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国际分工提高农业比较优势--兼论实施农业保护的危险性_农业论文

参与国际分工提高农业比较优势--兼论实施农业保护的危险性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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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较优势下降与农业政策扭曲

从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经济增长越迅速,人均占有土地越少,农业比较优势的丧失也就越快。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劳动与资本和土地相比,具有无限供给的特征,在经济迅速增长亦即农业份额迅速下降过程中,劳动力的转移不充分,容易形成小规模农业,农业比较优势则迅速下降。我国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传统经济发展战略被触动,使农业中的劳动力比重和产值比重长期居高不下的局面开始有了变动,农业份额开始下降。1952~1979年,农业劳动力比重从83.5%下降到69.80%,农业的国民收入份额从57.72%下降到36.60%;而1994年,农业劳动力比重下降到54。3%,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值比重已下降到20.48%,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已由1978年的28.1%下降到21.0%。在农业份额迅速下降的过程中,国内产品市场上的贸易条件呈现出持续不利于农业的趋势,降低了农业资源的报酬,加大了农业中资本和劳动力向外转移的压力,结果导致农业比较优势迅速下降。据有关学者研究,我国工业品比较优势提高的同时,农业的比较优势持续下降。以一国某类产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与同类产品在世界总出口中的比重相比来衡量某类产品比较优势,我国农产品的这一指标已经从60年代后期的2.1下降到1987年的1.3,而同期燃料、矿产品和金属则从0.3上升到0.7,纺织品和服装从3.3上升到6.5(基姆·安德森,1992)。如果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来考察,我国粮食、棉花、羊毛,奶业等均已不具备贸易竞争优势(冯海发,1997)。近年来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呈下降趋势无不与这种比较优势的下降直接相关。1997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扣除物价因素,比1996年实际增长4.0%,较1996年的9.0%下降5个百分点。在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幅比199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其中出售农副产品收入的增幅下降的幅度更大。1997年,这个趋势仍在继续(陈劲松、韩俊,1998)。世界农业发展经验证明,农业比较优势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农业政策的进一步扭曲,亦即政府通过干预,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价格偏离其均衡价格。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利用进出口税、数量限制、进出口许可证,以及价格干预和收入政策等使国内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相脱节。当这种扭曲是为了执行国内产业岐视政策,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实行强制积累时,这时的扭曲政策可称为对农业的征税政策;当执行这种政策是为了维持

国内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并由此保护农民收入至少不下降时,这时的扭曲政策就是农业保护政策。一个有规律性的现象表明,在人均收入较低的阶段,农业倾向于被征税,在人均收入较高阶段,倾向于保护农业。换句话说,农业保护与人均收入水平直接相关。

根据均衡分析原理,我们可以把农业保护政策纳入一个市场分析框架中来考察,需求方为农民,供给方是政府,是否提供这种政策以及程度如何,供方要权衡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根据收益(执政机会)最大化原则作出决策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政策组合,而满足最大预期政治利益的选择均衡点即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速水佑次郎,1988)。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①食品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已经降低,消费者对食品价格上涨的承受力和容忍程度大为提高,这将导致农业保护政策的成本降低;②由于农业份额的大幅度下降,要保护这一较小比重部分,较之在农业经济占有很大比重阶段进行农业保护,成本也大大降低了;③农业人口的减少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组织成本降低,谈判地位逐渐加强,其呼声对政策的影响力加大,这势必加大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需求压力和不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政治风险(政治成本);④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和丧失,有使国家变为农产品净进口国的倾向,使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具有实际的需要,如“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等,在收益—成本权衡中,就成了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收益。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农业比较优势丧失之际,十分自然地从传统的对农业征税的政策过渡到农业保护政策。

2 农业保护导致国家整体经济福利损失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由于实行剥夺农业剩余(征税)的扭曲政策,给农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是十分明显的,尽快改变这种政策取向,已成为理论界和政策部门的主流意见。多数人认为,保护农业是件大好事,然而,理论和实践证明,农业保护政策对一个国家经济福利所带来的损失,一点也不比征税政策小,即使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农业保护模式也不例外。

2.1 农业保护加重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负担,给城市居民带来不利影响,无异于给处于攻坚和决战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设置了障碍

由于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实质是以实行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模式,消费者要付出比自由农产品贸易条件下更高的代价才能购得其所必需的农产品,如美国消费者和纳税人因国际农产品市场与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之差而增加了17%的支出负担,欧洲经济共同体则更高达65%。在我国目前农民尚占总人口的80%和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37%下降到目前的20%左右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少数人去保护多数人,价格保护的负担就要分摊到城市消费者身上。同时,消费者作为纳税人还要再多付出一定代价以维持这种政策的实施。城市消费者显然难以承受。

2.2 农业保护将诱发“打白条”和螺旋上升的通货膨胀

采用价格支持项目保护农业,必然刺激高成本生产方式,削弱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创新的动力。在农产品供求总量矛盾尚未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价格支持保护的实际效果就是刺激农民以高成本的方式生产出剩余。当财政无力全部吸纳剩余时,卖粮难、打白条等问题就会重现,农民将因此而蒙受更大的损失(林毅夫、李周,1995)。另外,从短期看,虽然提高农产品价格对增加农业产量和调动农民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但从长期看,由于农民的理性预期,在国民平均恩格尔系数还高居55%左右和其他产品由市场定价的条件下,农产品的提价将诱发螺旋式上升的通货膨胀,最终会使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失效(熊启泉,1996)。

