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国以来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制度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围绕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走过了一条波折起伏的道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后进行了四次重大的变革:第一次是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第二次是50年代中期的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第三次是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第四次是70年代末期以来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为农户家庭经营。四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在这个大胆探索、尝试的过程中,我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
一、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1953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1.45亿。而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内,约有2.64亿农业人口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1]完成这些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既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遗留任务之一,也是为促进农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如何开展土地改革工作问题。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了新解放区农村的土地改革问题。1950年6月6日,中共举行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1](p.43)195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2次会议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阐明了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并对土地改革工作进行了具体说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确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其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有关文件,以进一步推动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以后,新解放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经过3年多的时间,到1953年底,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除约700万人口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中共中央决定暂不进行外,基本顺利完成。
土地改革的胜利,使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60%~70%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耕畜、房屋等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超重地租。[3]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封建剥削关系彻底土崩瓦解,农村土地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时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地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由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
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使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的不合理局面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权利人,而且使农村的社会阶级状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政治上农民成为新国家的主人,在经济上农民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这些根本性的变化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剥削制度束缚的农业生产力,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超过了历史最好水平。据统计,1952年全国主要农产品产量显著增加,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44.8%,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9.3%,棉花产量比1949年增长193.7%,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53%。[4](见图1)农业总产值也大幅度提高,1949年为326亿元,1952年增加到461亿元,比1949年增长了41.4%。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都得到巨大发展,胜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
图11949-1952年粮食、棉花产量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33.
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农村建立起来的是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个体经济,虽然有别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个体经济,但本质上仍然是处于分散落后状态的小农经济。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其局限性明显地突现出来:一方面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改善,但由于中国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土改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很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突如其来的各种自然灾害的侵扰,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尽管国家对之进行了大力的扶持和帮助,但仍远远不够。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是向前向上发展的新出路。
于是,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个方面。我们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5]在《决议》的指导下,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迅速兴起。当时农民互助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临时性互助组、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即初级农业合作社)。到1953年,全国共有互助组745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81.6万个,季节性互助组 563.4万个。[6]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建立是保持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范围内的,没有触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经济的缺陷,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对农业生产的增长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50年代中期的初级农业合作化(1953~1956年)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改造思想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有关理论的指引下产生的。因此,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首先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设想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就已提出来了。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7]土地改革后,初级农业合作社最初是作为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形式之一,一般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一系列有关文件的推动下,1952年以后,初级农业合作社有了较大发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打击、歧视单干户,看不起互助组,片面追求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急躁冒进的倾向。1953年春,中共中央察觉这一倾向,并采取了措施予以纠正。总的来看,1951-1953年间农业互助合作发展的重点主要还是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从1953年开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首先开始的是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广大农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正式讨论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8]同时指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
从当时的客观形势上看,1953年以后,随着国家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开始,国家面临着两大严峻的问题,一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工业原料的生产不能适应工业建设需求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二是在没有外部积累的封闭型经济中起步的国家工业化建设资金严重缺乏,只能依靠内部积累尤其是农业的积累获得。在这种尖锐的情况下,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最大力量发展农业生产以支援国家以工业建设为主的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很显然,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互助组的形式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办?中央认为,“现在在供销方面所表现的紧张性,其本质是反映了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矛盾。”[9]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拟定了各大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由互助组转向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指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1954年初,在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农村很快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
