清理检查,弄清楚它们是否体现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前一项任务相比,这是一项更复杂、更艰巨的任务。新中国建立以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策不计其数,其中很多都还在发挥作用,而且由于时代的局限等原因它们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是对过去改革的进一步强调和重新部署,而这实际上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重新审视现行的各项政策,并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和修订。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是中央政府层面的,虽然中央政府进行的改革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各级政府,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有经验的人可能都感觉到,除了中央的统一政策以及与之相一致的地方政策之外,还不知道有多少地方的土政策,这些土政策大多与中央政策不一致,更谈不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第二个任务,就是要通过检查和修订,使举国上下所有的现行政策都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使已经出台的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能得到有效实施。前面说过,政策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用来处理各种特殊、具体和变化的问题的准则,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地气”的主要途径。在已经制定出台了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的情况下,只有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政策所体现和贯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这既有一个实施的过程,也有一个实施必不可少的检验的环节。政策的检验不仅是验证政策是否真正体现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也是验证政策是否充分实施的需要。所以,检验也是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使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也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这不仅会涉及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有可能使一些人或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因此会阻挠政策的实施,或者使政策在实施中变形,而且一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很多配套条件,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施,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走样。伴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近年来新出台了很多很好的政策,而且也对许多过去不合理的政策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实行的政策较之过去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这些好政策落实到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面临的第三大任务。 从以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含义和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具有不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道德化的明显特点,而这些特点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1.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一般来说,国家政策是国家制定、实施和检验的,但这里所说的国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其代表的。因此,政策制定主体实际上是多元的,这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出多门”。显然,政策不同于法制。在我国,除了乡镇一级之外,从中央到县这四级都可以制定法律,但制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而就同一级而言,法制的制定主体是单一的。而政策的制定即使在同一级也有不同的主体,而且同一级主体中又有政府与其部门之间的差别。政策与法制特别是法律还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就是法制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它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法律的出台至少可以集中这个群体的智慧,而政策的制定主体常常是一个政府部门,而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十分有限,可利用的智慧资源也很有限。如此,政策失误比法律失误的几率要高得多。政策也不同于道德。在我国,有负责道德建设的专门部门,即各级党委(通常由其宣传部分管),而且作为国家的道德规范体系常常是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定并出台的,如《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从这种意义上看,我国所倡导的道德,其倡导主体实际上是一元的。显然,这种情形也不同于政策。政策制定主体多元的情形,必然会出现下级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政府部门与政府的政策之间、政府不同部门的不同政策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情形。如果考虑政策的实施,情形就会更复杂。政策主体多元的情形首先会提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过程中,如何使所有这些政策制定主体在制定、实施和检验政策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其次,也会提出如何使所有这些不同部门的政策协调一致的问题;此外,还会提出政策主体如何利用社会智慧资源的问题。 2.政策制定的高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政策的制定是大量的、变动的,影响因素极其复杂。一般来说,既要有依据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据有不同的方面:一是法律依据,政策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并依据法律制定,不与法律相冲突。二是政策依据,即上级的政策以及同级相关的政策,一种政策不能与上级政策及同级相关政策相冲突。三是理论依据,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不仅不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而且要通过政策来体现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考虑前两个方面的依据,仅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而言,就给政策制定主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每一个政策制定者都必须熟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真正做到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它还要求每一个政策制定者在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善于处理政策之间出现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是一个体系,包括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方面,这就是说,即使不同的政策都体现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如果不考虑不同政策所体现的要求之间的协调,仍然会出现矛盾。这就提出了不同主体制定的政策怎样才能良性互动的问题。 3.政策落实的高难度。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多数情况下要靠政策来具体体现和贯彻。然而,这些政策不仅存在着制定时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难题,而且还存在着将这样的政策落实到位的难度。这也是政策不同于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制是一种强制的社会控制手段,政策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性大大弱于法制。在我国司法判决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更不用说政策的实施了。我国是一个政策大国,办任何事情都讲政策。政策不同于法制,它的约束力有限,而且对违反了政策的处罚也比较轻微。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避免政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常常采取措施抵制、违反甚至破坏政策的落实。实际上,这种情形主要不是发生在公民个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相对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级的对策有种种不同情形,可能是完全违反上级政策的,可能是扭曲变形的,也可能夹带“私货”的。在这种种情形下,政策再好,也不能发挥好的作用,甚至比不出台政策还不好(因为不出台政策,下级可能无法利用政策谋私)。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政策大国来说,出台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固然不易,而使已经出台的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得到充分实施也许难度更大。这就需要建立政策实施的控制机制,包括检验机制。 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 毛泽东说过:“共产党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了解情况和掌握政策两件大事。”