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工程移民有序参与与社会政治稳定_移民论文

论农村工程移民有序参与与社会政治稳定_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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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03)11-0028-06

三峡工程性外迁移民的人数与规模堪称中国、世界历史上工程性外迁移民之最。1999年5月国务院召开三峡外迁农村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在进一步明确“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安置工作基本要求的同时,作出有关“加大外迁安置工作力度”、部署沿江沿海11个省市接收安置三峡工程性外迁移民的重大政策调整。从此,三峡工程性移民的安置从根本上改变了以统一后靠安置为主,允许少数移民“投亲靠友,自寻出路”外迁异地安置为辅的传统模式,将政府积极引导,组织移民大规模远迁作为安置工程移民的主要出路。迄今为止,几个阶段性安置计划的如期实施,外迁安置的新模式使“搬得出”的移民工作第一目标的基本实现,为三峡工程进度顺利推进、三峡电站如期蓄水发挥效益创造了条件。然而,工程性移民作为一道世界性难题,难就难在“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后期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对于农村工程性移民迁入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而言,移民的接收和安置,仅仅是移民工作的开始,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能否“稳得住”,除了补偿政策的落实、基本生活的安排、生产经营的扶持等重要工作必须到位外,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参与问题往往是一个深层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个问题不仅伴随外迁安置全过程,而且必定要延伸到外迁安置后很长一段时期。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研究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参与问题:一是剖析三峡外迁工程移民特有的参与需求;二是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大局关注移民政治参与问题;三是提出与乡村民主发展同步的农村工程性移民多层面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构架。

一、外迁农村工程性移民政治参与需求背景分析

1、客观而复杂的利益矛盾是外迁农村工程移民政治参与需求的根本原因

三峡工程移民外迁的过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从总体上看,国家为了使库区建设和工程移民外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一系列动迁优惠政策,并为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环境;而移民在接受“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作贡献”政治动员的同时,得到动迁政策提供的一定量经济补偿(货币补偿)。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外迁安置优惠政策,在调整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国家、政府和外迁农村工程移民等各方利益矛盾方面,在促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基本利益的一致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也不可能消弥由工程建设引发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所有利益矛盾。作为利益主体,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或群体或个体)与国家、政府(库区政府、安置地政府)本不存在孰优孰劣,但是,作为被动迁安置的对象,其主体地位与国家和政府的主体地位相比,明显地不在一个层面上:国家和政府享有公共权力,外迁农村工程移民则是受公共权力支配,负有服从公共权力的义务。不同主体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了不同主体利益表达方式的不同,国家制定政策,各级政府以具体行政措施实施政策,是其主体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方式。而移民(群体或个体)出于维护、实现自身利益的愿望,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促成与国家、政府之间利益的合理调整,这种参与需求既关乎实际利益的得失,也关乎民主权利的实现,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属于政治参与需求的范畴。

从过程上看,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工作是分阶段前后衔接、依次递进的,先有迁出地的动员、协议和补偿,后有安置地的接收安顿,还有安置后的稳定与融合。整个过程中,移民要先后面对既代表国家、政府,又有自身利益的两个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库区政府与安置地政府),理论上说,因移民安置而产生的各方利益矛盾可以、也应该由承担安置工作两地政府部门,尤其是安置地政府依法、合理、及时地予以调整解决,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利益矛盾的存在和变化决定了移民为自身利益而产生的政治参与需求是过程的,而不是一时一事的,也不是可以简单地以阶段定有无。例如,前期安置工作的不深入、不到位、不负责任、甚至是违法乱纪,补偿不合理、承诺不实际、滞留、挪用补偿款、以权谋私等,往往是安置工作后期乃至安置工作告一段落后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不稳定的深层次因素。换言之,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利益矛盾的发生和积累不可避免,移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客观存在,相关政治参与制度安排的缺失不会使利益矛盾消失、参与需求弱化,只会使矛盾积蓄、演化,使参与需求外化为非制度的、无序的参与行为。

