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分析——学习十六大报告的点滴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点滴论文,民主论文,十六大报告论文,党内民主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的路径选择。所谓党内民主是指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内事务的决定和管理。所谓人民民主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当家作主。因所论问题的设定,本文将人民民主限定在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层面上,即人民对与政权相联系的国家事务的参与和决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但它们又是各有特点的不同界域的民主,如何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必须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符合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
如何推动民主政治的建设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政治学界在宏观层面上形成的理论构想主要表现为三种路径选择,其一是自下而上推动的学理设计,即以基层民主主要是村民自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注:杨海蛟主编:《新中国政治学的回顾与展望》,第262-269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认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经过村民自治的实践,其民主素质的提高、经验累积和制度创新必将为人民民主建设提供支持,甚至可能使村级直接民主向乡镇乃至更高层次发展,实现社会民主模式向政治民主的渐进与提升。当然,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承载力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张力也还是心存疑虑。(注:王贵秀:《政改突破口:发展党内民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00年第3期。)国家不是村庄的扩大,不以国家权力授受关系和权力结构为活动指向的村民自治,与复杂的、作为政治统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不具有同质性,期望以“自治”所产生的冲击力去“推动”人民民主,其后果也难以预料。其二是自上而下改革的发展思路,即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渐次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国家生活的民主化。这既是理论上的构设,也是较长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式样。尽管它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就总体而言,由于切入点放在了中央国家机关的层面上,其敏感性强、震动大、难度大而客观上又不允许有试错机会的特点,因而必须十分谨慎。实际表明,这是一条在理论与实践可行性上存在矛盾的路径选择。其三是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思路。它既是学界许多人提出的观点,也是党和政府逐步形成的政治主张。在党的文件中最先提出这一问题的是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必然推动人民民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此后这一思想不断完善。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从时代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对此作了新的全面的论述,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应该说这是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政党政治为主导的民主政治格局中,任何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路径的探讨,都必须首先正视中国共产党持续执政和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全面领导的必要性和基本国情,并将其作为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变量。只有从这一视角进行审视和考量,理论与实践才会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一)党内民主先于人民民主产生的历史逻辑表明了前者对后者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必然性。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逐步确立起来的,而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及其内部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则要晚一些。这一事实表明其党内民主以资产阶级国家民主为背景,是适应后者的需要并依据其原则和价值取向而构筑起来的,两者相比,资产阶级国家民主更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国家民主决定党内民主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两种界域不同的民主的逻辑关联。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及其内部民主制度的建立则先于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确立,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资源,它的政治取向,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以多层次间接选举制、干部任命制、最高领导机关非常设制等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党内权力结构与权力授受关系,也成为人民民主制度遵循的准则。党内民主架构在人民民主上的运用和体现使前者具有了制约、影响后者价值取向、存在形式、运行方式的决定性意义。因此,以其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成为必然。
(二)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具有根本性意义。执政方式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惯例予以确认的政党掌握国家权力的法定方式。在我国,就共产党的执政方式而言,除具有政党执政方式的一般特点外,也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正是它赋予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特殊意义。首先,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通过“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安排实现的。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者,通过国家机关从政治、组织、思想诸方面影响着人民民主的性质、运行方式与目标追求。尽管民主党派也在参政党的地位上对此发挥作用,但相比之下,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内部民主而不是民主党派的内部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更具直接性、关键性。其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以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为内容。一般说来,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条件下,执政意味着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掌握,而不是三种国家权力同时由一个政党全部掌握。因此,执政党内部民主存在的状况对国家生活的影响在空间上是有限的,一般难以对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带来全局性、根本性影响。与此不同,在共产党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则是巨大的、全方位的,西方国家不能与此同日而语。再次,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以持续掌握国家权力为标志。正是这种执政时间上的持续性才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性,维系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递进性并使社会朝着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迈进。同时,这种持续性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是长期的,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最后,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也体现在其完整、独立、常设的组织系统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平行设置并在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上。不仅如此,党组织与政府系统的同构性,(注:参见秦德君:《“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一种政治学的规范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以及党政关系中党的领导地位,(注:参见俞可平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中国》,第17-24页,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都表明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决定性意义。
(三)建国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经验教训表明党内民主状况始终是制约人民民主发展的根本因素。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同时也决定着人民民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事实表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人民民主制度的运行也会遭受严重挫折。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坚持和发展得好,我们的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就充满生机,蒸蒸日上,即使出现了错误、偏差,也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建国以来的政治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57年开始,党内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在其他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政治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和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相适应,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也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二、示范与带动作用并不意味着人民民主是党内民主的简单延伸和放大
