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财政监督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谈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财政监督是更高层次的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机制,应当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备对财政运行全过程预警、监测、分析、矫正的功能。因此,财政监督必须具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职责定位,这就是:对内规范管理,对外监督收支。
对内规范管理,就是要通过实施财政监督,规范自身的理财和执法行为,解决当前财政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使财政监督“照亮自己”。在内部监督方面,主要是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账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等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监督财政机关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财政机关只有率先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履行对其他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外监督收支,就是财政监督要体现其作为高层次财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特点,要贴紧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影响财政收支变动的重要因素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收入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本级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收入在申报、缴纳、征收、划分、留解和退付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支出方面,就是要严格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监督,尤其应加强对财政支出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做到:“管理有序,投放有效,使用合理,运行合法”,使政府放心,人民满意。在监督中,要充分体现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防范性和矫正功能。
二、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及其人员要当好财政管理的裁判员
财政监督是赋予整个财政机关的职责,就这一点而言,早已是共识。仅仅把财政监督看作是财政机关内某一机构的事是不可设想的。但是,在财政机关内部毕竟还有一个职责分工的问题。同样值得提出的是:“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集于一身。要识庐山真面目,还得跳出庐山外。我们说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是相结合的,财政运行中的日常管理和管理中蕴含的监督主要依靠财政各业务部门,包括日常的资金分配、资金调节和财政决算编制等具体事务,这是财政机关内部职责已经明了的。财政机关各业务部门所从事的这些工作,属于“运动员”的范畴,如果说有监督的成份,也只是管理中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日常监管。由于受本身的局限,他们充当不了“裁判员”的角色。而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及其人员,他们的职责超脱于具体财政分配和调节事项之外,其职责定位,主要是通过监督促进管理、强化管理,监督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财政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涵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方方面面,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因为没有从事具体的资金分配、调节等事宜,具有超脱性、公正性,这就决定了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应履行“裁判员”的职责。就财政监督职能而言,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应当起组织和统驭作用,简而言之,在对内对外监督中应该是“牵头人”。
只有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加强管理,财政监督才不会再度出现“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财政监督工作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财政监督作为经济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目前财政监督既缺乏社会氛围,又尚无独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保障。尽管我国已陆续出台了《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对财政监督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系统地关于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财政执法转化为财政立法成果。否则,财政立法只是纸上谈兵。由于法制建设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财政监督管理软弱、执法不严、处理偏轻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经济领域内违法违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财政收入质量也是令人堪忧。
因此,要下大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体系,用法律来规定财政监督的职责、监督内容和范围、监督程序和方法、奖罚措施等,使监督与被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从而,在法律上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解决财政监督的定位问题。
总之,财政监督工作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话题。作为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有了更丰富的内容和更重要的地位。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把财政监督深深植根于财政管理过程中,通过财政监督,预防财经违纪行为的发生,使财政监督真正成为财政工作的“免疫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