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开放与民族金融安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资本流动加速和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任何国家的经济都已不可能固步自封和封闭式循环,对外开放已成为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一般来说,在过去对外开放程度较低时,一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往往并不很突出;而现在各国对外开放程度普遍提高,一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往往超越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而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来自外部的风险与日俱增,特别是在牵一发而动全身、风险相对集中的金融业,其对外开放如果操作失误或调控不当,就会对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全国的金融运作以及国家经济、政治安全产生相当大的冲击与损害。确保金融开放中的民族金融安全,已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历程:不成功的实践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发展中国家纷纷对外打开了国门,开放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诸多领域。然而自80年代以来,世界新兴市场包括拉丁美洲、亚洲、东欧和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从阿根廷、智利的金融危机(1981-1982),到墨西哥的比索危机(1994-1995),再到东南亚金融风暴(1997-1998),危机涉及面之广、冲击力之大前所未有。综合分析这些国家发生金融动荡的起因不难发现,金融危机的爆发是资本率、会计准则、内部监管等内在原因以及关系借贷、政府干预、经济欠稳定、金融开放带来的金融自由化等外在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为金融危机的发生打下了基础,外因则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导火线。这些国家脆弱的金融体系在外部的冲击下,迅速瓦解,并演变为大范围的经济、金融危机。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及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正是两个金融制度有缺陷、金融开放不成功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典型范例。
墨西哥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长期实行的进口替代战略遭到失败,再加上其主要出口产品石油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导致进口大于出口,贸易赤字迅速增加。1989年墨西哥经常项目赤字为60亿美元,1991年达150亿美元,1992与1993年都超过了200亿美元,至1994年12月危机爆发以前,已达到290亿美元,占其当年GDP的8%左右,远高于5%的国际警戒线。(注:参见孙琼:《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3期。)为平衡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逆差,墨西哥政府开放资本项目引进外国投机资本,不仅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控制,而且也放松了对国际游资进入证券市场的控制。大规模国际资本并未真正投向实物生产部门,并未真正形成社会生产能力,因而出口增长仍然缓慢,经常项目赤字日增,终于引起国际资本的恐慌及大规模资本外逃。据统计,短期内资本外逃达180亿美元,(注:参见孙琼:《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3期。)使得墨西哥勉强维持的国际收支立即出现巨大逆差,危机终于爆发。
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爆发最早、受害较重的是泰国。泰国曾被称为亚洲第五条“小龙”。自二战以来,泰国一直依赖外来资本发展经济。从1990年起泰国就加快了金融开放的步伐,较早地放开了资本帐户的外汇管制,将国内资本市场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几乎排除了资本进入与流出国境的限制,泰国的外债余额急剧上升,1991年泰国外债权200亿美元,1992年即上升至436亿美元,到1995年上升到826亿美元,而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增至900亿美元以上,占其GDP的40%。(注:参见李罗力等:《金融风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泰国还允许非居民较为自由地参与本地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外国银行和货币投机者利用离岸业务和多种形式的外汇交易在外汇市场进行有计划的投机。外资对泰国的证券投资额逐年上升,1993年约为27亿美元,1995年流入证券业的外资为68.4亿美元。(注:参见李罗力等:《金融风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进入1997年5月份,外国投机商在金融市场上大量抛售泰铢,并很快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撤离泰国,泰国股票指数狂跌50%,由1200点以上探底至551点(注:参见李罗力等:《金融风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泰铢也被迫放弃实施了13年的对美元的钉住汇率,实施自由浮动,1997年7月2日当日泰铢对各主要货币贬值18%,至1998年1月,泰铢对美元的汇率已由1997年7月2日的25.8:1跌至51.4:1,(注:参见杨圣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层次透视》,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8期。)一度虚荣热闹的泰国金融市场及泰国经济大伤元气。
墨西哥及东南亚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教训是深刻的,就金融开放而言,过早地开放资本帐户,虽然为引进外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带来大量的纯粹以寻求短期利润为目的的国际游资,而它们的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开放以后的金融风险监控问题却往往没有作好准备,使国际投机资本有机可乘。美国的货币炒家乔治·索罗斯早就指出:“市场中留有投机空间是政府的错误”。(注:参见李罗力等:《金融风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可见,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过早开放资本市场是错在先,而对金融开放后的市场监管不力是错在后,一错再错,最终酿成大祸。
回顾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历程,不难看出失败的教训多于成功的经验。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很多学者开始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问题进行反思,有专家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步子日益加快的今天,一些西方学者大讲特讲经济运行的全球性,有意或无意不谈经济利益的民族性和差异性,所带来的结果客观上只有利于发达国家,对此不可盲目接受;(注:参见陈飞翔:《论对外开放与民主工业的发展》,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2期。)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审慎进行。
二、我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
