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政治属性与思想传播--对网络与意识形态研究的批判与反思_政治论文

网络技术的政治属性与思想传播--对网络与意识形态研究的批判与反思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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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3)06-0068-06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但当前学界的研究只注意到了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互联网技术的政治属性,因此只关注了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意识形态却忽略了互联网本身的政治属性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我们将从意识形态的概念出发,对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在定义意识形态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从互联网的政治属性的角度来研究互联网的意识形态传播。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争论与功能区间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争论

意识形态的概念最早是由特拉西(A.D.Tracy)于1796年提出的,被用来称呼对感觉主义者理论基础所作的系统批判和纠正研究。但在后来人们对“意识形态”这一术语却有不同的理解。曼海姆在考察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时指出:“首先,意识形态这个词并没有固定的本体论意义,它并没有确定不同现实领域的价值观,因为它最初只表现为思想理论。”[1](P72)麦克利兰更为确切地指出:“特拉西在他写于1801年至1815年的《意识形态原理》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观念科学(idea-logy),它将成为所有其他科学的基础。”[2](P7)随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价值信念的层面考察了意识形态的概念。①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对意识形态的争论并没有停止,只是不一定使用该词本身,比如帕累托使用了“表露”,莫斯卡使用了“政治套话”,索列尔的“神话”以及韦伯对传统合法性的论述等等。意识形态的概念之所以会出现争论,原因在于以何种世界观去看待意识形态或将何种价值判断引入概念分析。现代以来,对意识形态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的定义:“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3](P265)从定义中可知,意识形态概念是包含价值判断的,在价值取向上是排它的,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

(二)意识形态的功能区间

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个领域中都有表现,但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偏重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对其在经济与社会领域所具有的功能并不深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这与当时的环境有关。这种对意识形态功能的片面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对意识形态本身和互联网的社会影响两个方面的研究。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的功能领域分布主要取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改革开放前,我国总体上属于一种总体性社会②,市场与社会领域没有自主性,是被政治国家高度吸纳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自主性开始萌发,国家、市场与社会领域开始分化,意识形态才逐渐在三个领域内发挥作用。

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论证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动员两个方面。论证政权的合法性就是从某种价值判断出发,为人民勾勒出一幅未来世界的美好蓝图,并通过政治训导的方式说明实现这一美好蓝图的可能性;政治动员主要是国家能力的体现,国家可以通过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动员来实现国家的意志。意识形态的动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国家成本,这正像汤森所说的那样:“与面临紧迫任务时求助于钱袋的西方政府相比,中国政府往往求助于扩音器。”[4](P216)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降低交易费用、克服“搭便车”行为、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③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社会整合与教化两个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凝聚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葛兰西对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有很精辟的论述,他把意识形态的这种社会功能比喻成一种“社会水泥”,认为:“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5](P213)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主要是从理论上证明该社会的社会制度与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把政治主张普遍化为全社会的发展目标,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和林登布罗姆在《政治与市场》中所说的训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

二、关于互联网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已有结论与研究误区

当前的大量研究主要是从互联网传播信息的角度来展开的,这个展开问题的角度不无道理,但却存在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仅仅将互联网看作一种传播技术,忽略了互联网的政治属性,没有对互联网技术本身从政治价值的层面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能了解互联网的意识形态传播的“全貌”。

(一)国内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研究的结论

国内对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研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展开的。就已有的研究而言,主要有两个展开角度:一是将互联网作为意识形态的传播载体,并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应对方面来论述二者关系,这可以说是主流的研究方向,代表作有杨立英的《全球化、网络化境遇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④、郭明飞的《网络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代表性的学术论文。⑥二是将互联网空间的民意表达从总体上看作一种网络意识形态,并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特征与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代表性的文献有张宽裕、丁振国的《论网络意识形态及其特征》、⑦杨文华的《网络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及其应对》⑧等。但分析可以发现,上述两个角度其实都是把互联网当作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并未深入挖掘互联网本身的政治属性,只指出网络意识形态在表述上比较模糊,对于互联网本身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没有进行回答。

(二)国内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研究的误区

这里所谓的研究误区主要指的是已有的研究对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进行了简单化的处理,即仅仅将互联网作为不同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但没有对互联网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做深入的研究,或者说回避了互联网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的进一步讨论与判断。

