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安全合作中的潜规则:一项研究议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程论文,潜规则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3)08-0040-14
一 导论
2012年4月,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高调宣布“购买”钓鱼岛的计划,随后日本中央政府也宣布要将钓鱼岛“国有化”。同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购买”钓鱼岛、北小岛和南小岛,将这三个岛进行所谓的“收归国有”。为此,中国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由此引发两国间的危机进入持续的发酵过程。究其原因,主要是日本方面打破两国过去长期达成的默契。2012年6月14日,新华网刊文指出,“熟悉中日关系的人都知道,在钓鱼岛问题上,不互相刺激、不做过激举动,这是1972年以来两国政府一直恪守的默契。但是,日本政府近来的所作所为,却表明其已开始打破这种默契。另一个例证就是,几十年来,日本政府一直约束其国民登岛,如今却允许议员到钓鱼岛‘钓鱼’,态度逆转”。①
当前中日双方就钓鱼岛问题而产生的危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颇具学理意义的问题:为什么过去40年里,两国可以在钓鱼岛问题上保持某种默契?双方愿意保持自我克制,但是现在却无法继续维持下去?
事实上,国际政治中普遍存在着这样默契的现象:国家之间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保持彼此行为的克制。很多情况下,还能够保持相当长的时间而不被打破。令人困惑的是,这种默契既没有正式协定的约束力,有时可能连道德上的约束力也没有,同时也没有进行过清晰的规则界定,更没有第三方监督和执行机制,然而它们却依然能够将各方合作自我实施。冷战期间的美苏关系就是默契的典型:美苏之间彼此尊重对方势力范围,不会利用对方的脆弱性来改变现状。例如,1956年匈牙利事件时,美国主动保持克制,不利用这一“大好时机”削弱苏联在东欧的影响力。可以说,默契正是冷战“长和平”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同样,19世纪初欧洲协调的特点也在于欧洲大国之间不同寻常的和自觉的默契。这些国家并没有尽其所能地来尔虞我诈,它们也没有乘人之危。③
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学理上的探讨。由于这种默契的合作机制不同于安全合作中的其他机制,因此借鉴历史学家吴思的“潜规则”概念来表述。虽然研究国际合作的学者也提出类似于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默契机制(tacit regime)来指称它,但是中文语境里却没有“潜规则”一词更加传神。④下文将着重分三部分对这一现象进行讨论:首先,讨论潜规则的基本概念,梳理已有的基本研究。其次,通过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对非正式机制的相关研究,讨论潜规则的形成和选择。最后,从理性主义路径和建构主义路径分别讨论潜规则的维持和变迁问题。结论部分指出本研究对当前中国外交与战略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 国际安全合作中的潜规则研究
(一)潜规则的定义
什么是所谓的潜规则呢?正如概念提出者吴思所言,在中文语境中谈潜规则大家都不陌生,但是要下定义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吴思对潜规则一词的定义包括如下五点:(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⑤
如果借鉴吴思对潜规则的完整定义并将其应用到国际安全合作研究中,则并不可行,不符合学术研究的标准和需要。因为它已经先验地将潜规则的特征、产生、维持和作用都纳入到定义中来。例如,这一定义排除了大量没有强约束力的隐匿规则;同样,它也排除了某个潜规则最终瓦解消失的可能。更严重的两个问题是:第一,这一定义预设了潜规则的存在具有影响行为体行为的重要作用,这样会导致当我们观察到行为体的行为没有受到某种潜规则约束时,就不能说这个潜规则是存在的。第二,由于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行为体之间对某个潜规则的共同理解,所以只能通过观察行为体间的合作行为来推断稳定预期的存在。这样明显地犯了逻辑上的循环推理。
