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妇女外流——以凉山彝族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彝族论文,为例论文,少数民族论文,试论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672(2009)02-0072-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市化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日趋明显。伴随着民族交往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妇女外流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从相关的研究来看,妇女外流呈现出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从贫困落后地区到相对富裕地区的流动、从少数民族地区到内地或沿海等非少数民族地区流动的特点。少数民族妇女外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中我们既能看到经济、社会因素影响的身影,也能觅到历史、文化影响的踪迹。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些妇女的外流给流出地和流入地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使得这些地区必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做出相应调整来适应这种变化。少数民族妇女外流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之一。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本文选择以彝族为例,通过文献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力图阐述城市化背景之下少数民族妇女外流的相关问题,对彝族妇女外流的现状、原因等方面进行初步探究,并在凉山彝族地区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性知识提出解决彝族妇女外流的针对性对策。
二、从人口普查数据[1]看彝族妇女外流的现状
彝族世代聚居在我国西南边疆地区,人口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贵州及广西西北部地区,而全国其他省份在历史上则没有世居彝族分布。本部分将以我国第四次和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通过彝族男女人口外流情况的对比,展示彝族妇女外流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彝族外流人口总体特征
从表1数据来看,1990年至2000年十年间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五个地区的彝族人口从23460人增加到85863人,增长幅度达266%。其中妇女人口从1990年的14613人增长到2000年的51464人,增加了36851人。总体来看,世居地外的彝族人口呈现增长快、幅度大且女性人口远多于男性的特点。
(二)彝族妇女主要流向地区
“80年代中期以后,不仅男性的流动较以往频繁,而且妇女的流动在某些地区的民族中还远远超过了男性,尤其是跨省区、长距离的流动更为突出,且多集中在中东部汉族地区。”[2]从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来看,西南地区之外彝族妇女人口超过1000人的省份有山东、浙江、江苏、湖南、河北、河南、安徽、福建、江西、山西、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这些地区大多属于东南沿海和内地较发达地区,也包括中部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相对较好的人口大省,东北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也吸引了较多彝族妇女的流入。
上表中,1990年流入15省市的彝族妇女人口为10227人,2000年增长到41228人。这一变化显示彝族妇女流动呈现更加明显的集中化趋势和人口的机械化变动。
图1 1990年至2000年彝族女性流入人口增加超过1000人的省份
如图1所见,十年间彝族女性人口增加超过1000人的省份多达14个。其中,流入人口增长超过3000人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省。这四个省份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区,对外来妇女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增长超过2000人的省份有6个,包括安徽和河南两省。这两个省是地处中部的人口大省,社会及经济环境也优于西南边疆地区,同样吸引了大量彝族妇女的到来。
(三)彝族妇女最终流入地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1990-2000年这十年间彝族妇女从原本世居的西南地区,大量涌入我国中东部省份,是一种从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但彝族妇女最终流人地是城镇抑或是农村值得探究,通过妇女最终流入地可以大致判定妇女的流动模式。最终流入地为城镇的多为务工外流,最终流入地为乡村的则大致可以认定为婚姻外流。
图2 彝族妇女最终流入地对比图
图2展示了彝族妇女外流入口较多的14个省份的最终流入地情况。相对于男性而言,彝族妇女更多流入农村地区。1990年统计显示,这些省区的彝族妇女中78.8%流入农村地区。1990年代以后打工大潮逐步形成,许多彝族妇女开始进城务工,但2000年人口统计显示彝族妇女流入农村地区的比例依然超过2/3,达到67.6%。
图3 1990年和2000年彝族妇女流入中东部省份农村人数图示
图3显示了彝族妇女大量流入的14个省份农村地区的人口分布。相对于1990年而言,2000年流入各省市农村地区的彝族妇女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以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流入数量较多,分别达到3167人、2632人和2198人;其次河南、安徽和河北等地流入数量也不少。彝族妇女最终流入地以发达地区农村为主,流动模式多为婚姻流动。
