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劳工权益受损的经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非国有论文,经济分析论文,权益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涉及的非国有企业是指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目前,在这些企业中,劳资关系紧张并恶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其表现在:资方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资率、扣工资、甚至体罚等,使劳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
一、非国有企业劳工权益受损的成因
在分析问题之前,我们先引入一个简单的劳动力供应与需求模型、用以阐述我国非国有经济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依据这些特点进而分析出劳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图1:非国有经济劳动市场模型
其中,DD’线是劳动力的需求曲线,SS线为劳动力的供应曲线,同时也是劳动力的成本线和工资线,其交点E’为劳动力供求均衡点(在完全自由竞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OE为雇佣劳工人数,OA代表这一规模上的劳工工资水平,那么面积OAE’E代表着雇主支付给劳工的工资成本总额。
Ls代表劳工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它的含义包括一个方面内容:一是这一水平的工资必须能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需要;二是必须要高于或等于社会工资率最低产业或部门的工资水平。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剩余劳力向非国有经济转移,其工资收入一定要高于他们在上地土劳作所能带来的收益,否则,农村劳动力就没有转移的利益驱动力了。
如果进一步考虑国家政府对劳工权益立法保护和劳动市场中存在工会的合理要求这两个因素影响的话,那么图1中GS线就代表国家干预劳力的市场的工资水平线,同样CS线就表达由于工会参与劳工工资决定所形成的工资水平线。它们分别与DD’线相交于F’和K’点,OF和OK分别代表各自条件下的雇佣水平,OB和OC就代表它们各自的工资水平。
考察我国非国有经济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并结合图1的劳动力供求模型,不难看出我国非国有经济劳动力市场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它是近似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是独立的理性的经济人,且资方降低劳工成本的动因总是存在的。应承认,我国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内部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劳资关系,劳工工资的高低,工作时间的长短、福利待遇的好坏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所赋予,而不是劳资双方在竞争中产生的。
而非国有企业则截然不同,它是产权分明真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在劳动力市场中,作为资方,是根据生产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来决定招聘既能胜任工作、价格又低廉的劳动力的数量;而作为劳工,则考虑工资待遇以及个人价值实现等因素来决定工作的取向。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近似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为了达到利润的最大化,资方千方百计降低劳工成本的动因却始终存在。
第二,它是一个纯粹的买方垄断市场。所谓买方垄断市场是指在劳动市场中,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的需求。这样,作为资方在同劳方就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竞争时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从劳动力的供应数量上看,尽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人和个体企业发展很快,但是仍然难以满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国有企业由于隐形失业而要求再就业的双重需要,可以预计这种局面仍将维持相当长的时期。另一方面,从劳动力的供需结构来分析,由于非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它对劳动力素质、技术要求不高,而在劳动力市场中,又存在着大量文化水平低、技能差、同质性强的劳动力,这种劳动的就业培训和替换劳工成本都是十分低廉的。因此,劳动力供应数量上的失衡性和结构上的同质性更加有利劳资双方的紧密结合,劳动力也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图1进一步告诉我们,在雇佣劳工较多的产业里,劳动力的需求曲线DD’和劳动力的供给曲线SS’对工资价格都是极富有弹性的。也就是说,资方压低少许工资价格,就可以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而劳方在工资少许上升或不变的情形下,仍能源源不断地供应劳力,这就为资方降低劳工工资成本提供了可能,这也充分说明资方的买方垄断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资方如何利用绝对的垄断地位来残酷压低劳工工资,其压低的范围仍然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无论怎样的就业水平,工资水平仍然高于L[,s]即DD[,1]线SS[,1]线的任何交点不会落在L[,s]线上。否则的话,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企业无法雇佣到适合生产的劳工数目。
