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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辅导
一、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例说
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其中心理健康又包括良好的心境和社会适应能力。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这个定义现在已普遍被学者和大众所接受。但这个描述是高度概括的,要想搞清什么是心理健康,必须制定一些具体标准。
可是,关于健康与疾病、障碍与适应、正常与异常、变态与常态的具体标准各家自有说法。周燕在《关于我国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的几点思考》[1]一文中列举了12种解说,而事实上远不止这些。考察中外多种观点,抛开语言表达的结构异差,用中国化的心理学概念表示,可以抽出一些共同特质。这些特质主要包括:A.正常的智力;B.适度的情绪;C.健全的意志;D.统一的人格;E.正确的自我意识;F.和谐的人际关系或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可以把前五个特质看作是从个体心理方面考虑的心理健康指标,而把第六个特质看作从社会心理方面考虑的心理健康指标。虽然绝大多数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家都十分强调社会适应,但笔者以为,笼统地把社会适应作为心理健康的一个标准,不仅在临床上会使心理医生无所适从,而且会在哲学、伦理学、文化学上陷入悖论。因为智力、情绪、意志、人格及自我意识本身不牵涉社会道德与文化规范问题,而一旦与社会适应或人际关系结合起来,就会牵涉到利己或利他、正义或非正义、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问题。让我们先列举一些健康标准理论中社会适应与人际关系条款的细目。
英国的艾森克和我国的肖孝嵘所主张的统计学标准,把心理异常看作对正常的偏离,而所谓正常是指大多数人的心理与行为表现;克里丕林等所坚持的病因与病状标准理论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心理异常要看有没有导致异常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异常症状;美国心理学家斯可特的主观经验标准理论认为,判别一个人是否异常,要看他自己是否体验到忧郁、不愉快等负性情绪,同时考察别人是不是认为他不正常;社会适应标准的主张者柯尔曼认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健康要以他的行为是否与所处环境相协调,或者说他的人际关系是否恰当,他对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的态度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在上述各种理论中,除了克里丕林以精神病学家身份偏重于病因病状以外,艾森克、柯尔曼、斯可特都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与大多数人的行为一致作为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准。其中斯可特在为心理健康制定的75条标准中,列举的社会适应具体标准更为典型:完成个人和社会角色;行为与角色一致;社会关系适应;行为受社会的赞同;与他人相处的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利用切合实际的帮助;托付他人;社会责任;稳定的职业;工作和爱的能力等。[2]
在马斯洛的心理健康标准表中,与社会适应条款相对应的小细目是“充分的适应力、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能适应良好的人际关系”。[3]时蓉华主编的《教育社会心理学》第十二章的解释是:“心理健康的学生不仅能扮演人际间的各种角色,保持行为的一致性,而且具有与他人相处的能力,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4]陈家麟在《学校心理卫生学》中为中学生心理健康列了6大条标准,其中对社会适应标准的具体表述是:乐于同人交往,人际关系十分融洽。怎样才算融洽呢?即“别人了解他,他也喜欢别人,在集体中有自己的同志的朋友”[5]。至于英格里希、波孟、阿可夫、黄坚厚、马尔普格、科泽尔等人的观点,周燕已做了详细描述,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所列,在心理学家眼里,社会适应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所谓社会适应就是一个人的行为与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相一致,正因为此,在中国本土心理学家综合的心理健康6个要素中(王极盛、张人骏等),社会适应或人际关系就成为其总纲。纲举目张,智力、情绪、意志、人格、自我意识只有在社会适应中才能谈到健康与不健康。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活动过程与个性的总表现)不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就可视为异常。6个标准实为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又是假定在任何时候组成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是正常的、健康的,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变态的永远是个人。因此,可以把上述观点称之为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
二、“社会适应论”的哲学推谬和临床证谬
