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农民工工会履行职能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职能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作为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在现有条件下,组建农民工工会,依靠组织的力量来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规定,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组建工作。由此,加快了中国农民工工会建设的进程。两年多来,全国各地农民工工会建设如何,它们在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效果如何?我们有必要对此作一梳理。
一、目前农民工工会履行职能的现状
总体来讲,自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我国农民工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立的各种农民工工会组织在维护民工合法的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据今年9月公布的《2004 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介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有了明显改善。现列举一二。其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了显著改善。去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各级工会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努力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劳动用工诚信制度等治理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04年,已建工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金额由2003年同期417.1亿元减少到287.8亿元,同期新增拖欠工资由30.1亿元减少到18.6亿元;各级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199万次,提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意见22.3万条,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9.6万件等。据工人日报报道,上海快迅电梯公司职工虞修明1997年5月在浙江义乌安装电梯时摔成重伤,评定为工伤六级,却没有享受到应有待遇。从1998年开始,虞修明跑了整整5年的仲裁、诉讼,仍然毫无结果。后来,虞修明找到义乌市总工会,经过工会一年的努力终于胜诉,得到了10万余元的赔偿。其二,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也得到更有力的维护,特别是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进展喜人。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商机制,市(地)三方协商机制的建制率达94.1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和覆盖面分别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5万个,比上年增加4万多个,调解成功率达60%。其三, 农民工工会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维护女农民工特殊权益等方面,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条件下,全国范围内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农民工工会,有些已成立的工会组织也是花样很多,形式多于实质,维权职能乏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总数上看,我国农民工工会组建率还不高。尽管200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指示,要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工作。但就全国而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会组建的规模和实际的入会人数还不理想。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虽然已达到113万人,会员数也达到3600万人,但它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才分别达到30.07%和32.9%,与国有企业相比还非常低。(2)从入会形式上看,有些工会组建工作仅停留在“数字增长”上,缺乏实质内容。在沿海一些市、县的总工会,都有上级分配下来的组建率、入会率等指标任务。相应地,他们又将这些指标层层分解下去,作为考核管理下级工会的主要手段。据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工会主席卢镜明介绍:“上级对非公企业工会组建任务压得紧,企业根本不和职工打招呼,就报一张工会组建表格上去,其实连职工也不知道是否组建工会,这类情况的‘组建’占全镇工会组建数额的30%。”广东某些个别地方还实行“现场入会”的办法,即由工会在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放电影、发纪念杯、歌唱会等活动,愿意签名的职工即成为工会会员。(3)从功能上看,“老板”式工会居多,维权职能弱化。近年来,许多发达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经常建立一种“老板”式工会。即大部分基层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上级工会协商指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副总、厂长,或者是企业主委派的亲信,甚至是老板的亲戚或股东。这种厂长兼做工会主席的“变形”工会,一旦遇到实际的劳资纠纷,必然站在资方的立场,其维护职工利益的能力自然弱化。
二、农民工工会履行职能不到位的原因探析
造成当前中国农民工工会履行职能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会内部行政化体制方面的原因,也与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有关;既与农民工自身较低的维权意识有关,也与雇主强势地位有关。对此,我们应认真分析,全面地看。
1、农民工工会机构设置行政化,缺乏维权的有效手段
首先,工会性质定位模糊,职责不清。长期以来,我国工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重点都是着力于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得工会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准政府机构,形成了工会组织行政化的特色。其次,工会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无力维权。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最重要的权利,比如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进行完整的确认,也没有规定行政执行权,使得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找到相应的主管机关和部门解决,仅是协调的角色,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工会维权的效率和地位的提升。据报道,全国影响较大的辽宁沈阳鲁园农民工工会自2005年4月成立以来,3个月里仅帮17个农民工拿到了2914元欠薪。最后,有些农民工工会干部自身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工日益复杂的维权要求。据调查,一些工会干部自己也承认,以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一般也就是“唱唱跳跳,发发戏票”,现在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法律、经济、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确实感到力不从心,所以当务之急是如何尽快提高工会干部自身的素质。
2、在劳资关系上形成的雇主买方市场,使得农民工工会维权效率低下
首先,在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十分明显。根据预测,仅在“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各达到4000万人。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增量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呈下降态势。而且由于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减弱,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亦不断下降:1998年为50%,1999年为42%,2000年为35.4%,2001年为30.6%。但同时我国人口却在增长,由此造成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克服,从而形成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导致雇主处于强势地位,而工人和工会处于弱势。在这种背景下,大多数农民工感觉能找到一个饭碗就非常不易,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时甚至违心地“配合”资方应付外界的检查。因此,一旦雇主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没有讨价还价的勇气。工会也被迫降低维权标准甚至受制于雇主,使工会流于形式。其次,一些雇主对工会工作存在担心和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还未组建工会的外资企业的老板对工会的认识有很大的偏差,顾虑重重:怕工会组织工人与企业闹对立,怕工会开展活动影响生产。最后,农民工入会后要享受固定工的待遇,如各类保险以及福利等,这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3、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民工权益保障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指标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甚至是超国民待遇的政策。而对民工的权益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待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工会也是表面支持背后态度暧昧,有些地方领导甚至把组建工会与投资环境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工入会会影响地方“招商引资的环境”,认为“挂工会牌子,丢外商票子”。在这种背景下,一旦发生劳资矛盾,非公有制企业常以关闭企业、迁移企业和异地投资来要挟政府,而工会和工人却没有任何相应的手段来制约政府,结果政府自然向雇主一边倾斜,这样无形中政府变成了私营企业主侵犯职工权益的庇护所和帮凶。据原浙江金华市总工会主席潘怀地介绍,去年金华市总工会要求各县主管党群的副书记参加工会工作会议,却一直得不到下面的响应,直到市委领导出面才“解围”。