基于此,我们选择从形式上定义国际安全合作中的潜规则。首先,从合法性(legality)上看,潜规则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legally binding),没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其次,从内容上看,潜规则没有清晰而明确的行为要求,它更多的是要求行为体保持现状,维持某种原有行为,而不是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上的改变。最后,从结构上看,潜规则没有强制监督和执行机制,既没有第三方监督存在,也不用行为体对自我行为进行报告,更没有实地核查机制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潜规则下行为体的行为常常是依赖于自我克制和自我要求。例如,过去中日之间在钓鱼岛问题上形成的默契就是一种指导双方行为的潜规则,它既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存在对彼此行为的监督机制,双方对现状的维持依赖的是彼此对自身行为的自我克制。
很明显,潜规则的这一定义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定义大致趋同,却并非完全一致。按照刘宏松的观点,国际机制中的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正式的国际法律地位,后者不具有正式的国际法律地位,只具有政治或道德上的约束力。成员国是否具有创造相互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图,是正式国际机制和非正式国际机制的判定标准。⑥那么可以看出,潜规则是非正式机制的一部分,却并非代表所有的非正式机制。非正式国际机制包括君子协定、隐式理解(tacit understanding)、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换文(exchange of notes)、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口头协定(oral bargain)、隐式协定(tacit bargain)、非正式国际规范和国际原则等。而非正式机制的一部分可能属于潜规则,也可能不属于,关键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以上关于潜规则的三个形式要求。
那么如何才能够确定潜规则的存在?美苏之间的潜规则并没有在彼此之间清楚地表达过,那么它们是一种合作的潜规则吗?这可能要视情形而定。如果情况仅仅涉及的是,当给定一方进行战略选择时,另一方做出貌似潜规则般的最佳战略选择,那么潜规则就并不存在。因为纳什均衡可以在没有合作时产生秩序和预测性——亦即有规律的行为和稳定的预期。真正的默契合作所包含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它需要建立在这样的共同预期上,即各方战略选择是建立在预期会得到对方回报才修改自我策略,从而改善彼此结果的基础上。⑦很多时候,潜规则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双方对自己行为的辩护才能够发现。正是基于这一理解,我们才可以说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过去存在着潜规则。
(二)国际安全中的潜规则
国际安全研究中其实并不缺乏对潜规则的讨论。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可能是最早注意并研究这一现象的学者。他在《冲突的战略》一书中讨论过,即便是两个敌人也可能默契地进行合作,形成一种关于彼此行为的潜规则。他的分析起点是,双方利益完全对立的冲突状态是非常罕见的,更多时候双方除了利益冲突之外往往还存在某种共同利益。它们之间的博弈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非零和博弈”——或者按照谢林的说法是“混合动机博弈(mixed-motive game)”。谢林关注的是如何能够在这样的混合动机博弈中寻求一个双赢的结果,做出对双方互利的安排。因为大多数冲突都是基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而采取相互依赖的决策,因而双方其实需要进行某种隐式(tacit)的讨价还价。对此他举了个例子,假设夫妻双方在拥挤的百货商场走散,事先也没有约定过见面地点,更无法进行直接的信息沟通,但是却有可能找到对方。⑧因为双方通过预估对方会如何采取行为来与自己的行为达成一致。聚焦点(focus point)的存在能够使双方成功地对彼此预期做出判断,从而达到默契合作。正如笔者在外交学院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假如你和同学先前约定好第二天上午八点一起出去,但是此后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联系上对方,碰头地点也未曾确定。那么你会选择在哪里等待对方一同出发呢?但凡在外交学院生活过的学生都无一例外地回答“主楼的陈毅像前”。换言之,陈毅像成为彼此预期聚拢的焦点,而这只有在外交学院生活过的人才彼此了解。
