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协作机制研究——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视角论文,机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07年,审计长刘家义首次提出:“现代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论”是在总结20多年来国家审计的基本经验以及分析目前国家审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国家审计本质及其作用的新认识。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后指出:“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是民主法制的产物和推进民主法制的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如何在实践中探索一个有效的审计协作机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和试图解决的问题。
二、国家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两个层面
国家审计要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首先必须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应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考量。
在国际层面,国家经济安全侧重于较为稳定的外部大环境,不受各种势力的干扰和破坏,免于各种游资热钱的冲击等。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各种不安定因素加剧了我国外部大环境的不确定性。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构筑和强化了战略包围圈,压缩中国的战略发展空间,遏制中国的和平发展。在持续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比如,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汇率、关税问题等)经常对我国制造经济上的麻烦。在此大背景下,如何有力地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是我国目前面临的迫切问题。
在国内层面,国家经济安全侧重于经济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等。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重要的转轨期,各种问题和矛盾凸显。比如,民生、腐败、金融安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的现实国情是,经济发展方式亟须改变,经济结构亟须调整,经济发展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社会矛盾在局部地区加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教育等民生工程需要更多的关注。在积极稳步推进政治改革的今天,腐败问题引发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地监督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扎实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兴亡的大事。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业敲响警钟,要时刻警惕金融风险。鉴于金融系统在国家经济中起到的特殊作用,一旦金融安全出现问题,就会对一国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影响。
(二)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我国的现实国情需要一个长效机制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人体免疫学认为,人体免疫系统具有高精度的识别、记忆和保护功能,当人体被外来病毒、细菌等攻击时,免疫系统能够迅速做出反应,抑制和杀灭病害。因此,免疫系统起到了预防、揭示、抵御和消灭病害的作用。而在国家经济安全中,也需要有一个“免疫系统”,用来预防、揭示、抵御和消灭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国家审计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审计凭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熟悉经济社会的优势,能够较早地感受到病害侵蚀;更早地揭示病害侵蚀带来的危害;更快地运用法定权限去抵御、查处这些病害;也能及时建议政府或相应的权力机关,运用各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去消灭这些病害,从而有能力作为国家“免疫系统”的组成部分,促使政府履行受托社会责任的职责,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国家审计领域内,对国家经济安全不能泛泛而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目前主要应侧重于财政安全、国有资产安全、金融安全、民生安全和经济责任等五个方面。
国家审计审计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合规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审计的是金融安全,社会保障资金等民生工程的使用情况以及经济秩序和打击经济犯罪,所有这些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国家审计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杀毒软件”。国家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越强,越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要想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强大的免疫功能,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系统论和协同论的理论,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协作机制。本文首先分析其理论基础,论述建立审计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给出相关的建议。
三、审计协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种理论的形成、建立和应用于实践,离不开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思想,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论”同样也不例外。国家审计免疫论要真正实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就必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单纯依靠审计署的力量并不能很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审计署必须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委的协作。系统论和协同论可以从理论上为本文的分析提供良好的指导作用。
(一)系统论
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著名系统论专家贝塔朗菲(1952)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功能。他用亚里士多德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说明系统的整体性,反对那种认为要素性能好,整体性能一定好,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的观点。他还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正像人手在人体中它是劳动器官,一旦将手从人体中砍下来,它将不再是劳动器官了一样。
