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当代青年不可忽视的婚姻与爱情景观_婚姻论文

试婚:当代青年不可忽视的婚姻与爱情景观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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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幸福婚姻的获得机率:试婚动机探微

试婚是指未婚男女(包括已婚离异者)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夫妻婚姻生活的模式进行的一种试验。这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行为。试婚者对于为什么要进行婚姻试验、试验什么、怎样试验,以及试验出来某种结果后又将干什么之类的问题,都是预先设计好了的或是心中有数的。笔者在对大量的试婚个案进行分析后,大致将“试婚者采取试婚这种形式是基于什么目的”归纳为以下几种动机:

1、增加相互了解,提高未来的婚姻质量。 这是绝大多数试婚者的行为动机。英国著名心理学家霭理士认为,婚姻关系之中,性的关系虽然居于中心地位,但并不是唯一的关系。比如两个人的性格、情趣,单独的看,也许是很般配的,但放在一起,就有可能合不来,所以必须在婚前对其加以体验。如果留待婚后再加以体验,则是“不妥当”的。他主张“婚姻也应当有一个见习的段落,见习有成,才许在婚姻祭坛前立下正式的誓约。”霭理士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为许多试婚者所信奉和践行。他们认为,没有对对方的性格、品质、学识、能力(含性能力)等诸方面的全面了解,没有对婚姻问题的提前“预习”,步入婚姻是非常危险的。相反,则可以提高未来的婚姻质量,有利于婚后生活的幸福美满。

2、试图避免成为“墓中人”。 此类试婚者(以离异未婚者居多)的突出特征是对婚姻几乎丧失了信心,仅存一点对美满婚姻的渴望,即对“拒绝”婚姻还不甘心。他们对婚姻的失败、婚姻不幸或是亲身经历,或是耳闻目濡,但大都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他们的理论是,爱情是浪漫的,而婚姻却是现实的。然而,当他们独处而感到孤独寂寞的时候,当他们看到伴侣相搀相扶擦肩而过的时候,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又会激起一股强烈的渴望,渴望婚姻家庭的一份温馨,渴望一个属于自己的避风港,一个作为心灵归宿的家。显然,试婚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最好的形式,既能寻找心灵的归宿,又能避免成为“墓中人”。

3、检验爱情是否存在水分。此类试婚者中的女性, 大多是担心对方婚后出现“从奴隶到将军”的大转变。现实生活中,有些男青年在恋爱期间,对女朋友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捧在手里怕丢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可谓是体贴入微、关怀备至。可是到了结婚以后,爱情不但逐渐“降温”,而且“气也粗了,声音也高了,脾气也大了”,那种细语如丝的柔情,难舍难分的缠绵,消失得无影无踪。采取试婚就是要检验对方是否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而此类试婚者中的男性,大多认为爱情是超凡脱俗、刻骨铭心、无私奉献、忘情忘我的;认为传统的婚恋观是对爱情的一种束缚,只有依此向对方奉献自己的爱,才是毫无保留的爱,没有水分的爱。

4、提高幸福婚姻的获得机率。 这部分试婚者同第二类试婚者有着显著的不同,他们往往对婚姻的期望值很高,希望并相信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所以他们对婚姻的要求是近乎完美的,以致于对婚姻中的不和谐因素往往缺乏耐心。为了在为期不长的婚姻寻觅时间内,找到理想的婚姻伴侣,他们选择了试婚而不是结婚,以提高幸福婚姻的获得率。这里我们有必要来考察一下我国的离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很明显,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是以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标准的。且不论感情彻底破裂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即便因种种原因而感到必须离婚的人,也很难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这主要是因为,在十分注重爱情的今天,凡是能步入婚姻殿堂的,都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而这份感情是很难消失的:“反目成仇”恰恰说明还有爱,更何况“一日夫妻百日恩”呢。显而易见,此类试婚者选择试婚而非结婚,一方面,带有明显的逃避离婚“约束”的目的;另一方面,“试合而合,试散而散”的形式正好“增大”了他们对婚姻的挑选余地。

试婚者的动机是十分复杂的,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很难将其归入以上哪一类,对于个案来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绝大多数试婚者的动机是善良的,愿望是美好的,但也不乏不怀好意者。他们以试婚为名,以玩弄异性为实,以寻求性刺激为乐,以拥有多个异性为荣,毫无道德责任感可言。