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再次出现了发展过急、过猛,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命令的现象。为此,中共中央于1955年1月至3月连续下发了《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等若干文件,通过“停、缩、发”方针政策的贯彻,使农村的紧张关系有所缓和。
然而,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大力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党内仍占主导地位,致使急躁冒进的苗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1955年夏季之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速度反而急剧加快了。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他在系统地总结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历史经验,阐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时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1955年10月4日,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强调:“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即将在全国到来,有些地方已经到来了。”[5](P,449)会后,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全国进入大批建社的阶段,初级社逐渐取代了互助组。为了对初级社的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规范,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还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到1956年4月,农业生产的初级合作化已基本实现,全国建立合作社 1008000个,入社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10]
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初级农业合作社建立后,入社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入股土地分红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土地经营使用权成功地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合作社集体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收获;农民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退股自由,退社时可以带走入社时带来的土地,如果原土地不能退出,则可以用其他土地代替,或给予经济补偿。初级农业合作化的直接后果是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这次变革是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它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推行土地使用制度变革,是适应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尽管曾出现过一些急躁冒进的做法,但总的说来,其发展还是健康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表现出显著的优势:第一,解决了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第二,能够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因地种植,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集中经营,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地逐步扩大再生产;第四,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的团结,避免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这一时期,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1953-195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就粮食产量看,1953年遇较大水灾,比1952年增长了1.8%;1954年遭到百年未有的大水灾,仍比1953年增长了 1.6%;1955年全国粮食大丰收,比1954年增长了8.5%;1956年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水旱风等自然灾害,仍在195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又增长了4.8%。(见图2)农业总产值继续增加,1956年为610亿元,与 1953年的510亿元相比,增加了19.6%。农田基本建设大为改观,对许多河道进行了治理,修建了一批水库和分洪、发电设施。至1956年全国共新建设及整修渠塘1400多万处,增水井500多万眼,抽水机27万匹马力。农业生产技术初步改进,至1956年全国已建成拖拉机站326个,农业技术推广站14230个,畜牧兽医站 2257个,民用牲畜配种站545个,新式农具站207个。[4](P,164-165)这些成就的取得,提供了大规模工业建设所需的粮食、资金等资源保障,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图21953-1956年粮食产量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统计出版社, 1999.33.
三、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1956~1978年)
(一)高级农业合作化(1956~1958年)
1955年6月,经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批准个别试办的高级社共有529个。[11]到1955年10月以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主要还是放在发展初级社方面,高级社只是作为试点。1955年10月4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要重点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有些已经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地方,根据生产需要、群众觉悟和经济条件,从个别试办,由少到多,分批分期地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会后,高级社就由个别试办转向重点试办,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入以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中心。
1956年1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由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毛泽东亲自任主编,在书中他开始大力提倡创办高级社和大社。毛泽东在该书的按语中强调指出:“在有条件适合的地方”,不经过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可以“由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形式”,“社越大,优越性越大”,“有些地方可以一个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个乡为一个社”。[12]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从1956年初开始,初级社没来得及巩固,高级社在全国就进入了大发展阶段。许多地方出现整村、整乡的农民加入高级社的情况。有的新建立的初级社随即转入高级社,有的互助组超越初级社的阶段直接成立或并入高级社,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互助组,也没有经过初级社,在个体农民的基础上直接建立高级社。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入合作社集体所有。”[2](P,11)全国各地在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过程中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高级合作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兴办的高级社也不断增多。到1956年6月底,全国已有高级社31.2万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3.2%。到9月底,全国高级社增加到38万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2.7%。12月底,高级社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已超过1亿,占农户总数的87.8%。[13]这表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我国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
