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况
刑事诉讼法学的勃兴总是与时代的脉搏紧密相连。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历程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当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逐步演变成为社会现实之时,1998年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在全体学界同仁的不懈努力之下,不断开拓进取,且成果颇丰。
在学术活动方面,本年度诉讼法学界相继召开、参与了多次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1998年3月8日至28日,以陈光中教授为团长的访英代表团对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实地考察。1998年5月和1998年10月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德美刑事审判方式专题讲座及德美模拟法庭现场演示暨研讨会。1998年10月,在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办的中英法律周中,中国和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分别就两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1998年8月8日至11日,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会上集中讨论了有关刑事强制措施和第一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1998年11月6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了1998年年会,集中就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论文发表方面,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共发表学术论文250余篇,对刑事诉讼法学涉及的所有课题均进行了富有开拓性的探索。与往年相比,1998年出版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著作呈现出少而精的特点。
二、199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司法公正
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是塑造法制权威,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并提出下列措施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1.完善法院体制;2.强化内部监督,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改革,严格司法;3.努力实现结果公正;4.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注:赵俊如:《论司法公正》,载《法制日报》1998年7月6日。)。有学者对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诉讼公正具有下列基本要求:1.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中立和独立;2.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3.诉讼应当公开;4.诉讼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5.审判权须受到应有的监控;法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依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判决(注:张晋红:《论诉讼公正及其保障》,1998年全国诉讼学年会论文。)。该学者还就诉讼公正的保障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诉讼公正的保障机制应从下面三个方面建立:1.立法保障,即必须建立能够体现公正意义的正当程序;2.制度保障,即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正当的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3.法官素质的提高。另有学者就如何排除干扰,实现司法公正提出如下建议:1.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应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等观念;2.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相结合,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等。3.改革、完善现行的司法制度,包括建立判例法制度、实现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注:况继明:《论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如何实现司法公正》,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有学者根据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性法律文件,提出了诉讼公正的最低国际标准(注:刘云亮:《诉讼公正标准》,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二)关于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
有学者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进行了深入研究(注:程荣斌:《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认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司法权力是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支配性的国家权力;诉讼权利是指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者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双方互相联系、互为因果、互相依存。行使司法权力要考虑诉讼权利,并以保障诉讼权利为条件;二者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力,都有法律依据。司法权力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诉讼权利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必须做到正确行使司法权力,有效保障诉讼权利。另有学者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的角度,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这一关系的处理进行了评价(注:龙宗智:《威协还是保护:刑事司法中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4期和第五期。),并认为被告人防御权尤其是刑事辩护权的强化,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提出在强化公民权利之时,对打击犯罪也给予了相当关注,目前在司法活动中尤其是侦查活动中偏重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运用的倾向并未根本改变。
(三)关于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司法活动需要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消除、抑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同时,司法需要独立,只有真正独立的司法,司法公正的社会理想才有可能变为社会现实。由此可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具有统一性,都是保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二者又具有相互矛盾性,主要表现为舆论监督有可能侵害司法独立原则。有学者提出,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注: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容易出现人民法院在审理那些已被传媒广泛报到过的案件时,迫于压力,只能听命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审理的现象发生(注:贺卫方:《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载《中国改革报》1998年2月20日。)。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性关系,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有学者认为,媒体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限度,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作如实报导,而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2.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或客观介绍,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3.在任何时候,新闻媒体均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导或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有学者认为:为了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应当被拒于法庭之外。实况报导案件损害了司法独立原则。把司法过程等同于议会民主辩论,是一种看似合理其实曲解了司法本质的期望,其结果必然会对法官的心理造成坏的影响。国外电视报导庭审时没有场面的录像,只有图画。另有学者提出,在法治建立过程中,司法独立应优先于各种外在的监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自身的破坏,在司法腐败现象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对新闻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产生过高的期望(注:陈瑞洪:《舆论如何监督司法》,载《人民法院报》1998年11月12日。)。
(四)关于律师的诉讼权利
