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经济学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起腐败(corruption),人们往往把它与权力、官员、政府、组织联系在一起,因此,对腐败的研究多是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的角度。如在西方,詹姆斯·斯各特(James.c Scott)的《比较政治腐败》; 将腐败进行经济学分析, 在西方已存在,如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1975年发表的《腐败经济学》论文及三年后出版的著作《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①;在中国,此类文章尚未多见。本文试图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腐败行为将回答如下问题,什么样的行为可称为腐败,或曰腐败的定义是什么,特别是腐败的经济学意义,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的原因及遏制对策等等。
一、腐败的定义
当我们想到腐败行为时,我们自然会想到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说法,但如果给腐败下一个完整定义却非易事。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各自的角度来定义腐败。总的来说,无论是东方、西方,在给腐败下定义时,都是指政府官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利用公共权力,特别是它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这样来定义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和财富的交换②,以上是从腐败的一般定义而言的。那么,腐败有经济学意义吗?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尽管腐败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但腐败的存在一定与经济制度中市场和对市场的各种管制手段有直接联系(现实的经济体制,完全自由的市场配置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市场和非市场制度的适当比例的混合)。另外,对于现代经济来说,分权化的决策结构在任何一种体制都存在,组织等级和逐级代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少的基本“组织技术”③在这个“委托——代理”的框架内,腐败便有了其经济学内涵。如在罗斯——阿克曼看来,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此即腐败。纳依(J.S.Nye )也是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定义腐败的。腐败就是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④,纳依的“腐败”定义外延已远远超出了“非法”范围,而罗斯——阿克曼的定义则只限于“非法的支付”,于是,在腐败的经济学定义问题上,合法与非法似乎成了一个关键的区别,也是一个理解难点:因为,一笔支付是合法,还是非法,只有法律才能确认,经济学是无能为力的,但现代经济学已对法律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法律的存在或对人们行为的界定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个隐含的价格,因此,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理性选择。如果把一笔支付界定为非法、显然会降低代理人收受这笔款子的“勇气”,因为,因为这个法律界定抬高了代理人的风险成本,降低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的“勇气”。另外,有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便给人们带来一个所谓“道德成本”(moralcosts),也就是人们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心理负担”。因此,腐败中的合法和非法是可以有经济学意义的,在经济学那里,非法与合法的区别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差别,对当事人而言,非法活动(如腐败行为)比合法行为(一般的支付行动)成本更高,因存在法律界定产生的隐含价格。
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定义,还有人是从“交换”方面着手,如谢莱法和韦欣尼(A.shleifer and R.vishney):“我们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⑤在此定义中,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它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官员被假定为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问题上具有相机选择的权力。另外,有人干脆用“寻租”来定义经济学意义的腐败,即腐败就是官员的寻租活动。但这种定义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腐败总是同权力相联系的。腐败者必然是代理人(当权者),其基本形成即所谓“权一钱交易”;相反,寻租理论中的寻租者并不是指这里的代理人(政府官员),而恰恰是这里的第三方(行贿者),第三方为获取政府的特许或庇护以便获得额外的或垄断的利润而向政府官员(代理人)施加种种影响(包括合法的,非法的)努力就是寻租。在典型的寻租模型中(如行贿),它所强调的是“钱—权交易。”可见,在一个成功的腐败者背后可能有一个或几个成功的寻租者,但腐败不等于寻租活动,用寻租活动来定义腐败是不确切的。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经济学上要定义腐败,需要强调如下几个特征:其一,存在第三方支付(行贿者);其二,收受这笔支付的是代理人(官员),而不是委托人(国家或公众),或者说这笔支付未上缴委托人;其三,这笔支付本质上是一笔能给当事人带来预期收益的交易,并由于法律界定而给双方(受贿者和行贿者)产生较高的成本。据此,笔者给出一个“腐败”的经济学定义: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政府官员)为收受第三方(行贿者)的包含法律界定产生的隐含价格的支付,而损害委托人(国家或公众)利益或扭曲委托人目标的行为。
