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的规范:竞争的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则论文,竞争论文,商业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德大概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曰智能型,指的是出众的推断能力,表现为谨慎与智慧;二曰道德型,指的是抑制个人的情绪与欲望以服从理性,表现为宽厚与节制。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钦伦理学》
据传说,亚里士多德的儿子尼克马钦曾将他父亲的演讲编撰成集,后来成为所有伟大的哲学家著作中最受欢迎的一部书。尼克马钦伦理学对人性及行为分析广受世人称道。
然而,在国际商业行为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又有什么地位呢?亚里士多德曾经是理性的倡导者。他主张人们只有通过推理论证,才能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
我们认为,理性与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密切相关,这里理性指的是国际商业规范准则。我们想要阐明的并不是要求伦理改革,也不在于向商业界强调对美德的重视。无疑,采取全球化的道德伦理规范,必将改进人类伦理道德行为。我们竭力提倡的是,把发展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作为最终推进人类进步的手段,然而,这一论点的前提则是支持采用国际商业规范。因为它可以营造一个更好的、具有真正竞争意义的商业环境。这看似简单,却极具挑战性。
也许有人说,为了竞争而提倡采取全球商业规范,令人觉得冷酷无情。实则不然,它的确非常现实。尽管伦理上的各种论点都很重要——实际上也的确如此——这些论点具有极大的感召力。在商界,我们大有机会将伦理规范与智慧成就结合起来,我们可以运用经济实体最终改善世人的行为方式。
提到商业行为的时候,我们丝毫不可含糊其辞。目前跨国公司在大约200个国家里运营,各家公司皆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规章条例、 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经营方式五花八门,难以做到长期相互适从。
世界上一些主要集团公司,正在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人力,不遗余力地界定商业上可以接受的准则。界定规范有如同给章鱼套上袜子,自有一番争斗。商业准则本身就是由法律规章、竞争压力、通商惯例、社会革新的手法以及公众舆论塑造出来的,通常情况下是既体面又赚钱。据保守的估计,仅美国一个国家,一年内在商业行为的咨询上的开销就高达10亿美元。
美国政府对本国的跨国公司必须达到的各种标准也有影响。如1977年制定的海外企业施惠惯例法案,就把美国公司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视为非法。商业制裁对以美国为基地的公司予以严厉的制约,而国外竞争者却不受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
在这一国际经济体制下,任何被拒绝供货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买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毫不费力地从另外一个国家买到同样的或者差不多的产品。因而,当美国的跨国公司拒绝向外国官员行贿的时候也就不足为奇了,只好眼睁睁地看到合同跑到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竞争者手里去了,这些公司愿做我们不愿做的事情也就合乎逻辑了。
单方面的制裁,把有限的市场让给了外国竞争者。根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调查,仅仅在1995年, 制裁就使美国公司对外出口损失了近170亿美元。同样,据估算,这一损失造成美国在对外出口业中失去了20万个就业机会。
美国针对改进商业行为所进行的立法以及制裁所带来的问题,决不仅仅是美国自己的问题,全球经济市场已不再是一种理论现象,而成了现实。孤立的法律和制裁,无法使大家在同一水平线上公平的竞赛。商业不分国界,其运营的准则也应如此。
目前估计,在世界上最富裕的14个国家里,就有2.4 万家跨国公司在运营。这些公司占私人企业营业额的1/3。他们还拥有6 万亿美元的销售潜力。