(一)我国金融开放的历史与现状考察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之风吹开了我国经济面向世界的窗口。1979年,率先进入我国的是日本输出入银行。第二年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成为第一批进驻我国的国际民间银行之一。1990年,历史将开发、开放的大好机遇赋予上海浦东,一批外资银行纷纷将其中国区总部由香港迁往上海。1997年3月,汇丰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两家外资银行设在浦东的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至目前为止,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0多家。外资银行业务领域由外币拓展到人民币,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揭开了新的一页。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陈元1997年8月24日在一个国际研讨会上所指出的,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工作已逐步走向成熟,并与我国总体开放水平保持一致。(注:参见新华社北京1997年8月25日通稿《我国金融开放已逐步走向成熟》。)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开放的程度看,由低级到高级,由代表机构逐步发展到营业性机构。据统计,截止1997年6月底,我国共批准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540家,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62家,其中包括外国银行分行134家(1997年底达到142家)。到1997年底,这些外资银行总资产达到340多亿美元,其中贷款投放275亿美元,约88%投在中国境内,50%以上投向中长期项目;这些银行吸收的存款余额为44.8亿美元(注:参见新华社北京1997年8月25日通稿《我国金融开放已逐步走向成熟》。)。有关人士指出,在我国的外资银行目前是作为资金净输入者出现的。
2.从开放的地域及行业看,范围越来越广,领域越来越宽。目前国务院已批准23个城市及海南省作为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基本覆盖了所有经济发达地区。在金融业中最先开放的是银行业,其后是保险业及投资银行业。
3.从开放的形式看,我国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推动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国内。至1997年初,我国金融机构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共658个,其中营业性机构630个,代表机构28个。658个海外机构分布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国际性金融城市,资产总额达1638.55亿美元,税前利润达14.91亿美元。(注:参见新华社北京1997年8月25日通稿《我国金融开放已逐步走向成熟》。)
(二)我国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分析
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并未对我国金融业造成太大的伤害,这表明20年来沿着循序渐进道路前进的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较为成功的。我国在1998年初已经拥有1400余亿美元的国际储备,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880亿美元,国际储备合计已达2200多亿美元,居世界首位;(注:参见《中国统计》1998年第2期。)我国引进的外资及借入的外债,大多属流动性较差的生产性的直接投资,这些资本主要配置在实际的生产及贸易部门,它们参与证券投资和其它金融活动受到较多限制,因而不会发生大量资本短期内集中抽逃的问题;而我国的以硬通货表示的短期对外负债也是很稳定的,1997年初约为当时官方储备额的30%,(注:参见易纲等:《东南亚国家和墨西哥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启示》,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1期。)可以认为我国对外的清偿能力较强。在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问题上,我国政府一直持谨慎的态度,只是于1994年1月1日开放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对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暂不开放。实践证明这种有限开放有效地减少了来自国际游资的冲击,成功地避免了出现类似于1992年的英镑、意大利里拉危机、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的亚洲金融动荡等金融风波。不过,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往与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频繁,我国金融业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1998年3月19日朱镕基总理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亚洲金融危机不会影响中国金融改革的预定进程,也不会影响我国金融保险事业的对外开放政策。(注:参见1998年3月20日《金融时报》。)因此,21世纪我国因金融扩大开放带来的外部风险必将日益上升,表现在:
1.金融开放的扩大对我国民族金融机构会造成一定冲击,增加其营运风险。我国的银行体系较为脆弱,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作为国民经济中资金融通的主渠道,为经济发展“输血供氧”,自身却因体制不顺、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承受巨额亏损,出现较大数量的不良资产。(注:参见王晓芳:《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金融思考》,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7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并获准开展人民币业务后,必将利用其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手段先进、营运经验丰富等优势,与国内银行业争夺资金、客户、人才,冲击民族金融机构。
2.金融开放的扩大对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会造成一定冲击,增加金融市场风险。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是后起之秀,发展潜力巨大。然而,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时间短、规模小、管理水平差,外资金融机构实力雄厚、信息灵通,拥有高效而新颖的金融产品及高超的管理营运资金的才能,允许其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民族金融机构必将丧失很大的市场份额,而且可能出现我国新兴的金融市场被外资操纵的局面,加大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
3.金融开放的扩大对我国的货币稳定会造成一定冲击,增加宏观经济风险。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后,人民币的供给与需求除受国内经济正常发展影响外,还受到外资金融机构及国际投机商货币投机活动的影响。当外资金融机构及国际投机者将持有的人民币通过外汇市场兑换成外币流出,或大量增加人民币持有量,都会冲击人民币汇率,造成人民币异常贬值或升值,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
三、审慎对外开放,确保金融安全
虽然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会给我国带来更大的外部风险,但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参与全球经济大循环并在竞争中求得发展,进一步实行经济、金融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从根本上说,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是一次机会和选择,我国不仅不应放慢或暂停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相反还应吸取东南亚各国金融开放不成功的教训,抓住时机加速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进程。鉴于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金融市场及人民币的资本项目还难以实现完全开放,而其它领域的金融开放也必须坚持审慎与适度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在“安定内部”的条件下开放
