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美同盟的转变:从“冷战后”到“9#183;11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美论文,战后论文,同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日美安保体制为核心的日美同盟,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同盟之一。“9·11”事件以来,日美同盟正在经历着从“冷战后”到“9·11后”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意味着日美同盟具有了一些不同以往的特征,而且也与日美两国的战略抉择密切相关,并对中国的发展态势造成消极影响。
一、日美同盟发展的阶段划分
战后,日美同盟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日美同盟阶段性发展的转变,是以下列事件的发生为标志的:
1.日美安保条约的缔结(1951年)
1951年9月缔结的日美安保条约,是战后日美同盟确立的标志。该条约规定由日本单方面向美军提供基地设施、驻日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发生的骚乱等条款,但却未对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作出任何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日本作为主权国家的独立是不完整的。
1950年代中后期,在日本国内经济高速发展、自卫能力有所增强以及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背景下,日美两国开始就修改日美安保条约进行磋商,以求稳定日美关系。
2.日美安保条约的修改(1960年)
1960年修改的日美安保条约,不仅明确了美国的对日防卫义务,而且也删除了内乱条款等旧条约中涉嫌损害日本主权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新条约满足了日本国内希望与美国建立平等关系的政治诉求。更为重要的是,“旧条约是狭义安全范围内的合作条约,即军事合作条约,而新条约则是广义安全范围内的合作条约,不仅涉及军事,而且涉及维护西方意识形态、加强两国的所谓‘自由制度’,以及消除日美经济矛盾等内容。”(注:王少普、吴寄南:《战后日本防卫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进入70年代以后,美中接近、石油危机等事件对日本外交造成了冲击。1975年美国在越战中彻底失败后,面对着美守苏攻的战略态势,日美两国遂寻求双方军事合作的有效性。
3.“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制定(1978年)
1978年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意义在于,“经过战后30余年,终于决定了日美间共同作战的基本内容,这不仅是日美安保史上,也是日本战后军事战略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注:黒川雄三:『近代日本の軍事戰略概史』、芙蓉書2003年版,第273頁。(黑川雄三:《近代日本的军事战略概史》,芙蓉书房2003年版,第273页。))同时,该指针也表明,“长期惧怕‘安保卷入’的日本开始意识到‘被抛弃’,终于摆脱‘租借基地协定’而向着同盟内核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一步。”(注:村田晃嗣:『日米同盟——國益と制度のさらなる共有に向けて』、『フォ ラム』2005年3月號。(村田晃嗣:《日美同盟——进一步拥有共同的国家利益与制度》〔J〕,《外交论坛》2005年3月号。))在制定指针以后,日美两国开始进行有关“日本有事”时的日美共同作战研究,美军与自卫队的联合军事演习也有了更迅速的发展。进入80年代以后,中曾根内阁正式表明日美关系为包含军事内涵在内的“同盟”,并承诺防卫1000海里海上通道以及加强日美军事技术合作。
但是,冷战的终结和苏联的解体,意味着日美同盟丧失了其对苏遏制的主要职能。在1991年初爆发的海湾战争中,尽管日本先后向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提供了总额达13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但仍被西方舆论抨击为“纸上盟国”。伴随着日美两国间日趋激烈的经济摩擦,日美同盟也一度陷入了何去何从的“漂流状态”。
4.《联合宣言》的发表(1996年)
为应对朝鲜半岛、台湾海峡等亚太地区新的安全形势,1996年4月,日美两国共同发表了《联合宣言》,对于日美安保条约予以“再次确认”,并决定修改指针。1997年9月,日美两国对外公布了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与旧指针相比,新指针完善了发生日本“周边事态”时的双方合作内容,其中规定日本对美军行动的“后方地区支援”包括补给、运输、保养、卫生、警备、通信及其他项目。
为确保新指针的实效性,1999年,日本国会又最终通过了《周边事态法案》、《日美相互提供物品及劳务协定修正案》、《自卫队法修正案》等新指针相关法案,从日本国内立法的角度为日美同盟的强化奠定了法律依据。这样,与冷战后亚太地区的安全形势相适应,日美同盟内核的制度化建设不断加强。
5.拟议中的联合宣言(2005年?)