透过现象看本质:试婚与结婚的区别

在试婚者看来,试婚除了在形式上比结婚少了一张法定的婚书以外,似乎与结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事实远非如此。当我们透过有无法定婚书这种形式来探究一下二者的区别,就不难发现,问题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它们在伦理、社会和法律诸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试婚与结婚在精神内涵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就结婚而言, 它要求夫妻双方彼此相互信任,要有共同生活的信心和打算。当一对男女步入婚姻的殿堂后,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开始,这种生活方式的载体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婚姻家庭实体。在家庭中,他们既要能共享婚姻的甘露,也要能共度婚姻的难关。而试婚者一开始就缺乏相互信任,即不相信或者说是怀疑对方能够同自己共度一生,认为对方身上还存在“未定因素”,“不明了因素”,必须对此加以“考察”、“确证”,所以采取了“试”的形式,这显然是缺乏相互信任的生动表现。另外,婚姻要求双方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只索取、不奉献,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只要求对方适合自己、不寻求自身存在的有损婚姻的缺陷。而大多数试婚者恰恰以自我为中心,总是希望能从对方身上找到不适合自己的“缺陷”,并一律要求加以矫正以适合自己,而不是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努力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气氛。

2、试婚与结婚对婚姻的着力点不同。婚姻的本质要求我们, 努力寻找与发现对方的优点、闪光点,尽可能地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积极创造和培养和谐因素,从而使婚姻长久,爱情长青。而试婚者不明白“有某些缺点,如果好好地利用,会比德性本身更有光彩”的辩证法,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创造和培养有利于婚姻的和谐因素上,恰恰相反,他们常常着力于寻找和发现对方的缺点和弱点,追根溯源地寻求不利于婚姻的不和谐因素,结果只能是,原来不存在的优点自然不会凭空产生,原本不经意、不起眼的缺点倒有可能被“有计划,有组织”地发现出来,甚至原本并不存在的缺点在“试”的强力威慑下被制造出来也是极有可能的。更可悲的是,试婚者常常以是否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为评价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为自己“胜利”、“成功”而高兴,而暗自庆幸,殊不知有可能成就的一桩幸福美满的婚姻就这样被“试”丢了,正应了俗语:“哪壶不开提哪壶”。

3、试婚与结婚对于幸福婚姻的判断标准不同。 试婚者对于婚姻的要求常常过于十全十美。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要小康,精神生活要有品味,感情生活要纯之又纯,性生活要求满意度,方方面面要尽量达到高标准。这常常不符合婚姻的现实要求。姑且不论没有了缺陷何以知完美,但说完美也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此时此地是完美的,至彼时彼地则是有缺陷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完美。只有自己多一份爱心,多一份真诚,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你才能够得到对方加倍的尊重和理解,从而得到来自对方源源不断的爱和幸福,即便是不完美、不幸福的婚姻也会因此而变得完美、幸福起来。也许这就是幸福美满婚姻生活的辩证法。

4、试婚与结婚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试婚者大多有一种错觉, 认为模拟“婚姻”,提前过“婚姻生活”,就可以全面感受夫妻生活,可以面对夫妻生活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可以提前解决未来婚姻生活中的一切矛盾,从而寄希望于试婚,通过它得出将来婚姻生活幸福与否的结论。这只能是一厢情愿,或者说是自欺欺人。虽然说试婚使试婚者靠得更近,了解更深,对对方的人品、能力、性能力“有了底”,也接触到柴、米、油、盐等许多现实问题,但它远远没有穷尽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比如在养育子女方面、婚外恋方面产生的问题,试婚就无法对其进行模拟。另外,从整体来看,婚姻生活中的经济问题、赡养老人问题、事业起伏问题、两地分居问题,都可能在婚姻中遇到,但就个案来看,这个问题并非所有的试婚者在短短数年内都会面临;更何况,人们的生活经常是变动不居的,在试婚中没有发现、没有出现的问题,并不等于婚后就不可能出现、不可能发生,一句话,试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所有问题,美好的愿望并不全然等于现实的生活。

5、试婚与结婚的主体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同。 我国《婚姻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夫妻的平等地位。这里的平等是人格的平等,又是家庭地位的平等,还隐含着个性自由不受干涉。虽然试婚者在主观意识上既珍重对方的人格,又尊重对方的个性自由,但在试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明显地存在着既伤害对方的人格,又容不下对方的个性自由的情况:既然是试婚,就必然有主试和被试的关系,这首先在地位上就具有不平等的性质。主试者常常习惯于将自己的权利、喜好、需求放在对方之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被试者的权利、爱好和需求,习惯于用自己的行事原则和好恶标准来衡量对方的所作所为,并希望对方改变自我以适合自己,带有极浓厚的个人色彩,常常在不经意间就伤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干涉了对方的个性自由,显然这不利于婚姻的长存。另外,由于试婚没有到婚姻机关登记,属于不合法“婚姻”,自然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极容易被“不法分子”、动机恶劣者钻空子。同时也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利于爱情、婚姻的健康发展。

孰是孰非话试婚:对当代青年试婚现象的伦理解析

试婚作为一种现象已经存在,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其善恶价值,众说纷芸,莫衷一是。因此,对其进行伦理分析是一项十分棘手的事情,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思考。

