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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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问题,学者们作过相当广泛的讨论,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科学的说明。本文谈谈我们的看法,欢迎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社会所有制范畴的提出

过去,我们一直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公有制,公有制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而且都以为这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为根据的。但是,几十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说明,单一的公有制并未充分地发展生产力,这说明我们的公有制理论是不符合实际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被打破了,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很多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① 然而,不同的学者又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多数,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的各种具体形式并存。但是,公有制经济占多数的说法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特点,公有制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说法只能说明它的功能,它们都不能说明它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说法只能说明所有制的现象,而不能揭示所有制的本质关系,而且表述的逻辑也自相矛盾。还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混合所有制,② 他们的意思是说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多种经济成分相混合,我们搞市场经济也不能不这样,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相混合,也就是混合所有制。当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确实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主张混合所有制,那么,我们和他们之间还有没有区别?现在看来,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或以公有制为主体,或混合所有制,都有其局限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至少现在还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本文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范畴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生产关系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又是经济基础的基本内容。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它应当是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因而是被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看,它决定了上层建筑的基本性质,因而是某种社会形态的决定性因素。作为生产关系关键因素的所有制范畴,它包含了多方面内容,即它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关系,同时又包含了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和结构特点等方面内容。公有制范畴、以公有制为主体或混合所有制范畴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某些特征,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它们都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范畴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这也是必须注意到的。为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我们将使用一个新的经济范畴,这就是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又说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具体形式等内容,所以用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能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容。

二、社会所有制范畴的含义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所有制。其含义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或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使之运用于社会性生产过程中,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使生产资料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

很显然,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是我们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之后提出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资本主义生产是社会性生产,但是生产资料却集中到了少数资本家手里。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本来都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些生产资料并作为资本继续剥削劳动人民。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矛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必然要被消灭,代之而起的将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所有制形式。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剥夺剥夺者,把本来应当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再归还给社会,使之与生产的社会性要求相适应,实行公有制,这样的推论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大工业生产发展的趋势的。

但是,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的经验却表明,它并未充分地发展生产力,这说明我们关于公有制的认识过于简单化,并未客观地反映现实。当然,原来的推论逻辑并没有错,在那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主张公有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也有局限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劳动付出缺乏紧密的联系,和生产资料的经营状况缺乏紧密的联系,分配方面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这样就妨碍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过,在最初阶段,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激发的热情鼓舞下,公有制国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两大阵营冷战初期)曾一度取得了显著的优势。但是,长此以往,社会主义社会高度集中的所有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就逐步暴露出来了。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当代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阶段,生产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即多数行业和部门已经实现了机械化,而某些新兴行业和部门则实现了电子化(以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为标志),第三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在大工业时期,生产规模大型化、生产资料集中化是必然趋势;同时,在某些行业或部门,比如第三产业或某些手工制造业当中小型的、分散的生产仍然存在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则要求生产规模小型化,这样就推动了生产的分散化趋势。这时候,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应当与之相适应采取新的形式,这样才能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阶段,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充分涌流的程度,人们参与生产活动主要还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般来说,个人利益越和个人劳动相关,越和生产资料的经营状况相关,就越能激发个人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而在分散化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资料越和个人直接结合就越能充分体现个人的利益。这时,各个部门生产的社会性程度还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使之与生产社会性程度各不相同的各个部门的实际相适应。但是,就各个部门生产资料应当和个人直接结合这一点而言则都是一样的。为了充分体现各种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应当尽可能地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个人利益和生产资料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这样才能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相适应,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应当与生产的社会性程度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范畴应该能够深刻地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在本质,应当能够全面地反映与生产的社会性程度相适应的所有制具体形式。

上面的分析说明,现代生产在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在向分散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两者之间是互相依赖和互相补充的。与生产的这种状况相适应,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就应当是多样化的。在大工业阶段,生产的集中化、规模化要求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在后工业阶段,生产的分散化、小型化要求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样化,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合作制、企业所有制等等,还应当包括一部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体现了生产关系,同时它本身还有一个经营效率的问题。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公有的生产资料都因为产权不清、出资人缺位,而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相反,所有直接为个人所有或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效率都比较高;任何公有制的生产资料都有一个管理成本的问题,相反,任何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几乎不费分文。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就应当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个人直接结合。其实质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使之运用于社会性生产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使之具有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性质;这样,生产资料无论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还是为个人所有都只能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而不发挥资本的功能。

