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护的形势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形势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内粮价高于国际市场已成定局
最近两年,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1994年粮食的集市价格上涨51.4%,1995年又进一步上涨48.7%。1995年底时我国国内大米、小麦、玉米的集市价分别为每公斤3.14、1.79和1.73元,而同期国际市场的价格分别为2.87、1.55、1.10元,国内市场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分别高9%、15%和57%。今后5月份三种粮食的国内集市价分别是每公斤3.08、1.83和1.67元,而同期国际市场价格分别为2.71、1.71和1.62元,国内价格仍比国际价格分别高出13.6%、7%和3.1%。
1995年国际市场的粮价,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近20年来的最高水平。小麦的价格比1990—1994年的平均水平上涨50%以上,粗粮的价格上涨30%。如此大幅度上涨,有连续两年世界粮食减产的因素,有储备下降的因素,也有需求增加的因素。但是从今后一段时期来看,由于主要粮食出口国休耕面积减少,发展中国家粮食生产快速增加,世界粮食价格将不会大幅度上升。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预测,2000年世界粮食名议价格可能会略高于1990—1994年的平均水平,但低于1995年的水平,而实际价格则大致保持在1990—1994年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今后国际市场粮价将基本稳定。
与国际粮价走势不同的是,国内粮价有不断高攀的势头。首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将推动粮食成本的上升。近两年虽然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已大幅度上涨,但化肥等农用工业仍大面积的亏损,说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还有上涨之势。另外,化肥等投入增加所带来的报酬递减,也将进一步增加单位粮食产量的成本。据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计算,1990—1994年的4年间,包括粮食在内的单位农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折旧),在扣除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后提高了24.8%,平均每年提高5.7%。
其次,粮食生产的活劳动成本将大幅度增加。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单位农业劳动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分析粮食成本,人们往往重视物质成本,忽视活劳动成本,实际上,农业活劳动成本提高的速度也很快,1995年与1990年相比,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了88.6%,而同期每单位农业活劳动的成本大致提高了130%左右。按照2000年农民的增收目标,今后几年内,单位农业劳动成本估计每年将递增11%以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活劳动成本,但如果农业劳动力不能大规模地转移,劳动生产率就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第三,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也将使粮食价格上升。改革使粮食补贴减少,不仅推动粮价总体水平提高,而且还会推动自由市场粮价的上涨。因为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获得补贴的定购粮有一部分以较低的价格进入自由市场,从而压低了整个市场的价格,如果这部分低价供给取消或减少,市场的价格就会上涨。
一方面粮食的国内价格已接近或高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国际市场粮价相对稳定,而国内价格则有不断上涨之势,国内市场粮价高于国际粮价已成定局,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据有关方面计算,价格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农产品已达30余种,这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大问题。
二、农业保护势在必行
面对国内市场粮价高于国际市场粮价这一现实,我们必须做出选择,要么放弃自己的粮食目标,让世界来养活中国;要么采取切实的措施,对农业实行保护。
让别人来养活我们,不论是政治上经济上都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且不说大量的粮食进口对我们的政治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单是对国内生产的打击所造成的农民失业,就足以毁坏整个经济秩序,进而摧毁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大量进口粮的运输也是一个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所以,立足于国内解决我们的粮食问题,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要实现这一方针,就必须对农业进行保护。
在农业保护问题上,有两种认识需要澄清。一是认为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不可能由少数人来补多数人,不可能对农业进行保护;二是随着国际贸易体系的完整,来自贸易自由化的压力将不允许我们进行保护。
第一种认识是说我们没有能力保护农业,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对农业进行保护不是对农民进行保护,不是一部分人补另一部分人的问题,而是一种产业补另一种产业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80%,但我们的经济结构中非农产业却占到80%以上,用80%的非农产业来补不到20%的农业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国部分沿海地区,对农业的保护已经非常普遍,乡镇企业以工补农以及很多其它渠道的农业建设资金,都来自非农产业。地区性的农业保护,对地区农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但从全国总体来看,对农业补贴或保护的效率肯定是低下的。最简单的事实是,当江苏一些地方把支农资金用在农田道路甚至田埂水泥化时,所能产生的农业效益肯定远不及将这部分资金用于中西部。因此,农业的保护问题已不是我们能不能保护得起的问题,而是如何使保护更加规范合理、更加有效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保,而是必须保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进行保护,我们的经济基础就要建立在别国农业的基础上,我们的农业,特别是我们的粮食就会被其它国家垮。1995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已看到,由于国际市场的棉花、糖料的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国内棉花、糖料的生产已受到严重冲击,不仅棉农、蔗农遭到沉重打击,而且,由于流通环节财政补贴的增加,给国家也造成很大负担,有些已酿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第二种认识担心国际所带来的压力。不可否认,随着乌拉圭协议的生效及新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各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受政府干预的程度越来越少。原先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一些国家,在贸易自由化的压力下不得不做出让步。我国作为乌拉圭协议的签字国,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将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农业的保护将更加按照国际规范来进行。但乌拉圭协议的生效并不能完全取消和阻止农业保护,各个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不仅现在存在,今后还会存在。日本农产品的价格是国际市场的几倍甚至十几倍,美国和西欧国家每年都花费巨额资金用于农业保护。与之相比,我们所进行的保护是微不足道的。对本国产品的一定保护,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是允许存在的,有时候一定的保护在贸易谈判中还往往成为一种控制手段。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较严,要求只用关税措施来控制农产品的进出口,取消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将边境上的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量的关税措施,也即市场准入的“关税化”。关税化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通常取消非关税措施以后,以自己提出的较高的上限约束税率替代关税化。关税化的结果形成关税减让的基础税率,在此基础上每年进行关税减让,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减让要求大大低于对发达国家的要求。不仅如此,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对一些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也不加限制,这些政策被称为“绿箱政策”,它包括政府综合服务,如地区研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食品安全等,同时也包括对生产品的直接投入如政府以财政参加的收入保险及收入安全计划,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以及在环境计划和地区扶持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其它国内支持则要承担相应的减让义务。对某一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不超过其产值一定比例(发达国家5%,发展中国家10%),则可不承担减让义务。