然而,临床的实证和哲学的思辨告诉我们,社会适应论的基本假定是令人怀疑的,让我们先从哲学思辨层次上审视这一假定。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不仅可以适应环境,而且可以改造环境,这种环境在人类的朦昧、野蛮时代主要指自然环境。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人就不仅面临一个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的问题,同时还必须适应和改造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实际上是由社会规范和遵循这些规范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组成的。人与社会环境的适应和改造关系永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是对人自身的适应,人对环境的改造也就是人对自身的改造。无论社会规范的确立处于何种动机和目的,规范还是由人自己制定的。人们很难保证社会规范和规范约束下的社会关系是正确无误的,因为人对自身前景的预测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近的过程。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显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法律、道德、集团规章)和隐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时髦)都有可能不利于社会成员公正而又平等的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享受需要,或者说不利于人类文化的进步。而此时,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仍会盲目地甚至自觉地适应。尤其是当大的集团规范(显性规范)与小的集团规范(隐性规范)发生冲突时,人们大多数情况下会适应后者。这就使得在特定社会情况下,试图适应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社会规范的人就被判断为心理不健康或有问题的人。
我们可以以中小学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显性行为规范。而每一个具体的中小学作为履行教育职能的小集团,在要求学生按行为规范行动的同时,也会形成自己的小集团规范,这些学校规范有可能与国家确定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发生隐性的冲突。因为这种冲突一般只发生在学生心理内部,也因为这些规范本身是隐性的。比如国家教委三令五申要求为中小学生减轻负担,而某些中小学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时,要求学生不准说家庭作业太多。这其实是要求学生说谎,但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却要求学生要诚实。在此种情况下,大多数学生都会服从学校的规范,而置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于不顾。显然,中小学教师不会认为这些说谎的学生不健康,学生自己也感到很正常,因为他们没有斯可特所谓的主观体验不适感,也没有任何变态症状。相反,如果一个学生向检查人员报告了真实情况,他的行为便触犯了学校的“规范”,便与多数学生不一样,按社会适应论,这样的学生便是一个心理异常的人。既然心理异常,就要治疗。那么治疗家的任务就是教他们改变认知和行为,与大多数学生一样,公开说谎,适应学校那个小社会。
时下的中小学有许多内定的行为规范,一旦学生违犯了这些规范,不仅会被指责为心理有问题,而且有受处分的危险,而这些规范往往是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自定,有些内容与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背道而驰。例如某中学规定,各门课程考试分数在85分以上才算及格,如不及格,则在下学期开学时,每缺1分交纳50元方可上学。这与教育法规和中小学教学管理文件相悖,但大多数学生却能够适应。适应的手段各种各样,有的学生应交500元,但因为给班主任送了礼,竟被全免;有的学生则找任课教师加分。这样一来便有少数学生哑巴吃黄莲。其中有一学生,一没门路二没钱,便愤然上书市长,使学校蒙受了“巨大损失”。结果该同学在不到一学期的时间里,受尽冷遇和刁难,最后人格分裂,被送进“精神病”院。而校方却没有任何责任。这个学生的“心理问题”在于无法适应荒谬的规范,无法接受学校巧取豪夺的“及格分数线”。那么治疗家是应该告诉他适应大多数人组成的社会呢?还是去改造社会呢?
有报告说,在小学里评出的三好学生,绝大多数是女生。许多人迷惑不解。其实问题就表现在女生大多数可以适应教师,遵守学校成文或不成文、有理或无理的行为规范,而大多数男生因为天性使然,很难做到。由于三好学生很多情况下由班主任定夺,而许多班主任又喜欢听话的学生,结果自然是女生多。
社会规范的确立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公正和平等,如果不能坚持这两个原则,规范本身就存在荒谬性,那么规范约束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约束下的人际关系(心理关系)就更为荒谬。因此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性质,而抽象地把能否适应社会做为心理健康与否的标准就必然在临床上产生许多矛盾。
如果按马斯洛、时蓉华、陈家麟的观点,把“能扮演各种社会角色”、“适应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别人喜欢他,他也喜欢别人”的人视为心理健康的人,那就等于说那些圆滑世故,不讲原则,对社会中的不公正视而不见,能在各种关系中八面玲珑的品德有问题的人倒是心理健康的人。这正是从社会适应论导引出的谬论。
