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职业乞丐现象分析_职业乞丐论文

城市职业乞丐现象分析_职业乞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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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中国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跨越,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法》施行后,流浪乞讨人员反而在增加,尾随纠缠,拦截路人的强行行乞也有抬头之势。一时间,救助管理站叫苦不迭,尤其是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职业乞丐”在处置中成了“烫手的山芋”。职业乞丐以乞讨为生存的方式和谋生的手段,甚至一些人以此为自己发财致富的捷径。他们当中有以个体为主的,单靠个人行为以此为生;也有人群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现代版的“丐帮”;更有甚者买卖残疾儿童,唆使他们成为自己赚钱的有利工具。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本文力图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试分析之。

当前城市中职业乞丐的新特征及分类

现代的职业乞丐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一些人面对政府的救助不愿前往,面对正经的工作不愿从事,而更加贪图作为城市职业乞丐的丰厚的所得和自由空间。沈阳姓张的老汉,原来是摆棋摊的,一次听一位外地乞丐说,摆棋摊远不如讨钱来得快,于是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情走上了乞讨的路。他8年来几乎走遍了全国各地,他最多一天讨得4000元。张老汉得意地说:“在老家存个折子办个卡,折子留给孙子,我只带张卡。要来的钱全存在卡里,够1000元时我就给孙子打个电话让他在老家取了。到现在最少也有15万了。”(陈燕萍,2002:22-23)乞讨成本低、收效快,远比城里打工的民工赚得快,自然成了有些人谋生的首选。而且,目前的流浪乞讨者中已经出现集团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化的趋势,不少未成年人、残疾人受控于“幕后黑老大”,被残酷盘剥、虐待,甚至致残。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对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但对组织、强迫乞讨者并没有具体条文。

现代职业乞丐的出现大都是因为这些乞丐看中了大城市这块赚钱的“宝地”。有一些人以乞讨为职业,认为这是自己的谋生的手段和生存的必需。从目前在大多数城市的行乞者的行为表现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挟技之丐,这类乞丐身怀技艺,他们一般在主干道上或唱曲,或舞蛇,或玩杂耍等,总之是卖艺行乞,围观者一般都会扔下几毛钱到几块钱不等的“赏艺”费;二、残疾之丐,身体残疾之人,如跛者、断腿者、驼背侏儒等行乞街头,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三、行乞之丐,这类乞丐行走于市区内各热闹的场所,向路过的行人、商店等讨钱;四、诡托之丐,这类乞丐或诡言与亲人走散,身无分文,沦落街头;或假称父母有病,自己无钱上学;或称自己外出投亲不遇,流落此地,以此骗取钱财;五、强索之丐,乞钱不给,或口出脏话,或拦住不让走,多是一些商场附近和天桥上的儿童乞丐。

职业乞丐形成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要对现代职业乞丐这一社会现象的形成有深入的认识,应该从宏观的社会因素和微观的个体心理等不同层面对其加以综合的分析。

(一)职业乞丐形成的社会因素

1.社会的二次分化使得部分人就业难度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社会流动现象,这种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与改革开放的步骤是并驾齐驱的。户籍制度的松动加之城市的劳动和分配制度中打破“铁饭碗”,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狭隘的“单位制”,以及以往制约人们自主创业的条条框框的逐渐破除,这一切都给人们以选择自己职业和生存地点提供了自由的余地。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流速和流量的高速增长,流入的城市农民群体不仅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在城市产业分工体系的影响下已经出现了具有层级意义的二次分化,目前进入城市的原农民群体大致已分化为四大职业层: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雇工层和不正当职业者层。而“不正当职业者”群体中就包括职业乞丐群体。目前由于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通过正当途径谋生的机会相对来说还不是很充分,且他们本身又大多不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这一切使得他们大多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职业,又加上可能存在的身体方面的原因等,导致乞讨职业化,有些地方的乞丐文化曾一度盛行。