在这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和企业所有制属于社会所有制这是没有疑问的,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也具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很显然,个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说明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社会所有并不难,这里的难点在于说明私营经济中的生产资料也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现在,有很多学者都认为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对于私人经济的性质应当如何看,这里有一个观察问题的方法问题。认为私人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人是把我国现阶段的私人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经济混为一谈了,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我国现在的私人经济是存在于社会主义这个大环境之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私人经济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说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要采取一系列共产主义制度和措施,比如实行高额遗产税制度,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制度,限制最低工资水平,等等。从上个世纪开始,尤其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这些制度和措施,我们也必然要实行这些制度和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是通过市场实现的,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必然会扩大人们的收入差距。为了实现社会公正,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来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这些手段包括税收制度(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工资法律(最低工资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等。在国家实施了高额遗产税、累进所得税(目前我国税法尚不完备,还没有制定和实施遗产税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实施这一制度,而且我们已在草拟过程中)和最低工资法的条件下,个人的收入就会趋近于个人的劳动付出,生产资料对个人收入就失去了直接的影响。这时候,所有的生产资料就只能作为单纯的物质生产条件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能作为资本,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在私人经济中,雇员一方面直接取得了工资,另一方面又是社会扣除部分(上缴的税收)的主人;业主一方面通过经营管理劳动取得收入,一方面又为国家上缴税收从而享有公民的权利。私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是为个人所有的,但是它们仍然运用于社会性生产过程之中,在生产中仅仅发挥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功能,而不能作为剥削他人的手段,它的转移、消费和继承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为个人所有仅仅是为个人管理而已,并不发挥资本的功能。把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相混同是不正确的。“私有制”指的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一无所有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在这种关系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就无法生存,而要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就要出卖劳动力,就难免被剥削。但是,今日社会劳动者已经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私有制”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所以,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私有制根本不是一回事。在这里,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不是“公”的,但也不是“私”的,而是“社会”的。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都属于社会所有制的范畴。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对于这样的所有制既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公有制”,也不能简单地说成是“私有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其实质在于这种所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应,生产资料是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即社会所有的。

还要指出,传统理论关于生产力不平衡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形式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按照他们的说法,生产力水平低的应当实行私有制,生产力水平高的应当实行公有制,现在因为生产力水平不平衡,所以才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将来生产力水平都提高了,就要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了。但是,他们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力水平高的,比如高新技术、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不一定就要实行公有制;生产力水平低的,比如能源、交通等部门也不一定就要实行私有制。经验表明,根据生产力水平差异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是不正确的。现在可以肯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是被各部门生产的社会性程度不同所决定的,而不是被各部门生产力水平不同所决定的。

三、使用社会所有制范畴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矛盾。消灭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就是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生产资料再归还给社会,建立起与社会性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性生产,与生产的社会性要求相适应,生产资料要采取社会所有制的形式。所以,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社会所有制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的。

社会所有制范畴揭示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对于建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具有直接的理论指导意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应当能够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生产是建立在社会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理当适应社会性生产的要求而采取社会所有制的形式,这样才能使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积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在于,生产资料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而在不同的场合则应当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这样就能够为创造出适应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各种所有制具体形式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过去我们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叫做公有化运动,这是正确的。但是,人们现在把发展个体、私人经济,实行股份制和拍卖、租赁等改革过程叫做私有化就是不正确的了。它与公有化当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也不是私有化,当前的改革过程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社会化,是适应社会性生产的要求而把那些本来应当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重新转归社会所有了。发展个体、私人经济,某些企业的拍卖、租赁和股份化是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这些新的所有制形式都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认识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只有这样认识才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的发展。

四、某些学者对社会所有制问题的探讨

毫无疑问,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这些范畴都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但是我们的学者们却并未弄清楚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所以,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研究和考证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就是非常必要的。

于光远先生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的词语翻译问题做了大量的考证,指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译成公有制是误译,这对于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是很有意义的。

于光远先生认为,“公有就是共有,至于哪些人和怎样公有,在‘公有’这个概念本身中是不包括的。”③ 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或当代西方国家都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它们并非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所以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是不科学的。于光远先生还认为,“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也不确切。”因为“公有制为主体”只是说明了所有制的结构特点,而没有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我认为,他的这些探索是极有价值的,他还涉及到了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问题,并且具体举出了“国家所有制、社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制等等。”当然,他也涉及到了“个人所有制”问题。但是,从内容方面看,他谈到个人所有制问题时并没有探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的性质问题。④ 而在当前,这是很普遍的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我以为,在探讨所有制的形式问题时忽略了这种很普遍的一种形式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

何伟先生认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既不科学也不符合现实,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全民所有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⑤ 他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应当把社会主义所有制概括为社会所有制,他对于光远先生的研究和考证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我认为,对何伟先生所做的探讨也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他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包括的范围还是值得商榷的。他说:“我们讲的社会所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讲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制各种基金等等都不是私有制,都是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⑥ 那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否属于社会所有制的范围呢?他也没有论及这个问题,或许是没有算在内吧。不过,在我们看来,在讨论所有制问题时回避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或否定它的社会所有制性质都是不正确的。

李光远先生针对于光远先生的文章提出了不同看法。李光远先生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三十多处讲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时不同表述用语的细致分析和考证认为,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可以通用,能够互相补充,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符合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原意;用公有制一词能够明确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把公有制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并没有什么不确切。⑦ 王锡君先生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考证,并且得出了与李光远先生基本相同的结论。⑧

