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财政政策研究_交换价值论文

和谐社会财政政策研究_交换价值论文

和谐社会财政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政策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主流理论质疑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探讨和谐社会财政政策的“社会准则”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代各门学科都是以“牛顿方法”①为基础的,主流财政经济理论②也不例外。牛顿方法本质上和洛克③的认识论一致,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方法,崇尚“经验”,否定“形而上”在认识论中的重要地位。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批判“经验”至上的,旨在恢复“形而上”的崇高地位,但并不成功。

现代经济学创始人斯密处于“第一次工业革命”④之初的时代,采用的研究方法本质上是崇尚“形而上”的,但并不彻底。他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提出的“道德”和“价值”是理解社会的两个准则,两者的辩证统一就是“公正正义”的“社会准则”。

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光靠“准则”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社会准则”的表达问题,即政治、法律、军队等问题。这也是斯密准备撰写的第三本著作,但终身未能遂愿。

斯密思想的精髓被后人忽视了,相反,“价值”工具化,“道德”价格化却成为主流经济的发展方向。工业革命几乎使“科学”成为增加物质财富的代名词。李嘉图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人,对斯密提出的“价值”进行了工具化的理解和发展。李嘉图认为《国富论》的假设前提是“经济人”,追求货币财富是“人”的本性,开创了李嘉图传统。主流经济理论就是沿着这一传统发展起来的。

把“价值”理解为货币财富增长的工具是社会思潮的必然结果。这种思潮发端于强调“个性解放”的“文艺复兴”时代,矛头直指宗教理性。⑤此后,宗教改革、航海商业冒险、科学革命、民主革命、工业革命等都是对宗教理性反叛的表达方式。但这一思想解放运动把“个性解放”极端化,认为“个人”是实实在在的、先于“社会”的存在,“社会”仅仅是“个人”的集合而已。洛克的政治主张与这种思潮是一致的。他认为“公共”没有任何理性,公共的理性仅仅是“个人”理性的集合而已。西方的政治民主就是以此为基础的。这实际上虚化了“公共”,否定了“共性”,把“个人”的存在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李嘉图的经济思想就是这种认识论的反映。1859年达尔文⑥提出“进化论”,可以认为是主流思潮“理论化”完成的标志。从“文艺复兴”到《物种起源》大约经历了五个半世纪,表明“思潮”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这种思潮一直延续至今。

实际上斯密并没有从先于“社会”的“个人”出发去研究道德和价值问题。在斯密看来,没有“社会”的“个人”是不存在的;没有“个人”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斯密并不是以“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为前提的。⑦他认为“人性”是通过道德准则和价值准则表达出来的。

《国富论》中提出“价值”的个性表达要靠“看不见的手”;《道德情操论》中提出“道德”的个性表达要靠“公正的旁观者”。“看不见的手”和“公正的旁观者”就是“个性”表达的“共性”准则。没有“共性”,“个性”无法表达。后人把“看不见的手”仅仅理解为“价值规律”,实际上是“价值”“工具”化的结果。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马歇尔把经济研究范式化。他在《经济学原理》中公开宣称他的研究方法是牛顿方法,社会发展观是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自然无飞跃”的原理完全适用于社会。他的方法论范式——“均衡价格论”就是“价值”“工具”化范式,把“价值”个性表达和“价值”准则混为一谈。主流经济学此后的发展,只不过是把这一范式拓展到政府、企业组织等领域而已。

20世纪30年代以来,马歇尔的分析方法被引进“公共”领域,形成现代主流公共经济理论。这一理论把虚的“社会”实体化,即被理解为“个人利益”的集合。实际上是把洛克的政治主张货币化。思想逻辑是:“政府”代表的“社会”是“虚”的,之所以能变“实”,是因为集合了大多数“经济人”的意愿而已。这种把“多数人的意见”看做是“社会共性”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上述情况表明,现代主流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存在致命缺陷,据此不可能产生“科学”,更不可能产生和谐社会的财政政策。

二、“价值”和“道德”

工业革命以来,人们把“价值”和“道德”直接作为社会“共性”来理解,实在是一个误区。

实际上,“价值”和“道德”都是理解“人性”的准则,或者说“个性”就是对这两个准则理解的表达方式。作为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必然是价值和道德的辩证统一。“价值”是社会分工、交换关系的准则;“道德”是社会情感关系的准则。“个人”就是对这两个准则理解的表达形态,是独特的“这一个”。

主流理论认为“商品”是个性,商品都有“价值”,由此推论出“价值”是共性的结论。这是把关系弄颠倒的理解。实际上商品是“个性”的表达物,是“价值”准则的表达方式。商品的“等价交换”并不表示交换双方的“价值相等”,而是指交换双方恪守的“准则”相同。在“1把斧子=20码麻布”的交换等式中,“=”并不表示交换双方的“价值”相等,而是表示交换双方都遵守相同的社会准则。交换成立,表示两者的“个性”在相同的社会准则中得到表达。或者说只有在相同社会准则存在的前提下,交换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说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或者说“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如果把“价值”实体化,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有大小、高低之分,怎么能形成和谐社会?

