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中国论文,农产品论文,中国加入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签署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问题上取得的重大进展,是中国经济国际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在《协议》中,中国政府向美国、向世界各国做出了明确承诺:开放中国市场,让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协议》内容广泛,涉及问题多,它必将对中国对外贸易和世界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在概括《协议》(注:据美国政府网www.whitehouse. gov 公布的CHINA
WTO ACCESSIONAGREEMENT 整理,《协议》内容仅供参考。)中与农产品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分析它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协议》农业部分内容
《协议》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农业方面的条款可以分为三部分:农业协议总则、农产品具体减让承诺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这三个部分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反倾销标准和保障措施实施标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市场准入
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其它许多WTO成员国一样, 中国政府承诺对一般农产品的进口采取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 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对敏感商品(如大宗商品)采取关税配额制(即对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实行低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实行高税率)和准国家专营制(即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均有权得到规定的配额)。同时,降低进口关税,增加配额额度,提高配额管理透明度,实现部分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授予外国企业贸易权和分销权。
1.降低关税,提高配额,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中国同意削减农产品进口税率,逐步增加敏感商品的进口配额。到2004年1月1日,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2%降低到17.5%,对美国优惠产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31%降至14%。具体承诺如下:①对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税率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分别提供33%和67%的额度。②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相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 ③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④谷物(除大麦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 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至2004年,谷物进口配额将显著增加,同时,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另外,中国在加入WTO 后将取消大麦的进口配额制,代之以9%的关税税率。 ⑤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⑥油籽和大豆油。首先,中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关税税率为74%, 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至32.61万吨, 配额外关税税率降低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 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吨),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它植物油。⑦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⑧中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它国家(如马来西亚)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那么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此外,《协议》农业部分还就化肥进口达成一致。(注:关税税率从6%降到4%。加入WTO 取消优惠化肥产品的关税配额制,到2002年1月1日撤销所有化肥关税配额制。)
2.关税配额管理。中国特别承诺,将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确保关税配额制度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并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配额的使用不受妨碍。同时,中国要充分利用配额原则。如果原进口配额持有者未能利用配额,则其配额将重新分发给其它可能进口的贸易实体。如果国有贸易公司(如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持有的配额在当年10月未签约使用,这部分配额将重新分发给非国有贸易实体使用。
3.撤销与WTO相背的非关税措施。 中国承诺保持非关税措施(如动植物检疫措施、卫生标准、国内税等)与WTO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确保措施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使其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而非仅出自于政治或保护主义的需要。《协议》垂申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就柑橘、肉类、小麦及其它谷物等的卫生检疫标准达成的一致。①柑橘类。中方同意撤销对美国柑橘的进口禁令。在头两个收获季节内,中国允许亚利桑那州、得克萨斯州及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两州经批准的距果蝇发作区20公里以外的区域向中国出口柑橘。②小麦和其它谷物。中国撤销对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允许每50 克样本中包含3万个以下TCK孢子的小麦和其它谷物输往中国各地,且不附加其它限制,如转运要求。③肉类。中国允许取得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卫生检验署(FSIS)卫生检验证明的肉类及家禽出口到中国。
(二)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将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具体减让水平以日内瓦多边谈判协议和工作小组报告为依据,同时,提高国内支持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出口补贴方面,中国在加入WTO 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出口补贴。
(三)贸易权和分销
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中国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 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特定产品清单的商品将以国有贸易实体这一渠道进口为主。《协议》还规定,中国将逐步增加有这些商品进口权的商业实体数目,以结束进口垄断的状态。同时,3年内, 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维护、保管、仓储、包装、广告、货运、航运快递、市场营销、客户支持等。
(四)反倾销标准和特定产品保障条款
《协议》允许美国在中国加入WTO15 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加入WTO12 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五)加强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有:牧场和园艺产品、生物工艺技术、肉类、家禽和家畜、水产业、自然资源和环境。
二、《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可能影响
《协议》内容广泛,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它将对农产品贸易的微观、中观、宏观等三个层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有利的影响
1.作为中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协议》是中国为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国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所做出的承诺。①从内容看,《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如《协议》强调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制等等。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②农业一直是中美GATT和WTO 双边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 就农业问题达成的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重大障碍, 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 中国与其它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 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2.《协议》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这将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3.《协议》丰富了农产品贸易的内涵,引进农产品贸易中服务的内容。在《协议》实施过渡期(3年)内, 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4.