4、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维权意识淡薄
与城镇常住人口相比,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由此决定了他们在寻找工作时缺乏契约意识,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敢反抗,逆来顺受,不知求助于工会等维权组织。据去年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主持的“珠江三角洲工伤研究项目小组”对佛山、中山、东莞、惠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582 位工伤者进行了面对面的探访和问卷调查,得出的结果让人惊讶:在遭遇工伤这种特殊困难关头,53%的工伤者表示得到过一些关心,20%表示很少有人关心或者没有人关心。对于“如果您得到了关心,他们是谁?”的多选项提问,工伤者的回答是:朋友、老乡(78.4%),家人、亲戚(73.7%),同事(58.1%);老板(23.9%),好心人(20.6%),医生护士(16.2%);社保局(2.1%),劳动局(2.4%),工会(1.9%),妇联(1.4%);社区(0.5%)。在这里,工会的比例只占到1.9%。这个调查结果使我们不难理解今年9月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的重大事件了。另外,农民工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分散性工作特点加大了筹建农民工工会的难度,向农民工收取一定的工会会费也消解了他们加入工会热情。
三、健全农民工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对策思考
1、解放思想,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提高农民工工会的组建率,最大限度的将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工认识到工会是他们自己的维权组织,加入工会是《工会法》等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要使非公有制企业雇主意识到建立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不是他们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严肃问题;要使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工会干部明白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农民工入会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其次,在入会形式上,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模式。比如在农民工集中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突出的建筑行业,可以建筑公司或建筑工地为单位,组建建筑领域的行业工会或项目工会;在农民工比较比较分散和流动性大的行业,如服务业、环卫业、修补业等,可以社区、楼宇、街道为单位组建社区工会等模式;在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要加强两地工会之间的联系,如河南省信阳市等地工会探索出的“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的模式。最后,在入会手续上,要依照《工会法》,删繁就简。在坚持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关系的变动而流动的原则同时,要切实转变作风和观念,变“等职工来”为“到职工中去”,尽快就建立工会、吸收会员、会籍管理、会员关系转接等问题制订一套具体的办法。
2、健全法制,不断提升农民工工会的社会地位
当前,造成我国农民工工会维权乏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工会缺乏独立性,不能担当起作为与雇主资方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应尽职责,没有能够及时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工会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群众性工会的历史性转变。由此,我们要重塑农民工工会的社会地位。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会是工会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同样需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充分开发法律资源。其次,要遵循“独立自主”、“质量强会”、“切实维权”的原则,加大工会自身的改革,尽快实现从“依靠政府,背对工人”到“依靠工人,面对老板”的观念转变,把农民工工会塑造为一个真正具有凝聚力、权威性、非行政性、群众性,能够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最后,深化改革,真正让“农民工”参与直选。目前沿海一带省市工会组织所摸索出的直选工会模式,就值得推广。据报道,2000年12年,浙江宁波市仅有15家企业进行了工会干部直选试验。到2003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的余杭区有310家企业进行了工会干部直选,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占70%。对此,华南师范大学政治学教授王金红指出,这种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新型工会基本是由企业职工自主建立,工会领导人由工会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向工人负责。这种新模式的工会既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工利益,也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将劳资关系从冲突对抗引向谈判协商。
3、大胆探索,完善农民工工会维权的运行机制
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制度上着手,逐步建立一套农民工工会维权具体运行机制。首先,农民工工会可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构建维权机制。具体来讲,在劳动关系建立环节,要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进城农民工为重点,着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劳动关系运行环节,要抓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在劳动关系监督环节,要积极配合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检查,切实纠正在一些单位存在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劳动关系调处环节,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其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维权机制,逐步推广。如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探索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机制,近年来就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利益。上海市总工会通过建立向同级党委汇报的制度、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制度、立法参与机制以及通过人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等,在不同层面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构建职工权益的表达机制;福建省市、县两级地方政府全部与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成为工会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贯彻落实的重要载体和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机制;广东省总工会在宏观层面上发挥“联”的优势,着力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加大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维权素质与能力
农民工工会维权工作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此,我们要加大这方面改革的力度。首先,要按照标准选配好基层农民工工会干部。在工会干部产生程序上,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确实根据保障维权的实际需要来选人,要注意拓宽工会干部选拔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行中小企业直选工会主席。譬如,近年来,在浙江杭州市余姚区非公有制企业所实行的工会主席直选模式,深受民工的欢迎。其次,要加强工会干部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农民工工会干部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特别是那些由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产生的、民工出身的工会干部。他们不仅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熟悉和掌握工会工作方面的有关知识、政策,还要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学会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处理工会工作中的问题;既要学习掌握与工会工作相关的《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外语、计算机等应用技术知识。最后,要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民工工会干部考核、奖惩机制,使这些工会干部做到任何时候都要以民工情绪为第一信号,以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以民工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为衡量自己工作的主要标准。
总之,健全农民工工会履行维权职能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农民工、工会、企业主和各政府等社会各部门,这决定了农民工工会必须跳出内部循环的小圈子,充分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可借助的各种资源,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构建工会维权的社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