第三、它是一个无组织、欠缺法律保障、政府很少干预的劳动市场。所谓我国非国有经济劳动力市场是无组织的,是指在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完全代表劳工利益,并有能力同资方进行抗衡、交涉权益的组织——工会或其他形式的仲裁机构。显然,无组织保护的、盲目流动的、经济地位十分脆弱的劳工在面对强大的产业雇主时,其交涉和维护基本权益的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但如果政府在劳动市场中,通过法律手段干预劳动合同内容或保护劳工基本权益,这或许使劳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境况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如图1所示GS线略高于SS’线)。然而,在我国许多保障劳工权益的法律诸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童工法等都没有颂布,所以非国有企业雇主采用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劳工工资率、招募童工等手段来降低劳力成本,可以说是一种纯经济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正如达黑第教授和佩利希教授所认为的那样(1),在无组织的劳动市场中,雇主对于支付工资能力所考虑的因素是:A,雇主认为他能支配的产品价格;B雇主对边际成本和劳动力收益的估计;C雇主估算补助劳动力或替换劳力因素的价格以及估计在他当前的领域各种类型的劳动力价格等,而不是考虑来自工会和法律对其行为方式的约束。这就使得雇主对劳工的“剥削”程度更加富有弹性,剥削的手段越发有恃无恐了。
还是一点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虽然我国劳动立法不健全,但是国家毕竟颁布了一些法律来规范雇主的行为,保护劳工的权益。然而,雇主为什么又敢于冒犯法律、侵害劳工的权益,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呢?究其原因,是由于雇主的行为同样是被市场利益所诱导的。
图1告诉我们,在劳动市场中,如果加入国家立法保护劳工权益因素,那么劳工的工资收益线应是GS线,工资水平是OB,GS线与DD’交割于F’点,相对应的雇佣水平是OK。显然OK雇佣水平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某种外在力量“强加”的结果。假定资方在OK雇佣水平和OB工资水平上实现其生产目标,就必须依靠技术进步,才能减少其雇佣水平(OF<OE)。但是,当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决定了雇主一定要雇佣OE水平的劳工,才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时,假定它支付给劳工的工资(由于法律的要求)是OB时,显然资方要比无立法保护劳工权益时多支付的劳动成本是面积ABB’E(即OEB’B-OEE’A),毋庸置疑,雇主肯定要采取办法补回ABB’E面积的成本损失,其途径有三:A、通过加强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节省除了劳工成本以外的其它开支,内部消化劳工成本损失,以达到总成本不变;B、把由于劳工成本上升所带来的损失通过商品价格上涨转移给消费者,这势必会推动整个社会的通胀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会影响其销路;C、在OE雇佣水平上,把劳工工资水平仍保留在OA水平上,而不是法律规定的OB水平上,成本损失立刻补回,只要这种方式简捷、顺便,对雇主来讲,既使触犯法律也会在所不惜。
如果是这样的话,雇工的劳工成本损失ABE’B’就变成诱导雇主违法的市场利益了,我们设它为W,那么,W至少包括下面三项:
第一,麦克雷戈的X理论认为,对大多数人只能通过强制、控制、指导、惩罚、威胁,才能使他们做出适当努力达到组织目标。在雇主看来,对于低素质的劳工恐怕采用以上严厉手段更能建立起威信,更能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W[,1]。
第二,减少和占用他人资产,如克扣和拖欠劳工工资所带来的经济利益W[,2]。
第三,按法律规定一定要支付的费用,但雇主却不支付所带来的节省费用W[,3],如产妇假劳工工作安全条件改善等费用。
诚然,雇主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市场利益,也是要支付风险成本的。这风险成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劳工的告发,二是政府的查处。假定劳工告发的概率为P[,1],而告发之后劳工胜诉的概率为P[,2],由此雇主败诉而承担的经济损失为L,如:罚款、关闭企业或者新闻曝光后声誉下降等引起的损失。又假定政府查处的概率为P[,3],查处后雇主所蒙受的损失为L[,1]。
那么,只要:W>P[,1]·P[,2]·L[,。]+P[,3]·L[,1]……①时,就必然存在雇主对劳工权益的侵害。显然,要遏止雇主这种行为的产生,①式应变成:
P[,1]P[,2]L[,0]+P[,3]>W……②。
下面我们来分析①左边的两个因子项。