谢林认为,聚焦点必须具有某种显著特征,易于发现,而且随着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变化而变化。⑨朝鲜战争中为什么“三八线”似乎毫无疑问地成为双方对峙的界限,这并非是朝鲜半岛的这个“腰线”较短、易于防守,而是因为据守该点不容易被对方认为是进攻(退让)举动。⑩总而言之,在谢林看来,缺乏沟通的敌对双方,也能够形成行为上的默契合作。这种默契是一种博弈均衡解,归功于聚焦点(纳什均衡解)的存在。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在《合作的进化》一书中同样讨论了敌对双方的默契合作(他称之为没有友谊和预见的合作)从而形成行为的潜规则。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在西部前线的部分地区里,进行堑壕战的英、德军队居然彼此自我克制,双方都没有在对方脆弱时(如取食品时)射杀对方,彼此对对方的克制行为给予回报,形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休战状态。由于协约国采取的是消耗战的方式,以此拖垮德国,因而直接休战是要受到军事惩罚的。双方的高级军官们都想阻止战场上这种心照不宣的休战。于是,最终司令部通过采取一系列不停顿的突然袭击,破坏了西部前线广泛存在的维持相互克制的默契。(11)
为什么能够形成这种默契合作呢?阿克塞尔罗德认为,主要是因为堑壕战与其他大部分战斗的不同在于,相同的小单元部队长时间会在固定的防区里相互对峙,这样就把单次“囚徒博弈”转化为“重复囚徒博弈”,使得采取背叛战略的吸引力下降,双方会选择不首先背叛的战略。同时,默契合作能够维持的原因在于,监测对方和采取报复行为的代价相对较低。在保持克制期间,双方士兵都努力向对方证明如果必要的话他们是会报复的。这种报复能力的显示有助于维持这个系统,它表明克制不是由于软弱,背叛只能自我伤害。(12)
在《战火下的合作》一书中,杰弗里·勒格罗(Jeffrey W.Legro)研究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德在使用武力上进行的默契合作,主要是用潜艇攻击商船、针对平民的战略轰炸(strategic bombing)和毒气使用三个方面。二战前,英、德都明确希望在采取这三种作战方式上保持克制。但是随着战争爆发,潜艇战升级到无限制地使用,针对平民的战略轰炸也只克制了一年,随后广泛采用,但是毒气却从未在战争中被使用。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结果呢?(13)勒格罗分别从现实主义、制度主义和组织文化中推断出研究假设:(1)根据现实主义,当权力均势使得首先使用(某种形式的)武力具有相对劣势时,国家会期望相互保持克制;当具有相对优势时,国家更偏好升级使用。(2)根据制度主义,要求战争克制的国际制度在明确性(specificity)、持续性(durability)和一致性(concordance)程度上的约束性很强时,国家最可能偏好在战争中相互克制;反之,则偏好升级使用。(3)根据组织文化理论,如果使用某种形式的武力与军事部门的战斗文化对立,则国家选择克制使用;反之,则偏好升级使用。(14)通过案例比较研究,勒格罗认为,国家间克制使用化学武器(毒气)主要是由于这与军事部门的战斗文化相对立了。
综上,国际安全合作的研究中并不缺乏对潜规则现象的关注。但是,这些研究的核心关切是,自生自发的合作是如何在一个缺乏沟通(和没有信任)的环境中产生的,而非着重关注潜规则本身。在谢林和阿克塞尔罗德的研究中,行为体的行为所表现出的规则性(regularity)不过是策略博弈的均衡结果所形成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这种默契合作行为的存在是否等同于潜规则本身的存在呢?按照唐纳德·普查拉(Donald Puchala)和雷蒙德·霍普金斯(Raymond Hopkins)的看法,“国际关系的每个议题领域都存在机制,只要行为存在着规则化的模式(regularity),那么就一定存在着某些原则、规范或规则可以解释它”。(15)但是,其他学者却认为,仅仅从模式化的行为(patterned behavior)存在并无法推断在其表面之下潜藏着某种潜规则。(16)显然,这种差别是由于对潜规则的不同定义所导致的。如果我们接受“制度是一种博弈均衡”的理解的话,那么先前讨论的研究中都算是存在着潜规则。
同样可以看出,先前的潜规则研究并不充分,既没有将潜规则放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一个统一的连续谱上进行研究,也没有详细研究潜规则的产生、维持和变迁。这些研究的开始显然得益于国际机制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其中的非正式机制研究对于研究潜规则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因此,回到非正式国际机制研究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从非正式机制的选择到潜规则的选择
(一)非正式国际机制的选择
