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差异的整合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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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重大课题。从最初的放权让利,到承包制,进而着眼于产权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着搞活企业与保障所有者(国家)利益两方面目标不断深入。而近年来这种深入已发展到从委托——代理问题入手探寻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层次上。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却经常性地被曲解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差异及其整合的分析,来认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涵义分析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为在企业法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关系而作出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注:陈清泰等《国企改革攻坚15题》P125)。法人治理结构应具有如下概念结构:

首先,从目标上看,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为目标的。具体地讲,它的主要目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协调好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看,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两个矛盾统一的利益主体,而经营者在信息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对优势,因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就是维护所有者的权益(注:《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注:OECD 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股东——董事会——公司经理层这一结构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均是由这一出发点发展开来的。因此,从根本上看,判断某种具体的结构及权利分配模式是否合理要以其是否能真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为基本标准。

其次,从外延上看,法人治理结构应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外部治理是指所有者通过市场对经营者的间接控制,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及人力资本市场都具备竞争性特征的条件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评价就可以借助于具有可比性的指标来进行,这会增加法人治理过程的透明性和客观性,并可以降低其成本。而内部治理结构则是指特定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一整套具体制度安排。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共同构成法人治理结构这一事实使两者形成了总体上的互补关系。

再次,从内部结构上看,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在逻辑层次上是不一样的。外部治理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它是法人治理的首要条件和基本机制,而内部治理结构则是以外部治理为基础的,它是外部治理的内生性制度安排(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判断某种具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否有效,要以其是否适应其外部治理条件为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展开如下推论:其一,作为外部治理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内部治理结构只有在适应外部治理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率;其二,现实中外部治理条件千差万别,不总是完善的,因而不存在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完美”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其三,内生性制度安排的特点又意味着,对应于各种不同的外部治理条件,总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相对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把对这种逻辑结构的理解应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问题意味着,只有首先着眼于国有企业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探寻与改善过程中特定外部治理条件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二、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分析

作为两权分离的产物,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其具体体现为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及责任不对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而这三方面问题可集中地体现在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上。

在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中,横坐标为所有者效用,纵坐标为经营者效用,这里“效用”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可用总量指标表示,也可用相对量指标表示。比如,既可用企业收益表示所有者效用、用经营者个人收益表示经营者效用,在信息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也可用企业盈利水平与社会或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对比结果来表示所有者效用、用经营者个人收益水平与社会或行业经营者平均收益水平的对比结果来表示经营者效用。

从理论上讲,在100%激励的条件下, 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应为一条斜率为正的直线(如图一所示)。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状态是几乎没有的,由于委托——代理三问题的普遍存在,曲线必然发生变形。中国目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如图二所示),大致表现为一条阶梯状曲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未完全具备平等竞争的条件,因而图中“效用”只能用总量指标而不能用相对量指标来表示)。具体展开分析,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从总体上看,曲线向右上方和左下方延伸。这是一种长期的趋势,说明在根本上,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存在正相关关系的。

2.曲线是间断式的,其间断点为外显了的企业经营重大标志性结果,比如企业破产、重大亏损事项、企业经营的重大突破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国有企业不具备平等竞争条件的情况下,所有者缺乏对经营者进行业绩评价的有效指标,所以通常只有在经营绩效充分外显时,所有者才采用重奖重罚等手段对其支付给经营者的报酬进行调整,显然报酬调整的滞后会削弱激励和约束的效果。

3.每段连续曲线的斜率表现出微妙的特征。在所有者效用的增向和减向上,斜率是不一致的,减向的斜率小于增向的斜率。一方面,在增向上,如图三所示,没有明显的正斜率。这是由于国有企业受政策性责任等因素的影响,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方面所受的激励不足,而勇于创新的经营者在创新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政策等方面的阻力,在取得标志性成果之前,其个人收益会受影响。另一方面,在减向上,如图四所示,却存在明显的负斜率。究其原因,仍然是由于国有企业不具备平等竞争条件,使企业约束软化,同时使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一种常态,这使经营者得以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为自己谋利。

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的结合会引出惊人的后果:在经营者报酬调整的滞后严重到一定程度(超过经营者的理性范围)时,一种“徘徊”策略会成为经营者的理性选择。如图五所示,在曲线各间断点间距大到一定程度(大到使经营者有余地侵害所有者的利益,并且经营者由于侵害行为所冒风险的损失期望值小于其期望收益)时,由于增向(经营者所受激励不足以使其突破间断点)和减向(经营者可以通过侵害行为产生净收益)两方面的原因,在特定的连续曲线段上,一种“三角式”的路线就成为可能。这种曲线在现实中外在表现为经营者在经营上通常采取“保守”的策略,使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的停滞不前中大量流失了。