2001年“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试图通过反恐来谋取全球霸权,并先后对外发动了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于是,日本搭乘美国的“反恐战车”,多次制订或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其军事存在扩大到印度洋地区、中东地区。与以往所不同的是,如何应对全球领域的安全保障课题,正在被逐步纳入日美同盟的作用范围。从日美同盟内核、外延制度化建设并行发展的角度讲,21世纪初期的日美同盟处于一个新的转变阶段:即从“冷战后”到“9·11后”。为了与“9·11后”的日美同盟相适应,进入2005年,日美双方的防务官员正在努力促使两国政府首脑发表一项新的联合宣言,该宣言将反映出日美同盟自1960年修改日美安保条约以来最根本也是影响最深远的一次调整。
二、“9·11后”日美同盟的基本特征
从近年来日美同盟的发展实践来看,正在转变中的日美同盟呈现出以下三点基本特征:
首先,日美同盟的动力由“单轮驱动型”向“双轮驱动型”转变。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1978年制定防卫合作指针还是1997年修改指针,日美安保体制的内核制度化建设一直是日美同盟发展的根本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1991年初的海湾战争应是冷战后日美同盟初次应对全球性安全保障课题,但日本政府的迟钝反应却遭到其盟友美国的尖锐批评。
但是,“9·11”事件以来,日本政府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中的应对,则受到了美国的充分肯定。2001年10月,日本国会相继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等,为配合美国的反恐行动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法案,2001年11月9日,日本政府派遣3艘军舰和700名自卫队队员开赴印度洋,支援美军在阿富汗战场的作战行动。与1991年海湾战争后日本派遣扫雷舰队赴海湾地区“替美军打扫战场”相比,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在外围地区向美军提供战时援助。为支援美国主导下的伊拉克重建活动,2003年7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尽管该法案指出自卫队的活动区域将是“不发生战斗的地区”,但因伊拉克国内对美军等多国部队的袭击活动一直未断,实际上是日本首次在联合国维和活动框架以外将自卫队派往战争尚未完全结束的地区执行任务,它与先前自卫队在阿富汗战场外围的印度洋地区对美实施援助又截然不同。2004年1月9日,日本政府正式下达了向伊拉克派兵的命令。赴伊执行“人道主义援助”任务的自卫队却携带了装甲车、反坦克炮等重型设备,从反面印证了驻伊日军必须时刻做好应对作战准备的事实。尤其是以伊拉克战争为契机,小泉纯一郎内阁更是明确地将日美同盟定为“世界中的日美同盟”。对于日本向伊派兵,日本政府也指明这并非基于日美安保条约,而是为了实现“世界中的日美同盟”。(注:胡继平:《美日“共同战略目标”与日本涉台立场变化》〔J〕,《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3期,第35页。)在2004年底日本政府通过的新版《防卫计划大纲》中,更是将维和行动由自卫队的“附属任务”上升为“主体任务”。
与此同时,随着2002年11月美朝核危机的再度突显和2003年3月美国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日本政府紧紧抓住在上述问题中与美国的“合作机会”,促使国会于2003年6月通过了《武力攻击事态应对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和《自卫队法修正案》等“有事法制”相关三法案,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日本自卫队参与境外军事行动的自主权。2004年6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国民保护法案》、《支援美军行动措施法案》等7项“有事相关法案”。2004年12月,日本又对美国放宽了武器出口三原则。
由此发现,在全球性安全保障领域的合作,正成为“9·11后”日美同盟强化的另一根本动力。所谓“世界中的日美同盟”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并行发展的,即“基于日美安保条约的合作”与“全球性安全保障领域的合作”。
其次,日美同盟的定位由“日美双边防御型”向“地区安全主导型”转变。
早在1990年代初期,日美两国既已着手从地区合作乃至全球视野来探讨同盟关系。在1996年4月发表的《联合宣言》中,日美两国虽就双边合作、地区合作及全球合作等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共识,然而在地区及全球范围内的合作设想更多地体现了同盟的政治内涵。从军事的角度讲,日美同盟的强化是以1997年修改指针为标志的,它也表明安保合作体制在整体上仍属于“日美双边防御型”。
