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腐倡廉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香港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香港作为一块丰腴之地,给香港的官员提供了很多弄权发财的机会,特别是本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香港的三大祸患——黄、赌、毒更是肆无忌惮,愈益猖獗,政府部门及商界内部贪污成风,而当时担负反贪任务的皇家香港警察部队警备处反贪污部正是贪污最严重的部门之一。因而无论港府在肃贪方面如何努力,往往只能生一时之效,而贪污行贿依然如故。在此形势下,社会各界强烈要求政府成立新机构专一调查贪污问题。当时,正值港督麦理浩在任期间,为了平息愤,洗刷殖民统治的污点,巩固统治,于是下决心,整顿警纪,反腐倡廉。
港督麦理浩首先考虑的是强化已有的《防止贪污条例》。港府经过长期的商讨及对其它地方实践的考察,在1970年提出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其中一条规定,如果公务员所拥有的财产跟其公开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对财产业源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话,即已构成犯罪行为。该法案很快在立法局获得通过。1973年,警方根据新赋予的权力,要求一位高级警官葛柏总警司对其为数可观的私人财富作出说明,因为他拥有的财产多达400万港元,超过他20年来全部薪金总和的6倍。可是葛柏不但不进行解释,反而在是年6月12日弃保逃匿英国。8月,香港大专学生开始酝酿“捉葛柏”运动,经过签名运动和公开论坛的启发,8月26日,成立了包括学生、工人等团体和报社共13个单位组成的“反贪污团体”,并于9月2日举行示威游行。9月16日,又在维多利亚公园集会,举行“贪污有罪,集会无罪”的示威。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港督便委任高级陪席推事百里渠爵士调查葛柏潜逃详情以及香港社会的贪污问题。百里渠的报告书分析了在警队中取消贪污调查的利弊,但没有作出最终结论。港督根据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的建议,委托了一位清廉的德高望重的外籍官员姬达先生组建一个新的独立机构,专责对付香港各方面的贪污腐败问题。1973年10月17日,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首次会议上宣布,将侦察贪污事件的责任由警务处移交给一个独立机构。1974年2月15日,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生效,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正式成立。
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英文简称为ICAC,我们也简称为廉政公署或廉署。廉政公署是港府机构中的一个特别部门。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总督本人汇报工作,只有总督一人有权向廉政公署发号施令。廉政公署全部职员自行招聘,都不属公务员之列,其升级调薪无须通过公务员叙用委用会批准。但如果他们的品德引起怀疑,廉政专员即可对其进行惩戒或立即开除,任何上诉均无可能。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种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在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肃贪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其次是公共权力机构及私营公司,既接受举报、投诉,也可自行立案调查。廉政公署被赋予广泛的权力,可无须拘捕令而拘捕嫌疑者进行审问;可以检查涉嫌贪污者的银行帐户,入户搜查、扣押涉嫌者的商业帐册和私人文件;可以要求涉嫌者提供书面证词;可以限制涉嫌者的行动自由等。此外,廉政公署还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度及例行手续,以便尽量减少贪污机会,还负责公开宣传,争取公众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
廉政公署共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三个处级业务部门和一个行政部门;处以下设科,科以下设组。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重要的部门,职责在于调查所有有关涉及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徇私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罪行的举报工作。该处在全港各区设立办事处,接受市民举报。总部还设有一个高度保密的举报中心,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例假日照常办公。对每一个举报,无论事态轻重,执行处都要在每天早晨的会议上研究是否立案受理。凡立案受理的案件,在未查明前不得注销。任何案件都要由几个人共同办理,以防徇私舞弊。决定不立案的举报,则要报请由港督委任的市民和政府高级官员组成的审查贪污咨询委员会批准。
防止贪污处主要职责在于就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检验是否有引致贪污的机会,并建议如何改善的方法,还应私人机构及个别市民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不少政府部门增设防止贪污组,以堵塞贪污漏洞和研究防贪方法。