20世纪70年代,国际政治发生的深刻变化使得早期对国际组织的描述研究逐渐转移到国际机制的学理研究。1982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Krasner)主编的《国际机制》一书,更是对此前机制研究的总结,也开启了后来的国际制度研究。(17)随着议题领域的扩张和研究范围的深入,研究者逐渐聚焦在国际机制的多样性问题上,也就是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问题。
学术研究的演变有其内在的学理逻辑。作为当时新兴的研究领域,国际机制研究之初的最大问题就是界定清楚研究对象。在1982年《国际组织》的专刊中,斯蒂芬·克拉斯纳提供了国际机制的定义:“成套的含蓄和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在某个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行为体的期望彼此趋拢。”(18)这一定义与其说平息了先前对机制的不同理解,还不如说它导致了更大的分歧。尤其是两个方面使得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看法:首先,构成机制的四个部分(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何进行区分。其次,“期望聚拢”如何先验地判定。正是由于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后来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在定义中摒弃了隐式机制(implicit regime),转而采取更为直白的定义,“机制就是适用于国际关系某个议题领域,具有明确规则,并且为政府所同意的制度”。(19)可以看出,机制的概念被压缩成了只剩“明确的规则”。之后的研究也逐步集中在国际制度上,国际机制这一概念逐渐被放弃了。
国际机制研究演变带来的结果就是,像隐式机制和默契机制这样缺乏“可观察性”的机制逐渐脱离理性主义者的研究视野,被纳入到建构主义者的研究范畴之内,推动了后来国际规范和观念的研究。所幸,随着国际制度选择研究的展开,研究者越来越关注国家何时选择正式制度,何时选择非正式制度。一定程度上,非正式机制的深入研究对于潜规则研究意义重大。
国家为什么在合作中选择非正式机制呢?换言之,国际政治中为什么存在诸多非正式机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分成两种路径。(20)第一种是功能主义的解释。理性行为体选择某种形式的国际机制是为了实现相应的特定目的。非正式机制具有灵活性和非公开性,常常不需要国内批准或者其他后续要求。当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高,博弈各方实力对比变化速度快,或者合作中的违约等机会主义风险高时,国家则会选择非正式机制,以便灵活选择未来是退出或者调整合作,而且违约的声誉成本也更低。通过在合作机制中增加灵活性的方式,如增加例外条款或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权益保留条款(reservations)、退出条款(exit provisions)等方式,降低了合作的制度化程度。(21)
第二种是国内政治的解释,主要通过三个变量——国内偏好、国内制度、谈判实力——来解释国家在制度选择上的偏好。国内政治路径的解释假定了个人或集团是主要行为体,它们是通过国家来实现自己的政策偏好,而在国际层面的博弈中国家间偏好的结构最终会决定合作结果。这一研究路径其实更容易解释国家选择正式机制,而不是非正式机制。因为在国内偏好上,国内行为体总是容易趋于在合作中选择正式机制,因为在它们看来,正式机制能够使合作更为有效,也能使得它们在国内政治中对其产生影响,而非正式机制则可以避开国内行为体的影响。从国内制度上看,行政部门更偏好非正式制度,因为可以避开政治压力;而议会或立法部门则倾向于选择正式制度,因为这样它们可以施加影响力。从谈判实力上看,如果合作提供的是俱乐部产品,则在形式偏好分布中处于多数地位的国家具有更多讨价还价的权力,多数国家的制度形式偏好往往决定着国际机制的形式选择;反之,如果合作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则在形式偏好分布中处于少数地位的国家具有更多讨价还价的权力。(22)国内政治的解释就是从这三个核心因素上寻找国家选择不同制度形式的原因。
(二)潜规则的选择
对非正式机制选择的讨论,无疑有利于我们理解潜规则的产生和选择,因为潜规则实际上也属于非正式机制中的一类,只是在不正式的程度上更甚而已。国家之间为什么依赖某种潜规则进行合作呢?结合非正式机制选择的讨论,从历史上看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选择潜规则可能是由于它与主流的价值规范与制度体系相冲突。例如,冷战之初,美国对苏联采取遏制政策,隐晦地承认东欧是苏联的势力范围,一改二战结束之初还坚决拒绝承认此点的政策,以换取苏联承认西欧是美国的势力范围。当1956年波兰、匈牙利国内爆发反苏运动时,美国既没有援助这些国家内部的反苏派,也没有采取行动阻止苏联的武力行为。同样,苏联也尊重美国在西欧的影响和地位,努力阻止西欧国家的共产党(如法国共产党、意大利共产党等)采取反对当局和美国的一些做法。这种潜规则显然与主流的价值体系——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相冲突。