但自“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核扩散、台海局势等安全因素,促使日美两国开始明确地将日美同盟作为主导地区安全的基本框架。典型例证是,2005年2月19日,在华盛顿举行的日美安全保障协议委员会上,日美双方联合发表声明,提出了12项“共同战略目标”,其要点是:双方认识到恐怖主义行动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等新威胁对世界安全的影响;有必要关注地域内军事力量的现代化动向;要求北朝鲜迅速且无条件地复归六方会谈及废弃核计划;支持朝鲜半岛的和平统一;致力于包括绑架日本人质事件在内的各类悬案的解决;欢迎中国发挥建设性作用,发展与中国的合作关系;促使台湾海峡问题和平解决;督促中国提高军事领域的透明性;劝阻可能引起局势不稳的武器及军事技术的买卖、转移;维持海上交通的安全;强化日美两国在国际和平合作及开发援助领域的伙伴关系;维护并提高世界能源供给的稳定性。此外,2005年2月,另据日本媒体报道,日美两国在地区安全领域的军事合作课题很多,具体而言有三种前景设想:第一是遏制印度—巴基斯坦冲突。日本出动空中预警机和宙斯盾舰,来对边境和海上实施空中监视和空中运输;第二是剿灭阿富汗的国际恐怖组织。阿富汗政府对日本依据《反恐特别措施法》实施的援助表示赞赏,同时还要求日本参加对联合国维和基地的防护、对运输物资的保护和对收容恐怖分子设施的管理;第三是对伊朗实施军事制裁。多国部队司令为对付伊朗对波斯湾及周边国家的导弹攻击,要求向波斯湾派遣宙斯盾舰,并在卡塔尔和科威特的美军基地部署PAC—3截击导弹。(注:『日米軍事協力の三つの前景反想』、『朝日新聞』2005年2月22日。(《日美军事合作的三个前景设想》,《产经新闻》2005年2月22日。))种种迹象表明,过去有关“周边有事”的概念已不再适用,日美同盟亦将由“日美双边防御型”转变为“地区安全主导型”,并试图成为区域秩序的战略管理者。
最后,日美同盟的分工由“美前日后型”向“美日一体型”转变。
日本在日美安保体制内部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得到提升,是日美安保体制的一个基本趋势。针对日美两国在同盟内部所处地位及所发挥作用的不同,冷战时期日美同盟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美主日从”。冷战结束后,日美两国在日美安保框架内各自所占的比重继续发生变化。根据1997年修改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及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周边事态法》,日本的战时对美支援方式已经由冷战时期的“间接支援方式”(美军负责进攻,日本在本国范围内负责防守并充当美军的后勤保障基地)变为冷战后的“直接支援方式”(即日军在日本以外的地区亦充当美军的后勤支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美前日后”合作态势。
如前所述,“9·11”以后日本在日美安保体制框架下的国内立法又日趋完善,导致日美两国间的防卫合作态势进一步深化。例如,仅以2003年的《武力攻击事态应对法案》与1999年的《周边事态法案》相比较,从下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自卫队与美军合作态势的逐步深化:(注:『有事で日本はどぅ動く』、『朝日新聞』2004年3月10日。(《有事状态下日本如何行动》〔N〕,《朝日新闻》2004年3月10日。))
“周边有事”与“日本有事”的日美合作
事态的种类(依据的法律)事态的样式 合作的内容
周边事态(《周边事态法案》)A国与B国交战,美军进攻A国 自卫队向美军提供粮食、燃料等物品(不
包括弹药)与劳务;自卫队在日本周边地
区进行船舶检查,但原则上不能进行危
害性射击
武力攻击预测事态(《武力攻击事态应对
A国与B国交战,美军进攻A国;或者自卫队与美军进行防卫日本的准备;自
法案》)
是A国进攻日本的可能性很大 卫队向美军提供包括弹药在内的物品与
劳务
武力攻击事态(《武力攻击事态应对法 A国已经进攻日本;或者是A国对日本
自卫队与美军应战;自卫队在日本周边
案》) 发动进攻的危险已经迫在眉睫 地区进行船舶检查,并可进行危害性射
击
另一方面,为了推进日美军事合作一体化,自2004年8月以来,美国政府正在落实驻日美军整编计划,拟将驻守在美国本土华盛顿州的陆军第1军司令部迁移至日本神奈川县的座间基地;将设在关岛的第13航空队司令部与设在东京横田的第5航空队司令部合并,合并后的司令部留驻横田等。与之相配合,日本政府则计划将位于东京都府中市的日本航空自卫队的航空总队司令部、位于埼玉县入间基地的第2航空运输队等转移至横田,以强化日本航空自卫队和美国空军的合作,提升美军战时燃料和物质的储存运输能力。2005年5月11日,驻日美军司令布鲁斯·赖特在演讲时透露,美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已开始研究在驻日美军的横田基地内设立日美“联合作战指挥中心”,以加强双方的军事合作。(注:《日美决定制定共同作战计划》〔N〕,《人民日报》2005年5月13日。)毫无疑问,日美两国根据驻日美军基地调整后的新格局,双方将在共同使用基地、共同演习、情报共享、乃至联合作战等诸多领域展开密切合作。在此过程中,日本自卫队也将越来越多地发挥“矛”的作用,而不仅局限于“后方地区支援”。因此,从日美同盟的合作分工态势上讲,日美两国的战时合作分工已经从冷战时期的“美军进攻、日军防守”转变为冷战后的“美军主攻、日军助攻”,又正向着“9·11后”日美两军的“联合进攻”方向转变。
三、“9·11后”的日美同盟与中日美关系
