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平/效率观——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重新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重新审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06)05—0005—08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2年后的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重大变化,又反映了改革开放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1]
面对这一重大变化,社会上出现了有关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讨论热潮,其中许多讨论是各持一端,观点相当对立。一方认为,中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硬道理,只有提高效率才能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还应继续坚持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 另一方认为,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在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之后,必须更多地考虑他人后富的问题,否则,贫富差距继续拉大,不利于社会稳定,也将降低经济效率,因此,必须把公平放在优先位置,应倡导“公平优先、兼顾效率”。[3] 因此,笔者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思考。
一、公正、平等和全过程公平
在论述新公平/效率观之时,有必要先明确对公平与效率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
公平的内涵。公平的内涵是公正与平等。公正是指要有一套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与机制来公正地对待一定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个人。这个一定范围,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也可以是一个单位,一家企业,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机构。平等是指在这一定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个人,均既有其作为公民或成员所应有的普遍的基本的权利与利益,也有与其身份、地位、能力和贡献等相称的权利与利益。公平不是平均、均等,公平承认人群和个人的差别,承认不同人群和个人在实际权利与利益,特别是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完全的平均、均等并不是公正,也不是公平。[4] [5]
特别要指出的是,公平一词在英语里的主要对应词是just,justice,平均、均等、平等的主要英语对应词是equal,equality。在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学里,一般是讲平等与效率(equality/efficiency)的关系问题,不是讲公平与效率(justice/efficiency)的关系问题。[6]
全过程公平。这是从纵向上看的公平定义的外延。它包括全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公平,最基本的是六个环节的公平:一是理念公平,二是规则公平,三是程序公平,四是机会公平,五是结果公平,六是监督公平。全过程公平就是在公平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公平的规则,确立公平的程序,提供公平的机会,获得公平的结果,进行公平的监督。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公平,都将有损总体公平。[7]
公平的理念。即社会共同或普遍承认的有关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公平价值观,既来自全世界、全人类普遍承认的对公正与平等的共同要求,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关于公平的要求;也来自一个国家或社会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对公正与平等的文化认同,如中国历史上形成关于大同社会的公平观念;还来自当代现实中普遍承认的对公正与平等的共同理念,如宪法关于公民的各项权利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8] 关于公平的理念或公平价值观,虽然因国家、阶级、阶层、人群、个人而有所不同,有些方面甚至是对立的;也因历史发展、时代更替而不同,产生着许多变化;但还是存在普遍公认或得到多数人认同的最基本的公平理念,正是这些最基本的公平理念维系着社会的生存、延续、稳定和发展。[9] [10]
公平的规则。即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必须是公正与平等的,必须符合公平价值观。如在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利益和责任上,既不能对某些人群或个人进行歧视,也不能让某些人群或个人拥有特权。公平的规则既是公平的依据,也是衡量公平的标准。如果规则不公平,一切都谈不上公平。
公平的程序。即公平的规则在执行与实施程序上的公正与平等。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而言,就是法律、政策执行程序的公正与平等。对于一个单位或团体的规章、制度而言,就是规章、制度实施程序的公正与平等。程序公平是保证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公平的必要条件。
公平的机会。即要为不同的人群和个人创造或提供其生存、发展和选择的公平的竞争时机与条件。这既包括一个国家、社会,也包括一个单位、机构和团体。机会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更是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机会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权利公平,即公平的表达权、参与权、选择权。机会公平不排除并完全承认不同人群和个人因自身素质条件和努力程度的不同,而实际上所能够获得或抓住的机会的完全不同。没有机会的公平,或公平的机会,各类人群和个人的其他公平就很难实现,甚至根本就无法实现。
公平的结果。即各类人群和个人都能够获得与其付出的工作努力、资源提供和经济社会贡献相对应或相称的经济报酬和政治、社会报偿。基于结果公平上的收入分配差别,哪怕是很大的差别,人们是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但基于结果的不公平带来的收入分配差别,哪怕是不太大的差别,人们是不赞同、不接受的,如果这种差别巨大,人们将会强烈反对,甚至出现激烈的矛盾和社会冲突。
公平的监督。即对从公平的理念、规则、程序到公平的机会、结果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和执行过程,进行全过程公平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没有公平的监督,公平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不公平。同时,监督本身也必须是公正和平等的,监督本身不公平,必然破坏全过程的公平,必然加剧过程中的不公平。
二、全要素公平与全要素效率
