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正义论文,分配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3)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在取得丰硕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遭遇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贫富悬殊日益严重、发展机会欠均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公正分配逐渐变成了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问题,“分配正义”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话题。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分配正义话题的时代背景下,对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展开深入系统的理论反思和探究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认识和分析分配正义的理论水平,而且能够为当今中国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社会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分配正义观念对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引导作用
理解“分配正义”的前提是理解“分配”。狭义的分配是指“经济分配”,即经济利益或物质财富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种意义上的分配表述为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分配环节,并将其视为一个由“生产”决定的环节,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广义的分配是指“社会分配”,即所有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绝大多数当代西方哲学家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来使用“分配”概念。例如,美国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认为:“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2]桑德尔所说的“物品”或“东西”显然不仅仅指物质性的“物品”或“东西”,而是指包括物质性物品或东西在内的所有社会发展成果。一个社会所取得的发展成果、所积累的社会资源或所实现的社会价值包括物质性内容(物质财富)和精神性内容(自由、平等、民主、尊严、幸福等精神性价值),因此,“广义的分配”同时涵盖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分配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能够使人类“实际地”获得参与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资源,更重要的还在于它的过程、结果等能够体现或反映人类的价值观念。人类总是带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参与分配活动。这种价值观念就是人类对其分配活动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形成的分配价值观念。讲究实用、崇尚仁爱、追求正义等都是人类的分配价值观念,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追求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3]这是指,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重要的不是人们在分配过程中得到了多少份额,而是分配不均的问题,因为它是造成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的根源。孔子的观点是可以放大的。在所有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人类最关心的总是分配是否合乎一定正义价值观念的事实。在西方哲学话语系统中,这种对人类分配活动发挥着决定性支配作用的正义价值观念就是“分配正义”。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分配正义”这一概念,认为它指荣誉、物质财富或任何东西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是平等的[4]。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
作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分配正义”对人类分配活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伦理引导作用。既然“分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那么“分配正义”也可以区分为“狭义的分配正义”和“广义的分配正义”。狭义的分配正义是支配“经济分配”的核心价值观念,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财富或经济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广义的分配正义是支配“社会分配”的核心价值观念,其精义在于重视和弘扬包括物质财富在内的所有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人类选择何种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能从根本上决定他们对分配活动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仅仅强调狭义的分配正义能够充分凸显物质财富分配正义的重要性,但它可能导致政治领域的分配正义、环境领域的分配正义等遭到忽略的后果,并可能因为没有把物质财富分配正义置于与其他分配正义形式相关联的语境中来加以分析而无法全面解释它的内涵、产生条件、实现途径等。如果一个社会要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正义社会,它应该在人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相关联的大语境中来追求分配正义,即应该追求广义的分配正义,其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的全面公正分配。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当代西方哲学家倾向于倡导广义的分配正义。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就旗帜鲜明地强调:“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物质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均必须平等分配,除非一种社会价值或所有社会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5]他把实现广义的分配正义视为一个正义社会的根本标志。
马克思主义哲学十分重视理论的实践引导功能,并强调理论的真理性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最有效的检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在于强调思想、观念和理论的有用性,倡导“有用即真理”的真理观,如威廉·詹姆斯说:“真观念直接引导我们到达有用的可感知的境界,又引导我们进入有用的语言和概念的地方,它们引导我们走向一贯性、稳定性和人们往来的交际。”[6]一种思想、观念或理论一旦成为真理,它就会转化成一种信念力量,并对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产生深刻影响。
与人类拥有的民主、自由、幸福等其他价值观念一样,“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主要价值在于它能够成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念力量。具体地说,它可以通过成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方式对人类分配活动发挥举足轻重的伦理导向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一点的认识最深刻,也最富有启发意义。他们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分配正义的信念力量:一方面,他们把“分配正义”视为一个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认为它是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的所有人类社会形态都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例如,他们认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平等的社会,因为“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7];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建立了自由竞争、自由迁徙、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王国,以及其他一切资产阶级的美妙东西”[8],但资产阶级统治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彻底消除的。另一方面,他们坚信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能够得到不断改善,直到最后达到理想状态。在他们看来,分配正义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与具体的经济基础紧密相关,因此,它是一个社会系统问题。他们尤其注重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致力于论证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推动人类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进行了科学构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配正义理论里,“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是一种强大的信念力量,它能够引导人类为实现分配正义做出不懈的努力。