[4]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在我国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国家机关“掌握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制定和修订政策,并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简言之,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前面的分析表明,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那么,如何保证各级国家机关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克服目前在政策制定、修订以及实施过程中尚严重存在的不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种问题呢?我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使我国所有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过程都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 我们认为,这种保障机制应该是政府自律机制、人大督察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公众评判机制和纪委督导机制五位一体的保障机制。其中,政府自律是重点,纪委督导是关键,但要建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需要舆论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这五种机制共同发力、协同作用,并形成制度,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 政府自律机制,是指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建立的保障所有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都充分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制。从整个政府系统来看,这种自律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所有出台和实施政策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这里的政策主体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这种自律机制是通过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和内容的精准把握,来保证他们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能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我约束机制。这种机制需要通过挑选德才兼备的政府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和必要的考核来实现。二是同一级政府机关的监察部门对同一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察。这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说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但从同一级政府机关来看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这种机制就是要监察部门参与同一级机关所有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对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是否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没有体现和贯彻的及时予以纠正。三是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的相互制约机制。这也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控制机制。建立这种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存在的上级政府较多督察下级政府,而下级政府较少监督上级政府的状况,使上下级政府能够相互监督,对于双方没有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并予以纠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自律机制要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来统一组织和管理。 人大督察机制,是指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所有政策是否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督促和检查。这种督察机制包括三个基本环节:一是同级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需要报同级人大审批,一般政策需要报人大备案;二是人大要对重大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偏差要督促政府纠正;三是对重大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继续实施。建立这种机制要克服目前人大只是听政府或其部门的报告,而对其重大政策出台和实施“无权”过问的状况。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是人大的一项基本职能,而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是对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不进行这样的监督,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就形同虚设。“去产能”被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之首。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第一个工作日(1月4日)便在太原主持召开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座谈会,研究化解过剩产能的办法。他强调,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来化解过剩产能,并且表示我们不会再通过“强刺激”“大水漫灌”的投资来扩大内需。[5]为什么会出现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根源就在于过去政府的决策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程序,只由政府机关甚至个别领导人说了算。用李克强的话说:“我们产能过剩的几个行业,哪个不是审批出来的?”[6]这种情况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存在。没有人大的督察机制,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政策化是不可能的。 舆论监督机制和公众评判机制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制约机制。当代的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媒体监督,这些媒体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因为它的特殊功能和广泛影响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起到相当强大的作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来自它们的受众,即社会公众。受众越广泛,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另一方面,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状况的评判也需要通过媒体传达到政府机关、人大和纪委。因此,这两种机制应该共同发挥作用。就这两种机制本身而言,建立舆论监督机制的关键是加大媒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状况报道的相对独立性和自由度,而建立公众评判机制的关键是要建立疏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建立这两种机制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决策要更加科学民主、更加公开透明。 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导力量,在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过程中,尤其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领导和指导,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督办,特别是要加强对以上所述几种机制协同发挥作用的协调。纪委督导机制是这样一种机制,即通过对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党员进行监督、引导,以确保党员干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坚定不移地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将以上所说的几种不同机制整合成一种统一协调的机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牵头作用和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来看,还是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都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领导,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起以纪委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策化的长效保障机制,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政策这一主要政治渠道有效地进入社会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从而普遍增强社会公众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价值自信。标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个人核心价值观论文; 社会价值观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