从横向上看的公平定义的外延,公平包括对所有生产要素,主要是对作为人的这一最基本生产要素的公平,即对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的普遍公平。对任何一类人群或任何一个阶层人民的不公平,都将有损整体公平。对任何一类人群或任何一个阶层人民的超公平,都是对其他人群或阶层的不公平,都将有损整体公平。
全要素公平,从人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言,也指对劳动力、智力、管理、知识产权和资本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公平。即要公平地对待各种人所拥有的劳动、智力、管理、知识产权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使这些生产要素能够获得公平的参与权、选择权、行为权,获得与其投入及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权与分配权。只承认其中部分生产要素而否认另一部分生产要素的权利,即是对后者的不公平;只赋予部分生产要素以特权,即是一种超公平,即是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不公平。
全要素公平,从与经济效率相对应的意义上讲,还包括对作为物的自然生产要素的公平,如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公平。因为,自然生产要素的利用效果,是经济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土地、矿藏、森林、水、大气、空间等自然生产要素资源,是国家、人民、子子孙孙的资源,其中许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对自然生产要素的利用也是一种成本投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比人力和资本更为重要的成本。它的利用也有投入产出问题,也存在高效率与低效率、正效率与负效率的问题。对自然生产要素的公平,是指对其的依法利用、合理利用和有效率利用。若是非法甚至违法利用,不合理甚至破坏性利用,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利用,都是不公平。
公平的最本质和最基本的要求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制度和机制,让一定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各个个人,一是各处其位,二是各行其权,三是各尽其能,四是各负其责,五是各得其所。
各处其位,即各类人群或各个个人均各处其相应的位置,如相应的职业位置、社会地位等;还指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各行其权,即有一定职位和地位的人群或个人都有其相应的权利,如发言权、劳动权、行为权、决策权和管理权等;还指既不能减少其应有之权,也不能增加或攫取其不应有之权,即既不能缺权也不能越权。各尽其能,即各类人群或各个个人在其相应的位置和权利上尽其所能地工作、作为和贡献;还指各有作为,但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不尽其应尽之能。各负其责,即各类人群或各个个人均要为其行使的权力和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得其所,即各类人群和各个个人在其相应位置、行使其相应权力并尽其所能地工作、作为和贡献后,均能够获得其相应的经济报酬和政治及社会报偿。若某些人群和个人不能得其所应得,或某些人群和个人所得超其所应得,都是不公平。
效率的内涵。效率是单位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内投入的产出,即单位时间内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比。投入/产出比高,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这里的生产要素是各类生产要素,不只是一两类生产要素。它既包括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也包括技术、智力、管理等生产要素;既包括作为人和社会的生产要素,也包括作为物的自然生产要素,如土地、矿山资源、水、生态和环境等要素。生产要素应是全要素概念,不只是资本、土地等少数几种要素。
全要素效率。效率的外延即完全意义上的效率是全部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里的全部产出总量。因此,衡量效率,既要看单一生产要素的效率,如资本的效率;更要看多种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劳动力、资本、土地和矿山等生产要素的共同的综合的效率;还要看全社会所有生产要素的总体效率和长期效率。
全要素效率概念很重要,有了这一概念,就可以避免在效率问题上的许多无谓的争论。因为,许多人在讲提高效率时,实际上只是在讲要提高某些人群、某些资本、某些土地、某些资源的效率,并不包含其他人群、资本、土地和资源的效率,甚至是以后者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为代价。当这种状况发展到严重和极端时,就会出现全要素的总体和长期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这时,社会就会失衡,出现严重不稳定,甚至动乱。
三、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
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就单一生产要素而言,对它采取公平的法律、政策、行政和管理待遇,它将会是有效率的,有正常效率;对它采取优惠政策即超公平的待遇,它将是高效率的,甚至是超常效率的;对它采取不公平的待遇,它将是低效率的,甚至会是无效率的;对它采取歧视性待遇,它将是无效率的,甚至产生负效率。
最大公平与最大效率。理想的和谐社会是公平地对待所有生产要素,主要是公平地对待作为人的各类生产要素,即公平地对待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最理想的和谐社会,是从国家、社会到地区、行业,再到单位、组织等各个层次范围,均有一整套合理的公平的制度和机制,能够使相应层次范围的各类和各个生产要素,主要是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各处其位、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所有生产要素均能产生正常效率,从而使全部生产要素在总体上产生最大效率。因此,可以说在理想的和谐社会条件下,全要素的效率一定是最高、最大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平即效率,效率即公平,最高、最大的公平必然带来最高、最大的效率。
但是,在中外的历史和现实中,都找不到这样一种完全公平的社会,这样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只能找到相对较公平、相对理想的和谐社会。即相对而言,在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条件下,有更多的生产要素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对待,从而使更多的生产要素能够产生出正常的效率,社会也就在整体上提高了效率。
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从总体和最终意义上讲,公平即效率,效率即公平,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
四、计划经济并非公平,市场经济并非不公平