现实社会常常会出现分配正义信念不足的问题,其表现是人们容易陷入怀疑、甚至否定分配正义之现实性的困境。这种困境既可能与现实中的分配正义状况无法令人满意的事实有关,也可能与已有的分配正义思想、观念和理论不能成为推动人们正确认识分配正义问题和追求分配正义之信念力量的事实有关。一种正确的分配正义理论应该用正确的分配正义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地看待分配现实中的不公正现象和洞察分配正义的现实性,因为只有这样的分配正义观念才能推动人们树立合理的分配正义信念。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在总体上正变得越来越好。政治权利、发展机会、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或价值在很多现实语境中的分配是不公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没有分配正义。总体来看,人类社会正在朝着越来越平等、越来越公正、越来越公平和越来越公道的方向发展。我们之所以坚信封建社会优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优于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相信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分配正义得到越来越好的张扬或实现的过程。“分配正义”是支配和引导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它是指引人类不断追求分配正义的一种强大信念力量。
二、分配正义德性对人类分配矛盾的伦理协调作用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共同体。”[9]处于“分配共同体”的人类能够享受人与人之间在分配生活领域相互依赖、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带来的福祉,但也不得不经常性地面对人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分配矛盾。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是表达分配利益诉求的两种主体,也是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主体。个人可以以社会的个体成员身份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社会则代表所有社会成员提出分配正义诉求。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的需要、欲望、偏好、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具有私人性、主观性和特殊性,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通常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考虑,往往具有公共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由于人在本质上总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常常会同时出现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世界中,并要求人们在它们之间进行必要的选择。如果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完全吻合,那么人们的选择就比较容易,但如果它们不是吻合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那么人们的选择就会困难重重。例如,一个人可能要求物质财富的分配有利于满足他本人的现实需要,因为他认为分配正义应该体现差别原则(他目前正处于严重经济困难之中),而他所生活的社会则要求物质财富必须在所有社会成员中间实现平等分配,因为该社会强调分配正义应该体现普遍公正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会听到两个呼唤分配正义的声音:一个声音是他自己的,另一个声音则是社会的。他应该服从哪个声音的召唤?这显然是一种艰难的抉择:服从个人的分配正义要求,他的做法可能遭到社会的质疑、甚至否定;服从社会的分配正义要求,则意味着他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类似的情况常见于人类社会,它说明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
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既可能是吻合的,也可能不是吻合的。如果两者是吻合的,这说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和社会对分配正义的追求是一致的;如果两者不是吻合的,这说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期待与社会对分配正义的期待不一致,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在现实社会中,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个人以各种方式侵害社会追求的普遍公正和社会以普遍公正之名侵害个人正当利益的事情均时有发生。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处于相互冲突状态的时候就是人类分配矛盾出现的时候。人类分配矛盾表面上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利益矛盾,实质上是个人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矛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分配矛盾不仅表现为一种社会矛盾,而且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分配正义问题。
作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人类分配矛盾是由三个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一是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社会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它们并不能充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资源需要。在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面前,如何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时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如果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不能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分配矛盾就在所难免。二是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争夺资源的竞争。个人能否用良好的道德修养、尤其是能否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正确对待分配中的资源竞争,这不仅会直接影响个人对分配的过程、结果等所作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而且会对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产生深刻的影响。恶性的社会资源竞争很容易导致分配矛盾。三是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当个人道德修养不足以协调人类分配矛盾的时候,社会制度的出场就变得非常必要。在协调人类分配矛盾方面,个人的影响是个体的、私人的和主观的,社会制度的影响是社会的、公共的和客观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很容易成为人类分配矛盾的诱因,因为它们不可能促进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在这三个因素中,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总是客观地存在,但它只会影响资源分配的内容和数量,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能够决定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是后两个因素,即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也就是说,作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人类分配矛盾主要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
个人的道德修养有良好和恶劣之分,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则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别。对人类分配生活来说,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能否升华成为一种分配正义德性。如果个人是在“分配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来修炼其道德修养,那么他就能够具有一种个人性的分配正义德性。如果社会制度是在“分配正义”这一正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得到设计和安排,那么它就能够具有一种社会性的分配正义德性。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是合理的,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社会制度隐含的分配正义诉求也往往是可以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既然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那么它的实现只能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同时并举的途径。或者说,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同时张扬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
