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制度安排及其启示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国外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制度安排及其启示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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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风险投资制度创新

1.1 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世界各国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一般有3种:第一,是以面向小企业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第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第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行为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在上述3种成功模式下出现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是美国最早出现的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投资公司。这类公司可以从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获得低息贷款,然后把这些款项转贷给小企业。②合作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在美国已经有250多家,是由私人资本参与的专门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公司。这是一种合伙性质的非股份制企业,也有人称为两合公司。公司的合伙人分为两种:一是基本合伙人,他们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二是一般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③股份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完全按股份制企业运作。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由董事会聘请来的风险投资专家。④大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种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都有,在日本是风险投资的主力军。风险资本来源是本集团的银行或本集团的财务公司。⑤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在西欧、日本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国有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日本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开发集团”,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1.2 成熟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都有二板股票市场。二板股票市场的存在为规模较小,但有良好发展势头的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低门槛,使那些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到新的资金,从而置换了风险投资基金在企业中的投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曾经达到一个高潮,当时71%的风险投资都是通过创业企业公开上市的办法退出的。此后,这一比例逐渐下降,到199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20%。但是随着网络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上市的办法筹措到了更多的发展资金。同时,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大量的兼并收购行为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也为风险资本及时、安全地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完善的退出机制有力地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到1999年,全美风险投资规模达到356亿美元,其中90%以上投到了科技公司,从而大大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

1.3 风险资金的来源

由于美国政府的大力倡导,配合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和立法上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早期风险投资的成功实践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应,促使越来越多的基金开始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由美国各种基金会管理的资产数额巨大,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职工退休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数额就达3300亿美元。这些基金包括共同投资基金、互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私募基金、退休基金、风险资本基金等等,其中许多已开始进行风险投资(见附表)。

附表 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单位:10亿美元,%

年份  总额(十

企业

个人和

养老

国外

捐赠和

银行

亿美元)

家族 

基金  资金  基金会  贷款

1980  0.661

18

17

29

8

15

13

1982  1.423

12   21

33

13    7

14

1984  3.0185

14

15    34

18    6    13

1986  3.0332  11   12

50 

 11 

 6

10

1988  2.947

11   12

46

10   12

9

1990  1.847   7

11

53

7   13

9

1992  2.548

3

11

42

11   18

15

1994  3.764   9

12    46 

  3   21    9

2、有限合伙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形式

在高新技术产业经过长期的探索之后,人们普遍接受的企业组织形式却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有限责任和无限合伙制的结合,吴敬琏指出这种合伙制在法系里被称为两合公司。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在风险投资领域里却得到了很好的应用。2001年美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78%的企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不同于普通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合伙人具体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创业投资的发起人和经营人员,在企业内承担筹集资金、项目决策、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等职能,并为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他们投入的资本份额通常都很小,为1%左右,但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却要得到20%的资本收益,同时还要收取相当于有限合伙人投资总额2%~3%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资者,他们以对公司的投入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一方面公司把利润的很大一部份分给了普通合伙人,强化了对其努力工作的肯定和激励。同时又要求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强化了对其工作的约束;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在可望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债务和责任。所以,有限合伙制能够得到各方的认同,成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3、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3.1 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

美国于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创新计划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用来确认构思的技术价值和可行性,资助的额度为10万美元。第二阶段是具体的研究开发阶段,强调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的潜力,资助额为75万美元。第三阶段将创新成果投入市场商业化应用。美国在1992年为18924个项目向中小企业拨款30多亿美元。SBIR计划的经费1992年为5亿美元,1993年为7亿美元,1995年达到9亿美元。合格的小企业均可向该计划申请经费。

3.2 德国的“欧洲复兴创新”计划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经受国内外创新进程的考验,德国提出“欧洲复兴创新”计划。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为贴近市场的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长期贷款援助。1994年实施创新计划以来,接受贷款申请1100次,发放贷款20亿马克;受援助的主要技术领域为新材料(20%)、微电子(15%)和通信技术(13%)。此外,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扶助政策,如1997年制定“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1998年颁布“中小企业研究和发展工业的设想计划”。联邦研究技术部每年6亿马克的“小型技术企业参与基金”,为中小企业参加高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和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共享研究成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以上合作给予补贴。1994年项目补贴金额为13亿马克。