2.3 农业保护政策扭曲了产品和要素的价格,从而使资源配置信号失真

从长期看,实行农业保护政策非但不能提高农民收入,而且还会导致地价的大幅度提高,阻碍土地流转,使资源有效配置难以实现。由于人为地使产品价格区别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均衡价格,造成农产品价格和投入品价格的扭曲,进而造成要素价格扭曲。要素的需求是对产品需求变化的一种反应,农产品价格被人为抬高或农业投入品被人为压低,对农业生产者的刺激,是相当于扩大了农产品需求,理性的反应是,增加要素的投入以扩大农产品的供给,因而要素的需求相应扩大,导致要素供给增加或价格提高。一般认为,这一诱致机理可以提高劳动(要素)的报酬。然而,考虑到要素价格形成中供给的不同作用,这一愿望将会落空。事实上,在需求扩大的前提下,供给弹性大的要素供给增加较多而价格提高较少,供给弹性小的要素供给增加较少而价格提高较多(盖尔·约翰森,1988)。在我国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劳动具有较大的供给弹性,而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因而从长期看,农业保护的实际效果必然是农业土地价格或地租的上涨,而不是农业劳动报酬的提高。这虽然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但当地价超过农业收入现值流时,将造成土地流转和集中的困难,难以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村产业结构根本性变革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2.4 农业保护政策扭曲了产品和要素价格,并相应形成政府全面参与资源配置的政策环境

历史经验表明,这样一种体制必然是缺乏效率的,并产生寻租行为,从国家整体福利的角度看,寻租的代价是高昂的。同时,保护政策导致利益集团的形成并逐渐增强游说能力,往往通过不正当的政治活动(如选票交易、互相利用和贿赂等)影响决策过程。从农业保护政策获益的那些人将组成既得利益集团,为提高保护程度而斗争。当然,我国农民到目前为止对政策的形成影响力很小,但因农业保护是一种刚性制度,一旦形成,调整的阻力很大,从长远计,政策决策人应选择一种正确的农业政策体系,以免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政策供给上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危险性,这样,即使不得已而为之,也能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把福利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3 贸易自由化:提高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根本途径

近年来,已有许多学者对我国农业保护水平的数量指标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有一些品种的补贴等值(PSE)已具有了正值保护水平,如棉花为14%,禽类为7%,有些品种则倾向于由负值保护转变为正值保护,如小麦为-9%,豆类为-6%(郜岩素、马国南,1992),这种趋势与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变化是相关的。根据世界经验判断,我国农业已经表现出从征税政策向保护政策转变的端倪,进入90年代以来,国家几次大幅度提高了粮食价格,建立了粮食收购价保护制度以及农业风险基金和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实行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把扶持粮食生产发展的支农资金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对重点粮区给予低息贷款实施重点扶持等,对粮食的保护已逐渐成为农业经济政策的核心。

然而,考察80年代中期以来的农业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过分强调粮食自给自足,已经对我国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有关研究,1985年以前农业比较优势得到了较好发挥,而在这以后则受到了抑制(蔡昉,1994),而粮食政策的变化也恰恰是以1985年为转折,1985年出台的过于急躁的不适当的粮食政策调整,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发挥,以致大幅度粮食减产,粮食供给的紧张又导致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粮食供给的措施加强“粮食基础”,收购价格的岐视(相对价格的扭曲)抑制甚至抵消了经济作物的比较优势。因此,这是一种代价昂贵的政策取向,是国家福利的一种净损失,既无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妨碍市场的发育。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比较优势原则应该成为新的政策选择的支点。

比较利益理论认为国际交换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存在国际分工,国际分工使得各个国家专业化地生产最适合本国生产的产品,通过国际贸易可使贸易双方获得更大的福利。而指导各国进行国际分工的标准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和俄林的资源禀赋说。他们指出,由于劳动生产率或成本的差异以及资源禀赋上的差异,导致各国在不同的产业或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差异。农业比较优势随经济增长而逐渐丧失,且人地矛盾越突出,农业比较优势丧失越快的规律刚好证明了比较优势与资源禀赋和使用之间的关系。

选择贸易自由化来规避本国比较劣势,通常会产生一个与保护政策截然不同的经济流程。无论初始农产品价格是否高于国际市场,都可能引起农产品的进口,从而通过资源转移实现农业生产结构的变革,即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中最缺乏比较优势的生产向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生产转移。这一过程,既利用国际贸易获得了福利收益,又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还使农民达到追求资源边际报酬的最大化,实现收入的增加。因此,为发挥我国农业比较优势,可以考虑:

(1)继续按照比较优势实行出口替代政策,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广阔的余地和机会。

(2)经济学表明,一种要素不变而不断增加其他要素,通常导致后一种要素的边际报酬率下降。在农业中,选择从生物学意义上具有劳动密集程度高的特征的作物,可以延缓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下降的趋势。据研究,我国粮食生产具有土地集约的特征,经济作物具有劳动集约的特征,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应实行经济作物对粮食的替代,以经济作物及其加工品出口换取外汇平衡,并适当增加粮食进口,这等于利用国际分工的好处以我国丰富的劳动在国际市场上换取了稀缺的土地。目前,牛、羊、猪、禽肉等肉类产品,苹果、梨等水果类产品,花生、芝麻等油料产品,甜菜、甘蔗等糖料产品和水产品等均有比较优势,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

(3)实行地区专业化和产业分工。我国各地区的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只有按照比较优势布局,避免产业结构趋同,才能实现各种要素边际生产力最大。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引进制度创新因素,按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实行区域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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