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成功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经过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完全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是正确的。然而在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影响下,在国内面临工业化起步时粮食、工业原料等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中国实际上选择了把苏联的集体农庄作为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模式,并把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定为“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4]这种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越大越好的指导思想,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渐渐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为后来跃进到人民公社打下了伏笔。与此同时,在合作社发展步伐问题上,中央对农民两个积极性的估计发生了偏差,过度地强调了农民互助合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忽视了农民的个体积极性,进而甚至很快献出现了将两个积极性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以致农业合作化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突出地表现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在一年的时间内就全部过渡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整个高级农业合作化阶段,全国农业生产继续向前发展,但增长速度有所下降。1957年粮食产量为19505万吨,较1956年的19275万吨增长1.2%,1958年的粮食产量为20000万吨,较1957年增长2.5%。[15]与土地改革和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相比,增长比例较低。概括起来,高级农业合作化的成就是主要的,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有计划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确实在一个短时期内积聚了国家的巨大资源,为国家工业化及整个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人民公社化(1958~1978年)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当时的国内经济形势是,尽管经过3年的恢复和4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仍然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家。国际上,世界发达国家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工农业生产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而,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就成为中国面临的迫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把“超英赶美”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这时候,经过批判反冒进,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也进一步发展。于是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化的前奏是小社并大社。早在1956年1月公开出版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毛泽东就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写了这样的按语:“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14](P.257-258)在农村建立“公社”或“大社”的思想开始初步形成。
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今冬明春大规模地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和积肥运动的指示》。围绕会议精神,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要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来完成,这就要求更大面积的土地上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高度集中,甚至要求打破社界、乡界、县界进行合作。于是局部地区自发地出现了小社并大社,拉开了人民公社化的序幕。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提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有必要的。”[16]同年4月,《意见》经政治局正式批准下发,全国各地迅速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同志视察河北、河南、山东等地,采纳了河南省委的意见,把合并后的大社定名为“人民公社”。1958年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毛泽东同志在会上提出:社以大为好,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8月29日,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对建立人民公社的必要性、人民公社的规模、人民公社的实施方法和步骤、并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人民公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阐述。此后,各地争先恐后,纷纷并社组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运动很快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广泛展开。
1958年9月初,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农村进入高潮,到9月底,全国除西藏外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建立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4%,每社平均4797户,[17]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到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18]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农村土地制度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这时的集体已经由高级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这一阶段土地制度的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土地的经营规模空前扩大,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伴随着“大跃进”发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急切改变贫穷落后状况的良好愿望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极大热情,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动员组织群众的强大能力。但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人民公社制度一味强调生产关系变革、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做法,完全脱离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再加上农业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粮食等农副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粮食产量由1958年的20000万吨降到1960年的14350万吨,减少了5650万吨,幅度达28.3%。全国人口则由1957年的64653万增加到1960年的66207万,净增加1554万人。同期,国家粮食库存减少了1150万吨。城镇一年约缺2400万人的口粮(以城镇每人每年消费粮食 250公斤计算)。[4](P,378)图3显示人民公社化以来(1958~1961年)粮食产量出现严重下滑。值得指出的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却得到了发展。据统计,1957年冬至1958年春开展的兴修农田水利运动,可扩大灌溉面积2300多万公顷,改善灌溉面积930多万公顷,治理低洼易涝耕地1300多万公顷,改造瘠薄耕地660多万公顷,植树造林1900多万公顷。[4](P,318)然而,这些成绩远不足以抵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水库是边设计边施工建成的,有的根本无水可蓄,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19]
图31958-1961年粮食产量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33.
严重的局面使党认识到“左倾”的错误,于是开始纠正工作中的偏差。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恢复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取消公共食堂和部分供给制。这时候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2](P.628)土地经营规模已经基本退到高级社阶段的水平,生产经营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了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
由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关系得到重大调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1962年粮食产量达到16000万吨,比1961年增加1250万吨,增长了8.5%;1965年粮食产量达到 19453万吨,比1962年增加了3453万吨,已接近1957年19505万吨的水平。即便是“文革”时期,农业生产也基本上处于增长的趋势,1976年粮食产量为28631万吨,比1965年增加47.2%。农业总产值1978年为 1397亿元,比1962年的584亿元增加了139.2%。[15]人民公社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形成了高潮,大幅度改善了农业生产自然条件。1958-1966年重点是兴建一大批综合利用的水库和扩大灌溉面积,全国有效灌溉面积从15933.3千公顷增加到32066.7千公顷。1967年后主要开展以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田为目标的农田水利建设,北方地区主要进行机井建设,井灌面积从1965年的10000千公顷增加到1979年的约 13333.3千公顷;南方地区建设了大批水电站,发展电力提水灌溉。[19](P.98-99)正是有了这些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才保证我国粮食产量在“文革”时期也实现稳定的增长。从长远来看,也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图41962-1978年粮食产量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33.
可以肯定,人民公社时期取得的成绩是勿容置疑的,它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是脱离实际的,尽管经过调整已经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它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仍然保持着,“左”的思想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所有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事实上,人民公社的20年间,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农业总产值虽有所增长,但增长的速度比较缓慢,农业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提高。统计表明,农业总收入仅1976年与1965年相比增加了77.6%,而各项费用却增加了123.1%,其中生产费用增加130.8%,导致纯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从1965年的71.82%下降到1976年的64.61%。[4](P,539)到 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仍相当于1957年的水平,全国农村还有2.5亿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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