2、与“迁”俱来的挫折心理是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政治参与需求的特殊背景

可以说,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都属于非自愿移民。如果不是国家工程建设的需要,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会主动选择移民,以三峡外迁工程移民为对象的调查数据同样证实这一点。虽然,为数不小的一笔动迁补偿款,会给移民特别是文化程度稍高、素质较好的年轻人带来再创业的机遇,但由动迁而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是移民必须面对的,因离乡背井的远迁而产生的挫折心理是普遍的,它既是与迁俱来的“离愁”,也是与迁相随的困惑、茫然、担忧。因土地和房屋被征用,不得不告别祖祖辈辈休养生息的一方故土、告别为之付出无数心血的田园和家业,物质方面的破坏等有形冲击造成失落与挫折感不言而喻;外迁移民的失落与挫折感,还来自精神、文化方面的无形冲击,远迁意味着内心深处与乡土相融的带不走的精神寄托如祖坟、庙宇将在未来的生活中消失,世代守土而居、安土重迁、故土难离等传统观念受到的强烈冲撞。告别原本再熟悉不过的乡村生活方式,乡土生活环境,面对完全陌生的生存环境,诸多的不适应具体而又现实,是非自愿移民挫折心理的另一成因。以迁移到福建邵武的移民为例,还是当农民,但面对的除了山地还有水田,种植的不仅是柑橘、玉米还有水稻;同样是乡村生活,但地域文化氛围不同,语言习俗迥异,人际交往圈子突变,都是挫折心理的由来。相对于非自愿移民而言,那些自愿外迁的农村工程移民,“离愁”会少一些,但往往因对外迁后改变生存方式,提高生活水平持过高的期望值,在难以适应新环境时会产生明显的挫折心理。的确,远迁安置后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适应骤变生存环境的最大障碍,就是对新的生存环境、生存方式的犹豫和彷徨,这种犹豫和彷徨会不同程度放大、加重了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挫折心理,削弱移民对新环境的适应力与承受力。

挫折心理与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政治参与需求本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但前者作为后者的一个特殊背景不能且不应被忽略。因为,普遍存在的挫折心理不是短时期内可以消除的,它会在很长时期内影响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外迁安置的非自愿工程移民对与利益相关的问题特别敏感,不必要的紧张感和不安感在群体成员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切身实际利益相关的参与需求也因此尤为急切。若制度提供的相关参与渠道不足或不畅,挫折心理就会与文化水平不高,知识视野偏狭等因素相加,导致心理不平衡加重,理性承受力脆弱,极易受刺激骤变,并在群体中迅速蔓延、扩散。由无奈、怨天尤人、转而愤懑,再而行失控之举等不良连锁反应。而有序的政治参与具有体现权益主体地位,表达权益主体利益,增加主体对制度、决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功能,不失为疏导利益诉求、调适利益矛盾、利益冲突,消解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挫折心理的有效路径。

3、相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是外迁农村工程移民对政治参与的角色需求

弱势群体是指在现实生活和市场竞争中,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在中国社会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中,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说,农民相对于工人、相对于城里人从来就是弱势群体。而对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工程性外迁移民而言,优惠的外迁安置政策和优越于原住地的自然条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改变其在安置地处于弱势的状况。从原住地的乡村迁居到安置地乡村,农民身份和乡村生活的基本状况没有变,单就生活环境的骤变,就足以使其相对弱势的社会处境变得更加突出。因为,相对于在库区后靠安置的工程性移民,工程性外迁移民失去了熟悉的乡土和生活环境,失去了与亲朋故友长期相处形成的“网络”,而这种网络经常是他们的一种“资源”,多了“外乡人”的弱势;相对于迁入地的农民,他们更显“外乡人”加“贫困群体”的弱势特征。显然,这样一种弱势地位的现实处境,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资源制度分配的不合理密切相关,如城乡的二元结构;也与移民群体服从大局利益而做出程度不同的利益奉献、利益牺牲相关,如三峡工程的整体需要。只是,与社会上其它类型弱势群体(残疾、老年人)不同的是,外迁工程移民群体中不仅有着比较强烈的改变现状的要求,也具备改变现状的一定条件,如青壮年多,有年龄构成的优势;且经过十余年村民自治的历练,被不同程度催生民主政治参与意识。特别是在那些自愿外迁者身上,不乏直面生活新挑战的勇气和能力(至少在选择外迁安置时他们是这样自我评价的),选择外迁就是决心摆脱贫困,变弱为强;即使是那些非自愿外迁者,也或多或少地揣着脱贫的期望值。因此,他们会对身边的公平与公正会投以特别的关注,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投以特别关切。因此,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对政治参与的特殊需求,对改变弱势群体利益要求与利益表达二者之间明显不对称的现状提出要求。