系统论指导我们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免疫系统论也是如此。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实现。而传统的国家审计,往往只着眼于审计署单一部门的力量,在问题的发现和处理等流程上,和其他部门衔接不够。现实业务的复杂性逐渐加大,又迫切要求国家审计必须要建立一套审计协作机制,这样才能站在整体上来把握国家审计,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比如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的力度,很多项目的审计关口前移,从事后审计转向跟踪审计。而针对国家重点的大型项目,往往需要发改委进行审批,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在跟踪审计国家重点大型项目时,审计署就非常有必要和发改委建立一套沟通协作机制。与发改委的有效沟通,可以详细了解项目从计划到论证审批情况、资金使用状况和项目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在审计相关项目时,就更具有针对性,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协同论
协同论是研究不同事物的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学科。最近10余年得到广泛的发展和应用,它着重探讨各种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时的相似性。协同论的创始人哈肯(1976)把这个学科称为“协同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研究的对象是许多子系统的联合作用,产生宏观的结构和功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由许多不同的学科进行合作,发现来自组织系统的一般原理。协同论认为,任何系统如果缺乏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其本身就会处于孤立或封闭状态。在这种封闭状态下,无论系统初始状态如何,最终其内部的任何有序结构都将被破坏,呈现出一片“死寂”的景象。因此,系统只有与外界通过不断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流,才能维持其生命,使系统向着有序化方向发展。
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是由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或组成部分的协同作用决定的,协同得好,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就好。如果一个系统内部的人、组织、环境等各子系统内部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围绕目标齐心协力地运作,那么就能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本文借鉴协同论,建议国家审计建立审计协作机制,便可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这样其免疫力会更加强大。我国处于转型阶段,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国家经济安全面临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发挥国家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免疫作用,就必须激发审计署强大的生命力,使其处于活跃有序化状态,能够持续不断地与外界交流。所以必须加强审计署内部各子系统的联系,同时还需要协同一切可以协同的力量(比如公安部、法院、发改委等)来弥补审计署自身的缺陷和不足,真正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提高国家审计的免疫力。
四、建立审计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国家审计涉及到财政、金融、民生等跨领域、跨专业的方面。各种经济事件越来越复杂,各种违法乱纪事件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国家审计来说面临更严峻的挑战。随着审计监督的不断深化,审计机关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以及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日益紧密。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作,是国家审计发挥免疫作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国家审计的免疫力并不够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待提高。最近几年的审计风暴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很多部门年年审,年年患,国家审计揭露问题的能力毋庸置疑,但是结果往往不了了之,并没有真正起到作为免疫系统的作用。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透露,仅2009年前11个月,审计机关就查出了违规资金237亿,损失浪费问题资金16.3亿。
造成现在这种国家审计缺陷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与公安、纪委等衔接的协作机制,没有形成合力来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2003年国家审计署全文公布审计报告开始,年复一年,审计报告都会在社会上掀起强大风暴,披露问题的严重性令人瞠目结舌。然而,每一次触目惊心之后,没有联合协作的机制,掀不起问责处罚风暴,每次审计风暴之后,问责大多停留于内部整改,而非进一步的行政问责,或移送司法机关,也很少有公安部门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一个短时间内让人震撼之后,一切很快又归于平静。究其原因,主要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审计监督监管的有效性,国家审计必须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这样可以有效弥补审计机关自身的局限与不足,能够形成对问题及时查处,落实责任追究,监督检查与整改并存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证国家审计的效果。
更进一步,免疫系统论要求国家审计把目光转向跟踪审计,而不仅仅是事后审计只能起到灭火的作用。我们知道生物学上免疫细胞如同杀毒软件一样时刻盯住外来病害的干扰,保护机体健康。国家审计有必要把审计关口前移,多做跟踪审计,紧紧盯住财政资金使用状况、项目建设等审计内容不放松。审计关口的前移,同样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审计署力量是有限的,就重大国家立项其应该与发改委进行交流、就被审计对象执行廉洁自律情况其应该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可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在审计过程中,公安、纪委等协作部门对移送和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应该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将核查和处理结果及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
(二)可行性
1.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寻找协作机制的可行性可以为审计协作机制提供坚实的后盾。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文规定,在审计时,审计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比如,《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计发现涉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等。
上述这些规定,从不同层次和角度为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审计协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协助配合国家审计的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2.实践经验