对于任何同盟的任何成员国而言,同盟都不是所谓的“命运共同体”,而是谋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已。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日美两国选择了强化日美同盟的道路,与其各自的战略取向及国家利益紧密相联。
对于美国而言,冷战后,美国作为超级大国的实力地位更加突出,实现“美国治下的和平”和建立“单极国际格局”,必然成为美国的全球战略目标。于是,美国选择了通过“北约东扩”和“强化日美同盟”的方式来实现其21世纪的全球战略目标。
“9·11后”日美同盟的强化,在相当程度上是冷战后美国对日政策战略抉择的惯性延续,但又具有一些不同于“冷战后”日美同盟强化的背景因素。首先,亚太地区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所占的地位明显上升。例如,对于2004年以来正在推进中的驻外美军整编计划,有的学者即指出,与驻欧美军的大幅裁减相对比,驻亚洲美军的数量裁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不仅如此,驻东亚美军通过加强装备、调整结构、改善指挥系统和基地配置,提高了其军事能力。这说明美国的军事战略重点已从欧洲方向决定性地转到了东亚。”(注:参见刀书林等:《东亚峰会与区域整合的深化》〔J〕,《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3期。)当然,对于美军的战略重点是否在事实上已经从欧洲转至亚洲的问题,可能会存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美国政府对亚太地区的关注程度日趋加大。其次,在如何应对亚太地区热点问题上,美国与日本的立场基本一致,这也导致日美同盟在美国亚太联盟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这里,仍以驻外美军整编计划为例,对于同在东亚地区且同为美国盟友的日、韩两国,美国政府却分别采取了略微削减驻韩美军和大力扩充驻日美军功能的不同做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日美两国在应对朝鲜问题上的对策(包括对朝鲜动用武力)完全一致,而韩国政府却始终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朝鲜问题。从军事的角度讲,驻韩美军的主要目标无疑是以武力解决朝鲜问题的,韩国政府的对朝政策使得驻韩美军的军事功能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美国政府自然决定削减驻韩美军数量,并强化驻日美军功能。
对于日本而言,政治军事大国化是其21世纪初期的国家发展目标,而日美同盟则是其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平台。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日美同盟强化的结果,至少在三个层次上满足了日本政府的大国志向诉求,即在日美双边关系中彻底改变了日本的“小伙伴”地位;在国际安全领域中显著扩大了日本的发言权;有利于获得美国其他盟友的支持并可以缓解部分亚洲国家对日本大国走向的顾虑。即使从纯军备建设的角度看,日美同盟对日本防卫力量整备的拉动作用亦不可忽视。由于日美两国将双方军事装备的“通用性”作为提高日美安保体制有效性的主要数值指标,促使日本自卫队大量配备日美相互通用型武器装备,自然使得日本的军备水平不断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9·11”事件以后美国对日本的倚重逐渐加深的情况下,日美两国间并非只有相互合作的一面,也有相互防范的另一面。与美国所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在强化日美同盟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保障的“自主性”。例如,为了改变日本情报侦察体系严重依赖美国的现状,2002年11月,日本政府决定正式启动东亚军事动态卫星监测系统,位于东京的侦察卫星指挥控制中心也开始投入使用。当然,就日美同盟的现状而言,日本自主防卫力量的发展对日美同盟的影响尚是潜在性的。今后一二十年内,日本对美国的霸主地位提出挑战的可能性很小。
就中日美关系而言,冷战后日美两国做出强化日美同盟的战略抉择,除上述日美两国各自的战略需求外,其主要背景因素还在于如何应对中国。“‘依托同盟,牵制中国’如果不是日美同盟的全部意义所在,至少也是其共同利益和战略目标之一。”(注:刘建飞、林晓光:《21世纪初期的中美日战略关系》〔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页。)因此,日美安保体制的强化,既使得中日美关系的三角结构在方向、态势和力量对比上都产生不利于中国的发展趋势,也使得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国际关系调整和国际力量重组进程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日美同盟的强化在国家、地区、全球三个层次上对中国的发展空间造成了挤压,即它与中国政府实现台湾海峡两岸统一、构筑地区多边合作安全体制、倡导多极化发展趋势的努力相互矛盾、乃至彼此冲突。尤其是随着日美同盟从“冷战后”向“9·11后”的转变,日美同盟对中国国家利益核心内涵(即台湾问题)的抑制程度进一步增强。如前所述,2005年2月,日美两国首次正式将台湾问题纳入其“共同战略目标”,并且在12项目标中有3项涉及中国。