国际公司在一个现实的竞争市场和经济实体的世界里运营。股票持有者的敏感越来越强烈,由此导致共同管理的强大监督机制的产生。在全球性的竞争市场上,单独的公司无法保障单枪匹马的高傲与奢华,结果造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失误。跨国集团公司应当携手合作并建立一整套原则,这些原则在国际商业运行中可以作为先导性的、展望性的和相对确切的基本原则。
对道德与伦理问题的日益关注,提高了对商业行为的适当要求。在通常情况下,商业压力与个人的价值观发生冲突,结果在公司内部造成道德沦丧,信誉扫地。根据1977年美国人寿保险协会、财经顾问与道德公务员联合会的调查材料表明,在被调查的雇员中,约有48%的人承认,他们在商业压力之下曾有过不道德或违法的行为。我们的努力与精力必须放在成功的商业运行上,而不应被恐惧和犯罪感分散精力。事实上,就合法商业行为而言,绝大部分跨国公司所达成的共识是,可以用一种积极的方式把我们与旨在为竞争获利而表现出傲慢自大的竞争者区别开来。
巴克斯特公司的经历
我们必须要学会做的事情,总是动手学会的。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钦伦理学》
巴克斯特公司对采用国际商务规则的兴趣,并不来自理想主义以及纯粹利他主义的哲学观。我们从自己所经历的坎坷中,认识到了这种规则的必要性。
为了扩大在中东地区的业务,1988年我们公司在以色列(该国从过去到现在都是我们在中东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为阿拉伯联盟成员国提供本公司的业务信息。当时,我们确信,我们的行为符合出口管理条例所提供的地区免税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地区免税规定允许任何公司在阿拉伯国家建立商业机构,提供其在以色列商业经营的信息。巴克斯特公司历来全力支持出口管理法条例的实施,反对任何旨在针对以色列的联合抵制行动。巴克斯特公司准备自始至终地遵循出口管理条例。
然而,美国司法部却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地区免税法的某些条款。为此,我们就中东商业行为事项同美国政府进行了协商性立法。最终,我们把自己视为美国政府的立约方。虽说解决了一些重大问题,但诉讼费用开销巨大,而且最为昂贵的损失还是公司与员工、顾客以及公众的关系破裂所造成的损失。
巴克斯特公司在历史上、传统上始终是道德经商,诚实为本的。昔日,我们有适当的道德标准条例,然而有了这次极端消极的经历之后,我们更加坚定了信念,要确立商家共同的行为规范。在世界范围内就我们公司所有员工而言,有必要确立一种更为明确界定和交际的、大家均可接受的商业规范。我们接受了耗资巨大的全方位教育。在灾难的灰烬中,萌发出新的执着与信念,这已成为我们公司文化与商业行为的核心,并成为我们与我们合作伙伴间的样板。
1993年,巴克斯特公司管理工作组,建议成立巴克斯特董事会所属的公共政策委员会的法人责任办公室。我们还提议,该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与交流伦理与商业行为的政策,加强员工的教育与培训,监督公司遵守商业行为规则与政策的情况,确保适当的商务报批与调查程序顺利地进行,并且对公司商业运行的完整性进行评估。巴克斯特董事会全力支持该项倡议,此举扩大且加强了公司业已存在的努力。因此,法人负责办发表了两份解释巴克斯特公司内部运行情况的文件,分别为:《商务运行的管理方针》和《巴克斯特的共同价值观:商业道德的标准》。这两本书目前已译成14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凡有我们公司经营的地区使用。
我们还认识到,要做到有效地支持自己的员工,并且发展巴克斯特核心价值,成立地区性的商业行为委员会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委员会的机构将分别设在亚洲、欧洲、日本、北美以及洲际区域,他们是公司在世界其他地区的代表。成立这些委员会最主要的原因,是保持商业行为标准的一贯性,并在世界上凡有我们业务的地方区域性实施这一标准,同时尊重不同地区文化上和商业上的习惯。
区域性的商业行为委员会对于教育我们公司的基层业务单位是必不可少的,这主要有两条理由:首先,由业务经理主持委员会负责协调运用和解释巴克斯特公司的商业行为标准。其二,每一个商业部门的经理都要轮流经过全部程序,对实施商业行为标准负最终的责任。
90年代初,巴克斯特公司所得到的教训是昂贵的、无价的。我们认识到,感悟力往往同现实一样重要。即使有合适的规章制度,不协调的商业行为也时有发生。全球环境的动态特点,要求我们不断修改商业行为规则。我们还认识到,我们有必要把商业行为同商业目标综合起来。
决定我们自己的命运
美德是处在两种失常之间的平均值,其一为无度,其二为匮乏。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钦伦理学》
要求全球商业界主动建立国际商业准则的号召,不应被看成是小圈子里少数人感兴趣的事情。
今年美国卫生部会同美国总检察长人力资源服务局,已发起制定医疗机构遵规守法的指南。指南的条款将继续制约国防产业的政府承包商。克林顿政府还制定了《模范商业条例》,供美国商业公司自觉遵守。美国政府这一行使商业道德的趋势,将付诸实现。