在法律的坚实后盾下,以及系统论和协同论的指导下,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展开探索和实践审计协作机制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海南省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海南省审计机关尝试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纪检督察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的合作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模式,强化监督职能,促进审计整改。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和2010年,海南省在40多个项目引入审计协作机制,200多条审计建议被采纳,促进规范资金额达到7.6亿元。海南省已建立审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项目单位的联络员制度,实行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确保项目质量、资金和干部“三安全”。近年来,该省审计厅在工程建设审计方面与中介机构合作25个项目,涉及投资额127亿元,核减工程造价3.5亿元。中国国家审计网、海南省审计厅与4家省属国有重点企业、4家中介机构签订了审计合作框架协议,实现对企业和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009年以来,该省企业审计利用9家中介机构,促进企业规范项目15个,规范金额4.18亿元,清算核增土地增值税1.06亿元。海南省建立国家审计协作机制的经验,可以成为各地学习的典范。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审计协作的道路。这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审计协作机制提供指导和借鉴。
五、国家审计协作机制的构建
构建一套有效的审计协作机制是本文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具体操作层面和制度层面来建立审计协作机制。操作层面主要是指在实践中如何建立协作机制,比如设立协作机构,推广联席会议经验等。而制度层面主要是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协作机制运行。下面本文分别从操作层面和制度层面展开加以详细分析。
(一)操作层面:多管齐下、组合出击,建立协作机制
免疫是一个系统,生物学免疫系统发挥其作用,不仅仅是依靠免疫细胞的作用,同样需要机体各种组织和器官的通力配合,才能实现免疫的效果。只有整体协作,才能有效预防、揭示、抵御和杀灭外来的病毒和细菌。国家审计也是如此,涉及到公安、财政、银行、工商、税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与公安、法院、纪委等监督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重点人员、重点领域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交流的平台,定期进行违法信息与监督协作方式的分析总结。
我们认为建立审计协作机制,要多管齐下、组合出击,这样才能取得协同效果。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设立协作机构
从系统论和协同论的角度,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的协作机制,保证免疫系统的正常运行。比如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让其具备多方协调的功能。考虑到我国国家审计的现实状况,这个机构要拥有较高的行政地位,才能具备发出权威和强制的命令,而且必须熟悉审计工作,才能统筹兼顾、站在全局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国家审计署设置审计协作司,其职能为对内整合和管理审计系统内部资源,对外则负责与各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建立与之相关的固定联系,并要求地方审计机关逐级设立负责协作工作的专兼职岗位,协调执行协作指令,协调审计与相关部门协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见图1)。为了做好协调工作,审计协作司及其下属各协作小组必须要承担起审计信息汇总、管理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的职责,这样才能保证重要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在审计机关和各协作部门传递和沟通。
2.推广联席会议经验
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席会议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思路,在审计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中可以推广联席会议经验。通过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掌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形成会议意见,为开展审计后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审计协作司下设的协作小组可以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分管领导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和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建立固定的联席会议制度,比如,可以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则可随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会商和执法协作为工作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
3.审计流程中的协作
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能够使审计和各协作部门明确在整个审计流程中各自的工作重点和协作侧重点。
(1)在制定审计计划阶段,审计部门需要了解相关协作部门的信息和需求,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以便于统筹安排审计资源和时间,避免与相关协作部门的工作出现资源和时间上的冲突而影响其正常工作。
(2)在制定审计方案阶段,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展开调查,相关部门提供协作。协作的重点是了解和掌握审计对象的详细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纪检、监察等协作部门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中涉及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的信息,应该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审计协作小组就可以及时掌握审计对象执行廉洁自律的情况。
(3)在实施审计业务阶段,审计工作重点是搜集大量的审计证据。为了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相关协作部门要配合审计机关的协查取证。协作部门应高度重视协作需求,要及时跟进,避免因审计机关力量不足、强制性不够而贻误良机,不能因为协查内容可能涉及某些部门利益而消极处理、敷衍了事,要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帮助审计部门查证核实。而审计机关在大量获取审计证据中若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线索,审计机关也应将其主要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等协作部门。
(4)在审计结束阶段,为了保证审计的成果得到体现,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确认需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责任的,纪检、监察等协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协作部门要坚决执行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决定,只有将审计成果监督落实,才能使审计工作取得实效,协作效应才能得到实质的体现。
4.建立各种专业人才数据库
国家审计发挥免疫作用,涉及到财政安全、国有资产安全、经济责任、民生安全、金融安全等方面。而不同的方面,需要各自的专业技能。所以,审计署可吸纳如金融、财政、税收等各方面专业人才,构筑人才力量,形成智囊支持,对审计资源进行扩充、整合、发展和壮大。这些专业人才需要熟悉国家审计政策,构建多元化的智力支持。为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综合型审计人才,可以在吸纳人才的基础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互助活动,发挥各自的才能和行业专长,实现1+1>2的协同效应。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人才资源,针对不同目的,成立不同层次的专家咨询机构,为国家审计献言献策。
5.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和网络等社会力量的衔接机制