2.社会宽容度的提高,使一部分人的道德压力降低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传统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加之开放以来国外各种价值观的影响,人们在社会领域中对他人的行为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宽容性。传统道德视乞讨为可耻行为,把乞丐当作“贱民”,如今这一观念已经发生较大改变,社会宽容度的提高使得人们的道德压力有所降低。人们看待致富不再更多地苛求其传统道义上的标准,而开始看重其结果。一位来自安徽的乞讨的老妇说,她在市郊租了一间民房,白天出去乞讨,晚上回家,儿子、儿媳则以收废品为生。老妇每天能讨到二三十元,加上收废品的收入,现在已经有能力回老家盖房了,村里人都夸她很能干。在河南有的县,父母宁愿让女儿嫁给乞丐,也不愿与修车、理发、种地的人成为亲家,因为这些职业在当地人眼里还不如乞丐。

3.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对物质的一味追求使得职业乞丐群体日益增多

随着人们价值观选择的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再拘泥于某一主流的标准,对待物质的追求趋于手段的多样化,一部分人为了追求物质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乞讨也成为了某些人理直气壮的谋生手段和生存方式。乞讨行为和轨迹看似是一种无规律的流动行为,但实际上无外乎是人们趋利避害的价值选择。当一些农民在家乡需要劳动或是即使通过劳动也无法获得较多收入的时候,他们很自然会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去乞讨。曾有的职业乞丐说道:“太阳一出,当街一坐;脑袋一低,把头一磕;双手一伸,票子一落。何其幸福哉!”可见,在这些人的头脑中,价值的取向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走上职业乞丐之路

目前在我国城市化及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的发生过程中,有很多的农民工从乡村走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大都从事于建筑业等危险系数较高、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由于我国目前对这部分人的伤亡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还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在工伤的情况下无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这也是一部分人走上职业乞讨之路的原因。此外,虽然社保体系目前在城市中实行得较好,但是在广大的农村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这样,一些本来有残疾人的农村家庭面临很大的生活困难。从残疾人自身看,残疾人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身体健康状况很差,在就业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与问题,其一是他们中的一部分找不到适合自己身体情况的工作;其二,社会缺乏专门为残疾人开辟的工作岗位,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性,使他们的选择只有很小的空间;第三,某些用人单位没有给残疾人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常常以“残疾”为名将他们拒之门外。这些都使得一部分农村的残疾人最终选择走上职业乞讨之路的原因。

5.城市居民的慷慨助人行为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业乞丐的乞讨意识

目前的城市居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积累越来越多,很多人不再愁于生计,所以助人的意识和行为也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当乞讨的流浪人员向人们伸出手来请求帮助的时候,出于对其怜悯和同情,大多数人会给予一定的帮助,这实际上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援助,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强化了乞讨人员的乞讨心理。当一种行为出现之后,受到的不是外界的强烈的谴责,而是肯定,人的这种心理就会强化和进一步外化为自己的行为。所以,评价人的助人行为有时也存在着矛盾性,不帮助显得缺乏人情味,没有同情心,而给予帮助又产生了很多的负面效应。

(二)职业乞丐的个体心理因素分析

1.自我照顾归因使职业乞丐将乞讨行为视为合理

归因是指对行为与事件原因的推论,尽管归因强调按照有关自我和环境的真实情况进行推论的重要性,但自我归因常常是自我照顾的,它可以通过强调个体对期望得到好的结果的积极的心理作用,缩小消极地回避不合乎期望的坏结果的责任来保护自尊。而职业乞丐中最一般的心理状态,就体现出这种自我照顾归因的特性。他们中的很多人将自己的乞讨行为视为正常的劳动,是自我的谋生手段和生存方式,属于正当的劳动范畴。这种自我照顾的归因使得他们在内心当中为自己的羞耻的行为加以合理化的解释。这样,他们的内心达到了平衡,便收起自己的耻辱心和羞耻感。有的人还强调自己这样一个月下来也是一个稳定的收入,他们认为“我们不偷不抢,靠别人自愿给,没什么丢人的。要说收入,我比村长还强,在家种地能挣多少钱?”、“救助站里最多是管吃管住,最后还不是送回老家?那样我上哪儿要钱去?(于秀,1999)”

