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谈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执法的重大修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打击犯罪论文,刑事诉讼法论文,合法权益论文,公民论文,力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职责,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1996年3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公安刑事执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以基本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重大变革:
一、完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特别重要的是,降低了逮捕的条件,扩大了拘留的对象和范围,取消了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以及有犯罪行为又身份不明的人。收容审查在打击流窜犯罪方面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多,公安机关超范围、超期限、滥收审等侵犯公民权的现象普遍存在,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这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那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列入刑事拘留的对象。至此,收容审查将不复存在。其中对打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犯罪有利的内容被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吸收,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借助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办案期限的严格规定,滥用收容审查等侵犯公民权的现象又将得到有效控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将原法中作为逮捕条件之一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放宽了逮捕的条件。这样,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时间相对提前,有利于公安机关顺利侦查破案。虽然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了律师可在该阶段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严格的逮捕报批程序、羁押期限等,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诉讼当事人范围,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被害人只能划归“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升格为诉讼当事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大变革。地位变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也不同于以前。首先是,被害人有随时举报犯罪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司法机关还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为其保守秘密。如果决定不立案,还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其次,被害人还享有申请回避权。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有权申请该侦查人员回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任何一个公民,在交付刑事审判之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再以“人犯”、“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称呼和对待。2、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该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样,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或限制人身自由时起,就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不再像以前那样没有任何自卫能力,处于明显的弱势。3、取消免予起诉制度。 免予起诉的前提是有罪认定,既然法律已经明确了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公民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而不能制作免予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建议免予起诉。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代理律师, 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得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根据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适当调整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为了更加有利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由原来的3至7日延长至30日;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在规定的期限(最长3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要从发现新罪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