“同情”是“道德”的“个性”表达形式。“同情”中的“同”并不表示同情双方的“道德”相同,而是表示同情双方的情感都出自相同的社会准则。“同情”的产生,表示道德个性得到表达。或者说只有在相同社会准则存在的前提下,同情才能产生。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说“同情”双方是“平等”的,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如果把“道德”实体化,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有多少、高低之分,怎么能形成和谐社会?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道德”不能立法,公正正义才能立法,表明他认识到了“人性”表达需要“形而上”的理性准则。这个理性准则对于“社会”来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照康德的说法是“先验”的“纯粹理性”。这个“纯粹理性”就是“价值”准则和“道德”准则辩证统一,被称之为“公正正义”。

“价值”和“道德”准则是不可能被“纯粹化”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正如“时间”和“空间”准则不能被“纯粹化”一样。因此,作为“公正正义”的社会准则来说,实际上就是共同遵守的世界观、方法论。用数学语言表达就是观察世界的共同“坐标”,坐标就是“价值”和“道德”准则辩证统一的产物。⑧“准则”是真正的“形而上”,永远不表达,用“坐标”表达出来的准则则是相对的。“坐标”就是“个性”得以表达的共性,对于“社会”来说是客观存在的。

主流经济理论把个人从消费中获得的“愉快”是“物”的性质所引起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愉快”是“人”的一种情感,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对“物”的性质的条件反射。这表明在双方交换中,卖者是“价值”准则的显性表达,“道德”准则处于隐性;买者是“道德”准则的显性表达,“价值”准则处于隐性。⑨这就是说,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由“价值”和“道德”准则共同决定的。把“价值”准则纯粹化是主流理论的致命错误,把“道德”准则融入“价值”准则的范畴,更是把这种错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上述情况表明,价值准则和道德准则之间的辩证关系是通过相应的共性准则得以体现的。“共性”是真正的“上层建筑”,是凌驾于“个性”之上的“形而上”,是社会的核心范畴,一切现象都是其表达形态。

主流理论把“价值”作为“道德”的基础来看待,显然很成问题。如片面追求货币财富增长的情况,就是对“自然秩序”的重新安排,即把本来不是货币表达的“自然秩序”转变为货币表达的“自然秩序”,或者把货币表达少的“自然秩序”转变为多的“自然秩序”。这显然是把价值准则工具化了,社会肯定不会和谐。实际上,货币财富的表达都隐含了相应的道德,例如环境问题、资源再生(循环)问题、代际关系问题等都是涉及道德的重大问题。

斯密认为属于社会共性的“公正正义”是可以立法的,而且应该立法。但法律不可能把“价值”和“道德”完全分开,这是立法中的一个难题。而且,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表达方式,从哲学上说,本质的东西一旦被表达就可能成为工具,即表达出来的“准则”反过来又成为改变这个“准则”的工具。⑩因此,“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这个想要表达的“公正正义”。

三、财政政策的法律基础

斯密并不是以“人性”的“利己”或“利他”作为假设前提的,思想极其深刻。他提出的“道德”和“价值”是认识“人性”的两个“纯粹理性准则”,其贡献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时间”和“空间”是认识“自然”的两个“纯粹理性准则”同等重要。

当今世界,“国家”是“社会”的最大外延。因此,研究社会的公正正义,实际上就是研究国家的“公正正义”。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不可能有国际的公正正义。

国家和政府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在中世纪的欧洲,实际上长期存在教会和政府争夺“国家”代表权的斗争,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教会代表的绝对权威是事实。民主革命以后,“政府”代表“国家”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这说明,政府也好,教会也好,都是代表国家“公正正义”的表达方式。在中国,代表“中国”的“王朝(政府)”经历了无数次更替,但“中国”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正正义是“个性”表达的共性准则,即“民族魂”。