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机构分布在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层次,能够实施最广泛的监督。这种分布在四面八方的监督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队伍,在数量上与国家审计人员相比呈绝对优势。社会力量历来都是发现、揭发腐败的重要渠道,这一渠道在信息化时代发挥的作用尤其强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健全,社会公众监督能够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国家审计要自觉融入到人民群众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中,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审计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和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所以,一方面,审计署要建立积极主动接收腐败、民生、资金安全等信息窗口,另一方面,也要主动与社会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有效地沟通和联系,建立一套有效的沟通机制,将重要的社会监督信息为国家审计所用。
6.建立统一口径数据库,整合国家审计信息资源
免疫的一大功能是有记忆识别的功能。同样,大型的数据库可以具备记忆识别的功能。所以为了很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功能,政府应该投入专项财政资金来构建标准的大型数据库。一个标准的大型数据库信息处理平台能够为解决审计中的数据筛选、识别以及记忆等问题提供强力支持。审计协作司及其下属的各分支协作小组,如同免疫细胞,可以迅速从数据库中挑出相关数据并及时进行处理,在审计时便更具有针对性,也更为高效。审计署可以使用审计协作的机制,与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建立统一口径相互识别的数据库,不仅为国家财政节省资金,还能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效整合国家审计的信息资源。这样能更有效率地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协同功能。
7.健全信息披露和通报机制
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和完善,我们相信国家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将会进一步大大增强。国家审计机关不仅是要像现在这样公开审计结果,而且要在继续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公开审计执法依据、审计机关职责、审计程序、审计工作纪律、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公开审计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审计署与各协作部门应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沟通协调,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层次和水平。为了深入揭示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在更大范围发挥审计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水平,可以充分利用审计报告和决定,适时曝光协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典型案例,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顿、整改和管理。更进一步,通过审计协作机制,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及时将重大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人员移交相关司法部门,推动政府廉政建设,确保国家审计的有效性,将审计成果落到实处。
(二)制度层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法律,保证协作机制的运行
法律具有强制性,为了保证国家审计最大程度发挥其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必须要有配套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新修订的《审计法》已经明确了审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开展协作的权力,审计机关的这一权力可以促进各部门协作机制的形成,但《审计法》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协作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形式并没有具体细化和体现出来。而现实中在审计相关部门时,一些部门往往敷衍了事,消极对待。所以,在探索审计协作机制的同时,必须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细化协作机制的相关内容,使其能够在实践中更易操作,更好地保障审计协作机制的运行和实施。
1.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审计协同机制的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审计的实际情况,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使国家审计工作继续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完备法律授权,从立法上明确国家审计的目标、范围、内涵、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性。为了保证国家审计协作机制的建立,可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增加国家审计协作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形式等内容,这样可以用法律来保证审计协作机制的实现。有了细化的条文,协作机制的建立便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易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2.制定相配套的审计协作规范
在法律明确做出规定的同时,各部委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套施行。国家审计署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能够指导实践的审计协作制度,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审计署和相关协作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从协作的方式、内容和流程上都十分明确的指南性文件,使审计协同在实施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得以进一步规范和推广。
3.制定问责追究条例
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化,国家审计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问责的效能日益彰显。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度,是审计的大势所趋。审计问责制度,不仅符合我国法律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要求,更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对查出的问题积极进行纠正和整改,遏制屡查屡犯的情况发生。要加大问责力度,从“行政问责”走向“法律问责”;要扩大问责范围,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要提升问责效率,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各级审计部门和相关协作部门要树立协作大局意识,在审计工作中相互配合协作,杜绝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对不配合、不协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制定相应的问责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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