图4 2000年彝族男女流动原因图示
(四)彝族妇女流动主要模式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将人口流动的原因分为九类,本文依据相关数据对彝族妇女流动的原因作初步分析。笔者将人口流动的原因简单归结为经济性因素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因素主要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流动,如务工经商;非经济性因素是指不产生经济效益的流动,社会关系占主导的流动,如婚姻流动。由图4的数据可得知,务工经商、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学习培训等经济性因素的流动中,彝族男性流动比例均高于女性;而非经济性因素主导的婚姻迁入、随迁和亲友投靠等流动方式中,彝族女性占绝大多数,尤其是婚迁女性的数量大概是男性的11倍,这说明了彝族妇女流动主要是以婚迁和随迁为主。
由此也可以看出,彝族男性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并以出外务工等方式获取收入,承担着维持家计的重任。彝族女性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技能,且受彝族传统文化的束缚较多,发生经济性流动的可能性较小。妇女们想要走出去,最多的、最便捷的、最可能成功的就是依靠婚姻、亲属等紧密社会关系。在笔者实地调查中,也发现了这一规律,彝族妇女的外出流动,呈现出一种滚雪球的方式,一个彝族女孩走出去了,她的女性亲友大多会顺延与她相同或类似的流动路径外出。
三、彝族妇女大量外流的原因分析
原始而古老的凉山正在经受着外来文化的冲击,许多妇女渐渐体会到凉山自身贫穷落后的状况和外界生活条件的极大差异,它们成为妇女外流的极大诱惑。另外,传统的彝族文化中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男子在家支和个体家庭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妇女是家中重要的劳动力,但在经济上无法独立。生活在传统社会文化下的凉山彝族妇女在许多方面受到压迫和约束,成为她们外流的重要推力。
(一)彝族传统制度中社会性别严重不平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凉山彝族地区在经济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彝族传统中,男子仍然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主体。彝族人男尊女卑的意识依旧存在,并严重影响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具体表现在:
1.经济上不能独立。按凉山彝族习俗,家庭财产和姓氏由男子继承,妇女没有继承权。虽然妇女在家庭里必须承担所有的家务劳动和大部分的生产劳动,但是妇女只是被看成是家庭的财产,并不能掌管经济大权,如没有征得丈夫同意则不可以买卖家里的任何东西,也不可以自主花钱。即使未婚时,女性的所有收入也归于她的父母。
2.政治事务上没有发言权。经济上的依附角色,导致妇女的社会地位也不如男子,对当地农村的政治事务和经济活动都没有发言权。当地人认为妇女抛头露面是不雅的,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而多限制在家庭领域,其他领域则多为男性所把持。妇女既无法成为村里的领导,也不能参与处理解决村寨事务和村民纠纷。
3.妇女受教育水平低。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有的家庭只愿意供男孩上学而不愿意供女孩上学。虽然目前四川省所有的贫困县都已经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并全面免除学费及由政府提供生活费的制度,但是有的家庭还是把女孩留在家里做家务劳动。很多家庭缺乏劳动力,一些7~12岁左右的女童不得不担起家里诸多的家务劳动,有时还要参加一些生产劳动。即使接受了小学教育的女童,成绩也普遍低于男童,因为她们必须做大量的家务活,做作业、复习的时间很少,升上初中的女孩就更少了。
4.婚姻制度上的不平等。首先,早婚现象较严重。很多妇女在身体和心理发育还没有成熟之时父母就为其包办结婚,当她们成年后对婚姻往往不满意。早婚不仅严重影响了她们的身体健康,还导致了家庭的不稳定。其次,婚姻对夫妻权利义务规定非常不平等,对女性的束缚远远多于男性。另外,离婚的权力只赋予了男性,无论男方有多少劣迹,妇女是被禁止提出终止婚姻的。
5.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昭觉县一些家庭中家庭暴力的现象比较严重。彝族男子好喝酒,他们在喝醉酒后殴打妻子的事情经常发生。男人不是因为妻子不贤惠而殴打妻子,更多的是一种情绪上发泄。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认为挨丈夫打是家务事,外人没办法帮自己,而且知道的人多了,作为挨打的女人会更加没面子,反而可能会遭到又一顿暴打,于是受虐的妇女更不会想到去司法和妇联部门投诉。彝族的习惯法中不赞成殴打妻子,但非禁止的,男人们借种种口实殴妻,而家支头人也只是简单劝劝受害者。忍无可忍之下,有的妇女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反抗家庭暴力。这也是一些年轻女孩愿意外嫁他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经济上的贫困
以笔者调查的昭觉县为例,该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地处山区,气候恶劣,食物品种单一,民众主要以洋芋、荞子为主食,其中洋芋就占全年口粮的70%以上。生产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极度贫困,文化层次也较差。因此,就业门路显得极端狭窄。调查村落中缺粮、缺油和缺盐的农户占有相当的比例,缺衣少被的情况十分突出。30%以上农户春夏秋冬每人仅有一套破旧衣,只靠一件披毡御寒。除住房外,整个家产不足200元者大有人在。由于贫困,许多年轻的妇女为了改善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外出,或务工,或远嫁他乡。另外,一些被拐卖的妇女的家庭因会得到一笔钱财而支持她们的被拐卖及外嫁婚姻。
(三)法制意识淡薄
