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的性质及相关问题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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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与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性质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个题目讲的问题是研究私营经济的主要难题,颇具争议。现提出我们的观点,参与讨论。

一、私营经济的性质

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具体论据又各有不同。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官办经济、民办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经济;有人认为,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是由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因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分析说,在我国现阶段,不论各类不同企业的资产结构如何,员工数量多少,都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不宜把它们截然分为社会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性质两类,当然也不宜给私营企业贴上资本主义标签;有的同志主张用私营经济取代“法律关系上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理由是“私营经济具有公有经济属性。”另一些同志认为,私营经济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其中有的还进一步论证说,不能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简单地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把由此产生的雇佣关系教条式地套入剩余价值和剥削的传统观念之中。在现阶段,发展私营经济是符合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应当肯定其为社会主义经济。

认为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私营经济的性质,这是没有根据的。在任何社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性质,都不是由整个社会制度决定的,而是由各自内含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经济既然以私有财产为基础,它自然是姓“私”,而决不能姓“公”。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有经济、私营经济分为社会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性质两类,这不是人为的分类,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客观的自然的分类。我国是以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没有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何来社会主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分类还是必要的。至于说私营经济具有公有经济属性,它可以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必要再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了,这同样是不能成立的。私营经济的生产资料或产权归企业主私有,并且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本不具有公有属性。

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私营经济姓“公”而不姓“私”,也是错误的。按照这个标准,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开放举措都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对社会主义有利的;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是应当革除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并不决定私营经济的性质,并不决定它应该姓“公”的问题,而是在于表明私营经济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应该允许和支持它的存在和发展。

2.认为私营经济具有双重性,而以社会主义性质为主或具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有几种不同的论据。第一种论据认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定性应从内部关系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来认识,其内部关系起决定作用。从内部关系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关系,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在经济上有两面性:一面是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另一方面是都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在外部环境上,社会主义国家对私营经济有重要作用,对它的发展加以影响和引导。由此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私营经济具有两重性,而以社会主义性质为主。持这种观点的另一个论据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一个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是普照之光,它使其他经济成分都改变颜色,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已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况且,私营经济交纳国家的税收最终转化为公有财产。因此,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的定性要避免过去那种非公即私的极端倾向。还有的同志以过渡时期公私合营后出现的新式国家资本主义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3/4的利润归国家)来证明现时的私营经济也具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等等。

我们认为,用外部环境影响私营经济的性质、把它变为以社会主义性质为主和以“普照之光”来说明私营经济性质已经改变等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这些外部环境只会改变它们的特点和作用发挥的程度和方向,而不会改变它们的基本性质。至于过渡时期公私合营后的新式国家资本主义是高级形式的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其内部已发生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因素已进入企业内部,掌握了生产资料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原工商业者只可拿到1/4的利润,它们当然是具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些是现在的私营经济不可比喻的。

3.我们关于私营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和特殊性的看法。

一般说来,私营经济就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实行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私营经济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应分别加以考察。

首先,我们分析私营经济的一般规定性。

私营经济的一般规定性,是指对其性质的规定性,这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是相同的。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采用雇佣劳动来实现资本增值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经济成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私有性。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具有私有性,这是它们相通的方面。但是,在生产资料的私有程度上、规模上,私营经济显然要比个体经济大得多。在私营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使用已经社会化了,从过去单个人使用的生产资料变成许多人协同使用的较大规模的私有的生产资料。

②雇佣性——剥削性。私营经济不是靠业主的个人劳动,或者主要不是靠业主的个人劳动,而是靠雇佣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雇佣性就意味剥削性。私营企业雇主通过雇佣关系来剥削雇工,这是私营经济和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的本质区别。

③增值性。私营企业都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动服务,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就是说,他们生产经营的成果是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他人需要的。这样,私营企业从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即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从而必然是具有营利性的资本增值的经济组织。

④占有性。占有指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雇工可以创造超出自己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归谁所有呢?不是归创造这个价值的雇工所有,而是归雇主所有,即为生产资料私有者——企业主占有。这是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一个典型标志。

随后,我们分析我国私营经济的特殊性。

上面说明,从私营经济性质上看,它是具有资本主义一般性的经济成分。但是,由于我国现今的私营经济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环境中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主体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又有一系列的特殊性。其主要特殊性是:

①建设性。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在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下,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社会和人民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需要,私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私营经济这种建设性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公有制经济是不可能取代的。

②辅体性。私营经济依附于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在旧社会和过渡时期,私营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而且曾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现在不同了,它只能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受其巨大影响和制约,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辅体性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在产、供、销等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公有制经济。没有公有制经济与之交换,并提供其他条件,它们是很难生存发展的。所以,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私营经济正常运作的主要经济条件。

③不完善性。在私营经济内部已不是完整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人压迫人的问题,他们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在现今的私营企业中,尽管存在着雇主对雇工的剥削,但雇工已摆脱了对雇主的从属关系。他们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④可控性。私营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下,具有可控性。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对私营经济有巨大的反作用。在法律上,国家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等;在经济上,国家通过收税、价格、劳动工资等杠杆对其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等进行调节;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通过工商、税务、银行、监察等机构对其财务制度、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引导,促使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依法经营。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现今的私营经济是实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辅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要建设性作用、内部关系发生某些重要变化的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私有制经济。