与当代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政治也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的主导,国家是政党活动的舞台,执掌、参与、影响国家政权是政党存在和功能发挥的基本方式。因此,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的影响是直接的,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党内民主既为人民民主提供合法性支持,也朝着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方向运行,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国家生活的民主。同时也要看到,政党是非政权性质的社会政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我们不能把存在于不同界域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等同起来,抹杀它们之间的界限,更不能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仅仅看成是前者向后者的简单延伸与放大。
(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在政治特性上存在差异。政治特性的差异是指,一方面,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的民主,人民民主则是公民中大多数人的民主。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自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的党员构成了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部分党员则来自于社会的其他阶层。党员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并不意味着党的构成成分是多元的,党不是各阶级、各阶层、各政治团体代表人物汇集的俱乐部。从过去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都从社会的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政治团体中吸纳自己的党员。但是,它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每一位入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经过自愿申请并被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党的一员。这就是说,不论党员来自于社会的任何阶级、阶层,入党之后都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以党的信仰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和行为准则,而不能将与党的政治主张不相一致的自己出身的那个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员政治身份的同一性,也就决定了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的民主或全党民主,对任何党员而言,党内民主都不具有排他性和政治统治的性质。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两者对人群划分的边界并不重合,由此决定了人民民主不是全民民主,而是公民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的民主,即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而只享有其他公民权利的极少数人不构成人民民主主体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公民中的特定个体来说,人民民主具有排他性和政治统治的性质。另一方面,党内民主有较强的聚合性取向,而人民民主运行过程中权利指向却有着一定的分散性。政党是依据特定意识形态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党纲和党章是意识形态的具体化形式。要求党员遵守党纲党章就是要求其对党的意识形态的认同和信仰,用整体的、一致的政党意识形态统一成员中每个个体的政治意识,形成党员队伍中个体之间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从而为党内民主具有较强聚合性取向奠定了基础。同时,党章规定的“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基本准则也为党内民主具有较强聚合性取向提供了组织保障。所谓人民民主运行过程中权利指向的一定的分散性是说,人民中的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权利指向具有差异性,有的甚至是对立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社会诸方面发展的较大不平衡,处于不同阶层、不同地区和不同地位的群体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先富起来的人不仅要求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还希望分享政治权力。(注:参见崔之元《财产权与宪法》,《读书》,2003年第4期。)处于社会困难群体的人则要求获得一个起码的维持自身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以及一个较为公正、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同的利益追求体现在不同的权利诉求上,从而造成了权利指向之间的分散性。当然,权利诉求在分散性乃至对立性并不表明社会群体之间已经形成了对抗关系,就总体而言,只要处理和引导得当,这种权利取向上的差异、矛盾与对立仍然是非对抗的。
(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权利与义务规定顺序上存在差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先,这与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规定的逻辑顺序恰好相反。党章与宪法对权利与义务安排的不同顺序,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价值问题,它实际上反映了一个人作为党员其政治身份的取得与作为公民其法律资格的获取,以及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来源的非同质性。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多数政党亦然)来说,党员身份的取得不是天然的、自动的或者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只有承认党纲党章,承诺和自觉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经过党组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成为党员并享有党员权利。从逻辑上讲,放弃对义务的履行,党员的身份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就会被取消。由此可见,权利来源于义务并由党章赋予是党员权利的特征,也就是说,党内民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义务本位的核心要求是个人对组织的服从,当然服从并不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否定和剥夺,而是权利的享有与行使要以义务的履地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如党章中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党的基本原则,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等。与此不同,我国公民资格则是依据血统和出生地原则而自动获得的,先天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与个人主张无关(继有国籍者除外)。至于公民权利也会由公民身份的获得和公民进行社会交往而自动获取。不是宪法赋予了公民权利,而是为保障公民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公民权利一旦为宪法所承认,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蔑视它,而必须依法保障公民义务的法律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要以对公民法定权利的维护为价值取向。
(三)两种民主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结构存在的差异。在我国,执政党内部和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都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虽然原则具有同一性,但是,两种民主在界域上的差异却使依据同一原则确立起来的权力结构不完全相同。
首先,权力结构在中央层次上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分工合作之别。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非常设的最高领导机关,闭会后由中央委员会行使党的领导权;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并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央政治局的常设机构,实际上也是全党工作的决策和指挥中枢,是党的中央领导机关经过多层次授权产生的常设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力配置的具体模式有所不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直接行使部分国家权力。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并对人大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产生又受制于全国人大这一民主的而又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权力结构上鲜明地体现出来,那就是它既高度统一,又具有分工合作的基本特征。
其次,上下级关系上的单一性与多样性之别。党章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规定下来。在“四个服从”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其他三者的基础和前提,表明党内权力来源的民主属性。全党服从中央是“四个服从”的核心和归宿,意味着权力行使的集中和统一。“服从”是贯穿于党内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关系的主线,表明领导与被领导是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关系的惟一模式。在操作层面上,对“服从”则有更详尽的程序性规定,如当地方各级党代会选举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委可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在特定条件下,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地方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党组织内部若对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而双方人数又接近的特定条件下,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请求裁决,等等。正是这种集中统一的权力结构及其自上而下的运行方式保证了党的整合能力,并且有效约束了国家机关权力关系中地方与中央权力之间的张力可能带来的负效应,维护了政治体系的统一性。与此相比,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则是多样的。如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就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工作指导、业务联系的关系;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上下级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但它们同时要对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完全等同于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