传统计划经济并非公平经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产生较高效率,如我国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期,曾经出现过高速增长。但从长期和总体上看,传统计划经济是低效率的,有时还是无效率的,甚至是负效率的。但许多人一般都认为传统计划经济是比较公平的,是一种公平的经济。这是一种严重错误的判断。传统计划经济把平均和均等当公平,将平均主义当做社会主义。实际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将人们区分为不同人群,采取完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待遇,这本身就是严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在这不同人群中的每一人群内部,实行普遍的平均主义,这是另一种不公平。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地对待各类生产要素,特别是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
传统计划经济虽然在理论、形式上提倡按劳分配,但在实际政策及其执行中,基本上是无差别或少差别的平均主义分配。在干部、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等各阶层人群内部,其收入差别都不大。即使在这几类阶层之间,除农民外,其收入差别也不太大。不承认劳动差别,或只部分地承认劳动差别,多劳者不多得,少劳者不少得,甚至少劳也多得,虽然在收入分配上表现得平均了,但这是对多劳者的不公平。平均并非公平,平均主义并非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正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在收入分配上是平均主义占统治地位,真正的按劳分配未能实际执行,因此,有不少人认为,从分配关系意义上讲,传统计划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在传统计划经济下,与平均主义相对应的另一极端,是把城乡、工农两类人群严格区分开来,并实行极大的差别法律和政策待遇。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对城乡居民进行身份区分,几乎是绝对限制农民向城镇转移,限制农民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身份。同时,又通过实行巨大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通过行政与政策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与办法,压低农产品价格,将农民的收入转化为工业、城镇的收入。这两大制度是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巨大的一个根本原因。这两大制度差别,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是对农村和农民的严重不公平。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下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最大的不公平。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是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严重不公平并存的社会。这是从中长期、从整体上看传统计划经济必然是低效率经济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扩大了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效率总体上是大幅度提高了。其基本原因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主义这一非公平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也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极端差别待遇带来的低效率和无效率问题。
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从而基本消除了农村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同时,提高并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让其主要由市场决定,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缩小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是20世纪80年代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一项很公正、平等的政策。它带来了8亿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的空前提高。
在国有企业先后实行利改税、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革,逐步赋予了国有企业自主管理权、独立经营权和国有资产及股权的部分处置权,这是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更公正、平等的政策。它对消除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提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积极性和自觉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工人和整个企业的劳动与生产效率。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取消对私人投资的限制,是20世纪90年代对私人资本及其投资行为的一项公正、平等的政策。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和私人资本的生产效率从无到有产生了,并且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了。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在政治、法律、政策和社会等各方面给予了个体、私营经济以更大更多的承认,私人资本、私人投资获得了更加公平的政策与市场环境,私营经济得到了更大规模和更迅速的发展,私营企业的高效率得到了更大释放和展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长期困扰中国人民的商品短缺问题很快得到根本解决,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也在于此。
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国有企业和私营经济这三类生产要素的效率之所以能够分别得到大幅度提高,并不是减少了对这些生产要素的公平,而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和增加了对农民、国有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公平,从而提高了它们的劳动、生产、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正是这种积极性,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短缺经济状况,成为了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相对过剩经济。
五、超公平与低效率
对一种生产要素的特殊的优惠性法律、政策和待遇,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是可能公平的,但在另一时期和条件下可能就是超公平的。超公平可能带来该类生产要素的高效率,但它往往同时对应着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不公平,从而带来其他生产要素的低效率。
