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交通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能够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中使用PPP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轨道交通建设为政府带来的财务压力,还能使民间的资金合理运用,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步伐,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在具体分析每一个项目的特点的情况下,选择适合需求和易操作的PPP模式,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轨道建设。基于此本文分析了PPP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管理。
关键词:PPP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PPP模式的意义
1.1、填补政府资金不足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此时融入PPP模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以使社会中的私人组织分担资金和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分担维护、更新等费用,承担经营的亏损。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私人组织负责了一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监控、自动售票和检票系统等工程,为政府承担了40多亿元的资金负担,有效地节省了该工程项目超支部分的投资。
1.2、开阔城市轨道交通施工资金
在PPP模式下,政府会给私人组织必要的融资保障,包括税收优惠、沿线土地首先开发的权利等。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施工中,融入民间机构,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PPP模式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提供了较好的资本盈利模式,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运行,有效提高了它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了私人组织具有稳定的回收利润。
1.3、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
PPP模式下,以特定的协议为基础,政府部门与私人组织、民营企业合作,能够有效地筹集项目资金,还能将项目中的各阶段有效结合,从而提高项目的质量、水平及效率。另外,在运营期间,经营公司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才能取得顾客的信任,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服务能够不断供给。PPP模式也节省了政府单个项目的投入,提高了政府能力,使其能够提前实施项目,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2、城市轨交PPP操作模式
2.1、O&M模式
O&M(Operations&Maintenance)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PPP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2.2、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当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及相关权利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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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BOT+TOD模式
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是“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目前TOD被广泛利用在城市开发中,尤其是在城市尚未成片开发的地区,通过先期对规划发展区的用地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导入公共交通,形成开发地价的时间差,然后通过出售基础设施完善的“熟地”,政府从土地升值的回报中收回公共交通的先期投入。20世纪90年代初香港地铁引入TOD模式,经过逾10年的发展,港铁轨道运营和物业发展利润比重由70∶30倒挂为36∶64。物业发展成为港铁主要的利润收入来源,确保港铁盈利保持稳定增长,同时带动了城市发展与轨道运营使用的效益。
在轨交上的应用,BOT模式着力点在于利益保障机制的平衡点。通常单纯的票务收入难以支持运营成本和建设成本的还本付息,借鉴香港“地铁+物业”模式,通过轨交引入物业发展元素,将地铁外部效应内部化,有助于实现轨交项目盈利能力。
3、PPP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管理
3.1、多渠道提高PPP模式项目的收益
在我国,各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投产期即运营期间的收益一般来自运营票务收入、线路各车站的商业开发。但收益明显不足以抵扣建设期产生的利息以及运营维护成本,导致几乎所有的轨道交通处于亏损运营状态,而政府的补贴能力有限,对于PPP项目来讲,政府也不愿意一直处在高位补贴运行之中,这样势必影响PPP项目各方的收益。因此,政府要研究提高企业收益的途径政策,比如政府可以给予企业在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权或者是优先的收益权,也可以通过统筹规划使轨道交通沿线与城市的商业购物中心、超市、办公住宿等行业设施有机结合,提高轨道交通的商业开发利用价值。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延长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提高社会民间资本的收益,从而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3.2、健全法律法规
一般政府将国内外的资金集中起来,将其投入PPT项目建设中,所以,政府与合作对象展开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中,不违背国外与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现阶段国内制订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创造了较好的投资条件,事实上,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上的规定不相符,所以,需要政府部门马上构建起相关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对政府与合作企业在参与PPP项目中的义务与风险等,做出明晰的规定,法律约束条件下,确保各方能够平稳推进施工建设的进行。
3.3、强化政府的支持
政府在投入PPP模式中,其作用巨大,投入力度的大小决定了模式能否顺利实施。在之前的PPP项目中,一般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为资金供应者与经营管理者,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凸显主导职能;事实上,现阶段政府在PPP项目中转变了既有的角色,变成组织者、促进者的角色,指导并监督项目的执行,政府在扮演新角色中要基于推动与维护社会利益,参与建设项目规划与招标的工作中,协调企业间各利益的关系,将项目施工风险降至较低,推动建设施工平稳推进。
3.4.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
PPP模式为一种新类型的手段,随着我国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而出现的,操作时有一定程度的难度,要求参与人员具备多项能力,如,财务与法律等的能力,事实上,社会上这种综合素养的专业人才并不多。
3.5、建立切实有效的社会监管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是一种相对复杂的合作模式,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健康的实施完成。首先,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控制力作用,需要承担更多地监管职能,让社会资本更多的发挥市场作用;其次,政府要探索建立专门针对PPP项目的管理平台,实现项目的服务公开、监管公开、控制公开、信息公开等功能,这样可以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对等合作。
总之,为了拓展建设、运营资金的来源,提高建设、运营的效率,国内外一些快速发展城市提出引入“PPP模式”,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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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静.PPP模式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3]李明阳,邢燕婷,刘丽琴.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运用研究[J].都市快轨交通,2016,29(05):1-7.
论文作者:王凯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4
标签:项目论文; 轨道交通论文; 政府论文; 城市论文; 模式论文; 社会论文; 资金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