《协议》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降低关税,削弱非关税措施,让中国农业生产参与国际分工,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成本)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5.从长期看,《协议》将加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和科学交流。这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生物工业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注:根据HS数据分类,中国农产品出口结构各大类细目如下:1.谷物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高粱;其它谷物;谷物加工品及油籽。2.园艺产品:活树;蔬菜;水果;咖啡和茶;虫胶和树胶;编结用植物材料;可可及可可制品;蔬菜和水果制品;烟草和其它园艺产品。3.畜产品总计:活动物;肉鸡食用杂碎;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它食用动物产品;动物脂和肉制品。4.水产品: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脊柱动物;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5.其它农产品:糖及糖食;杂项食品;食品工业的残渣及肥料;配制的动物饲料;饮料;酒及醋;棉花;羊毛及动物毛;生皮;生毛皮;蚕丝;其它;)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的比重在1995年高达40.46%, 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也分别由1995 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协议》还强调加强中美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在《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1.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撤销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注:指撤销与WTO相关规定相背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及标准。 这些措施曾对减少农产品进口、保护中国农业起到很大作用。),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农产品(特别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如《协议》撤销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西北部7 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美方估计,禁令的撤销、关税的降低将使中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吨增加到500万吨,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协议》规定,中国加入WTO以后就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因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削弱。中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经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涨,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注: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协定》没有提供“替代国计算方法”。)。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rrespective of its 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它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O12 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4.《协议》将影响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目前,中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 但有下降的趋势, 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 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的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 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 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销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三、政策建议
虽然《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以至农业发展有众多有利因素,但是我们看到,《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利益的同时,也给中国农业发展注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上述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短期内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份额缩小,农产品生产者收入受一定影响以及粮食安全问题的凸现。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通过农业内部优化和加强外部支持来解决的政策。
(一)内部优化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非关税措施的撤销,关税的大幅度下调,将使中国农产品让出一部分市场,使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卖难”的一个原因是供给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信息,使生产者能在政府相关政策(如优惠贷款)的扶持、指导下进行农产品生产结构的灵活调整。除粮食外,其它农产品原则上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于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水果类、水产类、蔬菜类等。
2.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运用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农村普及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技术才有根本保证;只有培育或引进动植物良种,发展“三高”农业才有的放矢。因而优化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加快良种培育。
3.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合作制,实现农业产业化,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卖难”的又一原因是农产品成本高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要求。近几年,学术界提出了建立农村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农村合作制的建立应遵循市场原则和自愿原则,防止盲目性和强制性。
(二)外部支持
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的削弱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我们在解决由贸易引起的问题时不能仅仅把目光局限于贸易政策上。农产品(粮食)的安全问题终究不能靠贸易政策来解决,而应从中国农业本身来寻找突破口。
1.扭转农产品负保护的局面。在《协议》的农业部分,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且将减少造成贸易扭曲的国内市场支持。但目前,中国所采取的有关国内支持政策属负保护政策。在1993~1995年间特定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总量高达-546.36亿元,其中稻谷、棉花、小麦的负保护尤为严重。与对工业部门的高扶持和高保护政策相比,这造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之间竞争的不公平,造成农业部门资金、劳动力外流或难以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间接地造成生产者收入增加缓慢。因而在短期内,应扭转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负保护的局面,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投入生产,增加粮食的自给能力。
2.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协议》基本上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定》一致,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注: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定》,“绿箱政策”主要包括:一般性政府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检疫,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等);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储蓄;国内食品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自然灾害救济支付;通过投资提供的公共调整计划;地区援助计划;通过资源休闲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规划等等。)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持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这些政策有益于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力在开放市场环境下的发展,提高农业自给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背WTO规则, 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相当不完善,出现农业保险水平低和保险索赔难的恶性循环。因而,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使农业保险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生产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