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再保险发展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渡期论文,新思路论文,结束后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再保险发展状况
(一)总体情况
WTO过渡期结束时,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发展情况基本趋于良好。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各再保险公司的总分保费收入为166.63亿元,同比增长12.51%(由于核算标准及统计口径原因,数据使用截至2005年9月底)。各再保险公司的总分保赔款支出为85.11亿元,同比下降2.46%。全国各直保公司总分出保费为198.8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83%。其中,财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173.47亿元,同比上升了24.38%,占直保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7.22%,比去年增长了2.49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5.41亿元,同比增长1.11%,占直保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2.78%,同比下降2.49个百分点。
(二)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主要特点
1.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呈现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主体竞争的格局。截至2005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经有6家再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即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外,2005年底,英国劳合社也获准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尽管我国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定了较高的门槛限制,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大门向世界打开,将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市场。这意味着一方面,我们可获得更多更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在国外保险公司的冲击下,竞争会变得日趋激烈,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2.商业分保以及外资再保险公司发展快速。2005年,在全国各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中,法定分保费收入59.23亿元,同比下降44.43%,占总分保费收入的35.55%,同比下降36.41个百分点。商业分保费收入107.40亿元,同比增长158.61%,占总分保费收入的64.45%,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同比上升36.41个百分点。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33.65亿元,同比增长32.23亿元,市场份额30.77%,同比上升28.79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是与加入WTO后法定分保比例逐年下降的政策相关的。随着法定强制分保的取消,势必会导致商业分保的比例大幅上升,法定分保比例下降。同时,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外资再保险公司发展速度会有较大的提高,不论是分保费收入还是市场份额,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还有继续上升的可能。
3.再保险监管不断完善。随着国内再保险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也不断完善。2005年4月底,保监会对自留保费超标的产险公司,责令其依法安排再保险,降低累计风险。各产险公司认真开展了自查,部分自留保费超标的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整改。6月,保监会要求各直接保险公司集中上收共保业务的承包审批权,针对分支机构之间分保、共保造成累计风险过高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2005年10月,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当前我国再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再保险发展水平总体滞后
中国再保险公司于1996年成立,是当时我国惟一一家国有再保险公司,占据垄断地位并且享受20%的法定分保。随着我国加入WTO,再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以每年5%的速度递减,到2006年已经完全取消,因此国有再保险的垄断局面已经被彻底打破。目前已有几家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这其中包括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巨头在世界各国拥有巨大的分支机构和营销体系。在偿付能力方面,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净保费与权益资产的比例在8∶1左右,而国外一般在1∶1到1∶6之间,差距明显。可以说,一旦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全面放开,国内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弱势将显现无遗,面临很大的冲击。
(二)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
1.我国再保险市场建立时间较短,市场发育不完全成为阻碍再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再保险是保险企业分散、控制风险责任,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的重要手段。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再保险,再保险成本和市场容量也制约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但是,我国保险业仍未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市场化的再保险体系,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从总量和结构上并不乐观。
2.国内再保险的供给主体相对匮乏。目前在国内的再保险市场上提供专业再保险服务的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几家,而国内其他直接保险公司虽然都有经营再保险的资格,但几乎都没有把它当作一条业务来源渠道,而只是一种单纯的风险控制手段。保险公司一般只做分出业务,不接受分入业务,纵使接受分入业务,其所占比例也很小。承保再保险业务的主体数量稀少,是导致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缓慢,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再保险公司,还包括再保险经纪人。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办理的。在承包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时,需要再保险经纪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中这方面还有待改善。
(三)中资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相对较弱,竞争力不强
1.国内再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较弱。2001年全球再保险市场提供的承保能力是1000亿美元左右,而且随着购并风潮的盛行,再保险市场上的集团化成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发展的一种选择,一些久负盛名的大公司由于兼并其他公司而使其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其潜在承保能力日益增强。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通过与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比来看,两家中资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势力相对较弱。2005年8月,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8亿元增至14.5亿元,而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仍然在维持8亿元的注册资本金。
2.再保险公司资金匮乏、承保能力单薄,使其扩大业务规模的愿望很难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资金的增加速度缓慢将会导致再保险业务无从开展,逐步使再保险陷入承保能力不足—业务发展速度不快一资金积累缓慢一阻碍业务发展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需要更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寻求多种渠道,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承保能力,从而解决好承保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增强中资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四)再保险发展人才缺乏,制约行业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发展情况来看,再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再保险从业人员中既熟悉再保险市场又掌握了风险管理等再保险技术的人才屈指可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再保险的服务水平。同时国内的保险企业也希望通过分保,向国外大的再保险公司学习成熟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必要的承保技术,从而促进自己的业务发展。国内再保险行业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相对滞后,使得中资再保险公司并无多大的吸引力,因此国内再保险业务中的大部分流向国外再保险公司。从这方面看,再保险行业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再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再保险未来的展望及发展新思路