妇女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者家庭中有妇女失踪,当地的彝族群众都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援助。在凉山地区,彝族人大多缺乏法制意识,现代法律的观念还十分淡薄,民间社会多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作为解决问题的原则、规定和方法。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事件,许多习惯法规已经不再完全适用了。
(四)毒品的严重危害
历史上的凉山曾是一个种鸦片、贩鸦片、吸鸦片的重要地区,这里与“金三角”在我国的毒品销售之路——云南省相毗邻,是毒品贩运“四川通道”的重要关卡。加之经济贫困、文化落后,凉山州的昭觉、布拖、美姑成为毒品重灾区。贩毒分子在牟取暴利过程中往往因出于鉴别所进“货物”的真伪,又纷纷陷入吸毒的深渊。他们在给家乡带来毒品的同时,还给家乡带来已灭绝几十年之久的各种瘟疫、性病和艾滋病等,使凉山这些年处于贫困、贩毒、种毒、吸毒、疾病的恶性循环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几乎每县每乡每村都有或多或少、或深或浅遭受毒品侵害的家庭。毒品这一恶魔是将妇女推向外地的罪魁祸首之一。
(五)艾滋病的威胁
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调查表明,凉山州目前发现的HIV感染者多为青壮年男性。由于彝族传统的性观念和性习俗较为开放,不少青年存在比较普遍的多性伴、婚前婚外性行为现象,这些都为性病、艾滋病的流行提供了适宜的社会文化环境。妇女这一弱势群体非常容易成为艾滋病传播的易感人群,这一波及的范围和传播的速度是十分惊人。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少数村民是在街边小店扎耳朵眼和看牙时而染上艾滋病的。可见,凉山彝族村民缺乏基本的远离艾滋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艾滋病的流行,不仅加速了妇女外流这一社会问题,更将危及当地彝族的身心健康,甚而危及其生存。
(六)汉族地区性别比失调
除上述凉山彝族自身的社会文化因素外,大量妇女外流还与内地不断升高的性别比有着一定的关联性。马健雄分析了云南拉祜族和佤族妇女的婚姻迁徙人口统计数据,从定量的角度证明了内地汉族人口性别比的升高与少数民族妇女婚姻移民增加呈一定的相关关系,提出婚姻挤压问题引发了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徙的观点[3]。这一结论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是适用的。依据笔者的调查,彝族妇女外嫁的地区基本都是内地汉族地区,且流入地的男女性别比往往高于凉山地区。从某种角度而言,内地婚姻市场对女性的需求,是彝族妇女大量外流的重要的外部因素。
四、对策:政府行为与地方性知识运用
社会学的理念认为妇女大量外流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地的社会结构中存在问题,所以不能脱离社会结构体系来考虑妇女外流的问题。质言之,只有把外流妇女作为社会结构中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又采取措施治理弊端,方能取得预期效果。本文认为:解决妇女外流问题不但应该从加强妇女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个体角度出发,更应当以凉山彝族和谐社会的重建和新农村发展的宏观层次上来设计与实施。制定切实而有效的对策关键在于,如何结合凉山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运用地方性知识,因地制宜的处理妇女外流问题。
在解决当前凉山彝族社会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时,我们需要看到: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两千多年里,凉山彝族社会长期处于奴隶制阶段。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没有统一管理凉山彝族地区的政权组织,更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官吏制度,而是以习惯法划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调节各类纠纷。同时,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维护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社会基础——家支组织。家支是传统彝族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它是联系本家支成员的血缘纽带,又具有管理家支内部和外部各项事务、处理成员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家支利益等众多社会功能。民主革命后,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被打破,但是民间传承下来的父系血缘制度却一直在延续,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和家支制度在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仍有较大的影响。
笔者认为,切实有效处理彝族妇女外流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看待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习惯法和家支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冲破家支至上观念的束缚,合理利用家支观念中的积极因素,发挥家支的职能和影响;遏制习惯法对群众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对彝族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同时发挥习惯法对民众的约束机制,在新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利用传统规约的有利元素,有效地解决当地的一些社会问题。
(一)发挥彝族家支制度的积极作用