某些过去的公平已经变为现在的超公平。对外开放后,允许和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并给予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是对外资的由不公平的禁止到公平地允许并鼓励其进入,有效率的外资在中国同样产生效率。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国家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方面对外资采取一系列不同于内资的优惠的措施,这实际上是对外资的公平。在20世纪的80—90年代,外资进入中国初期,我国的法律、政策、社会、文化和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均与市场经济国家有巨大差别,这种差别使得外资不可能在中国获得其在本国或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应的正常投资条件。为了减小或弥补这一差别带来的投资风险或可能性损失,国家有必要对外资采取优惠政策待遇,否则,外资不会进入中国,中国也不会获得外资进入带来的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那时的优惠政策并非是超公平政策,而是一种从更大范围和更长时期看的公平政策。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资在中国投资的政策法律条件与制度环境总体上已经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相差不大,加之中国的市场潜力巨大和经济前景更加看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条件已经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维持过去对外资的明显区别于内资的政策优惠,就是对外资的一种超公平,它属于一种规则的不公平。
近几年国有企业的效率明显提高,其中既有对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采取更为公平的政策的一面,如赋予其独立经营权并建立一定激励机制等,从而明显提高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但是,这也有对其采取超公平优惠政策的一面。这种超公平有两个重要表现。
一个重要表现是对垄断企业实行行政保护,即通过一定的经济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手段,赋予某些国有企业在资源、价格和市场等方面特有的垄断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从而表现为具有较高的效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偏向的垄断,由于国家相应地实行了价格和利润控制等政策,它一般较少带来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即使带来某些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它一般不是表现为企业所得、并由企业掌握和支配的利润,更不会简单地转化为企业职工的高工资与高福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垄断虽然也是一种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性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并不很严重。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垄断企业拥有了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能够获得并掌握和支配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能够将其相当部分直接转化为大大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高工资、高福利和高消费。这就是一种对竞争性企业的严重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对垄断企业的超公平,它也是一种规则不公平,垄断企业因此获得的较高效率是以非垄断企业,即竞争性企业的利益牺牲和效率相对降低为代价的,这是对竞争性企业的不公平。
另一个重要表现是,采取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大量减员,使大量工人下岗、待业,从而提高了在岗工人的生产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但是,基于行政手段推动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是对下岗职工的一种不公平,它虽然提高了在岗职工甚至整个企业的生产效率,却是以牺牲或降低下岗分流工人可能有的生产效率为条件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下岗职工的权利和利益。需要指出,国家在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问题上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帮助性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下岗分流职工的效率和利益损失,但它不足以真正弥补这一损失。
超公平对应着不公平和低效率。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是一种超公平,它虽然进一步提高了外资的效率,但它是对内资的不公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并还在牺牲内资的效率。
对垄断行业企业的垄断性行政保护,是一种超公平。它虽然提高了某些垄断企业的效率,给其带来超额垄断利润,但它是对竞争性企业的不公平,已经并还在牺牲竞争性企业的效率和利益。不仅如此,这种超公平在许多方面正在降低垄断行业及企业的潜在效率。一是资源垄断限制了对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可能性;二是垄断性高价格和高利润的轻易获得导致企业产生某种惰性,从而降低了垄断企业进一步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三是企业为继续保持垄断地位,争取更多的垄断权利,往往采取一些公开或隐蔽的非法办法与手段来影响权力与决策部门,从而出现腐败。
对部分私人资本的监管不力,是一种非公平,它属于监督的不公平。它虽然提高了私人资本的效率和利润,但它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效率和利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对私营经济采取了逐步放开的政策,近来又明确提出了“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中国私营经济的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正在形成。但是,在私营经济不断争取、国家也逐步赋予其公平权利的同时,不少私营企业在对待工人方面却存在大量很不公平的现象。如不订劳动合同、搞霸王合同、实行超低工资、长期拖欠工资、雇用童工、劳动安全卫生缺乏基本保障等,而政府部门对此的监管在许多方面很不得力。这虽然使得一些私营企业的成本得以明显降低,利润得以大幅增加,财富得以迅速积累,即私人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效率得以大幅度提高,但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工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为代价的,它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人的劳动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实际上降低了劳动者这一最基本生产要素的效率。