三、从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差异的整合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差异集中体现了委托——代理三问题,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为目标的。因此,对效用差异整合的探讨无疑会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所启发。

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差异的整合,可直观地在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的调整中得到体现。而图一所示的100 %激励条件下的效用曲线作为理想状态,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效用曲线调整的方向。这种调整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效用曲线的坐标系,二是提高横纵坐标之间的正相关水平。

首先,完善坐标系应从横坐标和纵坐标两方面展开。

横坐标方面,所有者效用的变动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而从理论上讲,对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评价应以企业盈利水平与社会平均盈利水平的比较结果为主要指标。由此,在实践中,应着力使盈利水平成为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经营业绩的评价上相互可比的指标(从而使所有者效用可以用相对量来表示)。这必然要求为国有企业解除政策性负担等因素的干扰以硬化预算约束,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从而使其真正具备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

纵坐标方面,与横坐标相对应,应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其他企业经营者在同等经营业绩水平下个人收益水平的比较结果作为衡量指标,由此,应着力提高反映经营者个人收益水平指标的可比性,这必然要求改革劳动人事制度,以培育人力资本市场。

综合来看,对坐标系的完善,就是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来完善对经营者经营业绩和个人收入两方面进行评价的指标,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外部市场发现价格功能。新西兰在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一个通过改善外部治理环境实现成功改革的例证(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新西兰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把企业推向竞争的市场,解除其为国家承担的社会性职能,在此基础上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相应调整了国家(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监控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根本上看,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完善坐标系的核心涵义。显然,这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其次,提高横、纵坐标之间的正相关水平也有两个要点(如图六所示):

其一,增大每段连续曲线的斜率。如图六(b)所示, 这实际上是要在曲线的每一个局部上建立和增强所有者和经营者效用的正相关关系。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进来完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其主要途径。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结构,具体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应以环境适应性为首要原则,这决定了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必然也是一个动态和长期的过程。

现实中,不顾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而机械地搬用日德的银行主导模式、美英的股东主导模式等适用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想”模式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不加批判地应用的非科学态度。在外部治理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任何试图建立“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的努力,只会破坏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最初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国家(所有者)不给企业经营者经营自主权这样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实际上是与当时的外部治理条件相适应的,但毕竟因经济体制所限,不能解决企业经营低效等问题,通过放权让利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必须的,但是为国有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的改革措施却并没有与其同步,使得企业内外部治理不相协调,这可以部分地解释放权让利改革所引发的“活乱循环”现象以及提高效率与国有资产流失双重效应。

其二,减小各间断点之间的点间距。如图六(a)所示, 直观地看,由此各连续曲线段会被细化,而这种细化无疑减小了每段连续曲线可供“徘徊”的余地,从而可以有效地限制前文所述“三角式”路线的形成。在现实中,这种细化在短期中主要依赖于改进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机制来实现。

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看,其出发点是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从所有权监督的角度看,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之间的互补关系可体现为监督量上的互补;而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又决定着所有者利用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的监督应根据其利用外部治理进行监督的状况而定。在市场相对完善的条件下,所有权监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外部治理来实现,在具体方式上可主要通过设计经营者自控机制来实现;而在市场相对落后的条件下,就应更多地由内部治理结构来实现,在具体形式上,主要应通过直接监控的形式来实现。

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现实上看,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的正相关关系必然是长期性的,而且改革具有“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因此,通过改进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机制,来扼制经营者的“徘徊”策略,从而在流量上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应是建立和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正相关关系的必要和先决的条件。

现实地看,加强国有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有以下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方面:

(1)监控主体本身的完善。 其核心问题为如何解决在所有者泛化的条件下形成有效的所有权行使主体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改善国有资本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建立统一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注:陈清泰等《国企改革攻坚15题》P25)是当务之急。 具体监控主体必须由该统一主体来确定。

(2)监督手段的完善。具体而言, 必须实现由行政监督到经济监督的转变。在这个问题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与企业治理结构是紧密相关的,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从动态上把握好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问题,在欠缺有效外部治理条件的情况下,强化信息监控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式改革”特点所必然要求的。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稽查特派员制度、会计委派制等在信息监控机制上的“非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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