彝族家支是形成于血缘之上的亲族关系,牢固地扎根于彝族人民的意识中。家支不仅是彝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彝族人的强大的集体意识的来源和思想感情上的归宿;更是家支成员的保障系统。虽然凉山彝族早已进入社会主义,从当前社会发展程度来看,经济尚未高度发展,法律尚不完善,社会保障系统尚有待建设,家支仍在生产、生活、精神、心理上支持着家支成员,在实际生活中切实维护彝族成员的种种利益。在处理彝族社会问题时,政府行为应当充分利用家支这一历史遗存,大力倡导家支传统功能的变革与创新;加强政府对家支的领导,引导和发挥其积极作用,削弊强利,使家支组织成为凉山彝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动力,促进凉山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鼓励家支的经济帮扶职能。即家支成员团结互助,扶贫济穷,互相保护,休戚与共,以求生存与发展。首先体现在:以家支集体的力量战胜成员个人的困难。在日常生活中,天灾人祸、婚嫁丧葬时有发生,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相当穷困,一旦有上述事宜,家支帮助成员渡过经济难关,家支成员间也互相照顾与扶持。其次,在此基础上,通过家支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支持家支成员经济互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达到共同致富。
2.提倡家支的教育惩戒职能。借助家支的强大力量,举行家支集体盟誓,教育家支成员共同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如庄孔韶云南小凉山彝族地区的调查中,发现“虎日”形式——借助家支力量,集体饮血盟誓,严禁吸毒、贩毒,是我国民间禁毒戒毒的一种非常成功的模式[4];又如本调查中热口村家支集体不参与赌博;再如蔡富莲的研究中提到美姑县某家支聚会不允许成员加入门徒会[5]等。如此多生动的例子都说明,这种家支集体性的教育,作用大、效果好。笔者建议:相关单位在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和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救助工作时,以家支为单位,提高家支内全体成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发挥家支头人的带头作用。彝族是个尊长的民族,说话处事都要请教长者,长者先发表见解,家支中长者多成为家支头人。现在的村长、村干部都是民主产生,家支头人被选为村长和村干部者居多。笔者在昭觉县的调查中发现,村长由家支头人的情况有80%之多。家支头人在解决村内各项事务,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样在处理妇女外流问题上,需要发挥家支头人的威信与认同性,相关政府官员应当首先让家支头人了解妇女大量外流对彝族村落的传承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再由家支头人教育家支成员和村民,让广大群众在思想意识上,对妇女外流有一个明确而清醒的认识,从而意识到妇女外流的长远危害。
(二)打破习惯法的桎梏,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现在仍然普遍存在,是实际存在于民族地区现代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来源。”[6]凉山彝族是我国民族习惯势力比较强大的少数民族。在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凉山彝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对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如今,凉山彝族社会正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的机械团结,并没有进入到以职业分工合作为主的有机团结。传统社会的习惯法至今在凉山彝族村民中仍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处理彝族妇女外流问题上,应当加强政府干预,打破习惯法的桎梏,消除习惯法对现代社会法律的抵触,特别是习惯法与《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冲突,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家庭方面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这是解决妇女外流问题的关键所在。
1.提高妇女地位,倡导妇女参与经济生活。长期以来,彝族习惯法认为妇女是男子的附属,是夫家的私有财产,妇女地位低下,限制妇女参与经济生活。“就整个少数民族妇女群体而言,由于历史及传统观念的原因,他们的整体状况还处于弱势地位,突出表现在社会经济参与程度与能力偏低”。[7]但是,农村彝族妇女拥有着历史赋予的特殊人文资源的财富,是彝族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行为应专项支援农村彝族妇女发展种植经济,如家庭畜牧饲养、经济林木种植、农产品粗加工等;发展妇女手工经济,让妇女参加“手工生产合作社”,制作彝族服饰、手工艺品和旅游产品;发展妇女为主的旅游经济,如彝族妇女服饰展、饮食文化展等具有彝族特色的农家乐旅游活动。帮助妇女合理的利用彝族文化资源,增加妇女收入,从实质上提高妇女地位。“妇女要获得真正的平等地位,只有自强不息,以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开发,从而在这一参与过程中提高自己、发展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才能赢得妇女自身的参与权和平等权。”[8]
2.破除重男轻女的思想,提高妇女文化水平。彝族习惯法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导致女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少于男童。政府行为应着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的环境,帮助女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并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经济水平的彝族妇女,开展文化知识扫盲、生活常识扫盲、生产技能扫盲等多种非正规教育。发展教育既能使妇女学技术、学科学,促进脱盲致富;更能帮助妇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助于把妇女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我手中,而不是出嫁外地,依附男性。