2.社会化的缺欠和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

西方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E·弗洛姆把社会化定义为:“社会化诱导社会的成员去做那些要想使社会正常延续就必须做的事情”,是“使社会和文化得以延续的手段”(弗洛姆,1949)。个体的社会化是个长期的过程,它的任务主要是使个体知道社会或群体对他有哪些期待,规定了哪些行为规范;使个体逐步具备实现这些期待的条件,自觉地以社会或群体的行为规范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道德就是其中重要一项。R·赫什认为,人的道德性应该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关心他人、对道德问题做出判断和行动(赫什,1980:25)。这种社会化大都通过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媒的综合作用,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家庭教育。而在职业乞讨群体中很多人的这部分道德社会化较缺失,很多人甚至全然认同“有钱就是爷,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在职业行乞队伍中出现的儿童更体现了这一点,他们的家长对子女大都缺乏必要关心、一些家长三四十岁正值壮年,却想不劳而获而把子女当作赚钱工具,特别是对女童更是如此。也有一些儿童成为婚姻裂变中双方推卸责任的牺牲品,职业乞丐群体中的大部分未成年人大都缺乏健康人格和道德的培养。

3.亚文化群体的社会影响成为关键一环

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里,既有主流文化,同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属于主流的多元文化现象,称为“亚文化”或“次文化”。而乞丐亚文化便属于这种性质。在这类群体中,它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它强烈地对这一群体中的人们施以影响。职业乞丐大多出现于自然灾害多发区或是相对落后贫穷的地区,由于乞讨具有地域性,亲朋好友的舆论对他们的乞讨行为表示支持,他们从中会获得极大的鼓励。这也是大批乞丐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原因。再说,乞讨成本低、收效快,比城里打工的民工赚得多,自然成了这些人谋生的首选。一位乞丐直言不讳地说:“来上海就是来赚钱致富的。在我们村,把到上海来乞讨叫作‘到上海上班’,有些父母把孩子租给一些常来上海乞讨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人同情,村里人到全国各地搜集‘瘫子’。所谓‘瘫子’,是对残疾人的统称,泛指所有手脚畸形之人。租一个甚至多个残疾人乞讨,行话叫‘带香’。”(新华社,2004.1.14,《职业乞丐的‘上下班’,当乞丐就是为‘赚钱致富’》)可见,在这样一种亚文化的感染下,其大部分成员在心理上都认同了这种“发财致富”的谋生途径,而且对一些已经取得成功的人更是多加艳羡。目前,在安徽某地甚至出现了“乞丐村落”的现象,农忙时大家纷纷回家务农,等到农闲时全村倾巢出动到上海等城市开始行乞。在另外一些村落,人们纷纷干起“乞丐头”的行当,为了达到目的不遗余力,甚至采取一些卑劣的手段租用残疾人乞讨而坐收渔利。

4.道德风险降低与乞讨匿名性助长了职业乞讨行为

对于个人而言,在缺乏惩罚机制的条件下,乞讨行为所付出的唯一成本就是自我道德谴责方面的代价。其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道德作为社会公众的伦理和行为规范,经过社会化的过程早已为公众所接受,行为者一旦违反,就要受到内心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的外在力量来维系。目前,对于职业乞丐群体来说,这两方面的负担都很小,一方面尽管中国人有“不食嗟来之食”的传统,但是另一方面人们也有给他人关爱和援助的传统,而在乞讨者的内心中他们更认同后者。心理学的匿名理论认为,人在匿名和去个性化的情况下,对道德、责任关注较少。事实也表明,很多职业乞讨人离乡背井到大城市乞讨,只因无人认识自己,拿钱回家时,村里人还认为是打工之得,艳羡不已,这也强化了职业乞讨人的乞讨行为。

防范和控制职业乞丐的基本对策

职业乞丐的大量涌现,有损于社会形象和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同时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隐患。另外,作为流浪的乞丐,不少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疾病的传播源。其中不少的乞丐带有疾病和细菌,小孩子普遍有沙眼和皮肤病,多数有肠胃病、心脏病、肺结核等,有些疾病是具有传染性的。尽管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出台“禁讨区”等等,但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针对职业乞丐群体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务必应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的防范对策。

