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表达应力求准确--对新课程标准高中历史教科书若干表述的质疑_富尔顿论文

历史表达应力求准确--对新课程标准高中历史教科书若干表述的质疑_富尔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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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人按3/5折算计算的是南方各州的“人口总数”吗?

新课标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09年第四版)必修一在讲到美国1787年宪法时这样表述:“这部宪法没有废除南方的奴隶制,而且还把5个黑人折合成3个来计算南方各州的人口总数,从而给这部宪法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对此笔者很疑惑,是“人口总数”吗?计算“人口总数”怎么能对个体的人进行折算呢?对个体的人折算后计算出来的人数还能是“人口总数”吗?于是笔者查阅了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出版、常冬为编著的《美国档案》,其中《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从宪法的这一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美国的人口分三部分:自由人、其他人、印第安人。自由人就是宪法中规定的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主要是白人,也包括一些黑人;其他人实际就是指的黑人奴隶,因其按3/5折算,所以宪法没有明写黑人奴隶,而是羞羞答答地写上“其他人”;印第安人是美洲的土著居民,因欧洲殖民者的屠杀及外来疾病的侵入,印第安人已大量减少。各州“人口总数”应该是这三部分人的总和,但宪法中的各州“人口数”不包括印第安人。由此可见,教科书表述的“人口总数”应该是各州计算众议院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的“人口数”,而非所有人口的总数,所以该表述不够精准。

二、《南京条约》第二条是“开放”五处口岸吗?

新课标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07年第三版)必修一在讲到《南京条约》内容第二条时写到:“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新课标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09年第四版)必修二在讲清朝闭关锁国政策时写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粤海关一口”就是广州,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开放广州一口通商”。若按人民版必修二的说法,广州在鸦片战争前一直是开放口岸,不存在再次“开放”的问题,难道人教版必修一的表述有误?为此,笔者查阅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编著、1917年第二版的《海关中外条约》,其中《南京条约》第二条写到:“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口岸,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由此可以看出,条约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英国人可在五处口岸自由居住和贸易;二是英国可派专门管理贸易的官员在五处口岸居住,与中国地方官进行官方交流并管理英国人的贸易。由此可见:第一,人教版必修一的“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的表述没有涵盖条约中英国人“寄居”、英国派官等含义,不是条约本意的完整表述;第二,条约中没有“开放”一词,对于此前“闭关”的“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可以用“开放”,但对于本已“开放”的广州再用“开放”,则颇显不妥。因此,人教版必修一的相关表述不够精准。

三、美国联邦政府有立法权吗?

新课标岳麓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11年第三版)必修一第40页在讲到“美国1787年宪法”时写到“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联邦政府拥有一系列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对此笔者很疑惑,“联邦政府”有立法权吗?为此,笔者查阅了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刘祚昌、光仁洪、韩承文主编(分册)的《世界通史·近代卷(上)》,其中写到:“联邦政府(亦即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联邦政府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主持军事外交及领导对外战争、邮政、管理对外贸易。”笔者还查阅了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出版、常冬为编著的《美国档案》,其中《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由此可以看出,联邦政府不具有立法权,立法权属于国会,教科书的表述有失历史真实。

四、富尔顿的汽船到底是哪一年发明的?