第二,选择潜规则可能是由于争议议题的国内敏感性所致。例如,关于钓鱼岛问题,中日双方无法承认对方的立场,也不希望以武力强制方式来解决,所以彼此选择“搁置争议”并维持现状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国内民众对这一议题的敏感性就使得双方政府都无法采取公开的方式解决,因而需要某种默契的行为来维持现状。同样,美苏在古巴导弹危机时之所以采取隐匿协议的方式解决,也是为了避免很高的国内观众成本(audience cost),任何公开的讨价还价都会导致一方遭受羞辱,国内观众成本的存在可能致使两国无法保持行动的灵活性,为了静悄悄地快速解决争端,只能选择这种方式。
第三,与选择非正式机制一样,国家选择潜规则可能是为了保持未来行动的灵活性,避免有任何法律意义的约束,保持未来修改现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是各方都对没有能力修改现状的一种接受。正因为如此,潜规则既能够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也能够应对国内政治的不利影响。
第四,与选择非正式机制一样,国家选择潜规则可能是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所致。假如各方采取机会主义的风险高,特别是当监督各方履约状况很困难且对背叛者实施惩罚很困难的情况下,潜规则的选择就成为理想的合作安排了。正如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 Lipson)所说,因为潜规则不是明确的规则,也非直接言明的规则,它们是隐含在行为当中,或者是从行为当中推断出来的规则。这样的隐含安排扩大了非正式合作的范围,比口头协议还更加秘密,因而常常是在敏感问题上避免严重冲突的唯一方式。(23)
总之,潜规则既能够避开主流价值体系的道义谴责(减少了行为的声誉成本),也能够避开国内政治的非难,还能够保持行动的灵活性。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潜规则的劣势所在。在持续的外交互动中,双方对彼此的政策和动议做出反应,因此常常很难区分出默契行为和单边行为。一方可能认为自己是遵守潜规则的克制行为,而另一方却认为不过是基于自己利益的谨慎行为而已。(24)例如,中日钓鱼岛之争中,日方为了替自己修改潜规则的行为做辩护,就拒绝承认中日之间存在过这种默契的潜规则。
更主要的问题是,潜规则的非公开性、非明确性导致了它在可信度上的缺失,也影响到它的维持和稳定。同时,基于潜规则的合作并没有在一国政府内进行过普遍的讨论而达成共识,这样导致它常常在政府内也不被广泛接受,既带来了执行上的困难,也使得政府更迭对它的维持造成不断的冲击。
四 国际安全合作中的潜规则:维持与变迁
上文讨论了国家选择以潜规则进行安全合作的原因。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有些潜规则能够维持很长时间,而有些则却很快被打破甚至最终瓦解呢?换言之,依赖默契达成的合作规则如何才能够持续下去呢?对于这一问题,两种研究路径——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分别给予了不同的解释。
(一)理性主义的解释
从理性主义的解释上看,潜规则是理性行为体之间博弈均衡的结果,也是促成博弈均衡的共同信念。正因为潜规则是博弈均衡的,所以能够自我实施。每个行为体的实际行动是按照潜规则的要求所做出的一种反应,而这一行为又促使、引导并激励其他行为体采取导致规则要素所要求的行为,进而这些行为又巩固了潜规则的规则要素的存在。潜规则作为一种均衡现象,只要别人不忽略它,任何人都不敢不正视它的存在,从而对人们的策略选择构成影响,参与人基于共有信念而做出的策略决策共同决定了均衡的再生,均衡的再生反过来又强化了关于它的概要表征(summary representation)。这样,制度就成为自我维持的,浓缩于其中的信念也被参与人视为当然,除非发生了动摇共有信念的事情。(25)
理性主义将潜规则看做是均衡结果,导致其难以从内生变量中去解释它的瓦解和变迁。对于它的维持,理性主义的解释常常强调形成潜规则的前提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亦即一个稳定的合作体系所要求的条件。综合来看,不外乎三个方面:(1)保持可信的报复能力,能够及时地发现背叛,并采取有效的惩罚。正如阿克塞尔罗德分析一战中英、德的默契合作时所说,在保持克制期间,双方士兵都努力向对方证明如果必要的话他们是会报复的。例如,德国士兵通过射击一些小屋墙上的黑点直到把它们打成一个洞来向英军士兵显示自己的威力。同样,炮兵也经常以少量准确的射击来说明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他们是能够造成更大伤亡的。