1.“安内”的必要性。综合分析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危机,不难发现悲剧的根源在国内。爆发金融危机的各国国内金融业风险过大,使得国内金融业十分脆弱,无疑埋下了爆发金融危机的“种子”。来自外部的冲击正是钻了各国金融体系存在漏洞的空子,外因正是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牢记一条:安内才能开放,安内才能防外,只有国内经济金融基础比较牢固,金融制度比较健全,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与抗冲击力之后,才能较大程度地对外开放金融业。一国货币的自由化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是与一国经济的国际化水平、国际收支的平衡状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金融监管调控体系的健全程度密切相关的。金融的对外开放不能忽视内部经济金融发展程度的制约,否则会带来巨大的外部风险,甚至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2.“安内”的紧迫性。通常情况下,一国的金融改革是一国金融开放的基础,开放的步伐应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爆发金融危机的墨西哥及东南亚等国,国内的金融业改革与金融业开放不协调,改革相对滞后,开放相对超前,二者严重脱节最终招致祸患。我国与危机前的泰国以及墨西哥非常相似的一点,就是银行系统有大量的呆帐。庞大的银行不良债权已成为国有银行发展的障碍,也是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最大难题,它使得我国银行系统非常脆弱,难以承受外部冲击。(注:参见王晓芳:《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金融思考》,载于《财贸经济》1998年第7期。)相对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局,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表层修补”多于深层次的制度变革,与之相比,我国的金融开放在一些领域已经明显超过金融改革的进程,如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速度上,我国快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冷静分析我国金融改革与开放的现状,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抓紧时间解决银行系统存在的问题,消除潜在的威胁,21世纪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无异于“火中取栗”,是异常危险的。我们应该认识到留给我们从从容容改革金融制度的时间并不多,国际经济大环境并不允许我们长期徘徊在国际金融市场之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必须抓紧进行。
3.“安内”的现实性。“安内”,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选择,是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我国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制度风险,是经济转型时期社会风险集中于金融领域的表现。消除制度风险,一要进行金融产权制度创新,变当前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单一产权制度”为股份制的“多元产权制度”;(注:参见乔海曙:《制度创新:国有银行改革的新阶段》,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二要进行金融运行制度创新,变金融资源的“配给制”为通过市场机制按效率优先原则分配;(注:参见乔海曙:《制度创新:国有银行改革的新阶段》,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三要进行金融治理制度创新,变“行政式管理”为“公司式治理”。(注:参见乔海曙:《制度创新:国有银行改革的新阶段》,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另外,还应进行消化不良金融资产的制度创新等。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大大提高我国金融制度的效率,为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打下良好基础。
(二)在“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开放
1.适度保护是国际通行做法。纵观世界各国,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与扶持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日本的汽车工业。二战后日本的汽车工业几乎是从零开始起步的,1946年的产量仅为14921辆,而1982年达到1073万辆,居全球首位,成为日本的第一大出口产业。(注:参见魏冬:《幼稚产业扶持与保护:理论、经验和政策机制》,载于《经济问题》1996年第1期。)日本的主导产业如钢铁、化工、家电等都是在政府保护与扶持下发展起来的。而我国对外开放中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还很不足,以致被外资侵占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如在金融领域,保险业是开放较早的,外资保险机构已占去了相当份额的保险市场;在已经对外资开放银行业务的地区,国内银行业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据调查,上海市外资银行吸收的外币存款已占上海市的10%,贷款业务占21%,出口结算业务占37%;厦门的外资银行出口收汇业务量的市场份额自开放以来一直在50%以上,进口付汇已超过30%,外汇贷款的市场份额达到35%。(注:参见1998年3月20日《金融时报》。)显而易见,外资银行业务量大量增长的背后是国内银行业客户、市场及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同国际金融业相比,我国金融业尚属幼稚产业。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在其受到严重威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注:参见石敬才:《试论对我国民族产业的适度保护》,载于《经济纵横》1998年第3期。)因此,我国在按照“巴塞尔协议”核心原则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开放金融业时,应对某些领域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即“在开放中保护,在保护中开放”。
2.应把握“适度保护”的“适度”界限。对国内金融业实行保护,是一定时间内的局部性措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适度保护都是为了增强民族金融业的综合实力。为此,必须很好地把握“适度保护”中“适度”的界限,既不能保护过度,那样会使民族金融业失去参与国际竞争的锻炼机会,难以真正提高运行效率;又不能保护不足,那样会使还处于脆弱、稚嫩状态的民族金融业跌入波涛汹涌的国际金融市场,被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无情地淘汰,我国金融乃至整体国民经济就有被外资操纵的危险。当然,我国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及政策协调,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必要时可提高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应多管齐下,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自身的竞争力,增强国内银行业对金融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使其能够在不远的将来与外资银行开展平等的竞争。
(三)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中开放
