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家族企业管理社会化的道德基础_委托人论文

社会信用:家族企业管理社会化的道德基础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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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6636(2003)05-0001-05;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信用不足对非家族化管理的影响

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演进的历史表明,家族企业成功地社会化转型,是其得以不断发展的机制保障。在西方,不少家族企业正是成功地实现了社会化转型,最终成长为享誉世界的知名企业;而包括海外华人在内的东方华人家族企业,却难于逾越家族管理桎梏,致使一个又一个优秀的家族企业反复地上演“富不过三代”的悲剧,留下了一部部令人扼腕叹息的故事。可以说,我国当今相当一部分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非家族化管理是家族企业社会化转型的第一步。所谓非家族化管理指的是在家族企业内部实行“两权分离”——家族掌握财产所有权,职业经理人掌握经营管理权。也就是张维迎先生提出来的社会分工模型的一部分。家族是否愿意将企业的管理权交给职业经理,取决于两权分离之后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它们分别由职业经理的能力和信用决定。我们首先假定职业经理的能力高于家族成员,控制权交给职业经理具有高额收益,这样本文就不再讨论能力问题。那么,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管理能否被接受,就主要取决于职业经理的信用。因为它是形成社会信任的基础与前提。

社会信任是弗郎西斯·福山提出的一个重要社会学概念,被看作是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成长的社会资本。福山认为,华人家族企业之所以成长缓慢,社会化的大企业少,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社会信任(弗郎西斯·福山,1996)。受福山观点的影响,我国许多的学者也认为,我国家族企业是建立在家族信任而非社会信任的基础上的;正是由于缺乏社会信任,造成了家族企业永远只能够局限于家族圈子的局面。家族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必须将家族信任扩展到社会信任(李新春,2002;卢福财等,2002)。笔者认为,缺乏普遍的社会信任的确是造成家族企业难于逾越家族管理屏障的重要原因,但并非是最根本的原因,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缺乏普遍的社会信用。对此,我们仅仅可做一简单的证明。

首先,我们假定家族企业的投资者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个假定显然是符合现实的)。按照这个假定,家族企业是选择家族成员执掌管理权,还是选择职业经理执掌管理权,依据的并不是感情原则,而是风险原则。在收益既定的前提下,风险能够控制在家族预期的水平,家族将选择职业经理执掌企业的管理大权。显然这不是一个家族的信任观念,而是取决于职业经理可信任(信用)水平。过于强调家族企业的信任观念,实际上看是将家族投资者作为一个社会人而非经济人看待。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认识在分析家族企业的机制上是有失偏颇的,沿着这样的思路去解决家族企业的社会化问题容易出现偏差。因为仅仅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因素,我们将在制度与机制建设上无能为力。

其次,我国一些家族企业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理论家们的鼓动下,当然的确也是家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当今一些家族企业开始了非家族化管理的尝试。但是结局并非是理论家和家族企业所期望的。被聘的大多数职业经理大多又被老板“炒鱿鱼”,家族企业又复归家族管理。在探讨失败的原因时,一位家族企业业主无可奈何地说:“如果不用职业经理,我的企业会慢慢死去,如果我匆匆地去用职业经理,那我的企业就会快快地死去。用不争气的家族成员,一年下来,最多偷我几辆摩托车,或是把企业的摩托车零部件带回家,小偷小摸搞一点,是老鼠搬家,搬一小点东西回去。但是职业经理来了以后,如果职业道德上有问题,就不是几辆摩托车、几十辆摩托车的问题了,而是一大片、一大片的地区市场被挖走的大问题。”这样的感受,在家族企业圈子里并不鲜见。浙江一家著名家族企业——方太公司创业者茅理翔肯定地说:“中国当前的民营企业,不搞家族制不行。”可见,过低的社会信用水平,而不是家族企业的信任观念,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进程。我国不少家族企业正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困境:搞家族化管理不行,搞非家族化管理也不行。

再次,就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来看,信任与信用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为了取得信任而作出的承诺,信任则是以信用为前提。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任,首先要有一种普遍的社会信用。华人社会之所以普遍存在的是家族信任,而不是社会信任,原因在于家族信任的风险远远低于社会信任的风险,或者说家族成员之间的信用水平大大高于非家族成员之间信用水平。的确,由于多种原因,家族成员之间违背信用比家族成员之外违背信用更容易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家族信任有着特殊的制度与机制保证。

所以,我们认为,信任不足的背后是信用的不足;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关键是职业经理人的信用不足。这也是家族企业社会化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社会信用不足成因简析

虽然对于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这一判断没有争议,但是要断言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低信任度的文化,社会信用水准一直较低,肯定相当多的人在感情上都难于接受。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讲诚信,守信用的现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士为知己者死”等都是传统文化中对信用的精练概括。笔者认为,造成当前信用严重缺失的局面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这就是,我国的传统文化的确缺乏契约信用,从而缺乏广泛的社会信任。要证明这一点,必须首先弄清楚人格信用和契约信用的联系与区别。