有学者提出,为增强辩护力度,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建议增加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1)犯罪嫌疑人有及时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2)应赋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录音、录像权和拍照权;(3)建议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限制他们谈话的内容,在会见后不得追问谈话的内容;(4)建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1)建议赋予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2)建议赋予律师享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在庭审阶段,(1)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开庭前10日内享有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权利;(2)建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庭审辩护言论的豁免权;(3)建议规定法院必须将律师的辩护词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入卷,对不采纳的辩护意见应在判决书中详细注明理由。并且建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方律师享有与控方平等的调查取证权。(注:周国均:《控辩平衡与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五)关于证据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我国诉讼证据中应引入专家证言制度。该学者认为,无论是英美国家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是法国的专家咨询、专家验证和专家鉴定制度,其共同特点是扩大了诉讼证据的资源,并对其他证据的内容、含义起到了发现、挖掘和延伸的重要作用。并且指出,只规定鉴定结论而不采纳专家证人制度,既不符合诉讼的科学规律,也不利于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诉讼的正确审查与准确判断。(注:邵俊武:《论在我国诉讼证据引入专家证言的必要性》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有学者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判断非法证据的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以及非法证据的诉讼价值评定问题,并对我国司法解释进行了有益的思考。(注:张善燚:《非法证据的效力分析与法律思考》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六)关于刑讯逼供问题
有学者提出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途径和方法:应当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人以沉默权,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注:李忠诚:《简论反对刑讯逼供》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有学者界定了刑讯逼供的概念,列举了屡禁不止的表现,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并对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刑讯逼供问题、采用测谎器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修改刑诉法有关规定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不得强迫被指控者自证其罪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认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使用“诚实剂”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注: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七)关于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刑事诉讼法学中倍受瞩目的焦点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庭审制度改革,将受到本土资源的顽强抵抗、限制和改造,其中包括文化、政策、制度和实际资源的四大限制,造成不彻底的实质化、不充分的对抗性、不完全的平等制以及不够规范的操作方式。而运行中的最大矛盾是控辩式程序与追求实质真实的冲突。并且提出了改革完善庭审制度的构想,即改革的目标模式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灰色模型,改善的主要路径是磨合、调合与局部和全局的整合。(注: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保证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配套措施的建设:增设证据先悉程序。并对刑事证据先悉程序的参与主体、证据透露范围、有关先悉权的保障机制、启动证据先悉程序的时机以及刑事证据先悉程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注:唐永祥 刘志强:《我国新刑事审判方式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关于我国设立证据先悉程序的展望》载《法商研究》1998年3期。)。
(八)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而刑诉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7条至216条规定了单独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既是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又是个人被告人的必须要分开;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所得,可以扣押、冻结,或者要求其提出担保;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有学者认为,设立单位犯罪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被诉犯罪单位参与诉讼的理想方式。并对单位犯罪诉讼代理制度的概念设计及意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委托权属、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权利、义务、诉讼代理人在复式被诉主体关系模式中的位置,以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对诉讼代理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注:王桂萍 吕诚:《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方式探讨》载《现代法学》1998年2期。)
(九)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除法律规定外,同时必须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害人的要求,如果三者看法不一致,原则上不适用简易程序。(注:张清鸿:《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当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并且应当准确掌握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范围,以及规范公诉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庭审结构。(注:叶青:《关于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法律思考》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十)关于被告人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从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看我国刑诉法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差距。从刑事诉讼自身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刑诉法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大体符合诉讼规律,但法规内部仍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并且对如何完善立法、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了探讨。(注:白岫云:《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载《法学家》1998年3期。)有学者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如实回答义务不宜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性原则,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贯彻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的精神,明确沉默权规则。(注: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载《法学研究》1998年5期。)
三、1999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1999年是本世纪的最后一年,展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将在已有的基础上,沿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向前发展:
1.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我国1979年7月制定第一部刑诉法到1999年已有20年的历史,有很大发展与成就,有很多经验和问题,从思想观念、理论观点到司法实践都在更新和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观念正在改变。我们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要根据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3.刑事诉讼法学要结合司法腐败现象,研究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和司法权力的制约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要公开。
4.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要研究如何从刑事诉讼制度上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5.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犯罪活动国际化。所以,刑事诉讼法学在国内要研究司法改革,在国外要研究加强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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