然而,市场是国际性的。最大的影响依然是来自一些跨国商业机构自愿同其他跨国商业集团的携手合作,而不是屈从于最后的政府干预。商家有机会保持中立,因为只有经济实体才是成功地实现一个真正竞争和道德规范的市场最强有力的支持者。
如果国际公司可以先行一步,努力巡查自身,政府机构就会感到替我们越俎代疱没有多大兴致。目前反对建立国际商业标准的一般论点,来源于单个的公司都强调自身的独特性。尽管每一个国际公司都有各自的特点,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们所倡导的国际商业标准,在本质上是普遍的。如果我们从一套共同的基本规则出发,各家公司就可通过设计出界定自己特定文化的附加标准来阐明他们的特殊要求。
样板公司的确存在。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正致力于宣传普遍意义的商业行为及商务标准。这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他们发表了一大本文件,标题为《盈利与原则——是否要挑选其一?》。书中明白阐释出自己的方针,从贿赂问题到尼日利亚环保问题皆有。例如关于贿赂问题,壳牌公司的方针是明确而直截了当的。他们不行贿也不受贿。无论是总公司还是下属的主要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必须签署一年一度的“代表保证书”。保证书上须写明,他们应遵守公司通行的商业原则。如有作假,任何高级经理在壳牌公司都会丢掉饭碗。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皇家壳牌公司把自己目前的立场和未来的打算展现在世人面前。这份报告已经印刷面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见到。该公司还邀请观众来讨论自己的观点。
摩托罗拉公司成功地将宗主国文化与自己公司文化融为一体。摩托罗拉全球伦理更新的实施程序,采用分散的方式(同我们在巴克斯特公司采用的办法一样)在保持核心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和解释。约占90%的有关伦理方面问题由该区域/国家伦理委员会来解决。摩托罗拉公司还阐述了他们的立场。在《誓不低头:摩托罗拉的全球挑战》一书中,依据跨文化背景,提出了道德决定的问题。
齐心合力的必要性
一只孤燕不成春。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钦伦理学》
确定国际商业标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集体的、合作的过程。任何公司都无法预测其他公司的经验。信息、资源、经验共享的概念明显地表现在近年来商家的各种条约、联合、以及成立各种协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可以列举1997年发表的《外事官员反受贿公约》文件,作为最为突出的例子来说明。该文件共有34名代表签名,其中有29个国家是经合组织成员国。该文件要求,各公司检举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案例。
同时,1997年5月26日通过的议会法案(以欧盟条约6号文件为题签署的),确立了一个公约,旨在对付欧共体官员或欧盟成员国的腐败行为。议会法案获得了一致通过,并被15个会员国签署。美国州级组织也达成了同样的协议。
《加拿大商家国际道德章程》也于1997年问世。在13个发起的签约公司中,包括阿尔干铝业集团和加拿大西方石油公司。这份自愿签署的法案,包括了海外商业经营的前景、信念、价值、原则以及应用等。
日本经济组织联盟采用了经修订的优秀合作行为宪章,其中包括一个10点方案,特别指令合作经济组织执行,且要求努力贯彻始终。考克斯特·兰特伯集团,本是该国际组织中一集团公司,完全赞同这一整套指导商业公司的普遍的伦理原则。
在签订贸易协定时,附加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辅助标准,现时也成了一种常见的做法。一些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服饰公司,如耐克、雷伯国际、有限时装、李兹·克莱本等公司都联合起来,认同了涉及童工类的产业准则。然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他们遭受了严厉的指控,经历了一段公共关系的梦魇之后,才意识到的。
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在他们的贷款合同上添加了某些条款,要求其成员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解释。而他们的姊妹机构,也在逐步强化铲除腐败与行贿的行为。针对腐败行为的特别法律条款,还包括在信贷里面——其中包括针对印尼、韩国以及其他一些亚非国家的条款。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计,柬埔寨因滥用基金而失去了1.2亿美元的贷款,阿富汗、尼日利亚、 苏丹等国的工程项目也被中止贷款。