社区关系处则一方面加强与市民联络,掌握民情;另一方面通过报纸、讲座、书籍、海报、电视片的宣传和学校教育,使民众认识贪污的危害性。
在廉署成立初期,民众对它的作用心怀疑虑,但廉署的工作很快赢得了市民的信任。1974年廉署根据一个同谋犯的指控,将葛柏从英国引渡回港,并处以四年监禁;1976年查处了警察探长戴福案;1977年查处了尖沙咀警署集体贪污案等案件。在这些大案中22名高级警务人员被起诉。可就在廉署取得了引人注目成果之时,廉署调查员讯问嫌疑犯所用方式在警察队伍中引起的不满日甚一日,他们认为自己成了廉署行动的受害者,感到强烈愤怒。终于在1997年10月爆发了休班警察举行公开游行抗议,进而发展到袭击廉政公署总部、凌辱廉署职员,并威胁说如不削弱廉署权力,他们将停立执法工作。面对压力,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指令廉署停止追究1977年10月1日之前所犯下的一切贪污行为,但案件特别严重或逮捕令已发出的除外。政府的让步使抗议警察得寸进尺,进而要求全面无条件特赦,甚至企图解散廉政公署。总督于是召开了立法局紧急会议,会上当即通过了一项《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了“警廉冲突”,树立了廉署的威信。
廉署在肃贪方面的功绩受到世界的注目和市民的赞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贪工作中,很注意吸收香港的经验,而且经常派有关人员来港交流学习。该署也曾派员到纽约出席第二次政府部门内反贪污和欺诈行为国际联席会议,在会上交流了对付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贪污的经验。可以说,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肃贪倡廉机构是香港政制体系中值得自豪的举措。香港大学政治学系的卜约翰评价说:廉署“掌握了反腐败行为的有效方法,因而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华声报》1986年1月3日)
综观廉署的活动及成绩,我们可从香港肃贪倡廉经验中得到许多启示:
1.政府授权,编制独立。廉署的监督对象是政府机构,所以从编制上就把谦署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港督负责,从组织上保证了廉署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力。为了保证廉署的工作不受干扰,政府通过《防止贿赂法案》、《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从法律上赋予廉署权力并为廉署的活动提供法律保证。
2、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体系。廉署是社会的监察机构,但又有谁来监督廉署呢?在廉署内部有一个监督系统,长期密切注视所有职员的活动。这个监督系统的工作非常秘密,廉署内很少有人知道它是怎样工作的。廉署职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都能及时查处,如1987年廉署人员涉嫌贪污案7示,4宗于年内结案,3宗于1988年结案。在廉署外部也有监督系统,主要是各方面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以及各阶层代表组成的不同的咨询委员会。如廉政专员向港督负责,还受律政司和裁判司的约束,受各种不同委员会的监察。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对廉署人员的投诉。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一般政策进行深入检查。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执行处的工作。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负责审阅防止贪污处的工作报告。这样使廉署即拥有大权,又受到约束。
3.适时调整公务员收入,赏罚分明,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港府适时提高公务员薪水和福利,使他们的收入水平高于社会同级水平,使他们珍惜手中的“金饭碗”而不起贪欲。强化培训公务人员,重视人员素质提高,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招募公职人员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德才兼备。
4.制定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廉署总部的举报中心,专人值守,高度保密,泄密者受法律追究,使举报者无后顾之忧。据资料统计,现在香港具真名举报的人已占全部举报的75%。同时为了保护无辜人士免受诬告,法例明确规定,凡向廉署作虚假报告,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2万元及监禁一年。冒充“廉署人员”也属违法,一经定罪也可判罚2万元及监禁一年。
港府肃贪倡廉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规模、集团式的贪污,以及警务人员介入贪污的行为有所遏制,基本上改变了香港“遍地贪污”的状况,使政府机构保持了廉洁自律的形象,而私营公司和广大市民也逐渐改变了对廉署和港府的肃贪的看法。但是,要从根本上禁绝香港的贪污之风,仅靠一个廉政公署未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加之近年来,“人权”意识渐浓,廉署的专横作风也多成为众矢之的。尽管如此,香港在肃贪倡廉工作中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仍值得我们借鉴,也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