在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我们的祖先是追求信誉、讲究信用的。我们将这样一种信用定义为人格信用。人格信用指的是个人修身养性的一种人格追求,具有人格信用的人信守承诺靠的是道德保障,它并没有对应的义务约束。由于任何一种信用都具有外部经济效益性,如人格信用所表现出的就是一种慷慨的施舍,信用主体只要良心上“过得去”,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地收回这样的施舍。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等价交换发生作用,这种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守信行为就会使主体觉得吃亏受损,在物质利益的冲击之下人格信用的自律机制不免会丧失能力。

市场经济中的信用是一种契约信用,是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对等的信用,维持这个信用的是制度规范。在这种规范之下,违背承诺、背弃信用的一方将付出一定的经济利益代价。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信任和守信从表面上看是人们的自觉行为,但本质上是社会强制性规范维持的利益均衡。

从信用的发展来看,人格信用的形成先于契约信用,并且是契约信用的基础,但是并不等于契约信用。高水平人格信用的存在是减少契约信用中违信现象的重要因素,而契约信用是人格信用水平提高的动力。契约信用的形成,是长期而广泛的社会化合作与制度保障实践的结果。所以,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然有深厚的个人信用基础,但是并没有形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信用。信任与信用构成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契约信用的缺失,全社会的信任缺失也就不可避免。

为什么具有悠久文明史的国度,契约信用水平却是如此的低下?笔者认为有如下两个主要的原因:

1、社会生产力层次上的原因

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生产延续了几千年,合作的范围、包括生产、资金周转活动等基本上囿于一家一户,至多也仅扩大到家族的范围,几乎没有社会化的合作。没有形成交换契约的经济环境,没有市场信任的要求,也感受不到社会信任的价值。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是基于血亲与感情,也属于人格信用的范畴。

另一方面,缺乏社会合作的实践,自然就没有广泛的社会信任的需要。长期封闭的家族内合作,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社会信任结构:家族内保持着高度的相互信任,家族外则时刻高度地相互防备(不信任)。这不仅是家族企业社会化进程缓慢的制约因素,也是华人社会家族企业盛行的文化基础。由于小农生产的深厚文化积淀,不仅没有因为企业出现而被淘汰,反而构成了企业运行的文化氛围,这就是家族企业的家族化管理。

2、制度规范层次上的原因

从制度的因素来看,形成全社会低信任度的原因是缺乏明晰的私有产权制度。信任是社会资本,是形成外部经济性的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形成一种信任文化。利他的守信或者是信用行为是否会在社会中普及,特别是契约信用能否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守信的主体在契约权利受到损害之后能否得到完全的救济,这样他才可能自觉地信守承诺和放心地信任他人,这也就是法律制度于建立社会信任的作用。回溯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可以说自奴隶社会以来,中国过去一直没有完善的产权制度,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制度。所谓“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也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之后(也就是近两年)少数人对西方的大胆借鉴。信用的本质是一种外在的经济成本,在主张追求个人利益的市场经济中是及其容易受到损害的,如果对于受损害的私人财产救济不力,就会导致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实现自我利益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任其发展,社会信用与社会信用必将不复存在。所以,社会信任的建立,在完善的保证制度中,最为主要的是产权制度,更明确地说,就是完善的个人财产权制度的保证。而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完善的产权制度,对市场交换中因信守承诺而受损的主体救济不力,这不能说不是导致社会信任与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譬如对于侵犯家族企业财产的行为,至今仍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条文予以惩罚。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下,家族企业的选择就只能够是安全至上,尽可能依赖家族成员,事前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水平上。

三、提高职业经理信用水准的几点建议

社会信用是一个文化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笔者认为,提高社会信用,特别是提高职业经理的信用水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机制与制度的完善。具体说,社会的有关各方在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必要的努力:

1、完善职业经理市场

从理论上看,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管理就是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签定委托代理合约。在建立委托—代理合约过程中,委托人面对的最大困境有两个,一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二是环境或者称未来的不确定性。前一种情形会引起潜在代理人在合约建立中的逆向选择和讨价还价,后一种情形会导致现在的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在这两种因素影响下,委托人应获得的代理收益都会降低。那么委托人怎样摆脱这一困境呢?首先就是要健全作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市场,也可以称之为代理人市场。

首先,我们看代理人市场是如何约束代理人的败德行为的。只要代理人之间存在充分的竞争,即便现任的职业经理相对于潜在的代理人同样拥有信息上的优势,这些竞争对手的存在肯定对现任代理人是一种威胁和压力,因为他们使得委托人可随意作出这样的决策:“你达不到这样的代理收益水平,那就让他来”。所以,市场竞争的压力必然迫使职业经理不仅不能败德,而且还必须兢兢业业,属尽职守。