这些报复能力的显示有助于维持这个系统。(26)(2)存在未来持续互动的可能性,并且行为体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高。例如,为什么是堑壕战的英、德军队能形成合作呢?因为堑壕战的双方进行的博弈是持续的,不是单次博弈或者有限博弈。所以,部队换防是这一默契合作体系必须克服的障碍。(3)互惠策略的及时使用。潜规则下的合作要求双方能够及时做出反应,采取及时的互惠策略。按照基欧汉的观点,互惠包括两个核心维度:一是条件性。互惠行为要求以怨抱怨、以德报德,“人们应该以微笑对笑脸,以欺诈对诓骗”。换言之,以合作回应合作,以背叛回应背叛。二是对等。互惠要求彼此的收益是大致对等的。虽然在国际政治中价值量常常是难以衡量的,但却也存在着某种模糊的衡量体系。(27)
对于潜规则的瓦解或变迁,理性主义的解释强调的是外生变量能够诱导制度变迁的过程。通常被广为纳入思考的是以下三个要素:(1)权力对比。潜规则中的收益分配常常对应于某种权力结构。权力对比的变化能够改变博弈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能够系统地威胁到建立在先前权力结构基础上的潜规则的稳定性。“国家以权力来界定利益”,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促使国家有动机根据新的权力分配格局建立新规则。近年来的南海问题也凸显出权力对比变化的重要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规则要求各方保持克制、维持现状。然而随着中国崛起,东南亚国家越来越对维持这一规则缺乏信心,因此希望当下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2)技术变化。技术发展最主要是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信息供给量,既能够促成潜规则的产生和维持,也能够瓦解潜规则。例如,1955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向苏联提出签订《开放天空条约》,即美苏相互允许对方利用侦察机对己方军事设施进行空中侦察,以避免由于猜忌而造成的紧张。由于当时美国拥有单方面的先进侦查技术(U2飞机),因此被苏联拒绝。直到2001年,俄罗斯才批准这一协议。俄罗斯之所以现在会同意,很大程度上是伴随着侦察卫星的发展,地面上似乎已毫无秘密可言。从攻守平衡理论上也可以知道,技术变化能够瓦解潜规则下的合作体系。当军事技术发展中进攻占优,而且攻守难以区分时,则导致国家具有先发制人的动机,从而瓦解合作体系。(3)规范体系。潜规则常常也会受到规范体系的影响。违背主流的规范体系可以给国家带来一些非正式的、社会性的惩罚,增加了国家维持和推翻潜规则的成本。例如,由国家组织实施暗杀他国领导人的做法在21世纪基本上就绝迹了,这套默示的规则得到了《国际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等规范体系的支持。
(二)建构主义的解释
从建构主义的角度看,潜规则的存在是双方期望聚拢的结果。正如约翰·鲁杰(John G.Ruggie)和弗里德里克·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在批评早期国际机制研究时共同指出的,国际关系研究人员没有分析共识问题,正是共识导向行为体期望的聚拢,国际机制的稳定取决于这样的期望聚拢。(28)因此,对于潜规则的维持和变迁,建构主义视角关注的是如何能够在互动进程中使彼此预期聚拢,形成稳定的共有知识。
对于潜规则的维持和稳定,建构主义的解释强调塑造共同认知和稳定预期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学习与认知演化。约瑟夫·奈(Joseph S.Nye)将学习分成了“简单学习”和“复杂学习”:简单学习利用了新信息仅仅是适应方法,并没有改变目的一手段链中的任何深层目标,行为体仅仅是采取了不同方式来实现目标;相反,复杂学习涉及在因果关系的复杂情势下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再认识,能够导致新的优先考虑和权衡。(29)对于潜规则的维持而言,复杂学习才是更为重要的。例如,根据约瑟夫·奈的研究,美、苏之所以能够建立核安全机制(一种潜规则),主要是因为双方通过互动学习更加清楚地了解了核武器的毁灭性,知道在核大战中任何一方人民都无法幸免,因此需要双方进行危机管理,最小化核危机升级的危险。这是双方能够在核领域建立潜规则的重要原因。学习过程带来认知上的演化,最终能够形成共同理解和认识。(30)(2)话语、符号的建构。正如约翰·塞尔(John R.Searle)所指出的,理解制度性事实持续存在的秘诀很简单,即直接涉及的个人和相关共同体足够多的成员必须继续承认或接受这些事实的存在。(31)由于制度依靠承认和接受才能继续存在,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为了保证人们的承认和持续接受,便需要通过符号、仪式、标记、称号等方式来表征它的存在。正如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默契的保持,需要某种话语和符号行为的支撑,例如“中日友好”、“面向21世纪的战略伙伴”以及争议双方不采取某种具有主权含义的符号的行为,才能维持这个潜规则的持续。(3)实践进程。如朱立群等学者指出的,实践是行为体形成惯习的过程。实践进程不仅生产了社会意义结构,也改变了行为体参与实践、理解实践以及支配实践资源的能力。对个体而言,实践不仅意味着意义的重新界定,也意味着社会认同的转换和社会知识的积累;对整体而言,实践意味着人们用以赋予现实意义的背景知识的演化或体系结构概念的转换。(32)潜规则作为惯习的一种形式,无疑与实践的逻辑息息相关。
