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线农民工就业效应研究&以长三角地区为例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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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0世纪初,最低工资制度首先出现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目前,世界上80%的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中国政府于1993年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现阶段中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最低工资的设定和调整带有明显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色彩,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收入。但实行最低工资线对于农民工的就业有何影响,则是一个答案不明确的问题。

中国导入最低工资至今虽然只有17年的时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学者们对中国的最低工资意见是大相径庭。张五常(2000)是较早对最低工资提出反对意见的学者之一,他认为最低工资反而会导致出体力的工人找不到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资本外逃;平新乔(2005)也对最低工资提出了质疑,认为最低工资会提高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和违法成本,客观上削减城镇就业量。而另一方面,汪燕敏(2004)等对这样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强调了最低工资的可行性;张智勇(2007)也对最低工资不利于农民工就业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的研究肯定了最低工资的可行性,认为最低工资不能避免农民工找不到工作,但是它能避免农民工失业的进一步恶化,并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除了上述不是赞成就是反对的意见之外,还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的研究。罗小兰(2007)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阙值,在该阙值之前,实施、提升最低工资会促进农民工就业,超过该阙值后会阻碍农民工就业。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的就业究竟有何影响?本文拟就为解决这个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证部分笔者拟将研究重点放在长三角地区,着重研究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的农民工就业效应。

二、买方垄断下的工资与就业决定

在劳动力市场(以下有时称为“农民工市场”)上,所谓“买方垄断”,是指在对农民工的雇佣中,买方即雇主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具有定价权。在中国包括长三角的农民工市场中,都表现出较明显的买方垄断的特征。刘江峰等(2004)认为同年发生在广东、福建一带的“民工荒”其实就是农民工市场买方垄断的表现,雇主的优势地位以及农民工的过剩供给导致市场均衡工资低于劳动力价格,甚至低于农民工从农业获得的收益,使农民工返回土地;罗小兰(2007)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常会出现买方垄断,在农民工市场中劳动供给过剩,劳资双方的力量、谈判和博弈能力向雇佣方高度倾斜,呈现出买方垄断市场的典型特征;白暴力等(2007)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之一就是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不对称,劳动者每一个人都是弱势的,其分散性又导致了其整体处在更弱势状态,而相对于单个分散的弱势劳动者雇主则具有垄断者的特点,等等。由于现阶段农民工大多人力资本水平低,只能从事一些苦脏累的体力活,而农民工工作的企业多为三资、民营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中很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工资在其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企业会尽量压低工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由政府推动的工业园、工业城的出现进一步促使了企业的集聚,厂方联合制定价格要比农民工联合要求提高工资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都要更大。所以,本文认同在中国的农民工市场上表现出雇主买方垄断的特征,并以此作为展开论证的基础。

考虑到农民工转移进城务工并不丧失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所以农民工在城市求职不顺时,可以返乡务农,所以,农民工的失业是可以转移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是要达到促进农民工的就业的目标,最低工资的水平处于之间的水平都是可以接受的。特别是考虑到城市就业的稳定、和谐发展,政府应该致力于使最低工资水平处于之间,因为此时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效应显得最为积极。以下,我们将这一区间称为最低工资线的“合理区间”,称处于这个区间内的最低工资为“合理”的。以上是理论分析的结果,在长三角地区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没有经济危机因素时的最低工资是否处在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又是否如上理论所揭示的对农民工的就业有促进作用?我们通过以下的计量检验来回答这些问题。

三、最低工资线的农民工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

1.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现状

我们首先回顾1995-2007年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的变动趋势。从图2可以看出,在扣除物价指数之后,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呈现出逐渐上升的态势,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是不断上升的。

图2 长三角地区平均最低工资的变动趋势

注:图2平均最低工资:各市首先以1995年为基准对最低工资剔除物价指数,然后对7市进行简单平均算出每一年的平均最低工资。

其次,我们再观察同期各市最低工资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比例。从这一指标来看,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按照确定最低工资的国家通行方法“社会平均法”来看,最低工资应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但长三角地区在1995-2007年的13年中,在以上两项指标上,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还处于偏低的水平。此外,随着最低工资的上升,从1998到2007的十年间长三角地区的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比例从52%上升到72%,只有两年达到了这个标准的底线,而且这里所取的最低工资数据是各地区的最高档次,如果考虑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该比例实际上要更小一些。从2000年开始,该比例就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见图3。

图3 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比例变动趋势

注:图3中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均为当期价格。

2.数据选取

为了增大样本数量,文章采取了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选取了上海、杭州、宁波、南京、无锡、常州以及徐州7个城市1995-2007年的数据。选取的变量总共五个:

被解释变量:农民工的就业(JY)。综合考虑各市本地农民工和外来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是最理想的,但是长三角各地关于外来农民工就业的数据我们难以获得,考虑到各市乡村劳动力的基数相差比较大,所以本文采用当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比例来代表农民工的就业。