此外,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是解决计算问题和节约监督成本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潜在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所有者所能转让其使用资源的权利,则减低了执行一个合约条款的成本(张五常,1969)。笔者更进一步认为,正是潜在的合约参与者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合约执行成本,而且也保障了合约的合理性,或者说双方的收益水平。这说明,家族企业聘请职业经理,合理的成本也必须有充分竞争的职业经理市场决定。

提高职业经理的信用信息在市场上的传递效率,也是职业经理市场建设的题中之意。因为只有在信息相对充分的基础上,家族企业才可能决定是否能够承担非家庭化管理的风险。

2、提高职业经理的职业道德

在纯经济人的假设下,不难推论,作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将会最大限度地谋求自己的代理人利益。更为糟糕的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人拥有的相对信息优势,代理人还可能既侵占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扩大自己的收益,又可逃避法律对违约进行的制裁。笔者称这种违约为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这种违约可能是显性的,如没有完成事前约定的收益水平,但代理人可以种种借口为自己开脱责任;这种违约更可能是隐性的,如虚增帐面利润来增加代理人收入,不实的资产估值来掩盖资产流失过失,风险巨大的市场交易等等。家族企业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只能够自认倒霉,只能够检讨自己不该信任外人。这往往是造成社会低信任度的催化剂。

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用经济激励的方法是不可能起作用的,因为在这种难以追究责任的违约中,代理人追求的是合约所确定的收益之外的收益,这对一个纯经济人来说总是存在着诱惑力的,如果通过难以追究责任的违约可获得的收益大大高于契约规定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代理人对这种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就会产生强烈的偏好,那么委托人的一切经济激励都将失去作用。因为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代理人的目标从理论上讲是100%的所有权剩余。

对于上述违约行为,法律不是不可能发生约束作用,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这种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的违约鉴定,划定代理人应负的责任,成本将相当高。防范这种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委托人还可以作出的选择是加强对代理人监督,这样,委托人将付出很高的监督费用,即使如此,监督也不可能十分有效。这就是许多家族企业宁愿放弃发展的机会,也不实施“两权分离”,利用职业经理人才的重要原因。可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又表明,肯定存在着一种机制制约着代理人的这种行为。否则,委托—代理制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笔者认为,这个机制就是代理人的代理道德,它作为一种支配代理人行为的价值观自发地约束了难以追究代理责任违约的大面积发生。这可以说是诺斯教授在经济史研究中所发现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产权运行成本节约机制原理的延伸(诺斯,1981)。

代理道德的约束机制很难用经济理论来分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委托—代理制中,将职业经理假定为纯粹的经济人是十分苛刻的,现实的职业经理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人,而且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人。在代理行为决策中,起支配作用的并非唯一的经济利益因素,价值观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价值观的约束下,职业经理会自动地形成一种代理行为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会自觉地在合理区域里行动,他会将保证委托人的一方利益作为一种义务来完成,而不需要委托人明确要求与时时强制,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我约束表现。自我约束可因两种原因产生,一是对法律制裁的害怕,它防范的是可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另一种是必要的代理道德或价值观,它防范的是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可以说,前一种自我约束是被动的,防线比较脆弱,后一种自我约束是主动的,防线比较坚固,一旦建立起来,不仅可防范难以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也可减少可追究代理责任的违约。

代理道德水准的高低和约束的大小,决定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准则。这需要社会价值观念水准的不断提高和进步。为家族企业的社会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健全个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健全的个人财产权制度。企业是市场中的主体,所谓健全的市场经济的含义也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营中具有活力,竞争有序,市场整体与企业个体都能够获得健康的发展。可见,家族企业的社会化,使得家族企业的财产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不仅需要从代理人市场的完善,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培养这些非制度化强制的方面着手,还必须健全我国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坚决打击恶意侵犯家族企业合法财产的机会主义行为。

应当说,所有合法财产的主体享有的权力都应当是相同的,表现在财产客体上也就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平等的。我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长期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上形成了一种错觉,这就是,公有的生产资料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特别是非公有的生产资料,虽然也承认不得侵犯,但是在思想深处却认为这些非公有生产资料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难于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提并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非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对公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我国的刑法规定,以贪污的罪行侵犯公有财产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保护中就没有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建立公平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坚决打击侵犯家族企业财产权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家族企业敢于任用外人的制度保障。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家族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不能仅仅限于有形财产,还应当包含各种无形财产,如企业的商誉、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关系)等,为家族企业实行管理的非家族化提供放心的制度保障。

4、在家族企业内部完善各种管理决策制度

前面已经指出,信用水准的提高,需要个人修养,但是更多地要靠制度的约束,并且强化为一种习惯。制度约束的含义不仅指在宏观上要健全社会规范(法律制度),也包括在企业内部加强制度建设,靠制度规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笔者十分赞同张维迎先生的说法:如果主人家里的钱到处乱放,是很难不怀疑保姆偷钱的。这就是说,家族企业要任用职业经理,走非家族化管理的道路,内部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更具体地讲,特别是企业管理决策制度、权力分配以及绩效考评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要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收稿日期:20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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