对许多公共权力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缺乏制约与监督,是一种严重的超公平,属于规则不公平和监督不公平。它虽然显著提高了权力者的某些效率(说话一言九鼎、行动前呼后拥)和个人利益,但它是对人民的严重不公平,已经在非常大的程度上牺牲了人民和社会的效率和利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掌握着人力、财力和物力的部门机构及其有关负责人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政治与行政权力,它与权力机构和权力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是很大。那时也存在对权力者的缺乏制约与监督问题,也是一种不公平,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与政治问题。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权力机构及权力者缺乏制约和监督,为权力与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外资资本和私人资本)的交换、权贵资本的产生、官场的大面积腐败创造了机会与条件,这更是一种超公平,一种严重的超公平。这种超公平不仅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更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破坏者,不仅明显降低了不愿意或者没有机会与权力进行交换的其他资本(同样包括国有资本、外资资本和私人资本)生产要素的效率,也明显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效率,严重损害了社会和人民利益。
六、和谐社会是真正公平和高效率的社会
当前社会的许多不公平,都对应着一定生产要素的低效率或无效率。一个显著例子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企业的效率的历史性变化。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国家对城乡集体企业采取推进改革和支持发展的措施,这是一项很公平的政策,它带来了集体企业10多年的较高效率和空前发展,城乡集体企业为解决中国商品短缺的经济矛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此之后,城乡集体企业已经成为被国家政策(特别是改革政策)遗忘的角落,大量的城乡集体企业又遭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管理层)和外部(乡镇机构、国有主管企业单位等)在资产处置、企业改制、人事安排、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各种形式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严重权利侵犯,有关政府部门对此基本采取无视态度。政策遗忘是规则不公平,权利侵犯是程序不公平和机会不公平,监管无视是监督不公平。在这一系列不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的城乡集体企业,集体资产普遍流失,生产效率普遍大幅度降低,经营普遍亏损,大量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倒闭,大量职工下岗失业,落入社会贫困阶层。这是一种严重的结果不公平。
当前某些生产要素的高效率,大都是以某种超公平为条件,它正在降低或牺牲另一些相对应生产要素的效率。外资经济的较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来自国家对它实行优惠政策待遇,这是一种超公平,是规则不公平,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影响了内资企业的效率与利益。一些垄断企业的较高效率,在相当大程度上来自国家赋予其的垄断特权,这是一种超公平,是严重的规则不公平,它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和影响了竞争性企业的效率和利益。部分权力机构及权力人物的“高效率”,主要来自国家缺乏必要制约以及严重的监督不力,这是一种严重的超公平,是一种规则不公平和监督不公平,它已经明显降低了社会的整体效率,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部分私营企业的较高效率,一定程度上来自国家对其监管不力,这是一种超公平,是一种监督不公平,它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和影响了工人的效率和利益。
当前社会的大量矛盾冲突,都源于对某些人群或阶层的不公平,这些矛盾冲突正在带来某些社会生产要素的低效率、负效率和社会副作用。当社会不公平日益增多,社会矛盾就必然日益增多,低效率或无效率的生产要素就日益增多,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降低。当社会不公平达到社会不能承受的程度,社会就会出现严重危机,整个社会就会出现负效率。对私营企业缺乏必要监督,导致部分私营企业侵害工人的最基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它是产生劳资矛盾纠纷甚至对立冲突的主要根源,现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对权力机构和权力人士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导致部分权力机构和权力人士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它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腐败的主要根源,现已成为中国最突出最严重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对土地、矿产和水利等资源性生产要素在行业准入、价格确定、税收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大量的规则不公平、程序不公平、机会不公平、结果不公平和监督不公平,导致相当部分进入者滥用资源,破坏资源,破坏生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大大降低了资源的生产效率,许多方面已经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负效率,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已经远远超过其创造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和GDP。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须追求效率,但是,这个效率是全要素效率,即全部生产要素、各类人群和各个社会阶层人民的效率,这是全社会的最大的效率,不只是个别或少数生产要素或部分人群和部分阶层的效率。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须追求公平,但是,这是对全部生产要素的公平,是对社会各类人群和各个阶层人民的公平,不是对部分人群或部分阶层的公平,更不是对个别人群或个别阶层的超公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须追求公平,但是,这是全过程的公平,即理念公平、规则公平、程序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和监督公平,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平,都有损整体公平。
人们可以用全要素公平、全过程公平和全要素效率的目标来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地区、一种制度、一种体制是否合理及其合理的程度,是否科学及其科学的程度,是否和谐及其和谐的程度,来判定它是否需要改进和完善,是否需要改良和改革,甚至是否需要革命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