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主体的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
——基于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的视角
吴晓蓉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摘 要】 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可看作是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行为,也可看作是民众追求社会正义的行为。网络舆论应以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方式介入司法才能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网络舆论主体具有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是实现这一应然状态的内在要求,且是在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过程中得以养成与践履。
【关键词】 司法;网络舆论主体;法治自觉;道德自律;互动
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可看作是民众基于言论自由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司法参与权、监督权的行为,也可看作是民众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追求社会正义的行为。因此,网络舆论应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框架内,以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方式介入司法才能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网络舆论主体具有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则是实现这一应然状态的内在要求。
一、法治自觉是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行为合乎法律的内在要求
网络舆论应在法律框架内以合乎法律的方式介入司法,这是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的前提之一,法治自觉则是其内在要求。
网络舆论主体把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看成是一种道德义务,这是法治自觉的法律认知基础。网络舆论主体讨论案件的行为可看作是行使权利的守法行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民众守法的理由主要有:出于习惯;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出于畏惧;出于社会压力;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2]这是把法律看成外在规则,守法动机源于外部压力。从实然角度看,他律与自律的守法并存,对于“机会主义者”来说如果条件允许就有可能逃避法律,“这时人们眼中的法律,并不是创造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东西,而只会是拘束自己的东西。因此这里的法意识不是守法精神而完全变成了逃法精神,仅仅是受法律拘束的意识,所以尽可能‘逃避法律’的精神。”[3]从应然角度看,自律守法比他律守法更值得追求和称赞,网络舆论主体应是出于自律而守法,即不仅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正确认识,还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道德义务。“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4]“法律是普遍的,但是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等到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5]守法的道德义务可表述为“因为应该遵守法律,所以遵守法律”,区别于“因为害怕不遵守法律的后果,所以遵守法律”的守法理由。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可看作是网络舆论主体行使司法参与权、监督权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是守法道德义务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网络舆论主体信仰法律,这是法治自觉的法律情感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实施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7]网络舆论主体只有信仰法律,才会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行动,才能自觉抵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信仰法律不是迷信法律条文,而是网络舆论主体内心深处的一种法律情感,是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法律作为社会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的社会规则,坚信法律的公正性;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信司法始终能守护和坚守法律正义;网络舆论作为现代社会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一种方式,坚信在法律框架内追求事实真相和公平公正始终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很多高校教师只懂本专业知识,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不够。从一些全国高校英语教师微课大赛作品来看,绝大多数高校教师都是请专业人员来拍摄课堂实录录像,进行剪辑制作,并提交参赛,教学模式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如何设计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潜能的作品还没有列入考虑范围。教师以获奖为目标,校方组织人力帮助他们完成课堂录像的剪辑制作,只是为了比赛中获得名次,教师也没有能力独自将所承担的课程设计成一系列的微课,学生从中获益有限。
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过程中,网络舆论主体对待司法的态度日趋理性。网络舆论从道德角度讨论法律问题,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给伦理诉求保留合理容纳空间的过程,犹如隐性德育课,网络舆论在对案件进行判断并追寻理由的过程中获得了理性判断和理性表达能力。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过程是网络舆论主体自我成熟的过程。网络舆论通常成为各种不理性观点、愤怒情绪的宣泄口,使得网络舆论带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特征。网络舆论形成最初会出现不同的声音,甚至存在不同立场群体之间互撕等情形,使得网络舆论呈现出非理性氛围。但是网络舆论持续介入司法的过程中,总会有人自发地去求证信息的真实性,网络舆论自我纠偏的功能逐渐形成,从而网络舆论主体慢慢从情绪化走向理性化。司法的回应对网络舆论也起着理性引导作用。司法面对网络舆论的关注,逐渐形成“质疑——解答”的回应模式,通过有理有据的回应来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误解,引导网络舆论主体从最初的情感宣泄趋于理性认知,养成理性思考、判断及表达的习惯与能力。