并不是只有个人才会发生心理变态,社会系统本身也会发生变态。当社会系统打破了有序的平衡态,处于无序的非平衡态,陷入道德崩溃、人性堕落、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便会使整个社会的人处于扭曲发展的心理氛围之中。此时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的适应便是一种变态的心理反应。正如一位哲学家所言“当全世界的大部分人都成为精神病人的时候,那个正常人就会被视为疯子”。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一些推动社会发生转折性进步的“天才”或“伟人”,在他们取得伟大成就之前,就因为思想和行为与当时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不一致而被视为心理有问题的人。因此笔者认为,单纯从心理学或生理学角度确定心理健康标准,即使一再强调,心理健康与心理变态没有绝对的界限,也会使临床操作陷入二难境地,同时也会在哲学上陷入悖论。
三、心理健康与个人品德不可分割
心理健康的标准的确必须与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结合起来,必须考虑人类或民族的道德建设。离开这些前提,笼统地指导大众盲目地适应社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处处设法讨人喜欢,无疑会使人类文明陷入发展困境之中。
一个心理健康的人,首先应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人;应该是一个把潜能实现与民族的人类的福利事业和文化进步联系起来的人;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应该是一个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改造环境,在发展文化中发展自己的人。而不是一个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而不惜各种伪装适应各种角色,不加分辨地适应各种虚假人际关系的人。我们并不反对适应社会关系,扮演各种角色,建立人际关系,关键在于一个人适应什么性质的社会关系和什么性质的人际关系。正如陈家麟所说的那样:“首先,不同社会,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其行为规范可能不同……。其次,历史学和民俗学的研究告诉我们,若干不合理的习俗和迷信,曾经长期存在于某些社会之中(小如我国封建社会的妇女缠足,大如杀人祭祀),甚至至今还在某些较原始的社会中流行,是否每个正常的人都应顺从地遵循这些习俗呢?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社会规范也会随之发展变化和改革……某些新的规范在其建立过程中,那些领导改革的人可能会被人们视之为怪异和不正常,但这些勇敢的改革者,显然是不能视为异常的。”[6]遗憾的是,陈家麟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却没有充分地重视这个问题。
王友平等人曾就心理健康制定了一个10条标准的细目,他把人际交往归入自我意识要素,把社会适应列入“处世处事”方面,其下用小细目来阐明:“(1)有较长远而稳定的,符合社会进步方向的人生哲学、价值观和道德观,并自觉约束自己;(2)爱自然(爱最常见的自然景观和顺应自然规律)、爱人生(珍惜生命)、爱生活(以民主、宽容、幽默的态度从日常琐事中获得乐趣)、爱社会(具有高度的社会义务感和责任感,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爱家庭(自觉承担家庭义务和接受家庭的恰当约束)”。[7]尽管这种划分也有待完善,但这一标准使心理健康的社会适应指标有了一个较明确的说法,他把符合社会进步的人生哲学、价值观、道德观做为基本条件,避免了是非不分的社会适应论的弊端。这种观点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论及当代人,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更应从个人与社会的适应和改造关系中法考察和评定。当代心理卫生学界一直在惊呼大中小学生、社会青年、妇女、老年人心理疾病发生率直线上升,一直在辅导有“心理疾病”的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承受力、挫折耐受力,似乎今天人们只有不断地调整自己,适应社会,却没有任何能力去改造社会。依笔者之见,当越来越多的人被认为心理有问题或者异常时,那可能是社会行为规范发生了一定的混乱。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时期,物质文明飞速进步而精神文明却相对滞后。由于道德法律建设的失控,使社会成员处于价值观、道德观、爱情观、荣辱观、生死观等观念的冲突和迷惘之中,在此种社会行为的失范状态下,心理医生自身也无法不断调整自己适应社会。
因此,在教育全民包括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道德和思想建设,重视国民的人生信念、价值观念建设,消除或减少社会腐败,建立一套公正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这样一个社会生活中,我们才有可能以正常的智力,适度的情绪,统一的人格,正确的自我意识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指标诊断心理健康与心理疾病。
注释:
[1]周燕:《关于我国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的几点思考》,《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1期,第42页。
[2][3]转引自陈学诗、李国蓉主编《当代心理卫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时蓉华主编《教育社会心理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
[4][5][6]陈家麟著:《学校心理卫生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7]王友平等编著:《排忧解愁的艺术——当代心理卫生大观》,陕西师大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