解释变量:最低工资(GZ)。由于中国大约80%的农民工都是以月薪的方式领取工资[2],所以这里的最低工资采取的是月最低工资数据。

控制变量:(1)考虑农民工就业的意愿性,主要考虑农业性收入(SR)。农民的农业性收入是其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我们先验地假设随着农民在农村收入的提高,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会减少。(2)考虑农民工就业的可实现性,在技术中性的条件下,二、三产业的产值越大,所能提供的非农就业岗位就越多,农民实现非农就业的可能性也越大。由于各地的GDP基数相差比较大,我们这里采用二、三产业总值占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FNGDP)来表示当地二三产业的发展。(3)城镇登记失业率(SYL)是针对城镇居民的失业率,但基本代表了总体的就业形势,我们假设城镇登记失业率对农民工的就业会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本节最低工资数据来源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其他数据来源于各市统计年鉴的相关的数据计算得出。

3.计量模型及结果分析

对最低工资和农业性收入,我们以1995年为不变价格对其剔除物价因素(请参照附录)。为减少异方差,对数据采取自然取对数后再进行分析。本文采取变截距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计量模型如下: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经济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我们将首先将7个城市作为整个地区的样本对长三角进行回归分析,随后再按地区分类,分别考察江苏、浙江、上海最低工资的农民工就业效应,具体的数据请参照本文的附件。

从表1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最低工资的系数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但其系数较小,只有0.17,缺乏弹性。这说明虽然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比较微弱的。可能的解释是:最低工资的水平偏低。联系前文的理论分析,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促进作用与最低工资的水平有很大关系,我们在前文中曾经提到不管是考虑最低工资的绝对值还是考虑其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当前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还是偏低的,这样一个偏低的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所能产生的促进作用本身就比较有限。此外,就是这样偏低的最低工资,要真正地落到实处,还要克服来自现实的种种阻碍:

第一,来自作为直接受益者的农民工的阻碍。在农民工中,甚至有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存在最低工资法规,厂方给多少就拿多少;还有一部分农民工基于自身工作的易替代性、机会成本的低廉以及未来支出的刚性,即使知道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也会“理性”地接受。

第二,来自企业的阻碍。因为最低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在考虑是否要遵守法规时,会考虑违规被罚的成本,如果该成本低于遵守规定而增加的用工成本,企业就不会遵守规定;反之,企业则遵守法规。但是这种“遵守”可能是以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或者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为前提的。

第三,来自作为最低工资制定、监督的政府的阻碍。基于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本地保护主义和政绩考核制度,本地的GDP与城镇居民的就业常常比农民工的就业与权益保障来得重要。由于最低工资会增加企业的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推行最低工资会导致企业的外流,造成本地的经济损失。此外,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有一定的促进效果,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本地居民的失业,虽然有学者认为本地居民的失业更多的是一种自愿失业[3],但是农民工的确挤兑了一部分本地居民在次级劳动市场的就业。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可能会对最低工资的实行大打折扣。

虽然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很明显,但与农业性收入相比,最低工资对民工就业的弹性要大得多,在统计上也更加显著。农业性收入作为农民工外出就业最基本的机会成本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农民工就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现在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的促进作用远远超越农业性收入,说明最低工资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就业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第二、三产业占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正作用,而且系数大于1,说明农民工就业对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比较敏感。农业性收入为正作用,与原设想不符。比较该时期长三角地区的工资收入与农业性收入后发现,在扣除物价指数后,该地区农民年平均工资收入比其年平均农业性收入高了约852元,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与农业性收入之间的差距呈现逐步拉大的趋势,这使得农业性收入作为机会成本显得过于低廉,不足以吸引农民留在农村务农。失业率为负作用,与原假设相符合。

下面我们再具体分析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的农民工就业效应。我们把附录中的长三角分解为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和徐州市共四市为样本)、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共两市为样本)和上海市,并分别进行回归。

以下我们就表2的结果进行分析。

最低工资的农民工就业效应在江苏、浙江和上海均为正作用,这说明三个地区的最低工资的提高对农民工的就业都存在着促进作用。但是三者的系数都小于1,也就是说三个地区农民工就业对最低工资的提高反应都不是很敏感。关于这点可能的原因我们在前文已经进行过分析。同样,三个地区的最低工资在弹性上比农业性收人大,在显著性上也显得更加显著,说明在这三个地区最低工资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三个地区的弹性并不一样,最小的江苏0.17,其次是浙江为0.26,最大的上海达到0.40。江、浙较低上海较高的原因可能有两条:第一,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度高。自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来,上海几乎每年都上调最低工资,这等同于每一年都对农民工发送一种激励的信号,吸引农民工赴沪进行非农就业,而这样调整又没有过大地增加企业负担。因为1996-2007年的最低工资平均上调幅度在10%左右,同期的经济增长水平却达到14%,故上调最低工资不至于遭到企业的抵制;第二,江、浙地区的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绝大多农民工都是在中、小企业工作,在这些地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扩大农民工的就业应有很大帮助,但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生存的压力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会存在一部分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使得最低工资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另外,由于农民工在工资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使得民营企业的员工在面对工资等劳动条件的交涉时甚至只能听从雇方单方面的决定[3],这使得最低工资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容易发挥出来,故而弹性较小。