二、腐败产生的原因
关于腐败的成因,其它学科也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观点,笔者在这里将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建立一个基本分析模型,以显现腐败行为的经济根源。
首先,从经济学的基本公理出发,我们知道,整个经济学都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即一种欲望满足之后,新的更高层次的欲望就会产生)。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一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稀缺性)。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腐败的成因的最基本经济分析。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欲望和有限手段的矛盾。
其次,现代经济科学告诉我们,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一种较市场机制更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组织体制,而现实中的“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寻租,偷盗等形式来满足)。相反,政治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避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便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显然,上述两前提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腐败行为是否真正发生,还取决于其它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道德伦理、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作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爆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及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及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理性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这一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决定是否及何时实施腐败,由此我们可以建立如下的坐标图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我们可以借助图1来分析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及当权者选择, 图中横轴表示当权者从腐败中所获得的收益,它和腐败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因而也可表示腐败的严重程度;纵轴表示腐败的各种成本及惩罚程度。设腐败带来的各种成本均能量化,则中间45°线表示腐败的收益与成本相抵时的状况,我们可称它为抵偿线。CoCo’线表示腐败的机会成本曲线,它有两段构成,CoA是一段上升的曲线, 表示随着腐败程度的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也在增加;ACo’线是一段与横轴相平行的直线,表示腐败到一定程度(A),而被绳之以法,则其机会成本最大化, 且为常数(AA’)。OHH’是腐败的心理成本曲线,它从原点出发, 表示当没有腐败行为时,就没有心理负担,所谓“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不吃惊,”该曲线从原点出发后,迅速上升致最高点(H), 表示当一个人是初犯时,他的心理障碍到非常之大,H点以后迅速下降至H’表示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罪犯所需克服的心理障碍越来越小,而且呈加速度递减趋势,许多腐败者正是因腐败心理成本的递减,使腐败欲望越来越强烈,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从小到大,一步一步陷入犯罪深渊而不能自拔!读者还会注意到腐败的心理成本曲线是呈“S”状延伸, 这表示心理成本随各个腐败者的心理素质不同因人而异!但这并不改变腐败心理成本先递增后递减的大趋势。CpCp’线是腐败的惩罚曲线,是指由于国家法律、党政纪律的约束,腐败行为一旦败露,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如开除党籍,坐牢直至枪毙,这是很现实的,因而也是每个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主要考虑到的,它整体上在抵偿线之上,并与之相切于P点,表明一旦招致惩罚, 则会超过其腐败收益或至少与之相等(P)。图中最后一条曲线CtCt’是腐败的总成本曲线, 它由以上三者叠加而构成并处于最高位置说明腐败行为所承担的成本,除了现实的惩罚之外,还有心理的,机会的,另外腐败的总成本曲线比之腐败的惩罚成本曲线平坦,是因腐败的心理成本曲线上升到最高点后迅速下降的缘故。根据图1所给定的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 腐败行为所负出的代价是大的,当权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腐败的,也就是说,腐败行为是少见的,而当对腐败的惩罚已达到腐败的总成本曲线时,将使腐败行为变得不仅无收益,而且代价特大时,理性的当权者将不会实施腐败,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彻底消失。但这个结论显然与我们的现实生活不相符合,这又是何道理呢?