最后,地方党组织职权的共同模式与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多种模式的区别。党章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分为三个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党组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组织。所谓地方党组织职权的共同模式是指,设立在同一层次行政区基础上的党组织其职权是相同的。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它们处于同一层次上,职权范围相同,都拥有对本行政区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权,同时也承担着对同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能、干部管理职能以及通过党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归口领导有关政府部门和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组织等。所谓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多种模式是指,处在同一行政层次的特定国家机关其职权的具体内容有一定差别。以省级为例,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分为一般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三种类型。依据宪法(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处在同一层次而类型不同的行政区其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之处可归纳为四种情形:一是省、直辖市的国家机关只拥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除拥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拥有法定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人民政府拥有自治权,司法机关没有此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拥有高度自治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围、程度和性质等之间的差异。四是在特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包括着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而特别行政区作为自治单位其内部则不包括其他自治区域。虽然享有自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在整个地方国家机关中并不占主体地位,其权力也来自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的授予,但它的存在则表明人民民主实现形式的高度灵活性。尽管我们不能把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与大陆的人民民主制度在性质上相提并论,但将它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作为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多种模式中的一种类型则有着充足的理由。总之,体现党内民主的地方党组织的职权模式是共同的,而体现人民民主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界域差异所带来的权力结构的不同,意味着我们不能将人民民主看成是党内民主的简单延伸与放大。
三、怎样认识和理解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那么怎样认识和理解“示范与带动”,示范和带动什么,如何示范与带动?
(一)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安排条件下的特有现象。毫无疑问,各国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都给本国的民主政治打上了自己的烙印。但是,笔者以为,在西方国家,党际民主即两党制或多党制条件下按政治游戏规则轮流坐庄、和平交替掌权的竞争式民主是影响实行分权的国家民主的基本因素,而执政党党内制度安排对西方国家民主的影响则不具有直接的意义。事实表明,实行集中制或领袖领导制是西方国家政党内部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它与西方国家民主并行不悖的现象表明,党际之间的竞争式民主而不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维护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支柱之一。因此,一般说来,强调和规范党际民主而不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始终是西方国家制度建设的基本取向。
我国党际之间的关系模式不是台上台下的对立与竞争,而是合作与协商,以事先尽可能取得一致的方式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是,由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不同,处于执政党地位的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影响更具根本性意义。因此,强调和规范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
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制中制,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也强调集中,但它不是离开民主的集中,而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实现的集中,因此,其核心和实质是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形式。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如将自由与纪律、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等简单地对立起来,它对我们把握这些概念的本来涵义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特别是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带来了严重的障碍,似乎讲民主就不能讲集中,讲集中就不能讲民主;或者强调群众民主,领导集中;先民主,后集中;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简单地图解为“民主——集中——再民生——再集中”的运行过程等等。实际上,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党内民主并不否定集中,而是否定“过分”集中。所谓过分集中,其最基本的表现是指党内权力集中于个人,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20多年来,我国一直把纠正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在我国政党制度条件下,实践表明,党际民主或者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虽然是执政党党内民主正常运行的外在条件之一,但它却不是其得以维护的根本因素,党内民主的正常运行,关键还在于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建设。所以,在坚持我国政党制度的前提下,必须把党内民主建设放在政治生活的首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民主得以完善并通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治生活领导者、政治制度设计者的身份解决同样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
(二)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主要表现为以党内民主制度化引导人民民主制度化。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在“发扬”的层面上理解民主,更多地是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来看待。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国家形式存在的,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这一层面上的民主是制度建设和发展问题。没有制度层面的民主就谈不上作风和方法层面的民主。邓小平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正是基于这种科学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制度化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中心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距离。
怎样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有进一步的实质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我们认为,在这些制度化措施中,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最为重要。因为它是维护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制度,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是党员权利实现的基本形式,有利于调动党员对党内事务关心和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和提升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与党的领导机关民主监督的力度,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党内民主制度化对人民民主制度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具体体现在哪里?首先,它为人民民主制度化提供了动力支持。从根本上说,党内民主制度化是以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实现为指向和目标的,如果没有后者,前者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党内民主制度化与人民民主的非制度化并存是不可想象的,党内民主制度化推动人民民主制度化,前者是后者的动力机制。其次,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其程序化。没有操作层次的程序和具体制度安排,民主就是不可捉摸的,甚至会发生质变。有了完善的程序化规定,人民才能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我国民主的程序化水平比较低,所以,将程序化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基本途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
(三)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落脚点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上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不是全民民主,也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绝大多数人为主体的民主。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就是要实现和保障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第二,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由执政党的党员所组成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是天经地义的。对人民负责,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体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应有特质。人民在民主政治中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其他类型政治文明的根本性标志之一,是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作用发挥的出发点与归宿。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选择为我们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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