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既有区别,也有相通之处。一方面,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和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分配正义德性。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是个人道德理性充分发挥作用的产物,它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合理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表现出来的。相比较而言,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社会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得到充分张扬的结果,它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由于人类社会生活总是要受到社会制度支配,“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10],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必定存在某种相通性。这主要是指,分配正义是个人和社会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为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包容、相互贯通、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留下了广阔的可能性空间。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得到张扬的产物。
人类分配矛盾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它既涉及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也涉及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方面,只有基于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形成的个人分配正义德性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不仅具有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而且能够把自觉协调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当成一种个人德性或美德来加以重视。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个人分配正义德性的源泉。单从物质财富的分配来说,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往往是占有富余或较多财富的人凭借其良好道德修养与财富不足或较少的人分享其财富而张扬的一种个人美德。另一方面,只有基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形成的社会制度分配正义德性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它们能够体现一种普遍公正性。具体地说,只有那些合乎分配正义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才能充分反映受其支配的所有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期待和需要,并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地分享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分配正义得到张扬的两个必要条件。拥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对分配正义的特殊要求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社会制度对分配正义的普遍要求相冲突,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社会制度也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特殊要求相冲突。分配正义是个人和社会制度共享的一种德性。推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并举是人类分配矛盾得到协调的根本伦理途径。
三、分配正义原则对人类分配理想的伦理提升作用
人类分配矛盾的出现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因此,人类必须把协调人类分配矛盾的希望寄托在同时张扬个人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分配正义德性的途径上。也就是说,如果人类把“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同时内化为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人类分配矛盾的协调就展现了可能性空间。问题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并不会自发地“并驾齐驱”和“同时并举”。原因很简单。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不仅是两种不同的德性,而且都可能是不完善的德性;如果没有一种强大的力量来引导和整合它们,它们的张扬并不一定会沿着并行不悖的轨道展开。人类社会之所以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配矛盾,其根源就在于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通常难以同时得到很好地张扬。
那么,何种力量能够有效引导和整合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呢?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力量不可能单独由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或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来充当,因为它们都不能对对方发挥绝对有效的支配作用,但它必须依靠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来形成,因为它必须兼有它们的内涵和特征;最重要的是,它必须能够凌驾于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上,它应该能够“居高临下”地同时支配它们。哲学家一般认为,这种力量只能是能够同时被个人和社会采纳的普遍分配正义原则。当代美国哲学家大卫·米勒就曾经指出:“一种成功的正义理论应该说服人们用正义原则来规范他们对正义所形成的直觉,并促进这一希望的实现。”[11]另一位当代美国哲学家杰弗利·雷曼甚至干脆把分配正义归结为一系列分配正义原则:“正义是一套原则,它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合理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使他们免受相互奴役的威胁。”[12]分配正义原则的价值主要在于它的普遍有效性和普遍规范性,即主要在于它能够同时成为引导个人和社会追求分配正义的普遍法则。在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下,个人具有分配正义德性,在提出其特殊性分配正义要求时会兼顾社会之分配正义要求的普遍性;社会制度也具有分配正义德性,在提出其普遍性分配正义诉求时也会尊重个人之分配正义诉求的特殊性。
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人类把“分配正义”作为一种具体的分配理想确定下来的必经之地。我们可以把“分配正义”确定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但如果不将它变成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我们仍然不能为人类普遍追求的分配正义提供一个可靠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只有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的分配正义德性才能在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的支配下得到最好的张扬。普遍分配正义原则一旦被确立,它既可以通过个人道德修养的途径转化为个人的分配正义价值观念和分配正义感,并最终变成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也可以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转化为社会的分配正义德性。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和社会能够在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引导下尊重和兼顾彼此的分配正义诉求。当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达到吻合和协调的程度,那么分配正义就变成了一种现实性,一个分配正义社会也会在这种现实土壤里生长出来。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得到张扬和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得到张扬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更是推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与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达到有效吻合和协调的必要条件。