其实,图1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模型,如进入到现实状态, 还必须对它进行校正,于是便有了图2, 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现实模型。
图2是腐败成本、收益的现实状态的反应。 其中腐败的理论总成本曲线(CtCt’),反映了图1的精神,是在法律制度完善, 惩罚充分有效的情况下,腐败者的总代价,但在当前我们尚未做到,故用虚线表示,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曲线(CrCr’)反映现实状态,较之前者低,且主体是在抵偿线之下,表示腐败成本低于腐败收益,腐败行为是“有利可图”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制度,监督机制,民主生活等不健全的原因,对腐败的惩罚存在着不确定性。有些腐败行为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侦破;或虽被侦破,但给予较小的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从而使腐败的实际成本很低。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各种权力职位数量巨大,分布极广,给监督和处理造成极大的不便,因而信息成本,监督与处理成本极高,降低了反腐败的主动性。另外,权力执掌者一般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和社会关系网络,查证核实极难,即使东窗事发,执法人员也往往被说情者包围,甚至上级领导的干预”⑥从而使腐败行为的曝光率和处分率都相当的低。另一方面,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的存在,权力腐败即使案发,也常常是由于党纪和政纪的无关痛痒的处理代替了法律上的惩处。即使法律能够介入,所量罪行也往往过轻”⑦,从而使腐败者实际接受的处罚要较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为低。显而易见,那睚自我欲望膨胀的当权者,必然会理性地选择腐败行为。
借助以上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各种社会约束软化,腐败成本过低,腐败收益过高的情况下,权力腐败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权力腐败成为世界性(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公害,确有其深刻的内在的经济根源。
三、腐败行为的遏制
即然腐败的产生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是实事求是地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如何做到这一点,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通过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曲线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曲线,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不划算,而使其数量锐减,以达到遏制腐败之目标!详见图3:
图3中下面的虚线是上前的腐败实际总成本曲线, 它使腐败得到纵容,上面的虚线是腐败的理论总成本曲线,它使腐败得到彻底根除;在权力既存在又得到遏制的情况下,它们都不可能存在,故用虚线来表示;中间的实线是腐败得到遏制的目标成本曲线,它是我们反腐倡廉的目标之一,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衡,使腐败的各种成本提高而达到。那么加强腐败的制衡机制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第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增加腐败者的心理成本。在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丑闻一旦被新闻界抓住,当事人往往会被弄得身败名裂,从而对其他官员起到较为有效的警示作用。反观我国的新闻媒体,表扬性的报道多,监督性、揭露性的报道少,使我国的新闻“甜味”十足,“辣味”不足。究其原因,恐怕在于害怕新闻爆光过多,会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其实我们应该这样看,即如因舆论监督不力,而使大量本可避免的腐败行为得以发生,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恐怕是有过之无不及。因此,问题在关键不在于是否加强新闻监督,而是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允许记者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参与舆论监督。关于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经说过,“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⑧。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而提高。在过去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曾经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保持了整体廉洁的形象,思想政治工作也被誉为重要的“法宝”。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政府官员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本来要求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上也要作相应的变化,但我们却把它弱化了,以至邓小平作出了“最大的失误是教育”⑨的判断。如何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干部队伍?笔者认为应将那些“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抽象口号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政府官员的从政准则,为政府官员制定出明确的道德准则,明示哪些行为是鼓励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行为是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该做的,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从空中回到地上,并通过不断的强化,深入到心灵深处,为从政为官者竖起一道预防的廉政心理堤坝,以提高腐败行为的心理成本。
第二,加大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根据前文的分析,腐败的机会成本包括公款吃喝等一类“灰色收入”,还有相应的制度特权(小汽车、移动电话等)及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对此,我们不能笼统地提出加大这些机会成本,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前一类“灰色收入”本质上就属腐败行为,对之不属“加大”,而是如何遏制、惩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个治本之策,事后处理时也存在较大的弹性,致使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旅游点会议泛滥等这一类现象屡禁不止,变本加利。遏制之策主要还是在于尽快制定国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把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对于后者,从理论上说,通过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以有利于遏制腐败行为,国内外一些学者早就提出“高薪养廉”的政策建议,此政策正是体现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而遏制它的精神。当然“高薪”是否一定“养廉”,并未得到各国的验证,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欧、北美等国家“高薪”基本上做到了“养廉”,但东亚、南亚、拉美的一些国家却未做到,他们的政府官员,甚至总统(如印尼苏哈托)一方面薪水很高,另一方面也加入到了腐败行列。可见,不能简单地说通过高薪就能养廉,而同时要设计出一套相应的体制,使其规范化,显性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政府官员形成这样的共识:只有廉政才能高薪!这样高薪养廉才能做到。
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加大腐败政策的惩罚成本;首先,要提高腐败案件的侦破率,为此就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我国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增加经费,改善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同时,为减少破案难度,应废除干部终生制和长期一地为官的做法。其次,应加大惩罚力度,因惩罚成本是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对于当权者的腐败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在付出名誉,地位代价后,同时还要支付经济上的代价(不仅是补偿,而且要超过其预期收益),这样才使腐败者“刻骨铭心”,其同僚“不寒而栗”。通过上述措施,腐败便可从根本上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