1.经济发展与治理贫困

经济发展中的贫困问题和东西部的贫富差距问题是引起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的因素,因而在注意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应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他们流动的动向。发展小城镇,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对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乞丐的现象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应该看到,一些人选择职业乞丐为业有其“实践感觉”的合理一面,当一个地方的环境与生存条件下降以后,他们就会去另外一个地方谋生,这是一个自然调节的过程。当在某个劳动领域中能够获得正规的收入和稳定的回报的时候,他们自然会被吸引过去,而从事正当的行业。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创造可以利用正当的劳动去获取一定的物质收益的条件,职业行乞的现象也就会有所改观。同时,东西部的经济差距的不断缩小,也将使得大批的劳动力根植于自己的土壤,他们也就会正确地谋求生存和发展。

2.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尽管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没有发挥其充分的作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尤其是农村的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某些需要关怀的乞丐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得到社会的救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人管,不再流落街头;对那些还具有劳动能力、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广开就业渠道,组织他们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己养活自己;对那些还有劳动能力,但多年屡教屡犯的乞丐,各地民政部门应该把他们组织起来,边劳动边教育,直至他们真正改变以乞讨为生的观念,建立起自食其力的信心。在残疾人就业问题上,应提出相应的方案。首先,残疾人就业要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同时创造性地开辟一些工作岗位,如让残疾人服务于残疾人,或专门为其调适一些机器设备,可使其操作;再有,社会要给残疾人大力创造就业无障碍的局面,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增加为他们服务的公益组织,一旦有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正经工作,这些选择沿街乞讨的职业乞丐中的残疾人群应该会有所减少。尤其是对于贫困落后地区的残疾人家庭,政府应该有合理而完善的保障和救助网络,使得这些家庭不因为有了残疾儿童而贫困不堪,只得依靠把孩子“卖”或“租”给某些不法“乞丐头”沿街行乞。完善的社会支持和保障体系将会起一道安全的防线,断绝某些不法分子借此发财的道路。

3.法制与人文关怀齐抓共管

目前在流浪乞讨者中已经出现集团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化的趋势,不少未成年人、残疾人受控于“幕后黑老大”,被残酷盘剥、虐待,甚至致残。在研究对象中,很多人承认“手中有下线”。强迫、组织人员乞讨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研究员刘华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对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但对组织、强迫乞讨者并没有具体条文,他建议有关方面认真考虑、设计这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专家指出,拐卖、拐骗人员进行乞讨,应该依据法律进行坚决打击。我们认为,在依法打击“幕后黑老大”的同时,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起救助生活无着者的主要责任,要多给予人文关怀。对乞讨者中一部分无家可归者,可以由政府(更主要由社区)或慈善机构出面进行保护;一部分人因为家庭问题出走,有关方面应该做好家庭的工作,家庭实在无法解决应动员社区的力量加以解决;一部分未成年人虽有“恶性”,有关方面可以出面设立教养院,不能放任不管或一打了之。取消收容遣送并不是取消执法者的执法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法部门可以进行积极的引导。例如,民警可以对有碍观瞻的乞讨现象进行驱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进行治安处罚。在西方国家,流浪乞讨者要遵循两条底线:第一,不影响社会治安。如在美国,政府和警方就不遗余力地打击欺诈性乞讨现象。第二,保证中心城区不因为流浪乞讨而过于有碍观瞻。在澳大利亚的悉尼,政府在市中心划定特定区域,给流浪者卖艺或乞讨。这部分人在政府登记,由政府管制。绝不允许残疾人以暴露身体缺陷等手段乞讨,以维持社会最基本的体面。

解决职业乞丐的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但从根本上说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别。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虽然各个地区都纷纷建立了救助站,但治理职业乞丐问题的效果甚微,因此对这一问题不能消极对待,任其蔓延,而要积极地看待、确实地防范和加以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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