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公有制有效实现的价值形式探析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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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5年来,寻求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历史性难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面临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经济理论界艰苦探索的重大课题。对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经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重要见解[1],这是在探求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是在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上的积极有益的成果,它将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提供更加明确的、现实的指导。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和股份制的论述中,找到对《决定》这一重要观点的解读。

一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论述的理论启示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马克思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所有制关系,也就是与物结合着的,“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财产的归属关系。但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归属关系,而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立足于唯物史观的高度,着眼于整个社会物质生产过程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所有制问题,《资本论》及其三大手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如有学者指出,《资本论》就是马克思给资本主义所有制下的一个完整“定义”。因而我们也要善于从整个物质生产过程来把握所有制的科学内涵。

在《资本论》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最初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2]“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2]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在社会物质生产的历史发展中,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离的过程,在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家庭农业、家庭手工业中,劳动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是相统一的,“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的客观统一为前提”[2]但是,这只是与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使这些形式解体。

马克思终身致力于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现象,认为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是导致社会不平等、不合理的根源。而他的这种批判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进行辩证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的。因此,他同时认为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是必要的,是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的需要,是劳动发展成为社会劳动的需要。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财产同劳动之间,活劳动能力同它的实现条件之间,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价值同创造价值的活动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分离——这种分裂,现在也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要素的物化,客体化。”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中,劳动的客观条件与劳动的关系以极端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关系包含着一切狭隘的生产前提的解体,而且为个人生产力的全面的普遍的发展,创造和建立了充分的物质条件。

马克思以当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细致考察和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及其弊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指出只有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全社会所有制,才能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私有制废除以后,“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2]。可见,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消灭私有制,代之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全社会所有”或“联合劳动者的共同所有”,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

我们看到,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固守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并简单地把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当作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国有制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社会资源实行直接控制和实物占有,而以这种实物独占形式所表现的公有制经济关系,排斥一切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关系,使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围绕“国家本位”而展开,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的行为也完全被纳入政府行政化运行的轨道,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实践证明,这种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却导致了“公有制主体的虚位”,使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实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公有制经济的低效益。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就必须努力寻找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创造一种既保持较高的效率和灵活性,又避免社会两极分化的财产组织形式。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中,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国有制,而是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运用历史辩证法考察了劳动主体(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变化关系,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2]在这里,马克思把“私有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即小生产者私有制;另一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他向我们清楚地表明,对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不是恢复私有制或重建私有制,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且,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必须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为基础,也就是以生产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以及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被社会所使用为前提。

同时,他在这里实际上还提出了一个以往被我们忽视了的问题,即“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如何理解未来社会所有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未来的公有制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将在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获得统一。“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成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此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他是否在向我们预示一种“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这种理论上设想的所有制形式究竟有没有其现实基础?

带着对这一深层次问题的理论思考,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蓬勃发展的现实,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提出了“公众所有制”的范畴[3]。他指出:“公众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社区、团体、企业)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与此同时,这些成员又是共有财产的特定份额的所有者。“公众所有制”不同于以往以国有制形式出现的传统公有制,它的出现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同财产的社会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紧密相联的。这种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见解给我们广大理论工作者以深刻启示[4]。

二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论断的理论深意

股份公司首先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一种新型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以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为己任的马克思也敏感地注意到了这一事实,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对资本主义股份制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条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考察,揭示了股份经济运行的本质、功能及其一般规律,提出了许多至今引人深思的精辟见解。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初期的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以私人资本的形式存在的,资本家兼具所有者和经营者二重身份,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表现为家族企业、私人企业,这种企业形式与相对狭小的生产规模相适应。随着19世纪中后期产业重心的转移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创办一个大型工业企业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投资额在不断增加,单靠缓慢的资本积聚已远远不能满足扩大再生产对追加资本的需求,个别资本的有限性与创办大企业所需巨额投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样,传统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社会化大生产的不相适应性也就愈益明显。这种不相适应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筹资能力有限。如上所述,传统的企业形式缺乏一种内在机制以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2)吸纳人才有限。传统的企业形式无法吸收社会上的优秀专业人才,以实现对企业的专业化管理。(3)承担责任无限。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出资人或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债务一般负有无限的清偿责任。如果企业破产倒闭,企业财产赔光,不足部分家产同样要用来抵债。(4)对外封闭。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企业财产的所有和占有关系上具有封闭性,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产权流动性和开放性相悖,从而不利于企业适应市场的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5)稳定性差。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统企业往往生存寿命短暂,大批设立,又大量破产,并引发了早期的经济危机。与此相反,在这一过程中,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股份制企业却脱颖而出,表现出强大的活力。

