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分配原则各不相同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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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多年来我国也并未真正实行过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原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分配原则,是统摄现阶段一切分配形式的分配原则;区分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分配原则具有充分的根据和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 高级阶段 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的社会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取酬。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已具备了以下条件:

第一,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全社会占有,“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①]

第二,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也已消亡,每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②]

第三,以整个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当每个劳动者为社会付出劳动后,就“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③]

第四,以社会最一般劳动为尺度来衡量各种具体劳动,这种最一般劳动是平均了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即是一种平均数。每个劳动者在社会上所从事的任何一种劳动,都可以用社会最一般劳动进行度量,社会根据度量后的“结果”给劳动者发放劳动证书,分配消费品,这样,“每一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④]等量劳动获得等量的报酬。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

现实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相差甚远。现实的社会主义都不是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的,相反,它们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很不充分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仍处在不发达的初级阶段,它尚未具备马克思提出的以全社会为分配单位,由社会直接向劳动者进行分配的社会条件。

首先,从所有制的结构上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和各种非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它未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

其次,从交换关系上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并未消亡,价值规律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职工的劳动不可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只有通过市场交换这个“迂回曲折的道路”被社会承认,成为社会必要劳动,“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最后,从生产力方面看,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不仅相当落后,而且极不平衡。表现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化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少量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1/4的状况同时存在;12多亿人口8亿多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这种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国各经济组织不可能相同,也无法找到能度量全社会范围内任何一种具体劳动的社会一般劳动。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无论在生产力还是在生产关系方面远未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那种水平。

(三)多年来我国也并未真正地实行过按劳分配

我国从1956年底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那时起我们力图实现按劳分配。其做法是:第一,在分配范围上把全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相同的工资级别(加地区补贴),把职工分为工人和干部两大系列,在工人系列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在干部系列中,不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按行政级别定级。第二,在分配方式上,国家通过单位直接向职工分配,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无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种分配制度与其说是按劳分配,不如说是“按级别分配”、“按身份分配”,是“基本平均、略有差别”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更加准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是否真正地实行了按劳分配呢?事实证明,目前的分配情况仍然与“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相差甚远。如果把我国社会划分为公有制系统和非公有制系统(个体、私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等),那么,在公有制系统内的分配我们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去考察:

首先,从质上看,公有制系统内的分配仍然是“按级别分配”、“按身份分配”,所不同的是增加了“按行业分配”。所谓“按级别分配”是指职工按其级别高低领取报酬,级别高,收入多,级别低,收入少。所谓“按身份分配”是指按劳动者的身份(正式工或临时工,公办教师或民办教师等)决定其收入,干同样的工作,如果身份不同,那么收入则大不一样。例如,民办教师工作再努力,付出的劳动再多,也只能拿民办教师的报酬,通常是公办教师收入的1/3左右。所谓“按行业分配”是指职工由其就业的行业决定其实际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和住房等)。有些行业,如直线管理的行业:工商、税务、邮电、银行、海关等,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很多,甚至占了大头;有些行业,如中小学等,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很少,甚至没有。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某行业的职工收入高,并不是由于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多,贡献大;某行业的职工收入低,也不是由于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少,贡献小。

其次,从量上看,公有制系统内的分配是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并存。在一个单位内部,这些年来工资外收入有所增加,但基本上还是“吃大锅饭”,平均主义仍未被克服。在行业之间,人们的收入差距日益悬殊,有些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已达三倍以上。

上述的“按级别分配”、“按身份分配”、“按行业分配”并不是按劳分配;同样,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也违背按劳分配原则。

为什么按劳分配在我国总是实现不了呢?根本原因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尚未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如果我们硬把它拿到尚未具备条件的初级阶段去实行,那么,它难免会被扭曲,如变成了按级别、身份和行业分配,造成了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并存的局面。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

配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处理我国现阶段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效率优先”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由企业在市场上竞争所取得的效率(经济效率)决定企业及职工的收益,企业的经济效益好,效率高,其收益就大,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就多,反之则少。“效率优先”实质上是一种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劳动者和投资者积极性的分配原则。“兼顾公平”主要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由政府运用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实现整个社会的相对公平分配。市场经济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经济,市场分配机制只是自发地倾向于强者,它不会保护弱者和促进社会公平。市场分配机制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只能由政府来完成。我国要建立的是一种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决定“效率优先”,政府宏观调控实现“兼顾公平”。由此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的,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分配原则

1.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本质首先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⑤]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表现在它必须创造出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上。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决定了我们在分配方面必须把效率放在首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在较短时期内赶上经济发达的国家,要大幅度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分配上必然要实行能激发劳动者和投资者积极性,从而推动生产不断扩大和优化的分配原则,能起到这种作用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效率优先”。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一直缓慢,其根本原因,除了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造成的低效率以外,另一个就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我们往往把社会主义理解成“均贫富”。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一旦看到群众生活水平出现了差距,就惊呼“两极分化”了,于是就要采取“割尾”(割资本主义尾巴)和“堵路”(堵资本主义的路)的措施。为了实现分配上的均等,除了平均主义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平均主义貌似公平,其实它对那些“干得多”、“干得好”的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经济的低效率。经济的低效率又反过来决定了收入上的低水平。于是形成了经济低效率和收入上的低水平的恶性循环。可见,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不仅牺牲了效率,而且也破坏了公平原则,它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