其实,关于科学技术(包括互联网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在上世纪西方学术界已经有过相关的研究,典型的代表是以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法兰克福学派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论点,即认为在发达的工业社会或后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或者说科学技术即是意识形态。[6]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并不是技术与意识形态问题的唯一回答,比如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曾指出:“人类所支配的生产力是无穷无尽的。应用资本、劳动和科学就可以使土地的收获量无限地提高。‘科学’这种无穷无尽的生产能力,一旦被自觉地用来为大众造福,人类所肩负的劳动就会很快地减少到最低限度”。[7](P616)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8](P229)的著名论断。很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是经济基础的范畴,不属于上层建筑,而意识形态则是上层建筑的范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9](PP32-33)既然对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那么我们究竟应当怎样来看待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科学技术是否为意识形态难以进行笼统的回答,但就互联网的意识形态问题而言,应从互联网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其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互联网无疑是一种新的传播技术,那么这种技术是否具备政治属性呢?如果具备那么可以据此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意识形态吗?技术决定论者克里斯托弗·梅认为:“很多阐释都认定某些技术‘内嵌特殊规则’。就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互联网内嵌着像自由、共同体、平等、利他主义和民主等价值。同时,也有人声称互联网内嵌着社会控制、纪律和等级。无论这些是内嵌着什么样的内容,它都是这样一种理念:技术形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性,而这些特性是人类无法干预的。”[10](P23)我们认为,互联网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其被设计的过程中一定被嵌入了某种价值,设计完成之后这些被嵌入的价值观念便会发挥作用,而这些价值观念可以从政治层面进行理解,也就是说互联网是具有政治属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的意识形态

(一)互联网的政治属性

第一,去中心化。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使互联网使用地区的权力结构从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趋势。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去中心化也就是权力中心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表现在两个层面:纵向关系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的重构,使得社会权力有了一个较大的提升,在某些领域可以与国家“平起平坐”。这极大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益于社会自主性的成长与公民社会的形成。横向关系则表现为冲破了传统政治区域划分——民族国家的界限,使信息传播和资源配置的范围覆盖了所有使用互联网的国家和地区。这个横向关系也叫做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它弱化了国家权力的功能。

第二,自由平等化。在政治学上平等性表现为:一是人人都有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二是这种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应该没有差别。[11](P60)互联网技术提供了一个可以相对自由与平等地表达诉求的空间与平台,其最大的特点是极大地消解了传统利益表达与整合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实现了诉求表达的平面化或扁平化。诉求表达的扁平化不仅拓宽了民主参与渠道,更将对国家的政治过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政党的社会整合和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特征其实是由互联网的自由平等化特征演化而来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要求社会奉行个人优先的价值观,这是个人主义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表现,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集体主义是相矛盾的,因而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冲击。需要指出,个人主义和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是一回事,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实际上指的是以人民群众为本,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中的“人”包含个人,但并不是指代个人。

(二)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的双重功效

互联网的意识形态传播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互联网自身所具有政治属性的意识形态化,而不是研究其他国家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信息传播。互联网具有多元性、自由平等性以及个人主义等政治属性,那么对应的意识形态就是多元化的意识形态、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以及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上述意识形态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是单方面的。

第一,多元化的意识形态传播。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价值观的多元化能够逐渐形成社会的竞争机制与人才的分流机制,为社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与稳定机制。多元化的竞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同时多元化的价值观还为人才的分流奠定了基础,通过改变职业认同拓宽了就业的渠道,可以解决就业渠道单一和巨大的竞争压力。这些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利的。但从国家的社会整合角度来讲,价值观的多元化却对当前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与国家认同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抛开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不谈,单是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就为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网民被允许在互联网空间中平等而自由的表达,这正是互联网技术的多元化属性在实际运用中的表现,各种亚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相互碰撞,大大增加了国家对社会的整合难度。⑨目前,国家对互联网使用规范的制度安排尚未到位,有关互联网使用的道德伦理更是在探索之中,因此现在互联网的使用本身就存在着政治与道德的双重风险。