政府作为国家公正正义的表达形态,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社会公正正义的代表,是真正的“形而上”,属于“上层建筑”,因此没有自身道德和价值的个性表达;另一方面又是世俗组织,同样需要占用和消耗资源,必然存在道德和价值的个性表达。这是“政府”作为社会公正正义表达形态的内在矛盾。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道德个性表达和社会公正、正义的关系犹如语言中修辞和语法的关系。修辞是个性表达,不能“立法”,“语法”是共性准则,可以“立法”。对于社会来说,道德表达是个性化的,但都必须遵循社会公正正义的共性。这就是说社会道德的公正正义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的,道德的个性表达却不能立法。例如,爱国、爱家、宽容、尊重、诚信等都是道德共性准则的要素,但也隐含了价值共性准则的要素。

对于价值准则来说,分工、交换、长幼、尊卑等是价值共性准则的要素,但也隐含了道德共性准则的要素。从政府代表社会公正正义的角度看,不可能把价值共性准则和道德共性准则分别“纯粹化”立法。但斯密没有论证道德共性和价值共性的关系,这表明斯密的方法论不是没有问题的。

理论上说,财政政策是价值共性准则的表达形态,其中必然隐含道德共性准则。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或者说在表达方式上是相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正义”的财政政策对道德和价值个性表达的影响是中性的。因此,“公正正义”的财政政策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因此而富裕,另一部分人因此而穷困;也不可能使一部分人的道德提升,另一部分人的道德下降。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平等”的,社会才是和谐的。

政府是分层级的,通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即代表国家;地方政府代表相应的“地方社会”。从现象上看,基层地方政府辖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社会基本单位不是由法律决定,而是由共性准则决定的。

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区”而不是基层政府的辖区。财政政策应该以社会基本单位为立法基础。社区是有相同共性准则的生活圈,社区生活安定了,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实现。

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来说,差别性是在统一性前提下存在的,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在强调货币财富增长的氛围下,地方之间的差别性冲突尤为明显。例如,对于农村来说,有时虽然货币财富增长了,但反而却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生活方式的需要。这不是“先进”和“落后”的问题,而是损害了和谐社会的基础。

主流经济理论主张的“混合经济”是“政府”和“个人”的混合,因此“个人”成为立法基础。其实,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是价值准则和道德准则辩证统一的最小单位,是道德和价值个性表达的基本单位。因此,“混合经济”的财政政策应该以“家庭”而不应该以“个人”为立法基础。

受主流理论的影响,现在的立法似乎大都以“个人”为基础,例如,在社会保障中设立“个人账户”就是明证。实际上社会保障只是货币保障,并不是“人”的环境。不仅财政立法如此,其他立法也有同样的问题。比如,婚姻法,也是以“个人”为立法基础的,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之,财政政策不是货币财富政策,而是社会公正正义的法律表达。

注释:

①艾萨克·牛顿(英,1642——1727),1687年发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提出“万有引力定律”,被认为对“日心说”现象进行了科学的解释。我们把这一证明方法称为“牛顿方法”。牛顿方法以“个人”的独立存在为前提,从认识论看是有问题的。当前,牛顿方法似乎已经成为判断“科学”的标准。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医是伪科学,就是以“牛顿方法”为判断标准的。

②以下简称“主流理论”。

③约翰·洛克(英,1632——1704),代表作《人类理智论》,完稿于“光荣革命”前,发表于“光荣革命”后的1690年,认识牛顿。洛克在当时声名显赫,不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思想上都是时代主流的代表。他似乎推翻了以往“形而上学”的统治地位,确立了以经验为基础的“人类知性论”。从这一点说,牛顿方法和洛克方法是一致的。

④“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一个历史时期,指从蒸汽机发明到欧洲大陆普及运用的时期,前后约100年(瓦特在1769年发明蒸汽机,英国约在1830年普及,欧洲大陆约在1860年普及)。

⑤宗教理性强调“神性”,强调“个性”向“神性”的复归。

⑥查理士·达尔文(英,1809~1882),1859年发表《物种起源》,提出“进化论”。

⑦后人却认为《道德情操论》以“个人”的“利他”本性为前提;《国富论》以“个人”的“利己”本性为前提,据此得出斯密思想矛盾的结论。

⑧实际上坐标轴中还隐含“时间”、“空间”、“质量”、“能量”等准则要素,世界现象形态的复杂性由此产生。

⑨“价值”和“道德”都是有时间方向的,这需要另文专门研究。

⑩斯密在论证“价值”的时候,并不是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而是混淆了“价值准则”和“价值工具”的关系。在物理学的研究中似乎有类似的问题。例如物理学界对“万有引力定律”的“超距作用”不满意,实际上是混淆了“力的准则”和“力的工具”的关系。

标签:;  ;  ;  

和谐社会财政政策研究_交换价值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