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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促进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一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法律。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还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进行一切举止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而且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以及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宪法和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人身自由权密切相联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公民实施逮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剥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人身自由。基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严厉性,法律对逮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或被告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必须是确有逮捕必要。即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就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罪行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也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则不应逮捕。另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照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第一,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执行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第三,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四,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民实施拘留?
按照我国法律,拘留可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类。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它们都统称为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拘留,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7天。超过时限的,被拘留人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几大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可以予以拘留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近70项。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对公民实施行政拘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予以司法拘留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庭规则,严惩扰乱法庭秩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作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诉讼参加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欧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司法拘留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交公安机关看管。
公民被逮捕、拘留后有什么权利?
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权利,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首先,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其正当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对其打骂、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权利,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公民被逮捕或者拘留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民对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治安管理受到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对申诉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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