第二,自由平等意识形态的传播。自由平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是政治民主化的终极目标,也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在互联网空间中,这种自由与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实现:网民与网民、网民与社会组织甚至是与政府处于平等的地位,网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内嵌于互联网的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政治属性为网络空间中的自由平等提供了技术平台。从政府过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空间的自由与平等为社会的利益表达奠定了基础,同时与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形成了制度竞争,这不仅丰富了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可以对政府的利益表达制度产生“倒逼”效应,进一步使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保持畅通。网络空间的利益表达需要制度的规范,否则,互联网本身被内嵌的自由与平等会在无形之中将这种所谓的“自由平等”无限泛化,不断超出网络空间社会利益表达制度渠道,向公共空间蔓延。在各种新兴媒体放大效应之下,这很容易导致非理性的利益表达,甚至引发利用公共网络平台进行社会泄愤行为⑩,从而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破坏。可见,互联网自身自由平等意识形态的传播在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对公共生活秩序的危害是不容小视的。

第三,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强调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这与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基本上属于同一序列。当然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在我国首先要做一个去“传统意识形态”(11)的处理,因为在我国“传统意识形态”中对其赋予了过多的负面色彩。个人利益的实现无疑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微观动力,也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可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之下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然而由于网民的知识水平与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加之制度规范尚未健全,这种对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的西方式理解很容易广泛传播,造成主流意识形态凝聚与整合功能的弱化。

四、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的调适路径与制度规范

(一)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调适

主流意识形态包容性调适的理由在于互联网三种政治属性的双重功能。在改革开放以及全球化的今天,故步自封与意识形态的僵化早已成为昨日黄花,只有吸收与整合多元价值,并进行自身的不断调适,主流意识形态才能充分发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总是要求主流意识形态在调适中发挥其政治功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变迁就呈现出包容性调适的策略,即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吸收时代的先进思想要素,并使之在主流意识形态中体现出来。邓小平在1978年发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这意味着主流意识形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变革。这场大讨论可以看作主流意识形态调适的开端,从改革开放开始,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调适逐渐展开。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指明了执政党建设的方向,也指明了新时期意识形态调适的方向。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就要致力于吸收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比如说民营企业家和知识精英中的先进分子,尽管他们的价值观有时不同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甚至对中国现今的权力结构有所怀疑,[12](PP71-72)但是,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在对当今世界的多元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在选择性吸收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不断调适,唯有如此才能整合,从而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导引功能。

(二)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制度性规范

互联网时代必定是一个价值观多元的时代,对互联网的规范,不管是从其传播西方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其自身“内嵌”的意识形态来讲,都是十分必要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并不是无所不包的,包容不意味着免疫,对意识形态的包容性调适要取得积极成果,就离不开制度性规范。对互联网的规范首先应该从制度层面展开,这需要加快完善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空间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制度规范,通过制度规范互联网本身意识形态的作用,使互联网在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方面发挥积极的功效,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对多元价值观的选择和整合。

(三)互联网意识形态的技术性约束

就技术层面来讲,需要在互联网发展技术与专业人才上下大力气,只有具备了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技术与管理人才,才能增强互联网空间中国家的调控能力。正像史蒂芬·E.弗兰泽奇所说的那样:“未来的挑战在于,在寻求一些方法来保证政党的政策动议基于广泛的支持的同时,要维持住政党在技术上的优越性。”[13](P421)这就是说,要掌握文化领导权(葛兰西语),就必须形成并维持技术上的优势。因为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上不能取得突破获得使用的自主性,而没有自主性,处于被动地位,光靠意识形态的调适与制度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在互联网技术上实现了突破,使互联网为我所用,互联网的使用协议就可以自主编写,就可以使用技术的手段嵌入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或价值观,从而较好地保证互联网使用的意识形态安全。

①刘少杰.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变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②李友梅.中国社会生活的变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③[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3-68页。

④杨立英.全球化、网络化境遇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⑤郭明飞.网络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⑥郑洁.网络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综述[J].新疆社科论坛.2010(5).

⑦张宽裕、丁振国.论网络意识形态及其特征[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2).

⑧杨文华.网络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及其应对[J].理论与改革.2010(6).

⑨[美]禹贞恩.发展型国家[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⑩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页。

(11)这里所谓的“传统意识形态”主要指的是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个人被集体完全吸纳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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