对劳工来讲,一方面,由于劳动市场是买方垄断市场,因此,他们对失业尤为恐惧,再加上文化素质低,维护自我的民主权力意识淡薄,只要这种侵权是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他们可能会在原来的职位上呆下去,从而打消诉讼的念头。如果是劳工对资方侵权行为已无法忍受萌发强烈的诉讼念头,但也很可能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诉讼费而放弃诉讼的权力,最终以含恨离开的消极方式避开进一步的伤害。这样,P[,1]几乎为零,显而易见这只能助长雇主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泛滥。
另一方面,如果劳工一旦告发雇主(P[,1]=1),仍然存在着胜诉可能性大小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现象屡有发生,雇主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使劳工胜诉的可能性(P[,2])变得很小,这样P[,1]·P[,2]。也就微乎其微了。纵然,雇主的违法行为已为世人不齿,法庭伸张正义,使劳工胜诉,即P[,2]=1,但如果法庭给予雇主的处罚远远小于W时,雇主仍会改进方式再次侵权违法。
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来讲,由于以下几种原因,被迫放松对雇主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使P[,3]变小。
其一,作为一届政府,总是追求着两个经济目标:一是低通货膨胀率,二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但这两者往往是不相容的。
图2:菲利普曲线
资料来源:《美国经济评论》1960年第192页。
根据菲力普斯曲线(见图2),可知,低失业率会带来经济的通货膨胀,而低通贷膨胀又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因此,在一定时期就必须选择其一,或在曲线上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即何种水平的失业率能保持正常的通货膨胀水平。
从图1也可以进一步看出,政府通过法律的力量,把劳工工资从OA提高到OB水平,这存在二种可能:一是劳工工资提高(OA→OB),就业水平不变(仍维持OE水平),这势必加大了通货膨胀,其增加部分等于ABB’E面积;二是通货不变(即OBF’F面积近似等于OAE’E面积),却以降低就业率为代价(即OF<OE。显然,这种结果都是政府不愿看到的。如果雇主把劳工工资维系在OA水平,而不是提高到OB水平,就业水平仍保持在OE水平上,这对政府来讲,即保持就业水平的提高,又不使通货过份膨胀(即OAE’E面积),这可能是在左右为难的情形下挑选的一个比较理想的方案。可想而知,政府对雇主采取违法行为降低劳动工资(OB→OA)的限制从经济角度来讲是软弱的。
其二,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能提供地方财政收入,缓解就业矛盾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兴办能扩大当地的开放程度,而这些又是衡量一届政府政绩的硬性指标。因此,想要地方政府严厉查处非国有企业雇主的违法行为的确是一个十分艰难和痛苦的抉择。
其三,假如地方政府不顾地方利益的得失,真心实意地查处违法行为,但由于查处是需要费用的,一般来讲,查处行为越频繁,查处范围越广泛内容越详细,查处的概率P[,3]会越大,查处所支付的费用也就会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查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除非由于查处能带来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外,如果查处以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力(即L[,1]较少),也难以触动违法者改过的良知。
总之,由于劳工和政府对资方违法行为告发和查处的积极性存在一定的制约,这就使得雇主采用违法行为榨取劳工利益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这些结论也就是我国非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劳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是雇主对利润最大化刻意追求的本性,是降低劳工成本,侵害劳工权益的必要条件。
二是雇主拥有劳动市场的绝对买方垄断权,是其压低劳工成本,损害劳工利益的充分条件。
三是由于缺乏工会组织的保护和法律的不完善,为雇主恣意剥夺劳工权益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二、构造新型的劳动市场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非国有经济的比例将会进一步扩大,因而理性经济人行为将更加浓重化。同时,我国劳动力供需失衡的状况一时难以改观。在此情形下,如不采取措施,劳资关系还将进一步恶化。因此,为了促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必要重新构造一种新型的市场体制。其设想是:
1、建立和健全劳工组织,使之成为能对资方抗衡、交涉的力量。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工会虽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工会不是一个独立资方的组织,所形成的劳资关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在非国有企业中,又绝少存在工会组织,这就使得劳工在同雇主竞争时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为此,在一个含有买方高度垄断的劳动力市场中,建立和健全劳工组织,使之拥有一定程度的劳动力卖方垄断权,形成对资方的抗衡力量,旨在捍卫产业工人作为生产者的权益,遏止雇主过份垄断权的滥用。那么劳工组织同资方是怎样抗衡的呢?
