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衔接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机关论文,机构改革论文,财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做好机构改革中财务衔接工作,是当前行政财务工作的首要任务。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衔接是指在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特定阶段,有关行政单位撤销、合并、转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过程中为分清职责、理顺关系,保持财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所开展的一系列财务活动的总和。它是机关行政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是机构改革有序运行、新旧机构平稳过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做好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衔接工作,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清理和整顿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完善和规范机关财务行为,保证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本文拟就机构改革中财务衔接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行为,是做好财务衔接工作的内在前提
机关行政财务工作要有条不紊进行,客观要求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工作有章可循。机构改革政策性强,范围大、涉及面广,涉及方方面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情况复杂;而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衔接工作,大家都是第一次搞,没有经验,没有现成模式。机构改革的客观需要,行政财务工作的内在要求,必须统一和规范机构改革中的财务行为。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财政应会同财务、人事等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财务交接办法,强化制度约束机制,分清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与单位的内部之间等各方面在财务交接中职责范围和关系,统一和规范财务交接的程序和内容,从制度上保证财务交接工作落在实处。
二、加强财务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财务交接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各自职责范围,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从组织上保证财务衔接工作正常开展。
1.财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负责从政策上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交接工作,委托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财务交接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主管部门则在财政的指导和支持下,按财务管理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机构改革中撤并、转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等单位财务交接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落实;财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财政、审计、国资、人事、组织、档案等有关部门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解决财务交接中的有关问题。
2.撤并、转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组成的财务清理移交小组,负责本单位全部资产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编制财务移交表、办理移交等财务交接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同时,负责将核准办好的移交表抄送有关主管部门,以便凭据办理划转有关经费财务、资产、人事等有关关系。
财会档案应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随同单位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单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仍留在财务部门保管的财务档案,要编制成册,按规定随单位财务办理移交手续。
3.接受单位要建立由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物资管理人员组成的财务接收小组,依据财务移交表逐项清点核实,做好财务处理、登记入库工作;同时,据核准办好的移交清册向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财务及资产划转手续。
三、严肃财务衔接工作纪律,维持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
1.机构改革中凡原单位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物资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一律不得离岗,防止“断档”;对擅离职守、严重失职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以保证机关人心稳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交接工作有序进行和机构的平稳过渡。对财会档案不全,资产移交不清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或调任手续。
2.撤销、合并、转制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必须对所占用的预算内外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做好财务交接的准备工作;交接工作之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或经指定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以保证财务交接工作建立在全面、真实、合法的基础上。
3.切实防止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侵害和流失。按财务截止期,移交单位所有资金帐户一律冻结,印章予以封存;各单位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抽逃资金,擅自将国有资产变卖、转让和报废,更不准将资产转移、隐匿和捏造债权债务。
四、机构改革中财务交接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按照行政财务工作的流程,机构改革中的财务交接一般可分为清理准备,上报材料,复核审批,实施交接四个过程。
第一步清理准备。清理准备是指移交单位的财务、物资管理等有关人员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核对、造册的过程,是财务交接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1.会计事务方面:移交单位按财务截止期对所有会计事项进行清理和结算,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和帐表相符,真实、准确和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
2.往来款项方面:移交单位在分清债权债务基础上,及时清理收回;一时无法清理收回的,要落实经办人、明确责任人,手续齐备,并列出往来款项的明细清单。
3.资金及有价证券方面:移交单位所有资金帐户的设置及来源渠道、用途的清理和说明,按财务截止期编制所有帐户存款余额及现金、有价证券存量的明细清单。
4.固定资产方面:移交单位全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清理、盘存,编制明细清册。其中:对于在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终止协议手续,予以收回;对于帐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处理。