2.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还在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⑥]这一本质决定了我们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不仅仅是指分配结果的公平,更重要的是指机会的公平(机会均等)和过程的公平(公平竞争)。为此,政府要通过经济政策,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创造均等的就业机会,保证公平竞争。当前,我国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机会不均等和竞争地位不公平造成的。建立劳动力市场是确保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其供求关系决定工资的水平。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之间为了取得适合的岗位和较高的收入而竞争,用人单位之间为了得到所需的劳动力而竞争,这样就会形成市场均衡工资率。

第二,加强国家立法和劳动监督,制定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工资法》、《最低工资法》等,规范竞争秩序和企业分配行为,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当劳动力供过于求时,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和劳动监督,保证劳动者工资的合理和适度增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最低工资。

第三,通过法律和税收政策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调节。保护合法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运用遗产税、赠予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运用法律手段取缔贪污受贿、贪脏枉法、偷税抗税等非法收入。

第四,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帮助,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统摄现阶段一切分配形式的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一主多样”(公有制占主体,多样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上,与此相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体系也由“一基多种”(一条基本分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多种具体的分配形式)的格局构成。各种生产要素对社会财富的创造都作出了贡献。因此,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资格参加分配。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资格以税收的形式参加分配;企业以经济管理者的资格以利润的形式参加分配;投资者以资本所有者的资格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参加分配,劳动者则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资格以工资的形式参加分配。

生产要素的“多主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的分配出现了以下几种相对稳定的形式: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各种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均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2.按资分配,即投资收入。它是指私营企业主和外商以资本(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资格参加分配,在他们的收入中,除一部分属于经营管理所获得的收入外,有相当一部分是投资收入。投资收入虽带有剥削的性质,但却是合法收入。

3.经营管理收入。它是指企业的管理层——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等凭经营管理的才能获得的收入。企业的管理层是高素质的劳动者,他们的收入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

4.按经营成果分配。它是指个体劳动者凭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才能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承包土地、池塘,或从事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其纯收入是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

5.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收入。

社会成员不管凭什么方式获得的收入,最终都要接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的调控。市场竞争中的强者获得了较高收入,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缴纳所得税;市场竞争中的弱者获得较低收入,他们也将在社会保障制度下得到一定的补偿。可见,各种分配形式不能游离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之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对各种具体的分配形式起统摄作用。

三、区分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分配原则的根据和意义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的差别性是区分社会主义不同阶段分配原则的主要根据

1.某一社会实行何种分配原则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决定的。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过阐述。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⑦]在这里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一个观点:任何一种分配形式、关系和原则都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决定的,生产力的水平和生产关系(特别是交换关系和所有制的占有关系)的状况不同,其分配形式、关系和原则必然也不同。

2.社会主义两个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状况的差别性决定了两个阶段分配原则的差异性。如前所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生产力方面不仅相当落后,而且极不平衡;在所有制方面是公有制占主体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和发展;在交换关系方面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货币也并未消亡,价值规律仍然发挥作用。由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及交换关系等方面都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即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差甚远,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两个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也是有区别的。

(二)区分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分配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对社会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加以区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找到了一条既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又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分配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能充分调动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较好地避免社会成员收入上的两极分化,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的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更加完善和科学。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是不断发展着的。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加以区分,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实行“按需分配”,并且还批判了首先由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按劳分配”的思想。到了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提出了共产主义发展两阶段论,从而修正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取酬,“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⑧]

随着社会主义从理论变成现实,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们经过了多年的艰苦的探索,终于发现:现实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它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于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发展两阶段论,即社会主义发展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理论。既然社会主义的发展分两个阶段,那么,按劳分配原则是否适合于社会主义的两个阶段呢?我国40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已作了否定的回答。因为,按劳分配是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尚未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发展的两阶段相联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也有两条,即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它们分别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同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不能超越一样,社会主义两阶段的分配原则也是不可超越的。如果把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硬拿到初级阶段去实行,那么,它必然在实行中被扭曲,最终会挫伤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生产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对社会主义两阶段的分配原则加以区分既是对社会主义传统观念的又一次重大的突破,又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重大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并没有搞清楚。多年来在我们头脑中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划时代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⑨]社会主义本质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作了高度的科学概括。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⑩]“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这两条才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某个阶段(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它不象“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那样要贯穿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一切阶段(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决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方向和根本特征。

总之,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两条,而不是只有一条。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别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前应旗帜鲜明地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根据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去选择和实行符合实际的分配原则,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既是摆在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面前的具有跨世纪意义的重大历史课题,又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重大的探索。最后笔者用三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不及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等于马克思,也不是马克思主义;超过马克思,才是马克思主义。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⑦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第10页、第11页、第11—12页、第13页、第12页。

⑤ ⑥ ⑨ 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373页、第373页,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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