从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这些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保护问题上,国际约束和压力会有,但离我们仍有一定的距离。国际约束和压力并不是绝对的,可以有很多途径化解、回避。
三、农业保护的政策调整
在农业问题上自觉保护和不自觉保护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进行自觉的保护,国内市场就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近几年,在一些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以后,我们主要采取了进口配额的形式进行保护,但配额政策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在国际上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我们的配额分配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农业保护仍缺乏全面的考虑,没有统一的战略。在保护政策上如果没有通盘考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农业保护不仅不会有很好的效果,而且还要承受较大的国际压力,影响我国正常的出口贸易。
如何对农业进行保护,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既要考虑到保证国内生产的发展,提高农业保护效率,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又要符合国际惯例,使国际社会能够接受,以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目前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已接近或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这一现实表明,农业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关系我国农业发展生死存亡的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因此,从现在起就必须认真对待,尽早做好全面的规划,迎接世界市场的挑战。
农业保护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边境保护,一是国内支持。由于我国农业保护所面临的任务异常艰巨,所以,农业保护的措施必须是全面系统的。虽然不能过分地强化边境措施,但那种开放边境、主要强化国内支持的主张同样不可取。进行农业保护,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提供的机会,但也绝不能放弃建立我们自己的边境保护体系的机会。为此,农业保护政策调整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边境保护向关税化调整,确定合理的关税上限约束税率
过去,由于国内的农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基本上很少使用关税保护,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主要采取了进口许可证、配额等措施,并通过国营进出口公司进行垄断性进出口经营。这种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原先农产品市场环境下,对保证我国正常的农产品贸易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种非关税措施将受到愈来愈多的约束,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及我们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所作的承诺,都要求削减这种非关税措施。因此我们应抓住这个机遇,在削减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同时,相应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量关税措施,确定比较合理的关税化税率或者上限约束税率。关税化税率的确定,即要考虑适应今后我国将进口一定农产品(如粮食),解决国内农产品供需平衡问题的需要,更要考虑今后长期我国农产品价格将高于国际市场,农业保护的任务重、难度大的实际,以形成今后贸易谈判中比较有利的基础税率。
另外,还需设计与关税化税率相适应的、比较合理的关税配额额度(即准入量)。根据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规定,对于关税化的产品,要以关税配额的形式承诺最低准入量,在准入量以内(即关税配额以内),以现在实施的低关税进口;超出准入量的,以关税化税率进口。发展中国家以上限约束替代关税化的产品,也要承诺最低准入量或现行准入量。虽然这一准入量的承诺仅为其他缔约方提供一种市场准入的机会,而不是做出必须实际进口的规定,但它影响到实际关税的征收。因此,制定农业保护政策,必须重视关税配额额度的设计。
(二)制定系统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对国内农业生产进行支持,是各国农业保护的普遍形式。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主要有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如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制度)、农业生产资料及其它农业投资补贴、政府对农业科研和推广的直接投入、农产品贸易补贴、休耕限耕补贴、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补贴等等。所有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补贴、政府直接投资等手段限制或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另一类是通过减少市场供给、政府补贴等手段,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业保护的目的,发达国家侧重于保障农民的收入,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倾向于促进国内的生产。对我国来讲,未来农业的发展,即要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总量,保障食物的安全,又要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这两方面的目标是相互一致的,要增加生产,就必须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必须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因此,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即要进行投入的支持,又要进行价格保护。
农业投入支持的重点,应由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转变,由对生产经营性投入支持向社会基础性投入支持转变,也就是说,国内支持的重点要由直接的生产补贴向综合性服务转变。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对直接生产性补贴的限制较多,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地区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保险等的支持则没有限制。因此,今后国家支持农业发展,应重点抓好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农用工业建设等。在具体支持方式上,应更多地与农业优惠贷款、农业保险事业、农产品储备制度、农业区域开发、农村社区建设、扶贫计划等结合起来。
关于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很多人以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价格对生产的刺激不大来否认价格保护。与大规模的农业相比,我国农业的价格弹性的确较小,但不论怎样,价格太低,农业生产没有相应的收益,要增加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我们的棉花实际已经进入了价格保护的阶段,每担700元的国家收购价,已使纺织企业的国内棉花厂价高于国际市场进口厂价。
对农产品进行价格保护,首先要尽快取消目前存在的一些农产品限价政策,从粮食来讲,要改变低价合同定购政策,首先实现合同定购粮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按照市场价来收购定购粮。在价格放开的条件下,由于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将持续旺盛,只要有必要的边境保护,农产品的价格将在需求的拉动下上涨。如果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差距太大,边境保护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还可考虑使国内外相互连接,让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同步上涨,同时进一步提高合同定购价格,使定购价高于市场价。与之相配套对低收入居民进行必要的补贴,并通过国家专项储备及粮食风险基金等,调节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三)调整国内农业生产结构,发挥优势,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边境限制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过分国内支持则有可能造成整体效率的下降。因此,要真正保护农业,还必须提高国内农业自身的竞争力,避开我们土地资源少、资金短缺的不足,发挥劳动力和资源丰富的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种植业、养殖业,比如占用耕地少或可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蔬菜、花卉、水果的种植等,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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