5.人员编制方面:以上年决算期为基准,反映和说明至财务截止期人员动态情况;包括原有编制情况,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情况,遣属及退职人员情况,分流人员情况等。
6.财会档案资料及票据方面:单位历年所有的会计赁证、帐册、报表、银行对帐单及其他会计材料必须完整无缺,附有清册;所有资金帐户使用的印章予以封存,列明清单;所有领用票据清理造册,说明来源、使用及库存情况。
第二步上报材料。上报材料是财务交接工作的依据和载体。移交单位在清理准备的基础上,及时编制财务移交清册,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同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或经指定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步复核审批。复核审批是财务交接工作保证。财政或财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实施的总体进程,督促和帮助移交单位做好清理准备工作、及时上报材料,把好质量关和时间关;在收到移交单位上报的交接材料后,要及时对单位全部资产存量进行复核,并据财务审计的结果对财务移交表进行确认,准备办理交接。
第四步实施交接。实施交接是财务交接工作的结果。交接日期由财务主管部门视交接工作准备情况与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接时负责监交;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及监交部门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单位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受单位要逐项核对点收。财务移交表应一式六份,交由交接双方单位、监交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存档。
五、机构改革中财务衔接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清理整顿财政资金供给范围问题。
机构改革中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为清理整顿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控制行政经费开支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重要依据。财政、财务部门必须以此为契机,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1.对于成建制由行政转为实体的单位,原则上财政对单位应实行经费脱钩的断奶政策。但对其中个别确有困难、短时间难以自负盈亏的单位,财政可按原行政人员编制核拨部分经费(如个人开支部份)予以扶持,但扶持经费的年限不宜超过三年,扶持的经费也应从行政经费渠道彻底划出。
2.成建制由行政转为事业的单位,对于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经费可视同行政性拨款,从行政经费渠道解决。对于机构改革中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从行政序列中划出的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内实行有偿服务、对外开展经营服务,还可兴办经济实体),财政对其经费可视其自给能力采取有偿使用或定期、定项、定额拨付或经费脱钩等管理办法,支持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的发展,保证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3.对于撤并单位或压缩减人单位,要根据减下来的实际编制人员数量,从“三定”实施起即停止经费拨款;对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混同机关行政编制吃行政饭的,一律以机关“三定”方案要求为准进行清理,将事业人员从行政经费供给渠道清理出去,视其收入情况安排相应的事业经费。
(二)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转制单位的资产处理问题
1.对于撤销、登记为其他行政单位的,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或接受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2.被撤销且不合并、变更及转制单位,必须将其全部资产结存交由财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3.行政单位转制为实体的,其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在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转作国家对该实体的投资。
4.行政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或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
(三)机构改革中新建及保留行政单位经费的衔接问题
机构改革中各部门、单位“三定”运转的时间不一致,人员编制增减、人员到位情况不一样,而财政经费安排是以年度预算核拨下达指标的。为此,必须对人员经费的衔接统一口径,保证机构改革中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保证新旧机构的平稳过渡。这是一个具体财务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
行政单位人员经费的计算核拨,应以单位“三定”方案正式运转实施月为基准,在编制内、按实发工资人数分段计算核拨经费;其中,新组建单位应据“三定”方案要求及时向财政或归口的财务主管部门申报行政财务开户手续,并按到位的实有人员领拨经费。财政或财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事、编制部门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各单位“三定”方案和运转情况,保持财务工作的主动性。年终财务决算时,可由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增减的综合情况按实向财政编报,超过财政年初核定人员的、财政应予认帐,节减人员的财政应予收回。对于离退休人员,包括机构改革中按政策规定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人员及在分流中选择享受行政待遇的人员,其经费年终财政也应予以按实核拨,以解除单位的后顾之忧和负担。
(四)加强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问题
机构改革中职能的转变、关系的理顺,对加强行政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机遇。
1.对于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及保留的行政单位,其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得变动,仍统一归口财务主管部门管理,便于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衔接;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发生经费预算的领拨关系,层层负责,不得越级申报、领拨经费,简化财政与财务主管部门的经费领拨户头,以便于集中精力进行组织和指导工作。对于多头申报、多头开户的单位,财政和财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及时清理。
2.对于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及保留的行政单位,其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应规定单位的一切行政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行政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要严格控制多头开设银行帐户,单位自有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报经财政、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在做好财务衔接工作的同时,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深化行政财务管理的自身改革,逐步建立一个既全面反映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运动全貌,又便于监督管理的新型财务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