不过,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可避免地会使分配正义具有形式特征。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一种有效的保证,但这并不是一种绝对有效的保证,因为它毕竟只是分配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以此为切入点来理解分配正义,我们需要将分配正义区分为形式分配正义和实质分配正义。形式分配正义是指完全符合一定的普遍正义原则而体现的分配正义,它显示的是对分配正义进行形式主义原则建构的状况,其主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形式分配正义即原则上的分配正义,它并不是普遍分配正义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的状况,但它是实质分配正义得以产生的前提。实质分配正义即实际的或现实的分配正义,它是分配正义的实质表现或实际表现。形式分配正义通常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实质分配正义则是形式分配正义得到实际应用的具体表现或结果。由于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往往也存在难以充分张扬的问题,形式分配正义和实质分配正义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分配正义是“海市蜃楼”,而是仅仅指:人类对分配正义的形式主义或理想主义追求往往难以完全变成现实;或者说,分配正义的实现情况总是与人类对分配正义的理想主义期待存在难以弥合的差距。
分配正义既有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的一面,也有实际性、实质性和现实性的一面,如何缩小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是分配正义的题中之义,也是人类分配理想的最重要内容。形式分配正义凸显分配正义的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它说明人类具有对分配正义进行理想主义或形式主义设计和追求的普遍倾向;实质分配正义彰显分配正义的实际性、实质性和现实性,它说明人类也不得不直接面对分配正义被张扬的实际现实。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处于原则性和实际性、形式性与实质性、理想性和现实性所构成的矛盾之中。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理想的最终目的是要消解这种矛盾。具体地说,人类总是致力于缩小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这要么说明该社会倡导的普遍分配正义原则有缺陷,要么说明该社会缺乏应用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社会公民、社会制度等条件。一个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既应该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以将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整合成一种催生分配正义的合力,也应该不断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不断优化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将普遍分配正义原则转化为现实。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距,但人类总是希望实质分配正义最大限度地接近形式分配正义,直到它们达到完美的重合。
以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分配正义对人类的分配理想发挥着强有力的伦理提升作用。它不仅能够为人类分配活动提供具体的理想价值目标,而且能够引导人类用超越性的伦理眼光看待分配活动的现实,尤其是分配活动中大量存在的非正义现象。毫无疑问,人类社会迄今为止还不是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理想社会,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人类一直在不懈地追求崇高的分配正义理想。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分配理想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实现,而是意味着人类的分配理想能够被具体化为个人和社会都能够接受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这种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是形式主义的,但它们与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作为一种伦理价值目标和伦理价值标准指引着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实践,使人类分配活动成为一种具有超越性伦理价值的活动。由于有分配正义原则的指引,人类立足于分配活动的现实,但又超越了这种现实。他们处于分配正义的现实性和理想性之间。人类分配活动是人类向“分配正义”这一理想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不断攀越的活动。人类在这种攀越中展现着他们的伦理超越精神。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对人类的分配理想发挥着巨大的伦理提升作用。
四、结语
“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的东西,而且它也不可能只通过一个途径来建构。”[13]“分配正义”也是一个人为建构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和解读也不是千篇一律的。笔者在本文中以探讨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为切入点强调了如下三个主要观点:
第一,分配正义是支配和引导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狭义的分配正义是支配和引导“经济分配”的核心价值观念,广义的分配正义是支配和引导“社会分配”的核心价值观念。选择何种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能够从根本上影响人们对人类分配活动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社会应该追求广义的分配正义,即应该致力于追求和实现所有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第二,同时张扬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协调人类分配矛盾的根本途径。人类分配矛盾表面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分配利益矛盾,实质上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张力达到尖锐化程度的产物。人类分配矛盾的产生主要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和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因此,它的协调只能走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并举的伦理路径。
第三,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不仅是推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并举的具体方式,而且是提升人类分配理想的超越性伦理价值的有效方式。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可避免地使人类追求的分配正义具有形式特征,但它同时为人类提供了具体的分配正义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人类的分配理想是追求实质分配正义最大限度地接近形式分配正义,直到它们达到完美的重合。人类在从分配正义的现实性向其理想性攀越的过程中展现了伦理超越精神。
研究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在于:理解“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把握三种关系、两种建设和一种理想。“三种关系”指分配正义与人类分配活动之间的关系、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关系。深入把握“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与人类分配活动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支配和引导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意义,而且能够使我们看到“分配正义”作为一种信念力量的强大。深入把握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看到人类分配矛盾的根源,而且能够推动我们深入思考和寻求化解人类分配矛盾的伦理途径。深入把握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看到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差异性,而且能够使我们看到它们之间的相通性。“两种建设”指个人道德建设和社会制度建设。深入把握这“两种建设”能够推动我们通过走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同时并举的伦理路径来实现分配正义。“一种理想”指以普遍分配正义原则体现的人类分配理想。深入把握人类的分配理想,不仅能够推动我们深刻认识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性,而且能够让我们看到人类分配理想的超越性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