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学术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7)04—0016—04
学术权力是大学学术群体所拥有的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力,它是一种正式的组织权力。在大学体制改革进程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成为一对分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范畴。研究者或从“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理念出发,在哲学层面论证学术权力的价值合理性;或从中国大学学术权力不兴的现实出发,提出加强学术权力、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策略。本文试图在历史的视野中,呈现中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的过程,揭示其内外制约因素,这些因素势必会对未来学术权力的制度发展产生影响。
一、中国早期现代大学的评议会:1912—1949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典型的西方大学的移植体,它全面引入了西方大学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大学诞生之初,学术权力就具有了合法的制度形态——评议会或教授会。蔡元培时代的北京大学和随后的清华大学代表了中国早期现代大学发展的高峰,那时候的学术权力盛极一时。
1.蔡元培与教授会的发端
辛亥革命后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时任教育部部长的蔡元培着手改革清末封建的大学教育制度,遂成为推动中国大学转型的理论家和实践家。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了由蔡元培主持起草的《大学令》。它规定:“大学设校长1人,总括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1人,主持一科事务。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下列诸事项:(1)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2)讲座之种类;(3)大学内部规则;(4)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此外,大学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察事项有:(1)学科课程;(2)学生试验事项;(3)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学科之成绩;(4)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①《大学令》首次提出了要在大学中建立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决策审议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的决策。受时局动荡的影响,《大学令》颁布后并没有真正得以实施。直到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才开始在北京大学率先实施他的大学理想。
蔡元培说:“我初到北京大学,就知道以前的办学是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我以为不妥,所以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② 1917年12月北京大学评议会通过《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各门的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设立教授会,“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均为本部教授会之成员”。到1918年,北京大学共组建了11个学科门类教授会,每个教授会相当于学门一级的评议会。1918年,北京大学重新制定评议会规则,确定评议会人员资格,包括: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各科教授,通过自行互选每科推选两人,任期一年。1920年的《北京大学现行规程》又进一步明确了评议会职责。
通过建立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北京大学从一个被少数官僚支配的官吏养习所转变为由学术群体控制的高深学术研究机构。在制度层面,中国现代大学是个典型的移植体,它跃过了西方大学由学术群体渐进演化的过程。学术群体的发展是大学发展的主要动力,从某种意义而言,大学是追求知识的学者团体,没有学术群体,就没有真正的大学。蔡元培在全面模仿西方为北大建章立制的同时,也以“囊括大典,网罗众家”的“兼容并包”之气度,为北大迅速汇聚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学者,催动了北大学术群体的发展。当时北大汇集了如钱玄同、李大钊、胡适、陈独秀、周作人、黄侃、梁漱溟、钱穆、李四光、陈寅恪、刘师培、沈尹默、马裕藻等等一大批学术大家,令今天中国任何一所大学仰望。这个不论派别、年龄、资历和政见的学术群体,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发展学术。学术研究的繁荣、学术群体的壮大需要保障学术自由权利,所以蔡元培更要大施改革,建立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虽然,在今天看来中国学术权力制度的创生是直接移植西方的产物,但是它的发展有着内在逻辑,即制度的建立和学术群体的成长相互促进。
1924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重新制定了《国立大学校条例》,它充分肯定了北大的改革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评议会和教授会。从此,各所大学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建立这两个制度。
2.清华大学与教授会的发展
继北大改革这一中国大学发展高潮之后,清华大学的维新之举代表着中国大学发展的又一高峰。苏云峰先生曾指出,真正落实教授治校的精神,足为我国高等教育典范的是1926年起至抗战时期的清华大学。③ 1926年4月清华大学颁布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它对于日后清华大学的权力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纲规定了两个重要的权力机关——评议会和教授会,其中,对教授会权力的规定超过了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所赋予的范围。为了清晰了解此时清华大学教授享有的治校权力,特将这两个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分列于下。
教授会:由全体教授及行政部门主任组成,以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职权有:(1)选举评议员及教务长;(2)审定全校课程;(3)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4)议决其他教务上的公共事项;(5)讨论决定由评议会以2/3通过提出对本组织大纲之修正案。
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7人组成,校长为当然主席,职权有:(1)规定全校教育方针;(2)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3)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4)委任财务、训育、出版、建筑四种常设委员会的委员;(5)审定预算决算;(6)授予学位;(7)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门各主任之任免;(8)议决其他重要事项。④
从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和职权规定可知,教授代表几乎掌握了全部校政,包括教育方针、学制、规章、财政、学位授予和人事等项。评议会可看成是教授会的常设机构,教授会选举评议会的教授代表,评议会的很多决议要先征得教授会的意见。
