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登记、发行与监管_信贷资产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登记、发行与监管_信贷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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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正式起航。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依照“边试点边立法”的原则稳步推进,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主要类型。经过试点,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监管制度已逐步完善,其中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最为成熟。在次贷危机过程中,资产证券化暴露出诸多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损失,危机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体纷纷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受次贷危机影响,我国的试点一度停滞,到2012年才得以重启。

      危机后国际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趋势

      在次贷危机过程中,资产证券化暴露出诸多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损失,具体来看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国际金融危机前,金融机构通过复杂的分层设置、再证券化、内外部杠杆设计、投资策略嵌入等手段使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部门很难了解证券产品的真实风险所在。二是信息披露不全面。资产证券化市场不透明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由于市场对于产品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发起机构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频率、内容范围也各不相同,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定价,也给发起机构提供了掩盖其产品缺陷的机会。三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从国外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变了商业银行过去的信贷经营模式,由“发放—持有”模式转变为“发放信贷—转移”模式,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信贷审查标准降低了很多,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极大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四是信用评级失准。国际金融危机以前,信用评级机构通常同时向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咨询和信用评级业务,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同时,由于投行手中握有大量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评级机构多数抵制不住利益诱惑而向投行妥协,为其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具虚高等级。五是监管不足。国外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以美国为例,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相对宽松,随着结构化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得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规范落后于市场发展的脚步。

      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体纷纷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优化注册发行制度,把控入池基础资产质量,简化产品结构设计。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提高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在注册过程中要求发行人向投资人提供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需要的关于发行人及拟发行债券相关的必要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是要求证券化发起机构自留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实现证券化过程中发起机构和投资人风险共担。四是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交易参与方尽职履责。通过完善债券法律及自律规范保证处罚的有效性和威慑力,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落实,使中介机构都能够做到勤勉尽责。五是强化信用评级监管,提高证券化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积极协调解决信用评级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问题。同时,危机后各国针对危机中饱受诟病的结构化金融产品普遍实施双评级制度。六是通过推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资本计提要求。对表外结构化产品进行并表处理后统筹计提风险资本,提高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对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设置高于普通证券化产品。

      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监管历程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10个部门参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2008年,11家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达667.8亿元。2009年之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停滞,直到2011年5月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后才得以重启。2012年6月初,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依照“边试点边立法”的原则稳步推进,在试点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主要类型。经过试点,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监管制度已逐步完善,其中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最为成熟,先后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配套的市场运行规则、房屋抵押权变更办法、税收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展开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法律依据。2012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制度,强调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等试点,建立了严格的风险自留制度,采用“双评级”安排,鼓励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对解决评级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探索。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参与机构逐步多元化,投资者对于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有所提升。2014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共发行66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2819.81亿元。在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背景之下,相关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进一步简化资产证券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市场化约束机制。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明确金融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取得业务资质,不再进行逐笔审批。2015年4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正式起航。

      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监管思路

      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在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缺乏有效监管情况下,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资产证券化可能演变为纯粹的投机和套利工具。因此,发挥资产证券化积极作用的关键在于恰当的监管。总的来看,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监管思路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明确监管尺度,厘清监管部门和市场的边界。2014年以来,随着对同业业务的不断规范和风险自留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允许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基础资产、发行规模、发行窗口后,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化积极性大幅提高,发行节奏明显加快。与此同时,在国务院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政策导向之下,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相继放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明确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实施注册发行,银监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结合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总的思路是按照“促发展、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采用更为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一方面,探索构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关注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效应,及时分析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货币政策传导、金融市场的发展等方面的影响,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实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方式,简化发行流程,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的作用,及时消除证券化业务中的各类风险隐患。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协调,相关发行材料通过在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形式接受市场监督。

      第二,简化发行流程,实施机构备案管理和证券注册发行。实际上,2005年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但是,受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机构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等因素影响,试点以来金融机构均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的方式,未提出过分期发行申请。此次人民银行在现行管理制度框架下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申请注册发行:首先,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向其提交注册申请,并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其次,在注册有效期内发行时,受托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发行文件备案,即可开展发行工作。此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目前已有近30家银行取得了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在现有框架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能够与银监会备案制相衔接,有利于简化发行管理制度,优化整体发行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同时,实行注册发行之后,监管部门在注册环节收缩关注点,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仅需提供注册申请报告、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关键信息,并不涉及资产池信息。而在发行环节,发起机构准备好资产池之后即可自主择机发行,提高了发行的灵活性。

      第三,应用市场化工具,降低发行难度,提高流动性。在优化发行管理机制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坚持微观放开,提高市场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跨市场发行、簿记建档、做市商安排等方面更加注重提供工具和选择,而非强制要求:第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交易场所,发行人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选择跨市场发行,以满足中小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需求。第二,再次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采取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自2012年试点重启以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采取招标发行的方式。此次明确簿记建档发行应提交必要性说明,有助于提高定价的透明度和发行效率。第三,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往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表现较为不活跃,流动性较差。通过引入做市安排有利于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同时,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第四,借助自律组织及市场成员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目前,我国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相比国外机构投资者市场实现的较高程度的市场自治,我国机构投资者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借助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力量表达诉求。在此背景下,应借助自律组织及市场成员加强自律管理,这亦在相关制度中有所体现:一方面,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和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另一方面,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跟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情况,探索建立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和报告制度。

      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的相关建议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是推动债券市场深入发展的必经之路。尽管在金融危机中受到诸多质疑,但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可以直接调整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表和信贷结构,分散信用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也可作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力抓手实现货币政策的传导目标,提高传导效率。就我国而言,在当前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调整存量债务结构,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符合政府经济工作中“盘活存量”“金融支持转型”和“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的理念和思路。与成熟债券市场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长期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利率下行周期和监管政策逐步松绑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步伐将明显加快,市场规模有望实现爆发式增长。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过程中,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监管制度。

      第一,尽快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注册制的实施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密不可分,而加强信息披露也是资产证券化市场良性发展和培育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前提和基础。应在现有监管框架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逐步推进基础资产的逐笔披露,提高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同时,监管部门可考虑将信息披露行为作为注册发行环节的约束工具,以追溯机制促进证券化产品的规范发展。

      第二,强化受托机构的主体责任。目前,受托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要扮演着通道的角色,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应进一步强化受托机构的主体责任,提高受托机构地位,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化受托机构的可行性。

      第三,优化风险自留方式。在现有风险自留规则的基础上,配合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探索对特定资产实施风险自留的豁免,制定相应的风险自留豁免规则。

      第四,加强定价估值工作。在强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公允价值来客观反映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

      第五,引导发起机构等在内的参与机构逐步建立适应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储架式发行的运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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