3.减少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保障妇女婚姻幸福。彝族习惯法中存在着许多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的习俗和规则,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重视,努力改变与婚姻法相悖的风俗习惯和伦理观念。在事实上,对处于弱势的彝族妇女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解决凉山彝族地区妇女大量外流的关键所在。
(1)废除包办婚姻的习俗。彝族青年男女大多享受着恋爱自由,但是能真正做到婚姻自主的却不多。习惯法支持父母包办的封建观念,大多婚姻当事人不能完成自己的婚姻意愿,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两村中父母干涉婚姻的比例高达80%之上。这种包办婚姻,显然是对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限制,更是婚姻不幸福的根本来源。
(2)加强对结婚年龄的限制。彝族习惯法中没有涉及结婚年龄的约定。女性结婚的年龄一般在十六七岁,早婚现象较多。过早结婚,妇女身体上没有发育成熟,对社会的认知尚未健全,这样的婚姻对女性而言是不幸的。
(3)认定结婚的合法程序。一般彝族结婚程序包括说媒、订婚、议订聘金、交付聘金、举行婚礼等。只有婚礼仪式和家支头他人认可是婚姻产生效力的关键。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并不重要。这种习惯法的规则导致许多婚姻因没有进行登记而成为非法婚姻。如此一来,妇女在婚姻中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澄清适婚对象的范围。彝族习惯法中规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民族内婚,这样的限制过于严格,一些无亲近血缘关系的男女无法结为夫妻。同时,姑舅表婚的习俗使舅家有娶外甥女为儿媳的优先权利,舅表兄弟姐妹是二代以内的表亲,按婚姻法是禁止结婚范围中的近亲。习惯法中适婚对象的界定是不正确的且违法的。
(5)严禁隐匿的一夫多妻现象。彝族习惯法容忍一些隐匿的一夫多妻现象:一是转房制,即亡夫之妇往往委身于亡夫的已婚亲兄弟,形成实际上的一夫多妻;二是为了续香火,男子与前妻名义离婚后再娶一妻,同时与前妻保持着明离暗不离的夫妻关系。这些当代凉山彝族社会中隐蔽性的一夫多妻现象都是现行婚姻法所禁止的。
(6)恢复女性财产继承权。婚姻法规定女儿同等享有继承权;夫妻双方的财产的继承是可以互相继承;离婚时财产夫妻平分。但是习惯法对妇女的继承权有着种种限制,如:出嫁的女儿没有权利继承娘家的财产,只能在出嫁时带走少量的嫁妆;如寡妇改嫁时,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要留给儿子,无子者由亡夫的兄弟、侄儿继承。习惯法对财产继承的总原则是要使家产保持在父系一方,基本上剥夺了妇女的继承权。这些显然是严重剥夺了妇女的权利。
(三)发挥国际非政府组织作用,保护与帮助农村彝族妇女
农村彝族妇女是我国政府、国际有关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特别保护与帮助的对象。相当多国际援助项目对农村彝族妇女实施扶贫帮助,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美姑县的非正规教育探索项目,在喜德县实施的女童教育项目;海恒博计划在昭觉县实施的畜牧饲养扶贫和医疗卫生扶贫项目;爱福有限公司救助昭觉县彝族贫困学生入学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安宁河流域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国际小母牛基金会(HPI)项目等。同时,国内也有不少相关扶助工程项目,如种草养畜工程、移民开发工程、沿江开发工程、形象扶贫工程等”。[9]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国内外的项目工程,切实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帮助和保护农村彝族妇女。
(四)利用彝族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展观光旅游项目
“自然赋予人类了生产的资源和生活的环境,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和利用实践中,积累了朴素的生态维护经验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10]习惯法认为砍伐森林、残杀野生动物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亵渎神灵的。合理吸取这种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大力提倡环境保护的现代意识,发展观光旅游业,是非常可行的。凉山州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它既是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又不乏泸山、螺髻山等美丽动人的自然景观;既有泸沽湖“女儿国”的文化遗产,又有彝族古老火把节的风采。此外,凉山的自然资源丰富,既有富集的水电资源,又蕴含多种有色金属矿藏。充分利用凉山独特的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和物产资源,继续维护生态环境,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来凉山旅游和投资,从而促进凉山的经济发展,带动一大批凉山彝人发家致富。只有凉山彝人富起来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毒品和艾滋病远离了,才是真正解决大量彝族妇女外流的根本。
收稿日期:2008-12-05
注释:
①“年成”在地方性话语中指遭到自然灾害,饥荒、战争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