(一)我国再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1.再保险市场业务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巨大。按照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已经全部取消,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总体来说,我国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对再保险的需求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越来越大。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应用在很多领域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素,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都可能导致巨灾风险的产生,同样等级的灾害在经济不断发展中,可能会导致更大规模的财产损失。随着直保公司分散风险和保持充足偿付能力的需求增加,我国保险市场对再保险的需求也会随之变大,因此,再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2.再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有助于竞争机制逐渐形成。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的逐步完善,已经相继成立了一批中资保险公司。但由于再保险经营对资本和技术的要求比较高,而国内投资者对设立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保险市场将逐步完善,会有更多的投资者从直接保险公司转向再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保险公司正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再保险公司。同时,再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我国也会稳步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一些国外再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目前,除已经设立的三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外,另有十多家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代表处,大部分都在积极寻求机会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对于促进形成再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是十分有帮助的,同时还可以为我们带来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加快我国再保险在管理和技术上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
(二)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再保险发展的新思路
1.进一步健全再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掌握审慎、渐进、适度的开放原则,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是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必须严格考察和控制。从世界范围保险业的开放情况看,即使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没达到全面开放的程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民族保险业实力较弱,随着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的逐步放开,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控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强烈冲击。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健全:第一,可以严格规定出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组织形式的要求、营业范围的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保证金的要求。第二,对再保险经纪人的准入,其遵循的原则与保险经纪人应大致相同,但在资本金和专业要求方面应更高。第三,对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同国际再保险公司一样,如果要在我国获得授权,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诸如存入保证金等方面内容。
在市场退出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对有问题的再保险公司,加强其问题的评判标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损失加以控制,包括对公司的重组、破产、收购等问题的处理。为此,我国应尽快形成对再保险公司的审查和评级制度,特别是对即将和已经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国外公司的控制尤为重要。
2.加大再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努力改变我国再保险产品单一的现状,特别是尽快完成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农业生产关系国计民生,更加需要保险帮助,降低风险,但是过高的损失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在许多国家,农业再保险一般由政府承担,而在我国农业再保险完全是商业化运作,亟须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我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经常发生洪涝干旱等地质灾害,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足。如果这种巨灾保险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必然会造成全社会规避巨灾保险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巨灾保险产品与国民经济系统需求不相适应而无法实现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健全巨灾再保险体系建设,国家可以统筹协调巨灾管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并划分出巨灾风险的分担比例,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巨灾风险。
3.加快培养专业型再保险人才。首先,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再保险人才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其次,利用好WTO过渡期结束后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时机,通过国外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引入它们先进的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和基地。最后,健全人才使用管理机制,形成人才流动的良性循环环境,面向市场进行调整改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才、专业技术、资本金高度密集的行业,未来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十分需要经纪人。具体可以将我国现有保险经纪人培养成再保险经纪人,并选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到一些知名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去实习和考察,及时收集各种信息,掌握和洞察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再保险经纪人到国内讲学或到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公司任职,介绍国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传授实务经验。
4.进一步建立完善商业再保险监管制度。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应紧紧抓住本土化的地理优势,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营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针对入世承诺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从再保险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规定、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行业自保公司的管理规定等方面加强有力的监督。同时要吸取国际上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加强风险管理控制,保障我国再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体说来,应根据《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再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规范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规范部分保险公司随意划分危险单位的问题,合理安排再保险,降低随意性。整顿违规共保行为,打击假共保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还要对自留保费加以监管,防止自留保费过高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