二、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政治参与问题是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对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群体的政治参与需求背景分析已经显示,与其它社会群体相比较,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群体中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投诉、集体上访、静坐等)倾向更为明显,加上三峡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规模之大,牵动面之广,影响之空前,因此,尽管在各式各类移民中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只是其中一个类别,尽管总体上中国农村政治参与尚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政治参与却值得关注。可以说,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政治参与是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机组成,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的实现。

1、扩大有序参与,为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利益表达疏通渠道,为利益调适拓宽平台,可以化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

在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过程中利益诉求是客观需要,大到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整体共同利益,如依法保障拆迁、土地重新分配等的合法权益,小到一村、一户具体补偿多少的特殊利益。虽然,与计划经济时期只从工程建设需要出发,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移民群体利益的行政指令型决策相比较,进入90年代后,工程性移民受影响的利益补偿已经成为工程性移民安置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有些设想并不符合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实际要求,有些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遭遇种种困难,其结果或是侵害移民合理利益,或是有碍于移民合理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固然,避免和化解利益矛盾的方法多种多样,但唯其不能缺失的,移民主体的参与,疏通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为合理利益诉求的提供平台,是及时整合利益、化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所必需的。

2、扩大有序参与,促进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科学决策,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利益侵害,遏制腐败,促进社会政治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决策是行使公共权力处置公共利益的结果,决策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分配是否合理、公正,也与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失密切相关。正确的决策能够调适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稳定,错误的决策不啻不利于稳定,有的还会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导火线。在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中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开通农村工程性移民有序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成为决策过程必须有的程序(听证会,咨询会等),对于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对于防止或降低因决策偏差、决策失误造成对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实际利益的损害,对于减少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都具有积极意义。再说,农村工程性移民参与机制的完善就是移民安置工作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是社会监督的到位,它对于移民安置工作的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移民资金的到位和使用,从源头上杜绝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腐败同样有着积极意义。

3、扩大有序参与,可以扩大政治认同、社区认同,优化理性的民主政治环境,为农村工程性移民与安置地社会的融合创造良好氛围

有序的民主参与是合法的、符合程序和规则的民主实践过程。诚然,农村普遍实施的村民自治发展情况参差不齐,但村民自治毕竟是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推动着乡村民主政治的进步。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到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引导下的参与是具体参与的参与行为,而不是抽象的参与原则,是参与的理性支配而不是感性支配,是参与的有序的而不是无序。事实上,在安置地多渠道扩大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对所在地的村民自治等参与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推动。因为,在多种形式有序参与的实践过程中,受到民主过程教育的不仅是移民。参与实践让人们熟悉参与渠道,掌握参与规范,了解政治运作规则,远离非制度的无序参与,不受个别违法滋事者的操纵,而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参与实践还能为农村工程性移民与安置地村民之间增加沟通,减少隔阂,消除误解提供更多的机会。

三、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政治参与探索

如前所述,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在参与需求方面的特殊要求值得关注。虽然,其参与需求的具体内容与严格意义上的有典型意义的政治参与有所不同,但事关移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社会政治稳定,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参与问题可以说也有了政治参与的本质内涵。客观地说,造成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政治参与不足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上受计划经济体制忽视移民权益的因素;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对移民工作处置简单化的因素;当然,也有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群体参与意识淡薄的原因,等等。但也应该看到,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原则的逐步确立,农村工程移民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试行和实施,催生了包括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在内的所有乡村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特别是世界银行对中国大型工程建设的介入,从工程到移民都带来一系列新的思路和原则,在移民工作的具体环节中(如外迁赔偿、外迁时限、安置条件等),与移民沟通和协商是要求,也是评估移民工作成效一项指标。令人欣慰的是,三峡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工作启动以来,无论是库区政府还是安置地政府,或多或少地开展了以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为对象的沟通和协商工作,使移民对外迁安置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当然这种参与在规模、广度或深度等各方面都还非常有限的,特别缺少制度化的有序参与构架。如果说,进入90年代农村工程性移民正在实现由行政指令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那么,市场导向型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政府和移民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必须要有为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参与提供制度性的安排,这个有序参与的制度框架不仅是贯穿移民工作全过程的,而且是多层面的。