二、道德自律是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行为合乎道德的内在要求
网络舆论主体的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是在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过程中逐渐养成与践履。
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过程中,网络舆论主体的法律知识日益丰富,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司法回应网络舆论关注的过程,犹如法治公开课,有益于网络舆论主体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及法治思维日益增强。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过程,也是网络舆论主体自我学法、懂法的过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如果说法律通过司法判决的官方报告传至法律家,那么可以说法律传至民众则是通过报刊传媒的过滤。”[29]不同职业群体特别是律师等对案件从法律层面根据法律条文等进行评析,犹如一堂全民法律普及课,帮助普通民众对个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等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增强证据裁判等法治认知、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关切也可看作是以案普法的过程。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论关于法律事实或法律方面的关注,往往是通过详尽的法律说理或法律逻辑推理来回应,既能打消网络舆论的质疑,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也得到了有效普及,还能培养网络舆论主体的法律思维习惯。
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行为不一定是道德的行为,“不表现为道德行为的善意,或者会产生不道德的或有害的非意图后果的高尚动机,都很难被视为是社会道德的有意义的表现。”[19]不道德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表达道德情感的行为没有把握好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情感和行为等有过度、不及和适度三种状态,过度和不及属于恶,只有适度才值得称赞。网络舆论主体在表达道德情感的过程中如果过度,就会出现善良动机导致不道德行为的情形。二是与道德判断的认知过程规律有关。海特认为道德判断是一个认知过程,他把道德的两种认识过程比喻为“直觉之狗和理性之尾”[20]。“人们的道德判断是直觉快速做出的,”[21]“道德理性是直觉之狗身后摇晃的尾巴”[22]。当凭直觉先做出道德判断事后找理由来证明判断的合理性时,就可能导致这种情形:基于直觉做出错误的道德判断,此后把“不存在的事实”当成“存在的事实”,把“经过编辑、剪辑过的事实”当成“全部的事实”,把“颠倒的事实”当成“事实的真相”等来作为证明理由。当网络舆论主体按照这种认知过程来做出道德判断时,就会出现善的动机导致不道德行为的情形。
道德自律是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行为合乎道德的内在要求。自律是道德的本质规定性,“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3]“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24]。道德自律指网络舆论主体把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表达正义诉求转化为自身的内在要求,自觉按照伦理规则行为,实现行为动机善与结果善的统一。一是自觉确立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不侵害“坏人”的权利。这里的“坏人”是指经由网络舆论判定的“坏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坏人”。对于法律来说,“坏人”的权利同样值得保护,“一个国家只有不侵犯‘坏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人’。”[25]“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6]网络舆论主体不能以侵害“坏人”的权利为前提来追求公平正义,他们有表达的权利,“坏人”也有不被侵害的权利,除非这种侵害是来自于法律的“合法侵害”。网络舆论主体应尊重与维护“坏人”的权利,这是法治与道德的要求,不能因为身处网络世界就无视这些要求。二是自觉以宽容的姿态对待为“坏人”辩护之人及其观点。某一观点提出后总会获得一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当某一观点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后,这一观点就会成为主流观点。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发现往往是支持弱者反对“坏人”一方的观点成为主流观点,为“坏人”进行辩护的观点通常处于弱势,这就涉及如何对待为“坏人”辩护之人及其观点的问题。“法律领域是和广泛的行为领域和利益范围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就是为保护这些领域和范围而存在的。”[27]但是精神生活“这是一个法律最为无能力的领域”[28]。对待异质观点的行为主要由道德来调节,网络舆论主体应自觉以宽容的姿态对待持相异观点之人及其观点,有对在网络上公开为“坏人”辩护观点的宽容,也有对为“坏人”进行辩护之人的宽容,不能因为主流观点把一方当事人认定为“坏人”,就攻击为“坏人”辩护之人及其观点。这种以正义之名攻击为“坏人”辩护之人的方式使得朴素的道德情感失去正当性。这样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无能为力,宽容的力量在此就显得特别重要。网络舆论主体应以宽容的姿态,选择合乎道德的方式与持不同观点之人进行理性辩论,针对其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辩驳,这是网络舆论主体面对异质观点时应有的自觉。
三、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是在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养成与践履
网络舆论应自觉按照伦理规则行动,以合乎道德的方式介入司法,这是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的前提之二,道德自律则是其内在要求。
网络舆论主体通常是基于善的动机而关注案件,蕴含着朴素的道德感。其一,道德义愤。义愤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他人遭受不正义行为的愤怒。“当我们看到他人遭受巨大伤害,并认为是强暴行为所造成的,因而产生的愤怒就称为义愤。”[14]二是对实施不正义行为之人没有受到公正处罚行为的愤怒,“义愤的人为邻人的不应得的好运感到痛苦”[15]。网络舆论主体关注案件,或是基于对当事人遭受不正义行为的愤怒,或是基于担心实施不正义行为的当事人没有受到公正惩罚的愤怒,这在当事人社会地位悬殊的案件中表现的特别突出。弱者通常获得网络舆论的同情与支持,强者则相反,“公众的善恶观常常转化或体现为助弱抑强的立场和取向。社会生活中善恶与强弱具有天然的联系。对弱者的同情与扶助从来是善行的应有之为,强者对弱者的凌势则被视为一种不义之恶。因此,在个案讨论中,当事者之间位势、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处置意见。”[16]作为被害者的弱者当事人能获得网络舆论的同情与支持,作为加害者的弱者当事人因被赋予“弱者抗争”等悲情色彩[17],有时也能获得网络舆论的同情与支持。可见,在道德义愤动机支配下,网络舆论有时带有主观偏见性。其二,朴素正义观。网络舆论主体多以朴素的善恶标准对司法过程和裁决结果作出评判,强调正义的道德价值。朴素正义观可概括为四种:比较客观、公正的司法舆情;比较感性化、情绪化的司法舆情;表达方式上存在偏激、粗俗的司法舆情;纯发泄式的谩骂舆情。[18]第一种是理性的网络舆论,能对司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第二种存在非理性成份,不加以引导会导致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第三、四种非理性成分占主导,评判案件缺乏客观公正性,这些行为很难具有道德价值。可见,网络舆论主体出于善的动机并不必然推导出:道德情感支配下的行为一定是道德的行为。当网络舆论主体以不适宜的方式表达诉求,网络舆论充斥着不理性言行,甚至演变成网络暴力时,这样的行为就失去了道德意义。