3.3 欧盟创新与技术转移战略计划

1983年欧盟推出了第一个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划,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特别是成员国中小企业之间,在信息、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资助从创造发明一直到新产品和服务及营销等各方面的创新。其主要活动有:第一,促进成员国技术和创新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将各种企业咨询组织与促进跨国技术合作活动,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活动结合起来。第二,促进工业研究协会、技术研究所和其它类似机构间的跨国合作,其目的是加速上述特定产业的技术转移和创新。第三,在成员国之间制定有关技术转移和创新的财政政策。第四,培训企业创新管理和融资方面的专业人员。

3.4 台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育成及扶持措施

台湾于1996年出台了《鼓励公民营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要点》,其目的在于运用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达到鼓励企业、学术机构、技术研发机构,实现专业技术、人力、信息资源的产业化,培育中小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截止2001年,台湾有创新育成中心34家,其工作重点是对高科技企事业的培育,如信息电子、电脑网络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生化科技、高级材料、精密机械等。

4、贷款担保与财政税收安排

4.1 税收优惠政策

从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税收优惠的政策遍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运行的各个环节。

(1)对引进人才的鼓励。意大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博士后两年以上者,每合同提供1500万至6000万里拉的税收信用额度;对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再提供相当于奖学金60%的支持。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

(2)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在我国台湾地区,用于生产自动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可以按20%~50%的比例抵减所得税;个人创造发明的专利获得者和计算机软件创作者如果把研究成果应用于本地公司,其收入可以免税;在台湾工作的外国科技人员可以免税,中小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还可以免交所得税。美国《R&D减税修正法案》规定,政府对企业的科技投入给予一定的免税,具体减免税金额取决于该企业实际的支出。英国更是对R&D中的建筑物、仪器设备以及日常开支全部给予减免税待遇。

(3)对公司所得的税收优惠。巴西政府规定,对从事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减让50%。在佛罗里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出售的产品免交所得税。韩国从金大中政府开始,全力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其规定: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从获得收益日算起,前3年免征50%的所得税,此后两年内再减征30%;

(4)采取加速折旧的措施。在我国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明确规定:研究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节约能源的设备可以按两年期加速折旧;用于产业升级的机器设备及专业特定设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一半折旧。在日本、美国、韩国也都有对研究开发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措施。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个国家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2 贷款担保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各国政府均采取一系列措施,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具体包括: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优惠贷款等。

国家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发给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可以有效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引导银行资金流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外的经验,信用担保资金通常可以推动10~15倍的银行贷款。在美国,中小企业局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瑞士1984年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案》不仅规定政府为从事风险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财产担保,而且对担保条件和担保管理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担保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担保对象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而且雇员不得超过500人的中小企业。同时,政府还向这些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日本通过建立专门金融机构的办法,对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其利率通常要低于市场利率2~3个百分点。

5、给我们的启示

5.1 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

明确国家中长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优先配置相关资源,预测世界技术发展的大趋势,优先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重大关键技术;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有重点、有目标地提供政策,推进高新技术的应用。尽快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实行必要的倾斜和保护。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政府应当在税收上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重点保护。在政府采购上指定购买国产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国外产品性能价格相仿,有助于形成民族高技术产业的要重点扶持,鼓励国内用户优先采购,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5.2 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小企业银行”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一般风险高,不确定因素多,这使得风险资本不愿意投资于非常年轻的公司。因此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早期融资的公共计划在许多国家非常普遍。正如美国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署表明的那样,成功的举措往往是对风险资本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所以,建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小企业银行”已是当务之急。我国的“小企业银行”应当受到政府的扶持与支持,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3 建立风险投资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美国每年投入的科技风险基金达400亿美元,有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得到过风险资金的帮助。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以创业投资公司为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应该对其提供优惠政策,同时完善监管机制,推动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另外,应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格局,政府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建立国家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5.4 利用二板市场,发展高科技板块,并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搭建平台

不论是雅虎的腾飞还是微软的成功,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二板市场以其孕育出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引人注目。美国的NASDAQ、欧洲的新市场、日本的JASDAQ、新加坡的SESDAQ、马来西亚的MESDAQ等新兴二板市场都可以成为加入WTO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军的方向。政府要积极鼓励那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去二板市场上市,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搭建政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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