简言之,建构主义认为,潜规则是行为体彼此在最初互动中习得了自我和他者的行为预期,而后在不断的互动实践中加强了这些行为预期的观念,最后双方都共同定义了此情此景下彼此的适当行为。同样,潜规则的瓦解和变迁也是在互动过程中实现的。行为体的行为背离共同预期,进而逐步导致原有规则的演化变迁。
综上,理性主义路径将博弈中的利益作为外生变量,重点讨论外部环境如何塑造出行为体之间的博弈均衡。当外部环境变化导致行为的预期效用发生变化,则诱发潜规则的变迁。而建构主义路径则把利益当做内生于互动进程的变量,当行为体重新定义利益,或者发生认知变迁时,潜规则就会发生变迁。尽管以上两种研究路径彼此对立,但是也要看到理性主义没有提出解释共同知识的理论,建构主义没有提出解释战略的理论。(33)二者其实是可以相互补充的。
五 结论
潜规则在国际安全合作中普遍存在,但是对其却鲜有系统的探讨。本文对国际安全合作领域内的潜规则进行了初步研究,梳理了已有的几项研究,通过结合国际机制研究中的非正式机制研究来探讨潜规则的产生,并且从理性主义路径和建构主义路径分别探讨了潜规则的维持和变迁问题。本文的基本研究和观点主要来自历史案例的归纳和启发。
潜规则的研究对当下的中国意义重大。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上升给中国外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过去很多国家与中国保持着的默契合作都变得越来越难以维持。如何能够维持一个非正式的潜规则般的合作形式,这是我们当下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之一。例如,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建构、中美战略稳定性问题等无疑涉及如何才能够形成某种稳定的潜规则(因为形成正式约束的可能性很小),使彼此尊重对方的核心利益,保持彼此克制而不挑战现状。通过潜规则的研究,无疑能为当下中国的外交提供更富有现实价值的成果。
(感谢朱立群、聂文娟、蒲晓宇、陈志瑞等师友及《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审稿人对本文初稿的批评和指正,尤其感谢蒲晓宇提出的诸多意见,启发了笔者的后续研究。本文着重对国际安全合作中“潜规则”现象进行学理探讨,后续研究将着重对这一现象进行经验层面的讨论。文中疏漏与不足由笔者负责。)
[收稿日期:2013-06-09]
[修回日期:2013-07-29]
注释:
①《新华国际时评:日本政府应出面制止“买岛”闹剧》,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6/14/c_112215307.htm。
②约翰·刘易斯·加迪斯著,潘亚玲译:《长和平:冷战史考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③肯尼斯·奥耶编,田野、辛平译:《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
④事实上,很多文献中出现的unspoken rules、unwritten rules、tacit understanding、implicit rules、tacit agreement、informal bargain、hidden rules,都大致等同于中文里的潜规则一词,它们在含义上差别并不大。下文中引用文献出现这些词汇时,一概翻译成潜规则。
⑤吴思:《血酬定律》,北京:语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239-240页。
⑥刘宏松:《国际防扩散体系中的非正式机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⑦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form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4,1991,pp.499-500.
⑧参见托马斯·谢林著,郑华等译:《冲突的战略》,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⑨托马斯·谢林:《冲突的战略》,第51页。
⑩托马斯·谢林:《冲突的战略》,第60页。