我们认为,李光远、王锡君等先生看到了两个范畴的一致性方面,这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他们完全否认两者之间的差别就是不可取的了。公有制范畴表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些特征,说明了同私有制的区别,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公有制范畴的意义也就仅此而已,具体包含的仅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样两种形式,这种所有制范畴不能客观地反映现实,不能包容现实存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而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则揭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包容了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各种具体形式,能够客观地反映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际情况。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否认这种差异是不正确的。李光远先生说,如果说公有制范畴不能说明现实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那么社会所有制范畴也不能说明现实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是武断的,是不能成立的。

五、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问题种种其他观点的批评

以往,我们一直都是用公有制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的,但是,经验表明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仅仅概括为公有制是过于简单化了,这种简单化的概括既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又采用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和混合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和混合所有制范畴也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都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按照公有制的本意,它指的应当是生产资料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有,而普遍的经验事实则说明所谓的公有制实际上都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今天的西方各国都有,在有的国家甚至还有相当高的比重。从历史上看,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的历代王朝也都存在过。但是,它们并不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是说,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所独有的,并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有些学者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在本质上是公有制。按照这种认识的本意,只有全民和集体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才是社会主义的,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则都是非社会主义的,允许它们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们迟早是要被消灭的。这样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矛盾。

当然,公有制范畴的确表明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即它说明了这种所有制与以往社会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以往的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是为统治阶级所有的,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为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在本质上也是属于统治阶级所独有的。所以,以往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本质上则是一种私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说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些特征。但是,公有制范畴却不能说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在本质,它甚至都不能说明与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别。

据于光远先生的考证,现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译本中的“公有制”范畴往往都是从“社会所有制”这一范畴错译而来的。⑨ 李光远、王锡君等先生则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范畴是通用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⑩ 我们理解,这两个范畴不可能是根本对立的,但差异还是存在的,否则马克思恩格斯就不会使用两个范畴了。既然使用了两个范畴,它们之间就一定存在互补之意。简单地使用一个范畴就难免会以偏概全,很难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范畴的全部意义。这就是说,不管公有制这一范畴是不是错译而来的,也不管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是否相通,后来人们都简单化地使用了公有制范畴这是可以肯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奠基之作《共产党宣言》当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11) 我们按着自己的思维习惯,以为消灭了私有制以后建立起来的就是公有制。这样的逻辑推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按照这种理论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却没有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说明,关于建立公有制的理论本身还是值得探讨的。“公”与“私”相对,消灭私有制就要建立公有制,这种逻辑是过于简单化了。以往(有阶级社会以来)社会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这种所有制与生产的私人性质是相适应的,进入到社会性生产阶段之后就应当建立与社会性生产需要相适应的所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应的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按照社会性生产的要求应当使生产资料为社会所有,这种为社会所有的所有制自有其特殊的本质,并不是简单地用公有制这一范畴就能准确概括的。

现在看来,用公有制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既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也不能客观反映现实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这也不是说把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括为公有制就完全是错误的。我们在前面就说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生产关系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基础的基本内容。我们说公有制范畴具有局限性主要是从它的生产关系的意义而言的,是从它不能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而言的。如果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说,使用公有制范畴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公有制范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特征,又简单鲜明,尤其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宣传的时候使用这一范畴就更有其合理性,甚至可以说在过渡时期或者在国际局势紧张面临外敌威胁的时候使用这一范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是说,公有制理论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某些特征,在客观上也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是,作为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本质特征的经济范畴毕竟还不科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就更加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公有制范畴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实相矛盾,不利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就不能拘泥于原来的公有制范畴,而应当根据几十年的经验和新的现实采用新的范畴来反映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说法来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也是不恰当的。当然,对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不同的学者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多数,有的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只是说明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多数,这只能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特点,而说明生产资料的结构特点与说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并不是一回事;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说法只是说明了它的功能,它也没有说明公有制反映的本质关系。这种说法表明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和“私”的混合物,社会主义所有制包含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这种说法停留在事物的表面而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自身的逻辑是矛盾的。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他们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采取了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我们搞市场经济也不能不搞混合所有制。这样的说明从现象层面看的确没有错,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混合所有制,我们搞改革开放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打破单一的公有制模式,但是我们的所有制和他们的所有制有没有区别,这样的概括能够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吗?不能。我们的经济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我们说明所有制问题是要揭示它的内在本质,而不仅仅是要描述它的现象。但是,混合所有制的说法仅仅描述了现实所有制的现象,而没有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的本质特征。资产阶级学者使用混合所有制的说法,目的是要掩饰社会的本质关系。我们的经济学不是要掩饰社会的本质关系,而是要揭示社会的本质关系,所以我们就不能采用这种说法。

注释:

①参见童屏:《薛暮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启蒙者》,《北京日报》2005年3月21日;卫兴华:《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04年8月4日,等文。

②参见常修则:《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新探》,《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年12月11日;邵明朝:《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及政策取向》,《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5期,等文。

③④⑨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3期。

⑤⑥参见何伟:《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经济纵横》1994年第6期。

⑦参见李光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⑧参见王锡君:《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概念》,《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4年第3期。

⑩参见注释⑦⑧。

(1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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