英国经济学家皮古认为,劳工组织维护劳工利益的最基本方式是雇主或雇主协会进行集体交涉。他进一步指出,劳工的短期工资的决定是通过集体交涉达成的,而不是竞争。
图3:达成协议的皮古范围理论图解
皮古假想,工会和雇主双方代表各持自己的交涉上下限来谈判桌上(如图3),工会把上限看作工资率,估计上限以外的工资率会使会员就业蒙受不利影响。雇主把下限当作工资率,估计下限之外不可能保持生产上必须的劳动数量(即图1中的L[,S]线)。皮古认为双方不能在此范围以外达成工资协定。范围的长短与雇主对劳工的需求弹性以及在雇主既定条件下,雇工方面对工作需求弹性均成相反方向变动。
皮古教授还认为:工会代表把下限作为最低工资率,工会宁愿接受而不愿因罢工遭受的费用和痛苦,这点称之为工会的“顶住点”。由于同样的原因,雇主也有某种最高工资率作为顶住点,宁愿接受以免受罢工或关厂停工带来的损失。
对劳工组织来说,其下限工资率高低除了受经济因素影响之外,还和劳工组织的垄断程度有关。由于我国劳动力供需失衡,失业严重的问题难以逆转,这会迫使工会的顶点下滑,为了保证点不致下滑过多或有所上升,工会只有垄断劳动力的卖方权力才能达到。显然,这种垄断必须是完全的,程度很高,否则,雇主可以招收非会员的劳力来替换会员劳力,以避开劳工组织对其强制而造成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维护劳工组织的垄断性,即规定雇主不得雇佣非会员劳工,否则课以重罚。这虽不能完全杜绝非法劳工的使用,但至少使用的数目会大大下降。
鉴于我国国情,要在短时期内建立起庞大、高垄断性的劳工组织确有难度,然而,劳工组织只能自发产生,而不能政府派出,仅凭现时劳工素质实难铸就。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案是:以劳动力市场中的管理部门和仲裁部门作为劳工组织的初级形式,组织实行会员制,并由它们作为广大劳工的代言人同资方进行谈判和交涉。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再建立起符合规范的劳工组织。
2、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用法律形式保护劳工的权益。首先,政府要制定出进行交涉必须遵循的合理的法则和规章,以鼓励和保护劳工组织与雇主组织(如私人企业协会),进行集体交涉活动的作法。用民主的形式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以避免劳动市场中任何一方垄断权力过份膨胀而导致的罢工损失和劳工权益的践踏。
其次,政府要制订一整套劳工保护性立法。如: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工时法、劳动条件法、童工法、妇女保护法、工伤事赔偿法、失业补偿法、退休养老金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等,从而从法律上约束雇主对劳工权益剥夺的行为。
再次,政府也是一个大雇主,它对雇员的工资率对其他产业的工资率有示范作用。此外,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还是物资、设备以及建筑方面的主要合同户,它可以利用这种地位采取一些措施左右工资率。比如,政府可以采取一些优惠政策,使非国有经济企业在其他领域得到益处,而放弃或放松对劳工利益的剥削。
最后,政府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应对那些收受贿赂、包庇犯罪的官员加以严惩同时应建立一套具体的奖惩制度,鼓励政府官员查处非国有企业雇主的违法行为。
3、提高劳工素质,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劳工权益一经损害,就要依靠劳工组织的力量,讨回公道,补救损失。同时要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对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当然,作为理智经济人的劳工要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即:只有在预期投诉收益应半角预期投诉成本时,劳工才有诉讼的动力。正如我们在前面一部分所论述的,劳工常常由于预期投诉成本过高而放弃其诉讼的权力。为了鼓励劳工参与诉讼必须加大预期投诉收益。而预期投诉收益是等于预期胜诉补偿费与预期胜诉概率之积。可以判定,加大了预期胜诉补偿费,一定会刺激劳工投诉的积极性。另外预期胜诉补偿费必须来自于对雇主的罚金,这笔罚金能使雇主伤筋动骨。这样雇主就不愿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而得不偿失。
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劳工组织来削弱雇主对劳动力的买方垄断权,确立劳工保护性法律,激发政府查处和劳工诉讼的积极性,才能使雇主的侵权行为得以收敛,劳资关系得以缓和,劳动市场体制运作才能步入正轨。
参考文献:
①C·A摩尔根著杨炳章等译《劳动经济学》工人出版社。
②萨尔·D·霍夫曼著崔伟等译《劳动力市场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③陈宁等著《人力资源经济活动分析》中国劳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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