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司法对策探讨
刘亚娟
河北省沧州环境监测中心,河北 沧州 061000
摘 要: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对这些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本文将提出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希望在实践工作中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致力于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化解,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司法对策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脚步的逐渐加快,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措施,将会严重危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会饱受质疑。为了保证相关案件审理结果的权威性,必须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确保双方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缓解,避免酿成更大的损失,从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长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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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一)标准不统一
一般来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农业、林业、养殖业、渔业、海洋生态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危险废弃物认定等都囊括在内,这些领域所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明显的差异,给相关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他们遵循的技术规范有所不同,最终生成的鉴定结果也会存在明显的区别,甚至有些结论是截然相反的,难以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依据。
(二)管理分散
由于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较多,应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往往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市场竞争环境相对混乱,许多机构纷纷进入到行业中,却没有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为了获得更多的商机而大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鉴定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真正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给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鉴定周期长
实际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开展该项工作的机构能力较低,使得鉴定周期的时间普遍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案件审理进度。而诉讼原告通常是经济实力有限的自然人,高昂的鉴定费用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有些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不愿意提起诉讼。
(四)能力薄弱
染料的广泛使用导致染料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2]。染料废水污染组分复杂、毒性强,是一种难处理的工业废水[3,4]。亚甲基蓝就是一种使用最为广泛的染料。常用的染料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沉淀法[5]、氧化法[6]、膜分离法[7]及吸附法[8]等。吸附法因其易操作、高效等优点而受到重视。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司法对策
(一)准确把握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的关系
在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作为鉴定机构需要从技术角度出发,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具体该如何判定属于法官的分内责任;而法官必须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对案件定性,对于鉴定结果只能够参考,不能过于依赖,唯有如此才能遏制弄虚作假、重复鉴定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也会顺利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价值也将能够充分展现出来。
(二)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环境执法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能够让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将环境执法予以贯彻落实。其中行政文书发挥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觑,能够将证据保存起来,防止环境条件的改变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行政文书涵盖了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这将作为对被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交行政文书,促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正常审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技术成熟度和人员专业性的要求都比较高,还需要使用先进的鉴定设备,然而我国鉴定机构在人员、技术、设备方面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全部符合规定标准的极为有限,大大削弱了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也比较低,这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三)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设,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脚步,提高鉴定机构资质,之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化开展效果卓越。
(四)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作用
技术专家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能够对环境资源的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提出专业性的意见,比如说可以聘请专家作为调解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目的在于增强被告的环保意识,使之自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主动修复环境问题。各级法院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比如说建立专家库,聘请技术专家为陪审员、调解员,担任法官助理,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技术专家的支持、帮助作用,有效化解了原被告间的诉讼争议。
然而,如果我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已将一物出质,他本人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质物,对于代理人也是这样,假若已向他作了出质的委任的话。[注]关于这一文本的真实作者为谁,争议颇多,参见米切利:《罗马法中“代理”研究(一)》,米兰:Giuffrè出版社,2007年,第149页及以下;柯珀拉·比萨扎:《从 iussum domini到contemplatio domini:代理史研究》,米兰:Giuffrè出版社,2008年,第228页及以下。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明确当前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把握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的关系,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效力,发挥技术专家作用等措施,以达到统一司法鉴定标准,保证管理效用,提高鉴定机构能力,降低鉴定成本的目的,必然会让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焕发出新的气象,行业发展前景也会一片光明。
[ 参 考 文 献 ]
[1]王旭光.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若干基本关系[J].法律适用,2014(5).
[2]张式军.以环境公益诉讼破解环境行政执法难题——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核心问题之法律分析[J].环境保护,2015(15).
中图分类号: D918.9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245-01
作者简介: 刘亚娟(1990- ),女,汉族,河北河间人,本科,河北省沧州环境监测中心,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监测。
标签:环境损害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问题论文; 司法对策论文; 河北省沧州环境监测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