教师控制大学的局面很快遭到了政府的压制。1928年,国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条例》,其基本精神是加强中央教育主管机构和校长的权力,相应削弱清华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的权力。新条例中设置董事会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将教授会和评议会的权力限定在纯粹的教学和研究事项上,分别取消了两个机构选举教务长、制定大学预算、审议科系废设的职权。可想而知,此举引起了清华大学教师的强烈不满,评议会授意教授会向国民政府提出取消董事会制度的请求。学生也因不满意董事会的种种举措,积极进行废董行动。校长罗家伦因改革事项与董事会发生冲突,辞去校长职务。对于教育部先后派来的乔万选和吴南轩两位新校长,清华师生均坚决抵制,以此反对政府强化校长权力的举动。至后来梅贻琦任校长,他本人力行尊重教授的传统,放弃了政府授予的大权,按照1926年清华大学的组织大纲行事,评议会和教授会再次成为重要的权力机关,清华大学师生的权力运动才平息下来。因此,即使国民政府加紧了对大学的控制,在大学师生的强烈抵抗下,在有识校长的保护下,清华一直践行着“教授治校”的制度。
清华大学之所以能够充分借鉴和实施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是与特定社会背景下知识分子奉行“自由主义”的理念有关。当时的知识分子大多有留美背景,清华大学教师更甚,他们深受欧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反对政府权威,倡导教师个体权利。此外,他们在欧美高等教育制度中学习和生活过,深受这些制度的熏陶,能认同这些制度所体现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价值,所以他们希望在中国也能够通过实行类似的制度,弘扬这些价值观。值得提及的是,当时的清华大学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有很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群体。有统计数据表明,1930年后清华大学教师数量增长尤其快,教师规模迅速增加。此外,教师职称也在向高水平发展,具有教授头衔的教师比例很大。⑤ 这说明当时清华大学教师学术实力非常强,在清华汇聚的都是学术界的精英分子。学术群体力量的壮大,势必要求维护学术自由权利,以“权力”来保障“权利”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清华大学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学术群体内部。与十几年前的北大相比,清华大学实施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不仅仅是出于全面学习西方、变革中国大学的需要,更是大学学术群体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权力格局的变化与学术权力的萎缩: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学苏”方针的指引下,中国建立了一套高度集权的政府计划体制。这种集权化体制对中国大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直到今天,我们仍在不断地改革,以弥补历史的误区。从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的出台,到1961年9月《高教六十条》的发布,这期间,通过种种法规和条例,政府逐步把大学事务的决策权收归手中,原先大学内有关学科设置、学位发放、教学科研、教师职称晋升与聘任等事务是由教师群体组成的评议会或教授会负责的,现在则由政府统一决策。政府的集权化管理在通常意义上被理解为侵害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而事实上,政府从大学拿走的权力,很大部分是从教师群体手中夺取的。
政府对大学的集权管理势必深入到大学内部,因此,政府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做出了全新的安排。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校长是大学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审议决策机构。该规程明确了校长和校务委员会的职责,但没有规定教授等学术人员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在取消了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后,没有规定成立新的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学术事务决策机构。大学的主要管理者——校长、副校长、教务长等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他们是代表国家来管理大学,担负替政府管好大学的使命。随着形势的变化,大学不仅被行政化,而且更进一步被意识形态化。1956年,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确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制度;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批判了“外行不能领导内行”的观点,要求在所有高等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同时各级党委要向学校输送党员干部,以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1961年的《高教六十条》再次规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至此,大学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党委领导体制,党务系统进入大学,并掌握了最高决策权,进一步增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值得一提的是,《高教六十条》在规定校务委员会人员构成时有了变化,增加了“若干教授”的要求,体现出对学术人员参与大学决策的重视,但是它仍然没有对教师群体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做出规定。
总的看,新中国成立后,大学内外部权力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大学外部,党和政府全面掌握了控制大学的权力,这种集权化方式延伸到大学内部,导致大学被行政化和意识形态化,作为大学主人的教师群体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大学决策之外。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不仅是集权的政府计划体制使然,同时也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所致。建国后的30年里,国家依然坚持阶级斗争为纲,而党对知识分子阶级属性的认定一直处于摇摆之中,党始终没有完全信任知识分子,知识分子从最初的思想改造的对象,沦为被批判、被斗争的“臭老九”和“牛鬼蛇神”。这样的人群不可能享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遑论学术自由的权利。在政治化阴影笼罩下,大学学术活动屡遭破坏,大学教师作为学者的光环逐渐退去,而一旦不从事科研活动,教师的权利意识也会萎缩。在很长时间内,中国大学教师就是普通的本科毕业生,几乎不从事科研活动,大学成为一个简单的教育机构,逐渐失去了生气。最终,无论在制度形态上,还是精神气质上,大学彻底沦为了行政附属物。
三、学术委员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变化
大学的发展与时局的变化紧密相连。1978年拨乱反正后,我国大学进入了新的改革和发展阶段,这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从学理而言,政府将办学自主权归还给大学,大学教师将重新获得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然而,现实并不是沿着单一的理论设计的轨迹前进。