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实现统一,也是中国崛起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在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日美同盟的强化是中国必需直接应对的重大挑战,是中国创造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友好合作的周边环境时必须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进程中,中日美三国间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共同利益不断深化,这将是稳定中日美三边关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中日美三国之间战略取向的不同以及利益分歧点,中国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之策,最大限度地稀释和溶解同盟强化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首先,大力倡导“和平、发展、合作”的对外方针,尽力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崛起的理解与支持。对我国而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是根本利益所在。珍惜重要战略机遇期,就是要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努力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和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日本学者指出,日美同盟将对中国崛起“形成抑制力,而且是不声不响的抑制力”,以达到“健全的势力均衡”。(注:橋洋一:『日本の「同盟力」高める好機』、載『朝日新聞』2004年9月23日。(船桥洋一:《提高日本“同盟实力”的好机遇》〔N〕,《朝日新闻》2004年9月23日。))因此,国际社会对中国崛起多一份理解与支持,不仅使得日美同盟的强化少了一份借口,也可对日美同盟的对华抑制力形成“反抑制力”。
其次,区别对待日美同盟内部的日美两国,正确认识并恰当把握日美两国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在解决各种问题的过程中,美国仍将是中国的主要谈判对手,但同时也要重视日本在中美关系中的中介作用。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日美同盟的强化趋势虽不会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日美两国在所有问题上利益一致。实质上,日美同盟的强化与日本的“自主防卫”趋势是并行发展的,并且日美同盟还将面临着诸多非安全因素的冲击。例如,日本对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怀有一种“欲行又止”的矛盾心态:“参与,推动怕得罪美国;自安于外,又将损害与东亚的经济联系,也不甘心将东亚区域化进程的主导权拱手‘让与’中国。”(注:王持明:《美军全球部署调整与日本面临的抉择》〔J〕,《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1期,第62页。)但对于中国而言,东亚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则与中国的崛起紧密相关。
最后,努力扩大中日美三国在安全保障领域的共同利益,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与日美同盟展开交流。发展和建立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和各种层次的多边或双边战略对话机制,逐步形成互信基础上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机制。因为日美两国虽然具有共同遏制中国的战略意图,但是中美之间、中日之间同样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朝核六方会谈就是明证,亚太地区的任何重大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中国的参与,就不可能得到公正、合理、妥善、有效的解决。总之,在日美同盟的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中国必须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在力争维持中日美关系基本结构相对稳定的同时,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以实力来迎接挑战。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既是中国提高国际地位、改善国际环境的有力保障,也是制约日美同盟并最终促使中日美关系朝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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