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税收体制面临综合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入世后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将面临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现行税收分级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此同时,税收机构的设置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首先,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税收制度要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改革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方面与WTO的基本规则有矛盾,要按照WTO基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被动式改革。内容主要有:关税的高税率与自由贸易原则有矛盾,要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水平;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的区别对待与国民待遇原则有矛盾,要逐步取消各种区别对待条款;出口商品的税收优惠与公平交易原则有矛盾,要逐步取消出口商品的税收优惠;税收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简单与透明度原则有矛盾,要逐步提高税收立法层次,规范税收立法程序。
第二,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经济将发生一系列变化,突出表现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结构调整更加迅速,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方面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迅速的结构调整不相适应,为了适应并促进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主动的调整。内容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国际可比税率普遍高于国际水平,不利于开展国际竞争。如: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由于税基中包含固定资产所含税收,国际可比税率大约为25%,高于多数国家不超过20%的税率水平;营业税法定税率为营业额的3%或5%,大体上相当于增值额的17%,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因素,实际税率远远超过营业额的3%、5%或增值税额的17%,从而也高于多数国家的税收水平;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33%,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定税率大大超过33%的税率水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国际可比税率也超过税率表中的法定税率。为了促进国际竞争,必须降低主要税种的税率水平,包括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用消费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扩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同时,现行税收制度中一些主要税种的税收负担在不同类型纳税人之间不平衡,不利于国内市场的平等竞争。如:第一产业主要实行农业税,第二产业主要实行增值税,第三产业主要实行营业税,税收负担很难平衡;东部沿海地区通过建立特区、开发区获得大量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则很少获得这种税收优惠,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不仅税基与税率不同,而且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同。为了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必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措施。包括: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在纵向上由生产环节延伸至批发、零售环节外,还要在横向上由货物的生产与销售扩展到服务的提供,当然,对农产品和金融服务业可以采取特殊的措施。此外,还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要实现税基与税率的统一,也要实现税收优惠的统一。同时,取消特区、开发区的税收优惠,通过财政支出增加中西部地区的公共物品供应,使不同地区之间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物品。
其次,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的分级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如果不进行税收分级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就无法进行。例如,增值税主要属于中央税,营业税主要属于地方税,要扩大增值税的范围,缩小营业税的范围,就要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从而就要改革现行的税收分级制度。初步设想,可以将改革后的增值税变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共享税。假定改革后的基本税率为17%,可设计为中央得10%,地方得7%。所得税的改革,一方面要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要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做法,也要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从而要对现行的税收分级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初步设想,也可以将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变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共享税。假定改革后的基本税率为33%,可设计为中央得20%,地方得13%。其他税种的改革,如取消土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也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从而也要对现行税收分级制度进行改革。
最后,随着税收分级制度的改革,税务机构的设置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扩大了国税局的征收范围,缩小了地税局的征收范围,要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应当将企业所得税交国税局征收管理,也扩大了国税局的征收范围,缩小了地税局的征收范围,需要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也会出现与企业所得税改革类似的问题。为解决税收制度改革中涉及的税务机构设置问题,可对现行税务机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