世界上只要有国家,就必然有边界,就必然会内外有别,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就从来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放开过。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时政府不能对金融业撒手不管。放开只适合于国内某些特殊场合,而开放是指对外,金融对外只能开放而不可放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利益及经济金融的安全所决定的。为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涉外金融活动的监管,通过有力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开放形势下的金融安全。
1.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监管的立法准备。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对涉外金融活动监管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等法规。(注:参见1998年3月20日《金融时报》。)我国现有的法规及监管体系显然难以满足21世纪日益复杂的金融开放形势的需要,因此,当前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的立法工作,通过金融立法来制定对外开放形势下的金融业运行规则,并完善金融执法体系来保证规则得到执行,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构筑开放形势下的金融安全网。
2.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始终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首要问题,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在考虑是否批准国外银行进入我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国内银行业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二是我国经济对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三是其注册资本数量和营运质量;四是该机构母国是否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另外,中央银行还应把握好引进外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速度与布局。就数量而言,中央银行既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引进的原则控制全国范围内的外资银行数量,又要坚持避免过度竞争的原则控制一个地区(城市)引入的数量;就速度而言,中央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时不宜过快、过急,应掌握好节奏,循序渐进;就布局而言,中央银行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时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由特区、沿海逐步向内地中心城市辐射。
3.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大多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对本国银行基本相同,即所谓“国民待遇”,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禁止外资银行吸收当地居民存款。我国对经批准能够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应适当进行限制,对不同的外资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如对离岸商业银行,只应允许其开展境外业务;对限制性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允许其经营境外业务及部分境内业务;只有少数全能型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在严格监管中经营境内人民币业务。
4.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常动向的监管。当国内经济发生波动,或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资金融机构一般会有异常表现,如大量资金的异常进出入等,这必然会冲击国内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累计的资本外逃已达650-800亿美元左右。(注:参见隆国强:《资本外逃,不可不防》,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报刊信息总汇”《经济政策信息》1997年第12期。)资本的异常流出或异常流入,都不利于我国金融、经济的稳定。为此,我国中央银行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及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跟踪监测能力,通过对外资机构业务过程的监督、测定、计量、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国际游资的动向;二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动的机急处理能力。异动发现得越早、处理得越早影响越小,拖得越久越被动。因而中央银行应通过立法保留在非常时期对外资金融机构特别处置的权力。
5.加强对金融危机征兆的预测与监控。一国发生金融、经济危机,一般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危机爆发以前,往往都会有一些征兆。综合分析一国的经济金融形势,采用适当的数量分析方法,往往是能够提前预测金融危机爆发的。早在1995年9月、1996年9月,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刘遵义教授就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明确地指出“下一个墨西哥在东南亚”,从而准确地预报了东南亚金融危机。(注:参见王潼:《谁能预测亚洲金融危机》,载于《上市公司》1998年第12期。)尽管当时东南亚的学者并不赞成刘遵义的观点,但历史是无情的,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充分证明金融危机是可以被认识、被预测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开放形势下金融安全的最高“护卫者”,可以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规划和均衡数量分析方法及其它一切以经济金融数据为依据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的经济金融开放的形势,加强对开放经济形势下金融危机征兆的预测与监控,从而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并防患于未然。
6.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的接轨工作。国际金融领域的动荡与危机引起各国中央银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公布了酝酿已久的“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该原则的内容包括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与结构、审慎法规与要求、持续银行监管方法、信息要求、监管者的正规权利和跨境监管等7项共25条基本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这些都是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具备的。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继巴塞尔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性规则。我国政府应及早认可该规则并努力改进监管方法,完善监管体系,努力搞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在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确保我国经济金融的跨世纪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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