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零售业的市场准入与我国零售业发展对策_批发零售业论文

国外零售业的市场准入与我国零售业发展对策_批发零售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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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零售业开放的现状

零售业在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的分类中属于销售服务。销售服务包括:批发业务,零售业务,与销售有关的代理,特许经营服务,其它销售服务。前一时期,我国在销售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主要限定在零售业务。1992年7月,国家首先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等6个城市和5个经济特区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试点。1995年6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将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从以前的禁止类列入到限制类,允许有限度地利用外资。自此,越来越多的外国零售企业进入中国的零售市场。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中外合资合作连锁企业试点数量和范围,也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1999年11月,在中美达成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中国承诺将在销售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中国入世以后3年时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贸易和分销(批发零售)权,可见,在销售服务领域,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有20个,加上地方审批的共有200多家,占我国目前现有的零售企业数量的0.1%左右,其零售总额占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3%左右。在合资方式上,由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其合资方式主要是中外双方共同出资组成合资公司并共同开展经营,由地方审批的合资方式较为多样化,有合资经营,也有采用引进管理技术和人员进行中外合作经营,有外方租赁承包的,更有一些是采取特许经营的。在进入的外国零售企业中,在其经营业态上,有大型综合超市(如法国家乐福、美国沃尔玛),仓储式会员店(如德国的麦德龙、荷兰的万客龙),便利店(如日本的罗森),超大型购物中心(香港的新东安百货),商品批发集散中心(香港利联仓行),标准化食品超市(如日本的友谊西友超市)等等。

二、外资零售业的进入对我国零售业的影响

尽管外商零售企业进入中国的数目较少,时间也较短,进入的方式有限,只能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投资,但外资零售企业所共有的特点——先进的商业设施,现代新颖的经营观念,独特的经营方式,科学制度化的管理,使其企业知名度迅速提高,给我国的零售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外资零售业的进入加速我国零售业现代化和规模化进程。第一,带来了资金。缺乏自有资金是限制中国零售业发展的一个历史性原因,资金不足直接制约着零售业的发展,对这些企业而言,引进外资是走出困境的途径。第二,带来了国外零售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外商在我国开设的许多大型零售企业,都具备成熟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这些企业直接成为我国的许多同行学习国外零售业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的对象,我国的零售业可在本土大量地、直接地、较全面地接触到世界零售业现代化发展的状况。第三,有利于我国零售企业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外资的进入不仅带来了资金和技术,而且把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以及现代商业观念带给我国同行,冲击了我国商界传统的陈规陋习。第四,带动了国内的就业和出口。进入中国的外商在很多国家都有店,现在他们从中国组织出口的商品数量远远高于进口数量,为我们开辟了新的消费品出口途径,增加了出口额。外商零售企业的70%的商品都是在国内组织生产的,商场管理人员多是国内劳动力,因此在促进我国产品生产、增加劳动力就业方面,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第五,繁荣了市场,满足了我国多样化消费需求。

另一方面,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还较少,但与国内民族零售企业相比,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绝对竞争优势和其阶段性的发展战略来看,外资的进入对我国民族零售业的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具体表现为,外资零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并有进一步拓展之势。

三、中外零售企业经营差距对比

从已进入我国的多家国际零售集团的经营特征来看,他们尽管进行了大量的本土化,但与我国民族零售业相比,一般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造成双方竞争差距的根本原因。

1.从规模上看,中外双方零售企业在资金实力和规模上具有显著差距。1998年,全球零售业巨头美国沃尔玛的销售额为1400亿美元,店铺300家,而我国的全国零售总额不过实现了3万亿人民币。