1、试婚是对传统婚恋道德的一种否定。 试婚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在婚前加强对对方性格、品质、学识、成就、气度、能力的了解,尽量找出彼此存在的有可能成为未来婚姻隐患的不和谐因素,避免那种“结婚不久就谈分手”的难堪局面,这无疑是对爱情、婚姻的极度渴望,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试”就是对婚姻的慎重,对爱情的考验,是对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彻底否定,是对寻找真爱、寻找美满婚姻呼声的积极响应。从这个角度上讲,试婚显然是对传统文化中轻视爱情、轻视婚姻质量的反叛,这对于打破旧传统,树立新观念具有十分有益的价值。同时,试婚具有全方位、高品味、高情调、高要求的特征,非常注重对方的品行、能力等精神因素,而把物质因素放在次要位置,这显然是对传统婚姻中注重物质因素、政治因素,轻视精神因素的否定。至于把性生活是否和谐作为试婚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对传统道德中的性愚昧、性神秘、有性无爱乃至无性无爱的完全否定。另外,试婚者大多都十分尊重对方的人格,尤其是尊重女性已蔚然成风,这是对传统婚姻中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理念的彻底抛弃。

2、试婚是对当代青年人注重个体价值、追求个性自由的反映。 当代青年,他们强烈地渴望独立和自主,希望摆脱各种外在束缚,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以期最大程度地实现自我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试婚是对这一要求的反映。试婚者大多注重爱情的价值和婚姻的高质量,重视未来婚姻生活中夫妻的平等与和谐,极度关注婚姻生活中的个体自由和自我发展。他们一方面把幸福美满的爱情和婚姻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因爱情和婚姻而失去个人自由,更不希望因爱情和婚姻阻碍个人的自我发展。在他们看来,试婚既是对婚姻对象的自主选择,又是对婚姻质量的自我把握,还是对“命”的极度蔑视,处处体现出主动性和自主性。

3、试婚有悖我国婚恋道德的要求。我国实行的是以爱情为基础、 受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把两性关系限制在婚姻关系之内,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才符合我国现时代的道德要求。男女青年在恋爱期间,应该节制自己的情欲,不做伤害对方身心健康的事情。而试婚从本质上讲就是对节制情欲的恋爱道德要求的漠视。青年人渴望爱情、追求爱情是应该得到充分肯定的,但是过于夸大爱情的作用,过于崇拜爱情,就会犯爱情至上的错误。他们往往无视甚至藐视社会婚恋道德,不知道约束甚至放纵自己的情欲,这必将使甜蜜的爱情结出酸涩的苦果。

4、试婚是轻视、弱化道德责任的行为。 爱情之所以是一种最高尚的道德感情,是因为爱情把道德责任内化于自身,从而使人强烈地感到自己一举一动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真正的爱情,要求终生承担巨大的、神圣的义务”。试婚者“试合则合,试散则散”的“洒脱”,其实质就是放弃道德责任和义务来谈爱情,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性生活是否和谐是试婚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试婚者往往忽视了性行为的社会性和道德性,无视性行为的道德内涵,必将产生严重后果。据我国内地一些城市的调查,婚前早孕而到医院做“人流”的女青年人数逐年增加,其中15~19岁者约占50%左右。“人流”数量的逐年攀升,不仅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严重的甚至导致终生不育,而且对男女双方的心理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人流”和非婚生子女的增加,还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恶化了社会风气,这些都是婚恋生活中道德责任感弱化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5、试婚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的倾向。 试婚者在试婚过程中,大多以自我为中心,专心致志于寻找对方身上存在的不利于美满婚姻的不和谐因素,而对于自己的缺点、缺陷则视而不见,其个人主义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他们往往忽视或无视社会道德规范,忽视或无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带来了许多诸如“人流”、弃婴虐婴、削弱婚姻制度、毒化社会风气等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从而直接导致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损害,其个人主义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试婚者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尤其是婚姻责任的弱化、贞操观的弱化,又极容易诱发享乐主义、纵欲主义的产生,更不用说试婚者当中本来就不乏享乐主义者和纵欲主义者,如果社会不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合理引导和规范,任其自然行进,试婚走向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深渊的日子已为期不远了。

综上所述,我们切不可只看到试婚现象的种种新鲜和诱人之处,只看到其积极价值,而忽视了它的严重缺陷,否则只能是自讨苦吃、饮鸠止渴。对社会来说,一方面,要对试婚现象尽量采取宽容态度,将其视为社会转型期的一个走向未来的驿站;另一方面,又应对其加以足够重视,要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对其加以正确引导,肯定其积极价值,缩小和消除其负面影响。尤其是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道德规范,确立切实可行的游戏规则,从而使试婚现象趋利避害,使其逐步由他律走向自律,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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