首先,依法行政,以追求行政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在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设置有序参与的相关程序。

凡是由政府发动的工程性移民,安置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规范三峡移民工作,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制定和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先例。2001年经过修改的《移民条例》在坚持法制统一、协调一致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了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的一些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是移民工作的法规,成为移民工作中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移民条例》在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注意充分听取包括移民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款关于“乡、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P16)的规定,包含了对移民主体有序参与的要求和确认。只是类似这样的条款太少了,可操作性也十分有限。如果说《条例》没有也不可能包罗移民工作的所有事项,那么,结合地方的实际,由有关各省、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就有必要对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移民的有序参与作明确的程序设定:一是决策的前置参与程序。将面向本辖区移民的调研、听取移民对制定政策的意见,列入移民外迁、移民安置、以及扶持移民等阶段性工作的前置程序(决策前的必要程序)。二是告知决策的参与。如,宣传移民政策不走过场,用通告、“明白卡”等形式把移民政策交到移民手里,特别是移民经费的构成、分配、发放等原则和程序。这是移民充分参与的要求,也是真实参与的体现。三是收集移民反馈意见适时做出必要调整的后置程序。以移民考察程序的设定为例,安置地一经确认,户主可以到迁入地的具体安置点考察,并签订购房协议和委托建房协议。作为行政程序设定,移民考察程序为移民有序参与作了必要的安排,为移民“有话可说,有话要说,说了还不白说”创造了条件。参照世界银行为非自愿性移民安置业务设定的政策和程序中,有关“征求移民对可接受的替代方案的意见”、“负责移民抱怨申诉程序”[2](P267)的明文规定,类似移民考察程序这样的移民有序参与程序的设定,还需要作许多补充和完善,才能从制度上为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搭建及时沟通的平台,形成自主表达意愿的机制。

从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同样可以说移民有序参与的程序安排不能缺失。因为,负有行政职责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在代表国家的行使行政权时享有包括自由裁量权在内的行政优先权,这个赋权兼顾了行政效率与行政过程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两个方面,在调整错综复杂的具体利益关系时,可以避免因纠纷而久拖不决。然而,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往往又是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的落实,移民合法权益的实现。设定移民有序参与的必要程序,无疑有助于规范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行政权的行使,实现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防止行政工作中或自由裁量不当,或工作简单化,而造成对移民利益的侵害。

其次,充分利用已有的乡村村民自治制度资源,引导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参与

构建工程性移民有序参与的制度框架,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前提:农村人口占工程性外迁移民的绝大多数。因此,在外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利用村民自治——这一农民熟悉或比较熟悉的乡村民主政治的制度资源,拓宽移民有序参与的基本渠道,是非常必要的。

从1982年,村民委员会被庄严地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到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围绕着引导乡村有序民主政治参与,促进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题,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已经家喻户晓。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中,村民在经营自主基础上,拥有与经济民主相适应的政治民主权利,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中,不同程度地认知和感受了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突出了村民民主政治权力程序运作的要求,用民主的具体规则、必要形式和严格程序规范充分体现普遍的民主原则,用可操作的民主形式实现自治主体的具体的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为乡村民意代表、民主协商、民意表达等多层面民主政治参与的构建的平台,对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参与无疑是良好的制度资源。

当然,移民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参与不同于本来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它没有也不可能与完备的村民自治在发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功能方面划等号。因为,工程移民的“国事”内涵远远超出了“乡事”的范畴,与工程移民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不是也不可能由村民的意愿所能够决定的。但是,保持村民自治这一参与渠道的有效运行,可以及时了解、及时反馈移民群体对与移民利益相关的较普遍、较集中的问题,可以在民主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方面,可以在化解因被动外迁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发挥积极作用。长远地看,通过村民自治这一现有乡村民主政治的制度资源,引导农村工程性移民有序参与,有助于移民增强自主性,对于克服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中容易产生的“等、靠、要”思想和“特殊公民”倾向,也有积极意义。

