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企业产权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高技术论文,对策论文,产权改革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到1996年底有高新技术企业4500余家,其中,国有企业占总量的27.5%;集体企业占28.1%;三资企业占19.1%;股份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占18.1%,联营企业占7.1%。
与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密切的股份制企业,自1993年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规范意见”后迅速发展,四年内年均增长率达125%。其中,1993年为71家,1994年为395家;1995年为599家;1996年为817家。
在现有的817家股份制企业中,由老企业通过产权界定和改制而走上股份制道路的不足30家,其余绝大部分均为1993年以后新开办的企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海淀试验区,股份制企业增量(新企业)发展迅速,企业存量(老企业)改制工作步履艰难。
难点之一:如何使集体所有制中无效率的“共同共有”转变为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的共有权,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人采取的是“共同共有”形式。几十年的历史已经证明这种“共同共有”形式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没能调动、发挥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人们对集体企业“二全民”的贬称,与此不无关系。相反,人们在实践中创造、推广,并且最近取得国务院认可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的则是“按份共有”的形式。它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把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结合起来,职工们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力,分担义务。
那么在现实中,如何让传统的集体企业从“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特别是如何使那些没有明确初始投资者的集体企业实现“按份共有”,则是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难题之二:如何认识并确定“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这个公认原则中“投资”的内涵?
在传统的理论、观念中,只有有形资产(包括货币和实物资产)的投入才算投资。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人们对在开办企业之前所投入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及其所形成的产品——技术有了新的认识,政府的相关政策也开始有了变化: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开始给予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一定比例的资本地位。
然而,在现实中,更大量的人才资源的投入,人脑智慧(包括技术与管理)的投入是伴随企业的成长而逐步发生的,而且这种伴随性的智力资源的投入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没有有形资产投入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数量相当可观的“干股”(管理者股),除技术外一无所有的科技创业者可以与风险资本家分享企业股权。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界定原则中,尚不承认这种伴随性的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承认这种投入在资本积累、增值中的作用。由此产生了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又一难题:怎样保护科技创业者应有的权益,使他们获得应有的资产份额?解决这一难题,将有待于政府各部门对“投资”内涵形成共识。
企业产权改制工作中的其他问题与障碍尚看以下几点:
(1)企业历年滚存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结余,特别是其投入再生产过程所形成的资产属于谁?即,企业改制过程中这部分已不表现为奖励和福利基金的资产的产权应该界定给谁?按什么原则进行界定?这是许多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的新技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2)按照上述两个产权界定的文件,职工个人投资及其形成的所有权者权益,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这一界定原则,本应适用于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不论其规模是大、是小。但是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落实,往往由于某些企业规模过大而受阻。
(3)企业改制中的规范化操作问题。
一个传统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若通过产权界定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经过若干环节,涉及若干部门。如:初始投资的认证、企业资产的评估、产权界定及改制方案的设计与审核。工商注册法律文件的调整等等。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及产权界定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此间任何一个环节、一个部门不畅通,就会影响到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几点建议:
1.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按份共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注重研究、设计将企业存量资产从传统的“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的途径。
(1)租赁制:将原企业的存量资产经评估后,按照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划成若干份,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可按份由职工个人租赁。职工将租赁来的财产折股返投入企业,并成为该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各种权益。此时若发生遗传、转让等行为,则连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一同转让,租赁费从每年的股权红利中支付给财产出租者。职工此时可拥有完整的股权。此租赁法,将与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2)分期购买股权法:将企业存量资产评估后,由投资者与职工谈判协商共同确定分期购买股权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分期购买的期限,每期付款的金额,付款的方式,付款资金的来源(如税后利润、个人储蓄等),付款期间股东权益的限制,不同的购买者被允许购买股权的比例等等。
(3)在上述方法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以特定的优惠价格、优惠期限、优惠比例以奖励的方式授予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确定奖励的比例及各项指标的决策权建议授予企业的实际出资人。
(4)在没有明确初始投资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这种类型企业最初的经营资金多来自用户的预付工程款,或代销商品盈余,或以企业名誉多渠道的借款),亦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将企业财产租赁给职工,所回收的租赁费可单列一财务科目入帐,专款用于企业的发展。若企业终止或倒闭清算时,该部分资产可做抵偿债务的第一份财产,不足时,再以其他股东财产按比例抵偿。若有结余,则可做为安置本企业职工的补充性费用,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2.大力开展“人才资本价值”的研究与宣传工作,促进政府各部门对“伴随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也是一种资本的投入”观点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