产业界携手共进,提高了伦理标准的尺度。在过去的年代里,有近50家主要的国防工业公司,始终不逾地坚持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企业内实行了责任制,包括每一个企业内员工都要及时汇报有关违背道德的情况,并首先在整个国防工业确立了道德准则。在《国防产业道德行为操守条例》上签约者包括众多的跨国公司,如联合信号公司、AT&T公司、波音飞机、通用电气公司、惠普公司、商业机器公司、ITT公司、 罗克威尔国际公司、TWR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等。
由会议主席团成员公司,如A·布朗·玻维利公司、 巴克斯特公司、拜尔公司、通用汽车公司、梅克公司牵头,正与其他公司讨论世界商业伦理的有关原则。
国际商业标准的挑战,从本质上看是全球性的。许多问题是所有产业所共有的,因而适用于任何有商业运营的国家。国际集团公司,通过平衡商业规模和财力资源,可以率先确立一套单独的国际商业标准,以此取得能力的平衡来参加国际竞争。
挑战
智慧——是最为高尚的思维与崇高的目标范围内的科学与直觉推理的结合。
亚里士多德《尼克马钦伦理学》
自第一份共同章程问世以来,各公司都发誓要保持良好的操行。随着一次次的起诉和丑闻迭起,这些誓言变得措辞愈发强硬。尤为重要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权和公平对待所有人的呼声,变得更为强烈。变革时代已经到来。
毫无疑问,目前介于许可与禁止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依然还很广大,充其量其伦理观还是模糊不清。即使经合发展组织的协议以及各种产业与政府的法规没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们体现在消除不可接受商业行为的含糊性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这些法规和协议无论多么不完善,却改变了论辩的内容。通过强化公众对不合适的商业行为的无法忍受的心理,他们就会创造出期望值较高的、合适的商业行为。这种努力使得“人人都是这么做的”借口变得站不住脚,因为我们越来越接近达到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好的目的地。
全球性的商业挑战可分为四层:1.建立一个单独的商业标准;2.有效地实施商业标准;3.坚持这种标准;4.把标准贯穿始终。如果不对坚决执行、始终贯彻和不断强化这几点保持警觉性,那么最令人称羡的商务道德规范也只能是纸上的良好意愿而已。进行这项工作预示着很大的开销,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物力和财力。但我们必须去做,我们必须做好。
我们相信,要指望全世界的集团公司都赞同商业规范的细节条文是不现实的。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大千世界里,有足够的共同点可以且应当决定一般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
我们自己永远不会摆脱全球商业上那些固有的、含糊不清的东西。然而,我们能够使商业行为有更大的透明度,且易为大家所接受。如果跨国集团公司与商业行为取得一致,支持商务惯例标准的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沿着公正的人类行为方向推动国际论辩的话,我们的目标就可以达到。
最终的事实是,在探讨采纳国际商业标准的必然性时,任何全球公司都不能闭关自守。只有通过集体的、合作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增强力量,巩固成果。共同的利益只有靠商业的经济实力来改善。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有所共识?
哈维尔(V.Havel)在《夏日的思考》一书中说到, “如果没有共同享有的、普遍确立的道德价值与义务,任何法律或者民主政府,乃至市场经济都无法正常运转”。
从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性并未改变,但是商业方式变了。创新的产品与服务,不足以维持一个跨国商业的需要。一家国际公司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人性与人的行为。一套单独的国际商业规范,则是竞争的准则。这是有根有据的。
摘自《雷鸟国际商务评论》1999年第4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