以村民自治引导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参与,关键就是要使村委会成为移民就移民工作问题及时地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不满,并且能及时得到答复的参与机构。由于外迁必定要遇到退出原村委会,进入安置地村委会的问题,尽可能避免移民因外迁而游离于村民自治组织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政府对工程性的外迁动员开始,到离开原住地(迁出地),围绕“搬得出”,随着移民关注的热点的变化(迁往何处,怎么补偿,怎么搬迁等等),移民原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在促进政府和移民之间的沟通方面可以有所作为,坚持“站好最后一班岗”。在安置地(迁入地)落脚后,相对集中安置的农村工程性移民,不论是在农场“以农为本、以土为本”,还是沿海较发展区域的“以工为主、农工结合”,都可以在原住地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新情况适时的按程序的产生新自治组织,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移民“稳得住、能致富”方面发挥自己特有的作用;对于那些“大集中、小分散”的三、五户入村安置的农村工程性外迁,及时吸纳他们加入安置地的村民自治组织,不失为在满足安家、生活基本需要之外给予外迁移民迫切需要的一份认同和关怀,促使移民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同的外迁安置方式,不会也不应该对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实现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参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要移民在农村生活这个条件不变。

再次,从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中产生有较高素质的参与精英、参与能人作代表,发挥根本政治制度的资源优势,既充分表达移民群体合法利益,又促成外迁移民与安置地社会的融合。

工程性移民安置工作是复杂、艰巨、系统的。绝不是盖好了房子让移民居有定所,分好了地让移民耕有其田,找好了岗让移民就业就可以了的。再周全的安置规划都会遇到问题。尤其是在迁入地安置下来后,新、老问题交织千头万绪。虽然安置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为满足农村工程移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做了尽可能细致的大量工作,但已有调查显示,[3](P22)相当一部分工程性移民最不满意的就是当地政府的关心太少,这中间既有安置地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前期迁出动员时因过度宣传导致移民期望值过高因素、也有移民过于依赖政府解决问题的因素。但从深层次说,移民需要政府部门、干部倾听他们的诉说,了解他们的真正困难,实实在在解决他们的问题。这些合理的要求又是人数有限的干部队伍难以满足的。从移民中推出能人、产生代表,集中移民群体的要求,是开拓外迁农村工程性移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好办法。湖南省让移民中的能人当选人大代表的做法对开拓工程性移民的政治参与的渠道最具典型意义:2002年8月,傅启荣从千里之遥的重庆市忠县石宝镇共和村迁入冷水江市岩口镇农科村定居,针对外迁农村工程移民们因背井离乡而产生的浮躁心态,傅启荣不辞劳苦,自费到本市和衡阳、永州、邵阳等省内有外迁农村工程移民的地方调查走访,了解外迁农村工程移民的思想,化解外迁农村工程移民的忧虑,使来到湖南省的外迁农村工程移民很快安下心来。他的举动,赢得移民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2002年12月10日,在岩口镇第二选区市级人大代表选举中,2896人参加投票,傅启荣获得赞成票2567票。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4]事实证明,从移民中产生政治参与的标杆性人物,对移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引导作用不可低估。总体上说,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群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但这个群体中也有政治素养、参与素质较高的精英和能人。在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从外迁移民群体中中产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的资源优势,提升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参与层次,在充分表达移民群体合法利益的同时,对促成外迁移民与安置地社会的融合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之,政治参与制度框架的构建可以也应该是多方位的,多角度的;可以也应该是能够涵盖知政、议政、参政各层面的。

综上所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影响,决定了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稳定问题比工程建设本身更具复杂性、长期性,决定了实现移民安置工作目标——“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不能不关注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的有序政治参与问题。固然,影响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民主政治参与因素还有许多,如安置地农村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序民主政治参与的层次与成效是衡量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融入安置地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尺度,是迁入地社会政治长期稳定,社会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最后,有一点需要强调的,那就是:不论是分析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政治参与需求背景,还是建构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都是为了促进农村工程性外迁移民平稳地、自主地融入安置地社会共同发展,而不是强化、固化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使外迁移民群体游离于安置地社会之外。

收稿日期:20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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