1978年教育部出台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取消校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外学术交流活动等。”⑥ 从《草案》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大学基本学术事务的讨论审议权。然而,学术委员会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教师群体重新获得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1978年《草案》对大学内部治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立党委在大学内的最高领导地位,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消校务委员会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委的权力。这一点更反映在文件规定“在系一级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可见党对高等学校的管理进一步扩展到了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因此,从这个思路可以看出,建立学术委员会绝不是为了分化权利,学术委员会只具有讨论和审议权。学术委员会的出现,应该与国家实施新的知识分子政策有关。
拨乱反正后,国家重新确认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充分肯定知识分子应享有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以主人的身份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建设。同期建立的教代会就是教师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政治理念的体现。知识分子,不仅要享有与工人阶级一样的当家做主的民主管理权利,他们还有更重要的学术自由权利诉求。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曾提出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自由方针,当时极大地鼓舞了知识分子的热情,但是后来的“左”倾思想错误严重地抑制了学者的学术自由,正常学术活动受到政治的粗暴干涉,学术活动逐步凋敝。国家实施的新的知识分子政策中重提了“双百方针”,鼓励知识分子积极从事学术活动。有了思想观念上的保障,大学的学术活动开始复苏。学术委员会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大学在长达数十年几乎丧失科研活动后,开始恢复大学的真正功能。
学术委员会的成立打破了教师群体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真空”状态。以后的十多年里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经历了反复的变化,但在每一次的变化中,国家再没有对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有过表态。不过,这似乎并不影响学术委员会的发展。恢复了教师职称制度以及建立起学位制度后,大学普遍成立了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有些大学的做法是成立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三个并列的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的学术事务,在人员组成上可以重合;有些学校的做法是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以及其他负责相关学术事务的委员会。不论具体的做法怎样,由教师群体参与组成的各种咨询审议性质的委员会有助于增强教师对学术事务决策的参与。
四、学术权力的发展与大学治理变革
多年来,调整大学内外部权力关系的主动方在政府,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由政府掌握,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也完全由政府做出安排。政府总是基于特定的国家利益和政治需要,较少考虑到大学的本质和大学学术群体的需要。大学的学术性本质要求必须尊重学术、尊重学术群体,学术人员所从事的学术活动要求必须维护学术自由的权利。现在,基层学术力量的壮大已经不容忽视,教师不但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上的发言权增大,而且对整个大学学术事务的影响也在增强,他们迫切希望能够获得制度化的权力,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大学学术发展的内在力量对大学治理变革发出了要求,基层院系的权力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由教师群体组成的教授会也重新出现。
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在院系一级设立教授委员会,实行在教授委员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它成为当代中国设立教授会的第一校。2001年,华中科技大学能源学院也成立了教授会。两年之后,中南大学颁布《中南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先期组建二级院(部)教授委员会,开启了大学成立教授会的高潮。不到一年时间,相继有中山大学、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成立了教授会,教授会制度正在从一校走向多校。从当前组建教授会的做法看来,各大学对教授会人员构成有不同的规定。东北师大的教授会成员采用聘任制,通常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设立一个岗位,具有正教授职称的教师均可以应聘,其任期为三年,有淘汰,也有补充。东北师大现有15个院教授会,有成员131名。此外,院(系)党总支书记为教授会成员,院长(系主任)担任主任委员。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教授会由16名正教授组成,院长通常以正教授名义加入,党总支书记不是必然成员。教授会的职责是管理院系学术事务,具体内容包括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课程设置、学位事项及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教授会对学术事务具有决策权或审议权,但教师的聘用、晋升以及毕业生的学位事项还需报请学校批准。对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有审议和咨询权,如审议院长(系主任)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与经费预算及调整项目等。
成立教授会的改革举措,实现了大学基层的分权,教师群体成为了重要的权力主体。然而,在大学一层尚未建立起体现学术权力的制度和机构。随着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大学内部治理亟待改革。
对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的考察表明,在中国大学史上,大学教师曾位极一时,大学学术何其昌盛!新中国之后,大学经历了一个失权和“复权”的过程,但是大学教师在被剥夺了权力之后,再也没有获得过相等的管理大学的权力。同时,我们也看到,学术权力的制度演进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动力,那就是大学学术的发展、学术力量的壮大、学术自由价值观认同的强化。基层力量的变化,已经对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发出挑战,国家对基层的变化持何种态度,将关系到学术权力制度发展的前景。从学者的立场而言,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大学内部治理变革,增强学术权力,促进权力分化,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从而推动大学学术发展,确保大学实现自身的使命。
注释:
①潘懋元,刘海峰.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367—368.
②蔡元培.回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全体学生欢迎会上演说[A].中国教育文选[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4).
③④⑤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1928—1937[M].北京:三联书店,2001.
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