2.在价格上,同一种商品,外资零售业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零售业的价格。其价格优势得益于其配销体系。配销体系从两方面给予保证。一是外方具有先进的国际采购系统。进入我国市场的许多国际零售集团,一般都是连销集团,国际连销集团都是由其国际总部与一些著名品牌生产商洽谈在中国连锁店的订货事宜和价格确定,再由这些供货商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直接向这些国际连锁集团中国连锁店供货,虽然其采购价格不会低于该供货商向中国零售店的供货价格,但是,由于国际连锁集团总部与供应商总部达到了世界性供货协议,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价格优惠或其它的优惠条件,即在这个国际采购系统中,集中订货的利益集中体现在国际连锁集团总部,总部再用其它方式给其在各国的连锁店以支持。所以,外资零售企业的市场上的低价策略是有着坚实基础的。二是对国内名优产品采用低价买断方式,购入数量巨大的产品,及时清算,而以此种方式得到的产品要比其它竞争对手低5-10%。低价,是外资零售店最具挑战性的优势,也是国内商业企业最难抗衡的一点。长期以来,我国的零售企业为规避风险,和供货商的关系采用的是传统的代销制,即先销货,后付款,卖不出去的风险都落在厂家身上,因此厂家唯有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抵消潜在的或已经成为事实的损失。

3.经营观念上的差距。在经营观念上,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外资企业注重对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和消费文化的研究,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他们在商场装修、商业设施、购物环境、服务文化上处处体现为顾客着想的经营理念。而国内商场一味追求大型化、集中化、高档化,经营缺乏特色,千店一面的经营品种,装饰陈列的单调刻板,营业时间几十年如一日的早九点晚九点,操作仍停留在手工阶段,竞争采用削价让利原始手段使企业很难拉开档次,经营雷同导致各企业间的过渡竞争和最终平均利润率的下降。

4.企业技术水平的差距。外方零售企业都具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例如世界零售业巨头美国沃尔玛公司在世界所有地方的连锁店都具有通过卫星进行全球联网的信息网络系统。对我国零售企业来说,由于在技术信息上的投入远远低于国外,这使我国商业企业在计算机应用、数据交换、信息传输上严重滞后,无法适应当今激烈复杂的竞争。

5.外方成熟化业态有其竞争优势。国际零售集团在我国发展的主要业态大多数是大型综合超市,这一业态的特点是:规模成本低,规范化管理市场秩序好,市场信息灵敏,销售方式简便。该业态在国外已有30多年的发展经验,经营者具备了发达的管理系统和完善的管理经验,从而对我国传统的业态百货公司以及还处于年轻阶段的超级市场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四、市场开放体系下我国零售业发展的对策探讨

90年代以来,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国际化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具有12亿人口、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力迅速提高的中国正逐渐成为跨国零售集团市场扩张的首选目标和投资重点,我国也正在按WTO的要求进行着商业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国内零售业的发展寄希望于国家的保护是不现实的,在日益开放和完善市场上,培育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集团,以及发展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是我国零售业的长期目标。近期来看,政府、企业应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缓解开放对国内零售业带来的压力。本文认为,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按照国际惯例,继续实行零售业的渐进开放。由零售业开放带来不利影响而采取严格保护的做法,虽然暂时有利于缓解国内零售业的压力,但这种权宜性的规定既不符合促进我国流通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应该兼顾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发展中国零售业的双重目标,从制度上保证服务业开放的政策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这种制度上的保证应体现为:

1.加强和完善对现有试点企业的管理工作。包括:(1)集中审批权。为消除中央和地方多渠道审批,引进外资混乱的现象,审批权应集中在中央有关部门,保证中央对零售业开放能够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和集中管理,维持全国零售市场的均衡发展,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可以规定地方申批数额权限,逐步下放审批权。(2)加强对外商进入的资格限制。我国开放零售业市场应该提高引资标准,让具有资本、技术管理优势、完善的国际营销网络的大型零售企业进来,真正达到以市场份额换取营销技术、现代管理经验、资金和出口市场的目的。(3)逐步给予国民待遇。零售业市场既已开放,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应逐步赋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商直接投资我国零售业并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鼓励,我国巨大的市场和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已经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国民待遇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所以应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达到对国内零售业和国内市场符合国际惯例的保护。

2.建立健全零售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1)统一国内市场,打破市场封锁,行业分割,强化市场竞争机制,调整所有者结构,让各种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2)是加快建立尚未建立的法规,对于外资进入新的流通领域,应扩大法规管理的范围,促进商业零售业的规范发展。如特需经营管理办法、代理经营管理办法有必要加快研究制订。(3)进一步完善税法、反倾销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4)根据国际惯例颁布一些地方法规。例如,英、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有权把商业网点建立纳入到城市规划加以限制。根据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地方政府也可制订有关的地方法规,在进行审批时,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零售企业的建筑物的外观和高度、停车场位、交通便利程度、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等提出要求,或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批准或否决某零售企业在该地区的设立,这些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必须有高度透明度,而且只能从维护本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角度来制定法规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于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进行任何行政干预。