在理论界中相当多的同志赞同私营经济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观点。

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属性和收入性质的分析

由于对私营企业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必然对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属性和收入性质的看法上出现相应的差别。其中关键性的差别在于,承认不承认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有剥削性收入。在对待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属性和收入性质的分析上,一定要遵循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化的共同协作劳动日益发展的条件下,“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6页)

在我国私营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主一般都作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经营过程。企业主参加生产过程或经营过程的劳动,同工人的劳动一样,不仅创造物质财富,而且也创造价值。马克思当年只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限于物质生产领域。现在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扩大到作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第三产业。在第三产业领域创业的私营企业主,除个别行业外,他们从事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他们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同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一样,都表现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这部分价值在分配中就表现为企业主简单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

私营企业主对自己企业的管理算不算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有的文章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应予以否定。该文章提出:“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应当如何定性?如果简单照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那么,其全部收入都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其实,如果真正搬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的话,是不会得出这个论断的。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产业利润中也包括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50-551页)我国现时的私营企业主作为自己企业协作劳动的指挥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这种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既创造物质财富,也创造商品价值。而且在当代社会化日益发展的条件下,企业管理是一种复杂劳动,它比一般的简单劳动,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企业主由于付出的复杂管理劳动而获得比一般工人更多的收入也是合理的。

如果企业主又懂得科学技术,并把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用于生产经营,他们在这方面的付出应当怎样计算收入呢?事实说明,新的机器设备作为物化劳动,其采用本身并不会增加新价值。只有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技能体现在科技工作者身上,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把自己新的智力劳动(更高的复杂劳动)凝结在物质产品或服务产品中,才会形成更多的产品价值。按照这样的道理,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技能也体现在私营企业主的身上,他们同时付出的科技劳动,同样创造更多的产品价值,并形成较多的收入,当然也是合理的。

上面分析的私营企业主付出的简单体力劳动、付出的管理和科技方面的复杂劳动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劳动收入。

私营企业主另一项主要收入就是投入的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即所谓“非劳动收入”。

私人投资者要创办企业,就需投入一定的资本。资本作为生产要素,是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必要条件。作为资本存在形式的生产资料,会随着生产中的消耗把自身的价值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但不会增大商品价值,不会创造新价值。这是通过工人的劳动实现的。工人的劳动具有两重性:一重是具体劳动,另一重是抽象劳动。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价值,他们的抽象劳动则形成商品的新价值。商品的价值由V+C+M形成。V是代表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工资,C是代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M则代表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被企业的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即通常称为剥削。

那么,如何看待我们现时私营企业里的资本及其所得收入呢?私营企业主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他们的私营企业同以往的私营企业已大不相同了。但是,他们拥有私有财产,使用雇佣劳动,他们也无偿地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事实是不能回避的。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没有剥削。有的认为,十六大提出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同“剥削”严格区分开来,实现了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到非劳动(资本、知识、科学技术、信息等)也能创造价值的认识飞跃;有的认为,“‘非劳动收入’并不是‘剥削收入’的隐晦表述,而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全新范畴”;有的认为,按照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理论创新,就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从剥削性质解脱出来”,等等。

我们认为, “非劳动收入”并不全都是剥削收入,但其中私营企业主使用雇佣劳动而被无偿占有的那部分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从理论分析上,要明确这种非劳动收入的实质,至于宣传上则另当别论。认为提出非劳动收入就要与剥削严格区别开来,恐怕是一种误解,进而讲资本、知识、科学技术、信息等也创造价值,就更加不妥了。

三、历史地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的雇工剥削

我国现今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在这里,劳动力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这种表现为劳动力买卖关系的雇佣劳动关系,当然也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私营企业中,雇主对雇工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就是对雇工的剥削。这个事实既不容否定,也不能掩盖。雇主无偿占有雇工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私营企业投资者非劳动收入的真正源泉。因此,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是必须承认的,毫无疑义的。

究竟怎样认识这种剥削?这需要对经济事实进行历史的科学的分析,而不能一听到剥削就激愤起来,就横加指责和反对。恩格斯曾介绍过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57-558页)这是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中起杠杆作用的处于上升阶段的存在剥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的肯定,承认这些生产方式的代表者(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他们的剥削也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恩格斯说过: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这一切都是以生产力标准作为论证根据的。人类社会从无阶级、无剥削的社会进到有阶级、有剥削的社会,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足的结果。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剥削关系的出现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生产力达到高度发展阶段、极大丰富的社会产品被创造出来之后,才能最终消灭私有制和剥削现象。

我国现今具有雇工剥削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而且,我国现时的私营企业主既不同于旧社会的资本家,也不同于过渡时期的工商业者,他们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本人又直接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剥削量有一定限度。这种剥削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现象将会较长时期地存在,从理论上说,这种剥削现象还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那种脱离历史条件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去反对或否定剥削的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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