为了克服传统的企业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人们开始探寻新的企业制度形式,于是,现代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出于当时技术上和管理上的迫切需要,股份制企业最先在铁路行业出现。19世纪70年代以后,股份公司就在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发展。对此,马克思指出:“假若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

股份制企业由于克服了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筹资能力有限,承担无限责任,对外封闭,以及缺乏稳定性等等缺陷,而以其自身拥有的特点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性,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而表现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对于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马克思精辟地指出: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2]

以上所述表明,由于在股份公司里股票持有者(股东)的个人资本一旦以股票形式投入到企业中,他就失去了独立支配这一份资本的权力,即不能从企业收回这一资本;但是,他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票,达到收回资本的目的。股票的这种自由买卖,实际上就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本在各个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和自由流动,是优化资本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股份公司特别是股票上市公司的出现,就使得企业经营的资本更加社会化、货币化和市场化。在这里,股份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股份公司直接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制的出现,既促成了大资本对小资本的胜利,扩大了资本的支配范围,又取得了社会资本对个别资本的胜利,使资本越来越具有社会资本的性质,并且也相应地使生产越来越摆脱私人资本的狭隘控制,从而具有社会生产的性质。股份制是资本转化为直接的社会资本的过渡点,是所有那些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的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可见,资本主义时代的股份制是最接近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即“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马克思去世以后的一百多年来,在资本主义经济长期发展的过程中,股份制企业长盛不衰的现实就有力地证实了马克思当年的理论预见。

三 我国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实践显示了股份制的强大生命力,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具备了现实基础

纵观我国25年的改革实践,人们对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寻找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认识和探索过程,时至今日已开始形成较为清晰的思路和脉络。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股份制和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推行股份制就是走向私有化,因为股份制起源于私有制[5]。而如上分析,按照马克思的论述,股份制的本质却是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内的扬弃”。所谓“扬弃”,即既肯定又否定。股份制一方面保留和肯定每个股份的私人性质,另一方面又克服和否定了个别资本的独立存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范围内实行股份制,是在某种程度走向公有化,而不是相反。同时,在我国不断深入进行的改革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10多年来,确实表现出其他经营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优点,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进入了新的生长期。这也充分证明,股份制经济正以其产权结构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分开规范、经营机制灵活和新型的融资体制等方面的优势,为建立现代企业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是1983年7月成立的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从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成立至今,股份制在中国已经有了整整20年的发展历史。此后,从1984年至1991年底,全国共有320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每年产值和税利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高于其他国有企业。1992年,我国颁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准备扩大股份制试点,并对股份制试点进行规范。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指出: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1993年12月《公司法》颁布,使我国股份制试点进入依法设立、规范发展的阶段。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以及我们对所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同时,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给予了明确肯定,“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向我们表明,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本身不姓“社”也不姓“资”。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寻求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开始出现更多的新思路[6]。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5年多的改制改组,股份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7]。在1997年至2001年间,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从7.2万家发展到近30万家;从业人员从643.7万人增加到2746.6万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从8311亿元增加到56733亿元。“九·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对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进行的跟踪调查统计,截至2001年底,所调查的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改造面为76%;2002年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为3468家,改造面接近80%。著名经济学家王珏指出,目前由重点企业改制形成的3000多家股份制企业中,国家投入771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但所支配的资本达13304亿元,扩大了近一倍。目前,股份制经济开始逐渐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0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比上年增加1.4倍。至此,在1997年底亏损的6599户大中型企业中,70%的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回升,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也不断增强[4]。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及时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党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相结合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它对于今后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股份制经济,完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制和治理结构,对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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