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以竞争的态势面对外来竞争,并实现一系列深层次的变革,是国内零售企业发展的根本途径。

1.创新经营观念。企业经营者应抛弃传统的商业经营观念,牢固树立起现代经营观念。首先零售企业要由过去那种我行我素的散漫经营向以顾客为中心的精细运作方式转化。具体地说,在处理实现商业利润和满足顾客需要两者的关系上,不能将满足顾客需要当作套取利润而不得已为之的手段,而应逐步把盈利视为实现“努力令顾客满意”这一目标的落脚点。其次,企业要尽快走出纯粹模仿通用的运营框架这一初级阶段,在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系统上下功夫,进行自己的原发式创新。这种创新取决于企业在以下内外两方面努力的结合。一是要具备创新慧眼,这是一种针对消费者的洞察,零售企业要培养和保持敏感性,更深刻地认识消费需求变化的趋势,有目的、有重点地把握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二是把创新导入企业内部,化为自身的隐含知识,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运作平台,培育进取的企业文化,造就富有生命力的系统创新机制。

2.变革经营方式:(1)对于零售商和供货商的关系,应以买断的方式替代原来的代销制。买断经营能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能得到供货商的合作与支持,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2)批发与零售结合,促进批零一体化。今后我国销售服务进一步开放的另一个标志是允许外商投资批发企业。因此不单单是商业零售企业应有危机感,面对国内外批零一体化的综合实力雄厚企业,批发企业应感到竞争在一步步逼近。如果采用批发零售一体化,批发企业就能适时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及时调整采购策略,购入的商品适销对路,对零售企业而言,因地制宜地开设面向零售消费者的仓储式超市,使经营手段更加灵活,要批发就批发,要零售就零售。这样,批发与零售结合的经营方式将给企业带来新的竞争力。

3.变革经营业态。业态,是指零售企业的店铺形态,其实质是零售企业的运作模式。国外零售业的业态发展已经由百货商场进入超级市场和仓储式商场阶段。我国的零售业业态还比较单一,主要是百货商店。在进行业态变革时必须选择好业态变革的方向,可以重点发展超级市场为我国零售业的主力业态。重点发展超市业态中的两种模式,即食品超市和大型综合超市,食品超市的发展已有较好的基础,这种超市一旦成型和规模化了,其市场地位是相当巩固的。同时,加速发展大型综合超市,因为这是一种主导零售业的主力化业态模式。另外在业态变革初期,可以试行多业态混合经营。大型百货店开办店中点、超市甚至微型商业街,在单业态经营的基础上,发挥不同业态的联系性和互补性。

4.发展连锁式经营。连锁经营是目前国际零售业的潮流,是较成熟的经营方式,它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商业,实现了商业活动化的标准化(商品、服务、采购、店名、店貌等达到高度统一)、专业化(采购、配送、销售、经营决策等职能分离)、集中化(商品采购、信息集会、广告宣传、员工培训、管理规范等由职能部门进行)、简便化(各个环节的商业活动尽可能简单),从而达到规模效益,降低成本的目的。其主要特点是:(1)拥有若干个分店,销售量大,而且设有中央采购处,集中采购供应货物,因此可以向制造商大批量直接进货;(2)各连锁店既是公司的分店又是经济实体,统一核算,自负盈亏;(3)各个分店的内外装饰、经营的品种,商品陈列和服务方式都统一。总之,通过连锁经营能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我国的零售企业虽然数目众多,但缺乏规模效应,因此国内零售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道路。具体地说,以资产为纽带,突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界限,通过兼并、合并、收购等外部交易方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5.加大技术投入。在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这一趋势下,企业必须投入财力、物力,建立大型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销售、订货、人员、财务进行全面而迅速的调整,在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它是协助零售商获取市场份额、避免市场风险的必备技术工具。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尽管电子商务在未来不会完全取代大商场,但由于其最便利的购物方式有可能挤占传统百货店的市场份额。作为零售商来说,加强与网络商的合作,开发网络时代的售货空间,是零售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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