新课标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09年第四版)必修二第95页在“工业革命发明成果一览表”中将富尔顿发明的汽船写成1807年,但必修三第132页在讲工业革命时却写到:“1803年,美国工程师富尔顿制成了一艘汽船。”同一知识前后表述不一,弄得师生一头雾水。那么,富尔顿的汽船到底是哪一年发明的?为此,笔者查阅了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出版、王加丰主编的《世界文化简史》,第102页写到:“1803年美国人罗伯特·富尔顿发明了第一艘以蒸汽为动力的船只。”笔者又查阅了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王顺义主编的《世界科技英才录·技术发明卷》,其在《改写了世界航运史的蒸汽轮船发明人——富尔顿》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富尔顿发明轮船的过程:“1803年,富尔顿建造了一艘长约21米,宽约2.4米,吃水约0.9米,外轮直径约3.7米的轮船。富尔顿借来了一台5.8千瓦的蒸汽机安装在船上,并安上了铜汽锅,在塞纳河上试航。”“然而令人沮丧的是,一天晚上一场风暴把富尔顿历尽千辛万苦建造起来的轮船毁于一旦。”1807年,富尔顿“又新造了一条长约46米,宽约4米,吃水约0.6米,首尾都成60度角的轮船,并装上自己制造的蒸汽机。这条船被命名为‘克莱孟特号’”。“1807年8月17日,‘克莱孟特号’在哈得逊河上做世界上第一次远洋航行,从纽约出发,……第二天傍晚顺利抵达阿尔巴城,胜利完成了世界上首次远洋航行。”

由此可以看出,必修三的表述较为准确,而必修二的表述较为模糊。必修二将富尔顿的“发明成就”——“汽船”的“时间”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表述为1807年,显然不妥。因这种表述给人的印象是富尔顿的汽船是1807年发明的,而实际上是1807年试航成功。所以,必修二应该在该知识后附加注释:“1803年制成第一艘汽船,1807年第二艘汽船远洋试航成功”,这样的表述就比较准确,也使两本教科书给人的信息一致,不至于造成疑义。

五、按三权分立原则分割的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吗?

新课标岳麓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11年第三版)必修一第40页在讲“美国1787年宪法”时写到:“宪法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分参、众两院)、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对此,笔者颇为疑惑,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分割的到底是“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国家权力”?为此,笔者查阅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其对政府的解释是:“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由此可知,美国联邦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而“三权”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那么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分割的不可能是仅仅行使行政权的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应该是国家权力。因此,岳麓版教科书先说“宪法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接着又说“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这样左摇右摆的表述实在不可取,应将“联邦政府”改为“国家”。在这一点上人教版教科书的表述则较为准确,值得借鉴。其表述为:“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但人民版教科书(2009年第四版)在讲到美国1787年宪法时写到:“中央政府的权力构建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里的“中央政府”亦不准确,应该是“国家”或“联邦”。

六、“神舟号”飞船的发射与回收试验进行了“5次”吗?

新课标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2009年第四版)必修三第95页在讲到载人航天时写到:“1999年11月以来,中国成功地运用长征2号系列运载火箭进行了5次‘神舟号’飞船的发射与回收试验。2003年10月,中国在甘肃酒泉成功发射了‘神舟5号’载人宇宙飞船,杨利伟成为中国航天史上首位进入太空的航天员”。笔者原以为,这里的“5次”很可能是输入错误,如果进行了5次试验,那么杨利伟的那次就应该是“神舟6号”。但令人奇怪的是,教科书从第一版到第四版均表述为“5次”,这令我对自己的想法产生了怀疑。为求证到底是不是“5次”,笔者查阅了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四版新课标《历史必修三教师教学用书》等相关资料。资料显示,“神舟5号”之前共进行了4次“神舟号”飞船的发射和回收试验。“神舟1号”是在1999年11月20日发射,次日返回。“神舟2号”是2001年1月10日发射,7天后返回,是中国第一艘正样无人飞船,飞船技术状态与载人飞船基本一致。“神舟3号”是2002年3月5日发射,在太空运行了180多天后返回,是一艘正样无人飞船,飞船技术状态与载人状态完全一致。这次发射试验,提高了载人航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神舟4号”是2002年12月30日发射,2003年1月5日返回,是中国第一艘可载人的处于无人状态的飞船,除了没有载人外,技术条件与载人飞船完全一致,具备了载人航天的技术条件,所以才有了“神舟5号”载人的成功发射。由此可见,教科书上的“5次”是错误的。但教科书从第一版时的“5次”,进行了三次修订后的第四版(最新版)居然仍然是“5次”,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无论如何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应该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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