江苏的农业性收入为负作用,但是浙江和上海为正作用,与原假设不符。比较该时期这两个地区的工资收入与农业性收入后发现,在扣除物价指数后,浙江地区农民年平均工资收入比其年平均农业性收入高了约572元,上海地区农民年平均工资收入比其年平均农业性收入则高了达3313元,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种收入的差距呈现逐步拉大的趋势,这使得农业性收入作为机会成本显得过于低廉,不足以吸引农民留在农村务农。

第二、三产业总值所GDP占比例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在江苏和浙江均为正影响,与我们“第二、三产业的产值与农民工就业成正向比例关系”的原设想相符;在上海则为负作用,与原设想不符。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上海产业升级的基本目标之一。截至2007底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经达到24.4%,在对传统工业的改造中也秉承向高技术集约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上海工业的发展对工人的人力资本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可另一方面,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技能水平低,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发展较快的是金融、保险、外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几乎都是人力资本水平不高的农民工无缘进入的领域。总的来说,第二、三产业总值所占GDP比例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在上海的负作用,其实是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无法适应岗位要求,导致结构性失业的表现之一。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三个地区均为负作用,与原假设相符合。

至于上海市调整后的较小,这主要是因为“第二、三产业总值所占GDP比例”不显著所致,另外,考察年限不足够长也是其中的原因。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总体来看,还是分地区而言,最低工资水平对农民工的就业都有积极作用,不同地区的弹性略有差别,但是共同点是促进的作用都不是很大。由于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上一部分的理论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推断:长三角的最低工资水平处于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也就是处在图1中的之间;再结合到我们对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的分析,笔者认为长三角现行最低工资水平还处于低于完全竞争下的均衡工资W*的水平,也就是说,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处于一个积极的促进状态,最低工资仍有上调的空间。

四、经济危机冲击下最低工资的农民工就业效应

前述的分析论证了长三角地区在实行最低工资的以来,证实了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考虑经济危机的情况时,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产生变化,最低工资线农民工就业效应也会变化。以下,我们在图1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原来合理的最低工资也可能变得不合理,其对农民工的就业效应也变得不确定。从图4我们可以看到,最低工资能否维持积极的就业效应取决于市场变化的程度。所以,在受到经济危机冲击的情况下,政府要采取措施使本地区的最低工资不超越合理区间,这需要政府根据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研究本地区的最低工资的合理区间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政策。从理论上看问题,政府工作的方向是将图1中的劳动力需求曲线DL保持不变或向右方移动,使最低工资能始终保持在合理区间。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努力保持或扩大企业就业,特别是扩大中小企业就业的种种办法都应该积极地去研究和尝试。事实上,在这次金融危机发生时,长三角各地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持金融危机下的稳定就业,例如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降低创业门槛,积极招商引资;通过给予农民自主创业的各种优惠,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使部分农民工安心返乡,开展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为再就业做准备,等等。

五、结论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工资低廉、不稳定的工作,所以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受到最低工资的影响较大。在买方垄断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中,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效应取决于最低工资的“度”,如果最低工资能够维持在合理区间,即高于厂商支付的工资水平的同时不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均衡水平,那么最低工资就能对农民工的就业发挥较好正面作用:既提高了农民工的收入又不导致失业。我们通过计量检验发现,长三角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就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又促进了就业量增加,所以我们认为经2008年以前的最低工资应该是处在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经济危机发生后,农民工市场上需求减少,劳动需求曲线向左平移。此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市场变化不超出最低工资所处的合理区间;如果所受危机影响大,劳动需求曲线向左平移过大,最低工资所超出合理区间以外,则有必要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尽量使其保持在合理区间内,使其能够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

最后,我们还特别希望政府积极引导已经或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低技能的劳动力具有工作易替代以及工资低廉的特性,经济危机使这个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所以,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农民工实现安定就业、提高工资待遇的最根本的方法。

注释:

①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060509/0011l0.htm

②《城市农民工生活与教育状况——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之二》,江苏劳动保障网:htt://www.js.lss.gov.cn/pub/ldbzw/nmggz/dcbg/t20061225_10263.htm

③夏小林:《私营部门: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浙江私营企业工会考察报告》,〔北京〕《管理世界》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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