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机构的法律知识_幼儿园论文

学前机构的法律知识_幼儿园论文

学龄前教育机构需知的法律知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知识论文,教育机构论文,需知论文,学龄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读]儿童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如何让未成年的孩子健康成长,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话题。下面我们就学龄前儿童(0~6岁)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侵害时发生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学龄前儿童的责任能力

      我国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0~10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学龄前儿童(0~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受利益的行为有效外,其他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统统为无效。比如:接受压岁钱这个行为是有效的,但是把自己的压岁钱花出去就得由父母来代理,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花钱的行为还没有完全的认知,必须得由父母来做,所以这个阶段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教育机构针对学龄前儿童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可以作为监护人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履行的职责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将亲权之外的教育机构列为监护人,也就是说幼儿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承担不等同于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其只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这个“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也不等同于监护人的“监督、保护”。因为这里有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孩子只有在幼儿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中发生损害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但是有监护责任的父母等监护人的监督保护则是无时间限制的,无论何时何地监护人都有“保护”孩子的责任。

      三、学龄前儿童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责任问题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里的侵权责任发生于两种情形之下:第一个是指发生在幼儿园等早教机构内部的侵害,比如说老师的侵害、其他孩子的侵害等;第二是指前段时间频发的校园、幼儿园内闯入暴徒伤害孩子的事件。这两种情况下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那么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当然两种情况下责任也不完全相同,第一种情况下承担的是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责任性质不同,但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教育机构都要承担给付金钱的结果。如果发生了损害事件,学校该怎么做?在这类侵权损害责任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的证明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学校得在这个损害事情中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才不成立侵权责任。比如:做手工课的剪刀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收好,如果老师未及时收好发生了小朋友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作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机构,面对的是天真的孩童,责任重大,这就更要求教育机构做好管理工作。比如加强培训,适当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责任感,提高责任心。制定详细严格的工作职责书,将口头的东西落实到实处等,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而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职责更为重大,不是仅将孩子交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没有管理教育责任了,监护人应当在平常的生活当中更多地教育孩子,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教会孩子保护自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来侵害对孩子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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