网络舆论主体自觉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这是法治自觉的核心内容和外在表现。“从法律专业人士到普通公众,每个人都有一个博大的襟怀:通过法治来构建并维系一个和谐社会,通过彼此努力和共同参与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是我们的襟怀,也是我们寻求的生活方式。”[8]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指网络舆论主体讨论案件时自觉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方式。一方面,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讨论与评判司法过程及判决结果。网络舆论是由个人意见聚合成群体意见的过程,具有非理性特点。勒庞认为群体具有非理性等特点,群体中的个人在思想上会发生变化,“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9]网络舆论还具有责任分散的特点,即法律不太容易确认个体责任,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形。勒庞认为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10]非理性和责任分散特点使得网络舆论主体讨论案件时存在逾越法律的可能。“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11]当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网络舆论主体讨论案件时就会在法律框架内客观理性对待司法过程和判断司法裁决结果。另一方面,不应要求法官诉诸非法律标准进行裁决。网络舆论主体讨论案件时,有时会把法律问题当成道德问题来对待,“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12]当网络舆论与司法作出的判断不一致时,网络舆论主体应在法律框架下,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案件当事人表示支持或反对,而不要求法官用基于道德标准得出的案件事实或结论替代司法根据法律标准作出的裁决结果。网络舆论和司法在案件信息获取上也存在着不平等性,网络舆论基于片面或错误信息得出的结论具有局限性,“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不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定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13]因此,网络舆论主体可以评判案件,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结果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网络舆论主体不应要求法官诉诸非法律标准进行裁判。
最后,第二届兰心奖颁奖典礼举行了庄严的宣誓仪式。“我们坚决维护兰心精神,珍惜兰心至高荣誉,注重提高兰心素养,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坚守行业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兰心形象。”慷慨激昂的语调,铿锵有力的誓词,让现场的每一个人都心潮澎湃,强烈感受到作为一个家政人的荣光和责任!精彩震撼的宣誓环节为整个盛典增添了强烈的仪式感与浓厚的理想情怀,整场盛典在令人激动的旋律中达到了高潮。
社会审计首先需要解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健全新时期、新阶段社会审计关于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机制。社会审计既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同时也是企业经营决策特别是企业权责明确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审计风险管理不健全的背景下,社会审计专业、独立的特征有助于引导企业审计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确立和运转。具体来说,政府审计要坚持引导原则,减少对社会审计的行政干预,把管理还给企业,让企业在市场调控中优化管理。社会审计的开展要突出对内容的审计,强化对企业经济决策合法性和经济效益最优化的审计评估,健全共享机制,避免重复低水平工作对企业造成的干扰。
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过程中,网络舆论主体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不断提升,为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的养成与践履提供动力源泉。网络舆论主体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不断提升,主要源于网络舆论主体的参与感、存在感及对个案公正实现过程的直接感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但由于参与途径的局限性,公民鲜有参与的机会。网络舆论主体通过网络参与案件的讨论、评判可以看作是制度外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感;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关注,表明司法机关关注和重视网络舆论的观点,增强了他们的存在感。这些具体感受有助于增强网络舆论主体的获得感,让他们感受到遵守法律与道德的重要性,体会到遵守法律与道德的意义,促使网络舆论主体法治自觉与道德自律的养成与践履。
在钢琴学习的初始阶段,个人技巧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老师的影响。特别是当老师有着强烈的艺术个性时,钢琴技巧的学习更是言传身教。此时,学生的钢琴演奏会表达老师的音乐意图,并使用相应的技巧方法。随着逐步的学习,学生的个性逐渐展露出来,并且钢琴技巧会日益完善以适应他个人表演的二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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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1009-2293.2019.03.020
【中图分类号】 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293(2019)03-0076-0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5BZX106)
作者简介: 吴晓蓉,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许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