(11)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著,吴坚忠译:《合作的进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60页。
(12)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第55页。
(13)Jeffrey Legro,Cooperation under Fire:Anglo-German Restraint during World War II,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5,p.1.
(14)Jeffrey Legro,Cooperation under Fire:Anglo-German Restraint during World War II,pp.8-29.
(15)Donald Puchala and Raymond Hopkins,"International Regimes:Lessons from Inductive Analysi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247.
(16)Stephen Haggard and Beth A.Simmons,"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1,No.3,1987,p.492.
(17)Stephen 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18)Stephen D.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186.
(19)转引自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12。
(20)刘宏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周全的研究,他根据基本观点提出四种解释:问题特征的解释、非正式机制特有优势的解释、交易成本的解释和民主遵约论的解释。参见刘宏松:《国际防扩散体系中的非正式机制》,第86-102页。事实上,本文是将刘宏松著作中的前三种解释统归为“功能主义的解释”,而民主遵约论则是国内政治的解释。
(21)这方面的文献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formal," pp.495-538; Katjia Weber,"Hierarchy Amidst Anarchy:A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1,No.2,1997,pp.321-340; Lisa Martin,"Interests,Power,and Multilater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4,1992,pp.765-792。
(22)刘宏松:《国际防扩散体系中的非正式机制》,第111-112页。
(23)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formal," p.528.
(24)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formal," p.530.
(25)青木吕彦著,周黎安译:《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6)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第56页。
(27)罗伯特·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12页。
(28)转引自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著,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29)Joseph S.Nye,"Nuclear Learning and U.S.-Soviet Security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1,No.3,1987,p.380.
(30)Emanuel Adler,Communitari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Routledge,2005,pp.65-88.
(31)约翰·R.塞尔著,李步楼译:《社会实在的建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32)朱立群、聂文娟:《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实践转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109页。
(33)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